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离婚制度的演变及实施状况分析

2021-11-24 20:45:30
法制博览 2021年18期
关键词:婚姻关系损害赔偿财产

唐 华

(河南省信阳市息县人民法院,河南 信阳 464300)

一、我国离婚制度的历史沿袭

离婚制度是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内容,由此产生的一系列问题贯穿始终。在中国封建社会,离婚制度主要包括排他性离婚、限制性离婚、单方许可离婚等。协商离婚等形式,往往是妻子走出家门,即所谓的“出妻”,如“七出”“三不去”等制度;此外,还有“和离”“义绝”和“诉讼离婚”等内容。可见,“出妻”是中国封建社会最早的离婚制度。

民国时期,国民政府立法院制定了包括亲属内容在内的民法,并将离婚制度正式写入法律。《民法亲属编》中的离婚形式主要有两种,即判决离婚和自愿离婚。在民主革命时期,为完善离婚制度,制定了离婚登记制度、离婚自由权等法律。另一方面,为新中国成立后离婚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供了理论依据。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离婚制度得到了空前的完善和规范。1950年的《婚姻法》充分贯彻了离婚自由的基本原则,即男女双方都可以自愿离婚,离婚可以准予。198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婚姻法》,专门一章规定离婚制度,继续强调婚姻自由原则,支持协议离婚和判决离婚两种基本方式。此外,还创造性地对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权和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作出了新的规定。具体到离婚制度,它规定“感情破裂”是离婚的理由,也是准予离婚的必要要件。这一做法一方面充分贯彻了离婚自由原则,另一方面赋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符合离婚制度不断完善的大趋势。

二、我国离婚制度的主要内容

离婚的本质在于婚姻关系的解除,从法律的角度来说,离婚是指在婚姻存续期间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那么离婚法律制度就是指解除离婚双方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我国现代离婚法律规定的离婚形式主要包括登记离婚制度和诉讼离婚制度两种——两者之间最大不同在于双方对离婚协议内容的认可。[1]

登记离婚制度的主要特点是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内容(主要包括夫妻共同财产分配、子女抚养责任)上的协商并达成共识,只有经过法定程序,办理离婚登记,发给离婚证,婚姻才能解除。在登记离婚方面,其要点包括以下三项:

首先,双方必须是依法登记的夫妻关系人,而且他们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协议离婚行为,双方还必须是合法登记的夫妻。登记离婚的效力只对婚姻登记双方有效。未婚同居或者婚后与第三人非法同居除外。

其次,办理离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具备行为能力,能够独立处理个人的婚姻问题。

最后是登记离婚的双方必须以离婚协议作为主要依据,即达成协议,而不是仅凭一方意愿的表达。否则,婚姻登记管理部门不予受理。对于离婚纠纷行为,离婚双方必须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进行纠纷调解。

诉讼离婚也称为司法离婚,即离婚双方中的一方由于法律原因提出离婚,并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而法院依据法律条款和双方婚姻实际情况对双方的婚姻情况进行调解或者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在我国的婚姻法案中诉讼离婚方式主要适用于以下三种情况:首先是离婚双方中的一方提出离婚诉求而另一方不同意的;二是双方达成离婚协议但是存在不同意见的,比如离婚后在财产关系和子女抚养权问题上存在分歧;三是由于双方已达成离婚协议,离婚后在财产关系、子女抚养权等问题上没有分歧,但未依法办理离婚手续,继续夫妻共同生活。

三、离婚行为的法律后果

离婚行为是夫妻之间的行为,一旦实施解除婚姻关系,就会产生法律效力。离婚协议生效之后无论是夫妻双方的身份关系还是财产关系均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并涉及子女的抚养权和离婚损害赔偿等问题。[2]从理论上讲,这些问题属于离婚的法律后果,又称离婚的法律效力问题,其中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是对当事人身份关系的法律效力。离婚对双方地位的法律效力。夫妻间的身份关系会因离婚而解除,以原有婚姻关系为基础的个人关系也会随之丧失,这是离婚最重大、最直接的法律后果。也就是说,只要婚姻关系解除,与原婚姻关系有关的一切权利义务都将解除。

其次是对当事人财产的影响。离婚对双方财产的影响主要包括以下几点:双方因婚姻关系建立夫妻关系和共同财产关系。一旦离婚,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就会终止,因此会有财产分割、离婚损害赔偿、离婚后还债等。

(一)共同财产分割问题。根据我国离婚法案的相关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属夫妻双方所有,当产生离婚行为时,夫妻间共同财产双方可协议处理,也可以进行诉讼。对于夫妻双方在婚姻期间存在的债务问题,在离婚协议生效之后由双方共同承担,如果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那么在双方离婚之后协议进行债务偿还,如果协议不成由法院依照法律程序决定。

(二)对当事人财产的影响。离婚对双方财产的影响主要包括以下几点:双方因婚姻关系建立夫妻关系和共同财产关系。一旦离婚,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就会终止,因此会有财产分割、离婚损害赔偿、离婚后还债等。离婚时一方对于生活困难的另一方提供一定的经济帮助。

(三)离婚对亲子关系的法律效力。具体而言,包括离婚后的亲子关系和子女抚养关系。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后,父母双方均不能因婚姻关系解除而放弃承担赡养、教育子女的义务。同样,他们也不能因为婚姻关系的解除而解除继承权等。[3]

四、现代离婚法律制度的实施分析及思考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以人格尊严、公平正义、婚姻自由、男女平等、夫妻诚实为基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存在于弘扬夫妻忠诚精神的基础上,倡导家庭平等观念,揭示婚姻伦理内涵,从而维护和稳定家庭关系,稳定社会。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对离婚伤害的一种弥补,是对离婚双方合法权益的主要保障。那么离婚法律制度应该更为完善,更加具有针对性。

(一)严惩家庭暴力

近年来,“家庭暴力”一词经常出现在网络媒体上。对夫妻双方来说,都会严重影响一方的身心健康,也会对社会和谐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但遗憾的是,现行法律没有对家庭暴力作出明确的界定。虽然学术界专家给出了无数关于家庭暴力的概念,但这些概念毕竟没有法律效力。笔者认为,应当在法律上明确家庭暴力的概念,细化对施暴者的处罚,加大对施暴者的处罚力度。只有把这两种方法结合起来,才能对肇事者发出警告。

(二)完善举证制度

根据民法“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原则,要求离婚损害赔偿的当事人往往需要付出巨大的精力,有时甚至要冒一定的风险来收集配偶重大过错的证据。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家庭暴力和家庭虐待的受害者往往很难找到关键证人;而在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案件中,如果受害者想获得有力地物证,就很可能侵犯对方的隐私;同时,作为一种特殊的犯罪行为,也很有可能成为犯罪嫌疑人。受害者,他们处于弱势。如果我们再把这样的负担加在他们身上,情况会更糟。因此,有必要对离婚制度中的证明责任进行重新分配和规范。

(三)完善法律条款

中国有句俗话:“宁拆毁十座庙,不拆毁一段婚姻”,因此,我们应该准确理解婚姻法的规定。现行婚姻法关于协议登记制度的一章,在原有内容的基础上,删去了“签发离婚证”前的“应即”二字。这主要是为了避免语义歧义,防止当事人将“应即”理解为“立即签发离婚证”。现代婚姻法律之所以做出这样的调整,不仅仅是为了调节机关在工作过程中有法可依,同时更是为避免双方在离婚过程中过于草率,从而形成婚姻久拖不决的情况。

(四)考虑女性付出

在实际的家庭婚姻关系中,妇女对家庭生活的贡献不能用金钱来衡量。因此,在完善离婚法律的过程中,我们要充分肯定女性在婚姻期间对家庭作出的情感贡献和物质贡献,应当给予女性一定的补偿。具体表现为在确定赔偿数额的过程中,在缺乏相关司法条款的解释时,调解人或者法官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行使自由裁量权,比如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过程中,将部分财产先分给女方,然后对剩余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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