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合同违约责任之研究

2021-11-24 22:00
法制博览 2021年23期
关键词:迟延违约方定金

林 旭

(河南振鹭律师事务所,河南 濮阳 457500)

《民法典》的施行意义重大,对人们生活生产的方方面面进行了指导。合同是市场经济的基础组成,是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力量,在《民法典》中占有近一半的法条数量。《民法典》中的合同编内容明确了合同违约责任、解除权等相关问题,为人民群众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司法机关执法工作提供了合法依据。

一、《民法典》中合同违约责任概述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违约方所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民法典》中关于违约责任有专门的一章,其中的规定有近20条,除整合了原《合同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的内容外,还做了部分修订。违约责任产生的前提是合同义务的有效存在,合同义务不存在的情况下所产生的民事责任不属于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违约的行为包括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合同义务履行延迟、合同义务履行不完全等情况,也包含可能与合同义务履行问题相关的情况。不同违约情况对应不同程度的民事责任。《民法典》中对于违约责任进行了明确划分,在归责方面处理得十分细腻,避免了合同违约责任的不合理分配问题,包括违约责任的免除、减轻,具体合同类型中的特殊归责和免责,允许当事人约定免责和限制责任等内容。

二、《民法典》中合同违约责任的相关处理方式

《民法典》是指导人民群众社会生活的法典,《民法典》的重点不仅仅在于合同违约后的归责,更重要的是指导人民群众在合同无法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情况下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何降低损失。

(一)继续履行

1.金钱债务继续履行

当合同当事人中违约的一方,没有按照合同条款支付金钱报酬时,另外一方可以提出支付要求,包括价款、利息等金钱债务。金钱债务继续履行的这种条款出现是因为货币具有高流通性且可替代,通常不会出现完全不能履行、不适于履行的情况,所以,被违约的那一方能够要求继续履行。

2.非金钱债务继续履行

合同当事人中被违约的一方,同样可以要求违约的一方继续履行非金钱债务,这样才能实现权利人订立合同的目的。但非金钱债务的继续履行有除外情况,包括法律事实上不能履行、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费用过高、权利人合理期限内未申请履行三种情况。即使权利人不能要求违约方对非金钱债务进行继续履行,也仍然保留依法追究其他责任、获得赔偿的权利。

(二)代替履行

当合同当事人中一方违约,不履行债务或履行不符合约定且不适合强制履行时,权利人可以要求第三人代替违约方履行。权利人可以依法根据法院判决书等法律文书申请强制执行,民事诉讼法中有许多执行措施。无论是金钱债务,还是服务债务,《民事诉讼法》中都有相关的执行措施和间接措施,可以帮助权利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补救措施

当合同履行不符合约定,当事人双方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不明确时,权利人可以根据债务性质、损失大小要求违约方进行更换、重作、退货、降低价格等处理,使合同能够继续履行下去。如果合同签订时双方当事人有关于合同履行不符合约定的条款规定,则应当按照约定条款进行违约处理,如果双方当事人未进行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则需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进行处理。即双方当事人可以达成补充协议的进行补充处理,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进行处理,或按照交易习惯进行处理。如果无法根据《民法典》进行处理的,则需要根据受损一方的损失要求违约一方进行处理,承担违约责任。

(四)损失赔偿

当合同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时,造成了一方的经济损失,受损一方应获得相应的赔偿,包括合同正常履行可能获得的利益。但为了避免风险分担不合理,赔偿幅度不得超过违约一方可以预见、应当预见的违约损失[1]。合同违约赔偿时,违约方一般通过支付金钱的方式进行损失赔偿,赔偿范围包括已支出费用、交易机会损失、连带违约损失、固有利益损失、可得利益损失等多个方面。比如甲方从乙方处购买鸡,乙方提供了病鸡,导致甲方原有的鸡也生病了,这种违约情况中乙方不仅要赔偿甲方购买鸡的支出,还应当赔偿甲方原有鸡生病治疗、死亡造成的支出,如果甲方与第三方存在关于这批鸡的连带交易,乙方还需要承担甲方因乙方而出现的违约行为的利益损失。如果合同签订时双方已经约定了违约金,仲裁机构或法院需根据实际损失与违约金之间的关系进行处理,低于则增加,高于则酌情减少。

(五)约定违约金

在《民法典》中,对于约定违约金方面也有着明确的规定。如果所造成的损失远远超出原本约定的违约金,相关机构需要结合当事人的实际诉求适当地将违约金的数额提高。但,若是情况恰恰相反,违约金过分超出已经产生的损失,可基于当事人的请求合理减少相应金额。

1.一般界定

违约金可以是合同中的明确规定,也可以是法律的直接界定,需要违反的一方依照合同的规定实现相应金额的支付。并且,只能在具有违约金约定、违反合同等前提下应用。约定违约金的呈现形式也是具有差异性的。可以由双方提前约定好具体的数额,也可以基于一定的计算标准进行赔偿。结合约定违约金展开探究,具有赔偿、惩罚、责任限制等不同属性。交易双方应用约定违约金的这一形式,是为了事先将若是违约需要进行的赔偿明确,大幅度地减少举证所花费的成本。

2.违约金的调整

《民法典》与其他法律规定不同,并未将其当作最低额的预定。所以,如果所造成的损失远远超出原本约定的违约金,相关机构可以基于实际情况适当地增加。但是,在进行司法酌增时,也有着一定的前提,也就是所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所造成的损失。另外,当债权人提出相应申请时,应对损失高于违约金提供充足的证据。基于以上两种条件,相关机构才能够适当地增加。但是,这并不代表应当增加。通常情况下,增加之后的违约金金额也不能超过对于债权人所造成的损失。

《民法典》对于司法酌减也有具体的规定,有效确立司法酌减的相应规则。同样,其也有着相关前提。需要保证所约定的违约金过于超出已经造成的损失这一情况。在这里,损失需要依照法定赔偿的相应范围、数额等明确。其中,包含着实际的损失以及利益等等。但是,一定要注意约定的违约金必须应该是过分高于损失。这也代表着,若是约定违约金虽已超出形成的损失,但如果其未能达到过分的标准,就不能采取司法酌减这一方式。并且,债务人需要提出申请,基于所约定的违约金高于所造成的损失提供证据。债务人可以反诉,也可结合债权人的相应请求抗辩[2]。

3.迟延履行违约金与继续履行之间的关系

在迟延履行违约金方面,应展开深入探究,需要将其与继续履行之间的关系有效理解。当违约方就迟延履行的违约金进行支付时,需要先履行债务。在此方面,不能进行反面解释。也就是说,若是债权人先要求继续履行或者是先行受领继续履行,就不能要求迟延履行违约金,也可以将其看作是放弃此部分违约金。

债权人受领迟延的违约金后继续履行,依旧可以迟延。需要注意的是,在《民法典》的相应条款中只对迟延履行与继续履行间的关系进行规定,并且对违约金与其他违约责任形式间的关系有明确的规定。所以,对于不同关系的处理,应针对实际情况合理分析,从而有效处理。

(六)违约定金

违约定金是作为债权的担保。合同在真正开始交付定金时就已经成立。定金本身的数额是由当事人确定的。但,对于定金的具体数额也有着相应要求,不能超出正式合同的20%,若是定金超出这一范畴,多超出的部分不具备定金的效用。定金是进行担保的方法,因定金是提前进行支付的,对于定金的惩罚数额也会提前确定。所以,有效运用定金可以达成对交易双方的督促,使双方自觉将个人义务履行,充分发挥担保的作用。

三、结语

合同是当代人民参与市场交易的重要基础,《民法典》对合同相关违约责任及其处理进行了详细规定,区分了可能出现的情况,对建立和谐有序经济市场有利,对建立法治社会有利。《民法典》中关于合同违约责任的部分内容,为人民群众的实际生活生产指明了方向,提供了保护,具有深入研究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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