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检察与金融监管衔接问题探究

2021-11-24 22:00
法制博览 2021年23期
关键词:失灵监管部门金融市场

郭 炜

(河北维平律师事务所,河北 衡水 053000)

我国社会经济飞速发展,经济体制改革也在不断深入,加上经济全球化在不断推进,国内金融发展呈现出复杂性、难预测性的特点。为了应对金融发展的各种情况,保证国内金融市场的规范和健康,我国的金融检察机关要切实履行好相关职能,加强对金融市场的检察,做好与金融监管部门的衔接工作,通过加强与金融监管之间的沟通,强化对金融市场的规范,促进我国金融行业的发展,维护好社会经济的发展[1]。

一、金融检察和金融监管概念分析

(一)金融检察

金融检察是近些年从检察机关里提炼出来的新概念,虽然还没有被很严格地下定义,但一般而言,是指检察机关通过自身的检察职能,维护金融市场的规范与制度、金融运行的安全和稳定,将金融运行规范在法律允许范围内。

(二)金融监管

金融监管,顾名思义,是对金融运行的监督和管理。金融监管主要是通过相关的金融监管部门来实现的,依法对市场上的金融机构及其各种金融活动进行监管,保证其运行的规范性。

二、金融检察与金融监管衔接问题分析

当前,我国的金融检察机关与金融管理部门之间的工作衔接还不够完善,存在各种问题。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力度不够,金融检察机关与金融监管部门工作衔接得不完善,影响着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力度和效率。因此,下面主要分析一下现存的问题。

(一)金融监管存在“盲区”

由于近些年我国金融市场不断发展,各种金融产品在市场经济引导下被创造出来。这些金融产品有银行、证券乃至其他非正规金融机构创造的,也兼有各种金融机构合作研发的,导致金融产品的监管难度增大,监管之间也存在竞争。同时,金融市场充斥着各种非正规金融行为,这些非正规的金融行为处于金融监管“盲区”内,监管难以全方面覆盖到很多非正规领域。长此以往,为金融市场的发展埋下巨大的安全隐患。因此,为了保证金融监管力度,需要有其他公权力来补足金融监管的这块“盲区”。检察机关的检察职能能够很好地补足金融监管的不足,但是由于金融检察与金融监管之间衔接不够密切,金融检察对金融监管的补足力度还不够,难以真正发挥出二者相辅相成的优势[2]。

(二)金融监管“失灵”

金融监管不能完全解决市场失灵的问题,而其监管失灵的原因有多种,上面提到的监管盲区是原因之一,但还存在着其他问题,是金融监管光靠自身无法解决的。比如,金融监管中存在着一定的市场纠葛。因为金融监管权会对金融市场的资源配置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很多金融机构在利益的驱使下,会加强与监管者的往来,熟悉之后,监管机构会慢慢被市场中的监管对象所影响,监管力度松懈,甚至出现“失灵”情况。而且,我国的金融机构还是国有资本占比重大,监管部门更容易偏向金融机构,将机构利益放在市场投资人的利益之前,造成偏帮偏护现象。这在很大程度上可能会影响到金融监管的公正性和监管力度,导致金融监管“失灵”。因此,金融监管部门光靠自身的监管并不能完全解决市场失灵的问题,需要金融检察进行监管制约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检察立足于检察机关,可以有效对金融监管形成制约,保障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公正性、公平性,杜绝监管“失灵”情况。

三、加强金融检察与金融监管的衔接建议

(一)促进金融检察与金融监管的信息共享

要加强金融检察与金融监管之间的工作衔接,一方面要促进二者之间的信息共享。因金融监管存在金融市场监管盲区,且其监管存在“失灵”情况,需要有金融检察来进行监督,规范其监管工作的开展。而金融检察要对金融监管切实形成外部制约,另一方面要与金融监管部门建立良好的信息共享共识。检察机关可以加强与金融监管部门的互动,将各种金融检察、预防金融犯罪、维护金融市场运行规范的工作加强到金融监管部门中去,从金融监管部门着手,一层层往下推进检察工作,从金融监管部门延伸到金融市场。可以构建良好的信息共享渠道,加深金融检察与金融监管的衔接。检察机关通过将所悉知的金融市场异动信息及时地共享给金融检察部门,能够提高金融监管部门的信息接收能力以及信息时效性。因此,为了促进金融检察与金融监管之间的信息共享,有必要建立行之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提高信息资源利用效率。

(二)加强与金融监管部门的沟通和交流

除了要促进金融检察机关与金融监管部门的信息共享之外,还要促进双方的沟通交流,达成友好的工作关系。金融检察机关可以积极加入金融监管的金融课题研讨中。金融市场在利益驱使下,不法分子会研究各种办法来投机取巧,违法犯罪,从金融市场中获取大量资金。金融检察机构和金融监管部门可以定期对这些复杂且难解的金融案件展开研讨会,或者展开专项课题研究。双方共同交流、研究、学习,促进双方的沟通,提高双方工作衔接密度和效率[3]。

(三)加强金融检察与金融监管部门的工作配合力度

金融监管部门因为其行政特性,导致其在监管时,存在一定的工作局限性,而且有时难以完全管控到金融市场的所有活动,因此,需要加强金融检察机关与金融监管部门的工作配合,解决金融监管部门工作中的监管“盲区”和“失灵”情况问题。因金融检察机关的职能便利,将打击金融腐败和金融犯罪等强化到金融市场中去,净化金融市场,维护金融市场运行安全。同时,金融检察机关和金融监管部门应该加强工作配合力度,从行政监管和检察两个方面来加强金融犯罪预防力度,打击犯罪、教育现行金融机构、做好预防措施三管齐下,构建完善的金融市场监管机制,减少金融犯罪和金融腐败现象的发生。而要做到这些,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金融检察机关加强金融犯罪打压力度

打击金融犯罪是检察机关的工作之一,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追查金融犯罪案件线索、逮捕金融犯罪团伙、起诉等。而这些都是行政性质的金融监管部门所不具备的职能,因此,需要检察机关加大金融检察力度,对金融犯罪行为进行严厉的打击,维护金融市场活动秩序,净化金融市场环境,促进我国金融行业健康发展。

2.加强金融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力度

要净化金融市场环境,减少金融腐败现象的滋生,就要从源头上抓起,严厉打击金融职务犯罪。金融职务犯罪也就是金融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的便利,干扰金融市场秩序甚至以权谋私等。这一行为是知法犯法,需要进行严厉的打击。检察机关要加强对这类犯罪的侦查力度,因为金融职务犯罪行为,相关犯罪人员可以利用职务之便,隐藏其犯罪行为,这类犯罪比市场金融犯罪更容易被忽视。所以,需要检察机关加强对金融职务犯罪的侦查力度,及时查办,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3.加强金融犯罪预防工作力度

要加强金融犯罪的预防工作力度,需要金融检察机关和金融监管部门联合,将预防工作推进下去。金融检察机关可以将具有类型代表典范的犯罪案件的信息和特点整理出来,进行信息共享,通过信息共享,金融监管部门能够更加明确监管目标和工作重点,提高金融犯罪预防工作的准确性。同时,金融监管部门也要加大监管力度,对当地的金融机构及其详细信息进行科学的管理分档,将资料信息共享给检察机关,以便金融检察工作能够更快速地推行下去,提高金融犯罪预防力度。通过检察机关与金融监管机构的信息有效共享,提高双方工作效率,加强预防力度[4]。

综上所述,金融监管部门对金融市场的监管,离不开其他公权的外部制约。而检察机关作为强有力的公权之一,可以对金融监管部门进行有效制约,并补足金融监管部门工作上的短板。因此,需要加强金融检察机关与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工作衔接力度,通过双方运作,补足金融监管部门中的市场监管空白区,提高其监管力度,打击金融犯罪行为,为我国金融行业的发展提供一个干净健康的环境,保证金融发展的长远性和健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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