郑怡玲
(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广东 广州 510630)
当前,一些企业在实施破产重整时,或多或少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如果没能对债权人的利益进行保障与维护,那么容易产生一些纠纷与社会性问题。而破产重整是以《企业破产法》为基础而衍生出的一种制度。企业符合破产重整的条件与要求,具备破产重整的原因,且企业还有持续经营的必要性与价值,那么经过多方利益关系的协调与申请,并在法院的主持与引导下而展开债务调整与重组,从而使得债务人能够更好地走出财务困境,逐步恢复持续经营与盈利能力。破产重整制度的实施与应用,能够对破产整顿与破产和解机制进行更好的弥补或者补充,从而最大化地降低由于企业破产重整而给社会带来问题的概率。与此同时,在企业实际破产重整过程中,很多债权人的利益没能受到更好的保护,损害其合法权益,容易造成一些社会性问题的产生。通过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相关理论与现状展开分析,能够帮助提出更具针对性与实效性的策略与方法,提升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效果与水平。
债权人的利益保护主要涉及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冲突以及信息不对称等问题。从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冲突方面来分析,当前的破产重整机制能够实现股东利益、债权人利益、债务人利益以及社会利益多方共同,而债权人与债务人以及其他社会利益之间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冲突和矛盾。但是债权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矛盾是可以调解的。企业破产重整机制存在的意义主要表现在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上,但是不要将债权人的利益保护和企业的破产重整制度进行对立。当前的《企业破产法》不仅仅具有清算的作用,而且具有企业救助的作用,其既要对债权人的利益进行公平、公正的保护,又要对债务人的合法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等进行兼顾,对于困境企业能够进行更好的拯救与纾困。在对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矛盾进行思考时,必须要用创新的思维与眼光。
从信息不对称的角度来分析,在企业破产重整时,有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或者情况存在。债务人对自己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比较了解,但是债权人了解的情况并不全面。在进行破产重整时,一些债务人可能会利用企业的信息来对重整程序进行操纵,这会对债权人的利益产生损害,这就是典型的债权人与债务人信息不对称的现象或者问题。此外,在企业破产重组机制中,信息数据不仅对债务人至关重要,而且对债权人也非常重要。由于债务人对公司或者企业的实际经营状态与实际问题比较了解,但是债权人无法获取更多、更丰富的信息,这种看似公平的企业破产重整程序,实则在其背后隐藏着并不公平的结果,这会极大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重视对相关信息的必要披露,使得债权人能够对企业的各种经营情况与相关信息进行更好地理解,这对于债权人利益的维护与保障较为有利[1]。
目前,企业在进行破产重整时,由于没有重视债权人利益的维护,使得一些经过破产重整而产生的社会矛盾发生。为了能够对债权人利益实施有效保护,必须要了解当前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实际现状,这样才能够做到心中有数,更有针对性地去解决债权人利益维护的相关问题。下面分析与探究保护债权人实际利益的具体情况与问题:
企业破产重整是拯救公司的一种重要手段,通常都是利用国家强制性的规定来对大多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有效性进行维持,其表现出国家的强力参与性以及法院的主导性,其参与企业破产重整的整个过程。在当前的破产重整机制中,法院的主导性地位没能更好地兼顾债权人的利益,使其没能对公民的权利进行更好的保障。而破产重整制度具有平衡利益、拯救企业的作用,其会导致债权人承担着很大的风险,使其权利与利益受到侵害。但是在债权人保护方面还有很大的局限与不足存在,其重整的程序或者监督机制还有待完善与健全。与此同时,从债务人角度来看,企业破产重整是有利无害的,其没有任何风险,如果破产重整成功,那么企业就可以继续经营与发展,还能够摆脱债务困境。如果没有破产成功,那么就跟破产清算一样没有什么不良影响,这还会为债务人争取了更多机会和时间。但是从债权人角度来分析,如果企业没有破产重整成功,债权人的损失会比清算损失还要大,甚至可能收不回来一分钱,可见在企业破产重整中债权人承担的风险非常大[2]。
在企业破产重整中,债权人一般都要做出一定的让步或者妥协,正是由于这种让步导致债权人的权利受到一定的限制。如在企业破产重整计划的操作内容中,可以依照相关规定和要求来对任何种类的债券进行削减,无论该债权债务是否存在担保都可以进行削减。同时还可以规定债权人在企业破产重整时得到一定比例的清偿,或者无任何清偿。这种企业破产重整计划的强制批准内容在一定程度上约束了债权人的利益。
由于债权人的利益在破产重整的过程中受到侵害,通过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现状与问题进行有效的分析,进而不断健全与完善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维护与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下面对企业破产重整中的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机制进行研究与讨论:
在健全和完善企业破产重整机制的过程中,要对重整的程序机制进行完善,对于有重整必要或者有重整可能的债务人进入到重整程序当中,而对于一些无望的债务人进行全面排除或者清除,把好债权人利益维护的第一关。由于重整制度与其他破产方式比较,其对社会利益、社会正义与公平比较注重。在社会经济结构中,公司占据着半壁江山,如果企业倒闭、破产,会带来很多社会问题,如工人失业、资源浪费等等,这些都会直接或者间接地影响社会的稳定与和谐。通过对企业破产重整机制的健全与完善,能够更好地帮助企业实现复兴,提升破产重整的成功率,帮助企业进入良性循环模式中,这对于债权人利益的维护、社会利益的维护较为有利,同时也能够促进企业更好、更持续发展[3]。
企业的破产重整计划的制定与实施者多是企业的管理者或者债务人,这对于债权人来讲是非常不公平的。重视破产重整计划主体范围的扩大,并在一定时间或者期限内,如果债务人不能够提出良好的重整计划,那么投资人或者债权人可以进行重整计划的提出,这样既能够激励企业的管理者或者债务人及时进行重整方案的制定与提出,还能够维护债权人的利益,对于企业的更好拯救较为有利,还能够最大化地减少破产重整机制带来的弊端或者不足。
在企业破产重整的过程中重视监督作用的发挥,能够提升企业破产重整的效率。当前,企业破产重整的监督主体较为单一,缺乏较为健全的监督机制与流程。而重视破产重整监督机制的有效健全,让债权人能够实施与履行监督的职能,灵活、科学地应用监督机制,提升监督机制的应用实效性。与此同时,在执行破产重整计划时,可以赋予债权人来监督整个破产重整的计划执行过程,如果债权人没有意愿参与监督与管理,那么可以从法院的法官中选任或者选择具有专业知识与经验、没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来选任,从而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还不会影响债务人破产重整计划的有效执行,彰显监督机制的作用与价值。
综上所述,企业实施破产重整程序来拯救企业,促进企业更好地复活,但是不能以牺牲债权人的利益为代价,既要实施重整计划,又要最大化地保障债权人的利益不受侵害。因此,企业在进行破产重整时,要从机制方面入手,重视破产重整机制的健全与完善,扩大破产重整计划的主体范围,重视监督机制的有效健全,从多个方面和角度来帮助债权人参与企业破产重整工作与管理,为债权人利益的更好保障提供帮助与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