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辉玲
(广西人民出版社有限公司,广西 南宁 530028)
在社会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图书市场的竞争逐渐激烈,图书发行企业想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获得更好的发展,占据一定的市场份额,实现自身的战略目标,必须采取较为有效的发展方式,尤其要做好企业财务会计工作。只有实现对企业内部资产的有效控制,才能为财务会计工作提供真实有效的数据信息,保证企业内部各项工作的有序进行,为图书发行企业的发展打下基础。新收入准则会在不同程度上对财务会计工作产生影响,图书发行企业要正确认识这一影响,为自身创造更大的效益。
传统图书发行企业的收入准则,是将权责发生制作为明确收入的基本内容,具体规定内容为“确认销售的实现,往往是通过商品已经确认发出,提供相应劳务,并且已经收取到货款,或者是获得收取货款权利”,此类内容往往是对各个行业、各种销售方式以及销售之间的明确。如果采用的是托收承付结算形式,那么销售实现的确认,需要银行办妥托收承付手续作为保障。图书发行企业根据此类标准内容,可以对收入时间进行明确,但该种标准具有单一化与表面化的特点,无法更好地应用在较为复杂,或者变化较大的交易类型当中。基于此,新收入准则对交易经济实质给予更多重视与关注,图书发行企业在收入确定过程中,需要对不同条件进行判断。例如,商品所有权的风险以及报酬是否已经转移给买方,是否将与所有权相关的继续管理权保留,是否对售出的商品进行有效控制等。只有同时满足以上条件,才能明确收入的入账时间。
社会的不断发展给图书发行企业带来了一定的影响,使得图书发行企业的财务会计工作呈现出不同的特点,本文主要从两点进行阐述与分析。
第一,图书发行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会受到不同终端设备如手机、计算机等的影响,很多新型的阅读方式得到发展。因此,图书发行企业呈现出传统行业发展模式与数字化发展模式兼有的特点。两种不同的发行模式,在本质上存在一定的差异。传统图书发行有相应的工作程序,作者为出版企业提供图书内容,出版企业根据作者提供的内容对图书进行编辑与加工、印刷厂将加工编辑后的内容生产为图书成品,最终由发行企业进行图书的推广与发行[1]。在数字发行的经营模式中,主体有技术开发商、提供商以及信息运营商等,加工方式也与传统方式存在不同。经营活动的复杂性,会对图书发行企业的财务会计工作产生影响,使财务会计工作也呈现出综合性与复杂性的特点。
第二,图书发行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会受到不同因素如国际政策等的影响,所以部分图书发行企业采取跨地区与跨媒体的方式进行重组,同时不断增加外部投资活动。图书发行企业在扩大发展规模以及改革经营体制的过程中,会面临不同的财务风险问题,使财务会计工作的难度不断提高。数字发行模式使图书发行企业之间的竞争逐渐激烈,但数字化的盈利模式尚处于摸索阶段,企业想要创造更大的效益,需要进一步对模式进行深化与完善。
根据基本会计准则,图书发行商品销售的确认,往往是对时间不同商品的确认。基本会计准则有明确规定,要将实现原则作为确认收入,但对在实际发展过程中逐渐复杂的交易而言,无法满足其需求。新收入准则对多项性标准、交易经济实质等标准给予更多重视,使收入时间确认存在一定的复杂性,可能出现很多不确定性因素。基于此,图书发行企业在使用新准则对收入进行确认的过程中,相关工作人员需要对不同项目的交易实质情况进行明确,确保全部符合条件。通常情况下,图书发行企业销售的图书商品,要确保符合合同或者相关协议的要求。所有权凭证转移、实物交付转移伴随着相应的所有权风险转移与报酬转移,卖方将发票账单交付给买方,同时买方承诺付款,就可以对销售收入的入账时间进行确认。如果情况较为特殊,要判断图书所有权的风险及报酬是否已经转移、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是否已经正常流入发行企业。比如,判断销售图书价款是否已经正常回收,需要结合发行企业以往的经验,以及与买方交往的经验,或者依靠其他方面的信息[2],科学合理的判断可以提供较为有效的依据与证据。为使操作的规范性得到保障,需要对证据作出原则性规定,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收入确认的随意性。因为新收入准则注重交易经济实质,因此,财务会计人员无法从以往较为简单的制度当中,寻找到问题的答案,需要结合图书发行企业的实际发展情况及收入准则的规定,作出科学合理的判断。基于此,要做好财务会计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使其掌握更多专业知识,提高自身综合素养。
新收入准则已对视同买断、手续费代销两种代销方式作出明确区分,两者的主要区别如下:视同买断能够对商品销售价格进行自主确定,受委托方的主要收入就是具体销售价格与协议销售价格间的差值;手续费代销方式需要根据委托方的固定价格进行图书销售。图书发行企业需要结合经营商品的实际特点,采取价码核算方式,针对委托其他单位代销的图书进行核算,通常情况下是每个月月末结账一次[3]。在结账过程中,可以结合实际情况给予相应比例的代销折扣,这一部分可以将其视为手续费。在财务会计中,委托代销的收入确认,是结合销售成立开展的。新收入准则已经作出明确规定,如果委托方在商品交付过程中,未实现风险与报酬的转移,不可以进行收入确认;受托方在收到委托方的代销清单之后,才能对收入进行确认。受托方在委托方交付商品这一过程中,切不可将其作为购进商品进行处理。比如,某出版社采取委托代销的形式,将出版的图书派送到不同书店,在代销教育期间,书店获得的收入金额往往要结合售出图书的总金额来看,在这一过程中,书店不需要承担包销责任。书店作为受托方,可以不承担风险,因此,所售图书所有权的风险以及报酬,仍然保留在出版社。关于委托方与受托方,针对代销商品在资产负债中应该怎样列示,新收入准则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是按照相关规定,可以理解为图书在没有真正销售之前,因为由受托方存放,因此受托方拥有所有权。在此背景下,委托方需要按照相应的“委托代销商品”账户余额,将其计入资产负债表存货项目。受托方不可进行重复计入,只需在收到代销商品之后,将其计入“受托代销商品”科目即可。通常情况下,代销是图书发行企业经常采取的一种销售方式,而且在所销图书中占据一定比例。基于此,要在资产负债表中添加说明。
图书已经销售,但是消费者可能出于不同原因,如图书质量较差、图书品种不符合消费者需求等,要求退回图书。图书被退回这一情况,会发生在不同阶段,可能发生在企业收入确认之前,也可能发生在企业收入确认之后。阶段不同,采取的处理方式也不同。如果发生在收入确认之前,那么在“库存商品”科目中进行记录;如果发生在收入确认之后,那么对当月销项税进行冲减,而且还要冲减退回当月的具体销售成本。如果图书退回发生在资产负债表编制日到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之间,那么不仅要退回到当月的财务处理中,而且还要将其作为资产负债编制日之后发生的调整事项,并冲减成本、税金以及收入,这样在年度报告中才能将图书发行的具体成果展现出来。
图书发行企业想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实现自身的发展,必须正确认识新收入准则,同时意识到财务会计工作的重要作用。结合实际情况,让新收入准则更好融入财务会计工作,不仅能提升财务会计工作的质量,而且能为企业创造更大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