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 策
(山西大同大学法学院,山西 大同 037000)
司法进步的过程中,检察体制发生了较大程度的变革,其自身的职责、职能范围不断在扩大,如何合理的履行检察机关职责,提升其工作有效性,让其在新制度下发挥作用,优化整体工作效果,成为现在主要探讨和研究的问题。那么在这样的制度改革背景下,为了最大限度发挥其自身实际作用,还需要首先明确具体工作过程中的监督原则,明确工作原则之后,再积极开展后续活动,为相关活动效果做出支持和保障。
检察机关开展实际工作的过程中,必须要严格坚持合法性监督、全面性监督的原则,同时要以事后监督作为主体,明确这样的工作原则,再进一步开展后续的实际工作,这样才能取得较好的工作效果[1]。在合法性方面,其自身是工作开展的基础,要对其权力进行不同程度的约束和管理,避免出现权力滥用的问题。行使法律所赋予的检察权力,同时也要接受大众群体的监督,所有活动不能逾越法律界限,在一定限度内使用法律赋予的监察权力。要通过这样的方法开展实际工作,避免监督权干预和影响行政机关的实际工作,确保其相关活动顺利有效的开展和进行,有效优化整体的工作效果和规范性。
而在全面性监督方面,此类机关的相关功能就是按照法律标准要求,对行政、司法进行一定的监督,促使相关权力精准的实行,对相关活动加以约束。为了全面开展相关活动,并避免对行政和司法带来倾向性的影响,还需要注重事后监督,并在这基础上由细节角度出发进行拓展,逐步扩展到诉中监督,以通过这样的方法,真正意义上让监督活动得到延伸。在实际工作的过程中,要明确这样的工作原则,并不断促使其工作在不影响行政和司法的同时从细节角度延伸拓展,重点放在全过程中,采取这样的方式促使监督体系的完善和优化。
以目前的综合发展现况来看,开展民事与行政检察监督一般都是采取检察建议,然而其相关建议的适用范围、具体规范、法律效应等方面却有所缺乏,目前尚不完全明确,导致其自身受到了严重阻碍,带来了很大程度问题[2]。为了更好地履行相应职责,还需要完善这样的空白,让其自身法律效应得到提升,其自身的权威性得到提高。那么现阶段,首先就要注重预防与惩戒二者并重。既往在相关活动的过程中,一般都是出现问题加强惩戒,但预防方面相对较少一些,关注程度也不高,其效果也相对较为有限一些。那么现阶段,为了更好地促使有关工作成效和质量得到提高,还需要注重预防,明确注重预防的检察监督要求,然后围绕着相关工作的特点和常见风险,将检察建议进行推广,下发到相关单位中,实现全面监督、全程监督。通过这样的方法和措施,不仅整体的效果可以得到优化,也可以让其检察建议更加具备时效性,最终的工作成效也可以得到提高。
其次在不断发展过程中,检察建议也需要进行法律化,从各种法律规定和法律条文中寻找契合点,积极进行发展,然后以此来保障整体检察建议的效力和法律权威。以目前来看,相关建议在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中还是呈现着空白的状态,因此还需要通过加强司法解释,让其更加具备完善性和规范性,强制性的进行落实,让其自身更加具备实际意义。根据相关情况,要结合具体个案特点和差异进行分析,主动承担和发挥其自身监督的职责和作用,积极与被建议单位进行沟通交流,敦促其整改。通过掌握主动权、完善其法律化特征的方法和措施,从而提高相关单位的采纳效率,让其工作逐步走向正规化,避免出现工作被动的问题。
最后还需要注重其建议的内容规范,并具体地进行落实,相关文书要书写清晰规范,用词严谨,有理有据,对现实存在问题进行分析,并针对性的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管控。要建立建议台账,进一步全面进行跟踪,利用大数据等方法找到相关建议的规律等特点,进行分类分析和统计,主动深入被建议单位,全程进行跟踪。通过这样的方法,相关建议的互动性明显提高,彼此之间的互动交流更加密切,相关检察活动就变得更加多元化起来,可以在不断反馈、不断交流互动的过程中,进一步获得相应的经验,从中更好的进行总结,将检察建议加以完善和优化,让其更加规范,取得更好的检察效果。
检察工作的宣传普及也是在实际工作过程中最为关键的一部分内容,要让大众群体充分了解、明确检察机关自身的职能、职责和作用,并提高大众群体的关注程度和认识程度,获得理念方面的认同,以通过这样的方法取得更好的发展效果[3]。这部分内容十分关键,只有大众群体充分认识、积极配合、给予正确关注,才能充分了解,让大众群体对民事与行政方面的特点进行掌握,提升相关活动中检察机关的群众影响力,优化最终发展效果和工作成效。在开展宣传普及的过程中,除了传统意义上开展线下宣传、张贴画报、加强与大众群体沟通,面对面进行交流外,还可以采取微信、微博等各种线上平台,通过短视频、图文等形式,让相关科普更加丰富多彩。同时,宣传的过程中也可以向大众群体科普、普及有关民事与行政受理案件范围与程序等方面的问题,满足大众群体相关法律知识获取的需求,发挥其自身职能,建立群众基础。
检察机关职能履行的过程中,要积极发挥其自身的纽带作用,加强内部外部等方面之间的联络,并建立上下级机关之间的协调沟通机制,真正意义上让相关申诉、上报的管理,上下级的协同办案进行无缝衔接。同时,还需要深入法院,进行信息的双向沟通,了解法院现有的工作情况,围绕着其相关监督对象进行工作,常态化进行管控管理。着重围绕着抗诉再审等相关内容进行审查,尽可能寻求与法院方面的一致意见,保障其自身规范性。而在外部方面,要加强与律师所、信访局、政法委、纪检部等方面之间的交流沟通,积极进行走访,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这主要是由于大众群体合法权益出现一定的被侵犯现象之后,主要是寻求这些部门的帮助,通过对这些部门的走访和了解之后,可以更好地深入群众,以此为契机多元化开展相关工作,让相关工作效果得到优化,工作机制的协调性得到提高,并不断引导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的相关部门提出申诉和举报,以针对性的落实相关机关自身的职能。由此可见,通过这样的方法和措施之后,整体的工作效果可以得到优化,工作质量也可以得到提升,是明显优化监督职能落实的关键性渠道之一,必须要充分认识并适宜性地开展工作。
以目前改革背景下来看,检察监督活动其自身具备较强的关键性和重要性,检察机关同时也担任了公益诉讼的职能和权利属性,其自身成了较为核心的一部分内容,那么在现阶段,就需要严格进行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的前置程序审查,结合司法与检察监督实践经验完善相关制度[4]。前置程序进行审核的过程中,要注重对当事人的引导,提醒其权益受损,履行自身的引导、辅助的职能,才能启动相关程序。相关程序是被动启动的,只有当事人提出了相应诉求,才可以开展后续工作,要充分纠正违法行为,积极主动履行相应的职责,不能出现不主动、不积极的问题。而在相关制度完善的过程中,还需要借鉴更多的既往成功案例,然后围绕着具体情况进行一定的调整,不断让制度更加全面,充分权衡各项利益特点,然后进行案件的划分。比如没有明确的原告方不能提起诉讼,权利主体不明确,社会利益明显受损,则要划分为行政公益诉讼范围之内,相关机关履行相应的职责。
如上所述,在现阶段检察监督制度改革的大背景下,要通过明确监督原则、完善检察建议、多元化开展检察服务、强化检察监督权的方法,才可以针对性的落实、履行相应的职责、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