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鹏达
(安徽中和司法鉴定中心,安徽 合肥 230000)
针对司法鉴定行业,黄牛现象存在的原因,多源于一种信息获取的不对称。掌握信息的一方明确对方的需求,充分利用对方的弱势夸大自己的优势,继而提高价格,尽可能地让自己利益最大化;信息掌握少的一方亦会担心自己上当受骗,于是通过讨价还价的形式以使自己风险最小化,减轻自己心理上的疑虑,最终达成双方满意的结果,中间的过程,避免不了有利益上的纠葛。而黄牛常常掌握商家更多的信息,同时熟知消费者的心理,他们提供自己特有的交易服务满足消费者的需求,最终使黄牛和消费者都可以从中获益,因此,无形之中黄牛与消费者形成一种相互依赖的关系[1]。
司法鉴定是司法鉴定人运用专门的医学知识及相关行业标准、科学技术规范等,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人身损害及其他相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出具司法鉴定意见的活动,因此这个行业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和特殊性,而缺少了一些普遍性。
而反观现今司法鉴定行业中,伤残鉴定业务接触到的委托人多为普通民众,他们对司法鉴定行业了解较少,同时涉及“司法”二字,让很多人望而却步。这时候,出于对未知事物的恐惧,在趋利避害的思想下,一些人便会主动寻求一些对这个行业有些了解的人的帮助。恰好市场上很多黄牛将工作机构命名为XX法律服务所,他们将司法专业知识与客户至上的服务理念相结合,给了伤者平易近人的感觉,解决了他们一些疑问,也让他们初步了解到司法鉴定在他们经济赔偿中的作用,于是伤者便情愿花钱去请这些代理律师,促进了黄牛的盛行。黄牛充分利用了伤者对司法鉴定行业的“无知”与急切想要得到赔偿的心理,在司法鉴定市场中占据了自己的一席之地。
司法鉴定机构是经过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并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满足司法鉴定人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司法鉴定活动的执业机构,它为司法鉴定人提供执业场所的同时,也要为其工作上的付出提供报酬,同时也要考虑鉴定活动中相关耗材的支出。因此从某种角度上来讲,司法鉴定机构也是一种盈利性机构,它需要通过增加案件量的方式来获取利润,用以支持机构的运营。而部分黄牛活跃在各个医院,在伤者伤后不久便与之交谈签订协议,对于一些非诉讼案件,他们掌握主导权,可以引导伤者去指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委托鉴定事项,最终的结果是在某种程度上干扰了司法鉴定市场的平衡。与此同时,部分司法鉴定机构为满足自身案件量需要,也会主动与黄牛交好以争夺其手中的案源,黄牛带来的案件可以优先安排法医评估是否构成伤残等级,优先安排鉴定,优先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而黄牛的盈亏与伤者是否构成伤残等级及等级的高低有关,构成伤残等级,黄牛便有更大的收益,鉴定意见书尽快出具,便可尽快商议赔偿问题帮伤者拿到赔偿金,黄牛也可以更快获取收益;而一些不构成伤残等级的案件,由于获得了司法鉴定机构给予的初步意见,黄牛便可以尽快安排伤者调解赔偿或者与伤者协商撤销协议,使自己的损失尽量降到最低。因此,鉴定机构的操作也促使越来越多的人投身到黄牛行列,并在无形之中将黄牛打造成了一个高收入低风险的职业,使得黄牛现象愈演愈烈。
司法鉴定人自身道德素养参差不齐也是黄牛现象兴起的一部分原因。在司法鉴定过程中,存在部分司法鉴定人没有耐心,态度恶劣,没有对当事人可能涉及的风险尽到告知义务,有的司法鉴定人甚至会直接安排一些没有医学基础的人员受理案件,使得部分当事人担心签字会负法律责任,会对自己不利,于是也会去寻求黄牛的帮助。而部分司法鉴定人私下与黄牛有合作,会主动将一些伤者介绍给黄牛,由黄牛协助他们获取完整的委托材料后再行鉴定,伤者以为司法鉴定人推荐的法律工作人员会更专业,于是会毫不犹豫地与黄牛签下协议。
司法鉴定需要结合伤者伤情介绍,病历材料等客观综合评定。对于一些损伤时间太久,需要补充原始病历或影像片材料时,黄牛的作用就发挥出来。有些伤者去医院调材料时表述不清,遇到一些态度差的工作人员会把伤者支来支去,或者以伤者说不清楚为由,帮忙复印整套病历,浪费了时间和金钱。而黄牛则可以用更少的财力物力获取到重要的材料,节省了补材料的时间,避免了当事人处处碰壁。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一种规范体系,具有一定的规范性、概括性、普遍性。而律师是由当事人委托或指定,并为其提供诉讼代理或辩护等法律服务的人员。一些人涉及法律问题会想到咨询律师,但是常常忽略了律师行业的严谨性,他们希望自己咨询的时候马上就能得到最终结果,当律师无法给予让自己安心的回答时,他们便会开始质疑律师的专业性,从而避开律师事务所,转而走进法律服务所。因为黄牛对司法鉴定行业的不断接触,使得他们在和当事人交谈时,可以给予当事人一些所谓的“保证”,从而提升当事人的信任感,因此便有越来越多的当事人会主动联系他们,维系了黄牛的稳步发展。
黄牛主要为伤者委托司法鉴定提供协助,他们最终牟利也是以当事人获得残疾赔偿金为前提。为了达到这个结果,会有黄牛以宴请及红包等方式干预鉴定过程,左右鉴定意见。
首先会影响到鉴定人的正常鉴定工作,其次事故多数是双方的,鉴定要以实事求是的态度,不偏袒任何一方,否则便会影响到整个司法鉴定行业的公正性。黄牛与司法鉴定机构联系过于频繁,会让人误以为司法鉴定行业就是要行贿才能做等级,让这个行业的公正性及独立性被社会质疑。
再者,黄牛为使利益最大化,会拿着伤者材料去多个鉴定机构咨询,以确定是否能达到等级或者更高的等级,无形之中浪费了司法鉴定资源。
由于部分当事人对司法鉴定行业了解甚少,对鉴定过程配合度较差,黄牛可以从中起到积极沟通的作用,良好地促进了伤者和鉴定机构的衔接,确保了鉴定活动顺利进行。
委托司法鉴定时需要提供完整的鉴定材料,部分当事人治疗终结后依然行动不便,不宜到处奔波,致使鉴定材料不完整,案件迟迟无法受理;或者一些当事人伤情迁延较久,原始材料保存不当,而去医院重新调取时又进行得不顺利,多次补充后或遗漏或不准确,以至于有些人认为过于麻烦而撤回委托,使得伤者自身的利益也失去了保障。而相对一些当事人,黄牛明显在鉴定材料的收集及补充上更专业也更高效,促使司法鉴定可以尽快顺利进行。
黄牛对司法鉴定市场的信息把握要强于当事人,他们会考察各个司法鉴定机构的业务水平,遇到急切赔偿的当事人,他们可以引导当事人去近期案件量少的鉴定机构委托鉴定,以提高办事效率,避免了一些鉴定机构案件的堆积,也促进了某些鉴定机构案件量的发展,并让伤者的赔偿需求更快地得到满足。
对于一些不构成伤残等级的,黄牛可以直接带伤者去协调赔偿问题,避免了正常鉴定环节中需要提前预约通知对方及保险公司等,同时也避免了有些当事人因对鉴定意见不满意,反复去不同鉴定机构委托鉴定,占用了司法鉴定以及保险资源。有些当事人损伤轻微,责任明确的,黄牛可以协助他们与对方调解而不走法律诉讼程序,节约了司法资源。
司法鉴定通常包括委托与受理、鉴定的实施、鉴定意见书的出具以及鉴定人出庭作证等环节,随着黄牛市场的壮大,黄牛现象开始渗透到司法鉴定各个环节中来,并逐渐地反映出部分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对自身权利及义务理解不到位。
委托人应向鉴定机构提供满足鉴定条件的鉴定材料,而司法鉴定人员亦有要求当事人无偿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满足鉴定需要的鉴材、样本的权利。但在实际工作中,有些鉴定人无法根据不同伤者个体性情况给予针对性的建议,无论什么伤情均要求当事人提供无比详细的病历及影像片材料,给伤者造成一定困难。司法鉴定人应该提高对鉴定案件类型及材料的把控能力,严格按照标准进行检材的保管及审查,对于不满足鉴定条件的材料需要向委托人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需要补充材料时,尽可能一次性向委托人告知清楚,避免多次重复。
司法鉴定机构接到委托后,应在收到委托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答复委托人是否决定受理,对于复杂、疑难的案件应该及时和委托方沟通,同时司法鉴定人应该注意说话的方式和态度,受理过程中要在规避自身风险的同时详细告知委托方需要承担的风险,签订司法鉴定告知书。
司法鉴定人有接受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的权利,同时,也应该履行按规定参与继续教育的义务。司法鉴定行业涉及多学科医学知识,具有一定的复杂性,且司法制度不断完善,医学知识不断更新,司法鉴定人更应该主动去学习以便于解决司法鉴定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更好地发挥好司法鉴定的作用。
鉴定机构一旦决定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安排两名司法鉴定人实施鉴定。遇到委托人有明确要求的,在双方共同商议达成一致后,也可以从当前司法鉴定机构中挑选满足要求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而现实司法鉴定活动中,“黄牛”通常会和部分司法鉴定机构提前沟通好,委托人自行选择司法鉴定人后,存在检验过程不够严谨的现象,例如涉及关节活动度测量,部分司法鉴定人经手案件连续几十个均存在相同的关节活动度及功能丧失比例,有些司法鉴定人无法根据规范自主阅片,完全依赖医院影像诊断报告,甚至有些司法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将鉴定意见提前告知,向当事人“保证”可以出具几级,以上种种均影响了司法鉴定工作的独立性、公正性、科学性以及客观性。司法鉴定活动中,司法鉴定人有权利拒绝解答与鉴定无关的问题,同时更有义务独立完成鉴定工作并出具鉴定意见。
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应当依照有关部门规定的格式制作司法鉴定意见书,当鉴定人意见无法达成一致时,有权利保留不同的司法鉴定意见,同时,当委托人提出询问时,司法鉴定人也有义务对涉及的鉴定过程、鉴定意见等,给予必要的解释与说明。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后,司法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司法鉴定意见书出具后并不代表司法鉴定活动的完结,司法鉴定人应该对司法鉴定意见书负责,因为司法鉴定的本意是为解决与法律有关的医学方面的问题,而法医鉴定人出庭作证是案结事了的有力保证[2]。司法鉴定人拒绝履行出庭义务时,是将矛盾转移给了当事人及办案单位,违背了司法鉴定行业的初衷。很多司法鉴定人会通过黄牛帮忙协调双方当事人,避免起诉到法院产生鉴定人出庭的情况,从而拒绝履行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义务。虽然临时解决了多方的矛盾,但也逐渐助长了部分司法鉴定人的恶习。
人们常说,存在即合理,“合理”指的是“合乎道理”,而不是“正确”,也就是说,存在是有原因的。针对司法鉴定行业中的黄牛,我们无法直接且绝对的去评判它的对与错,既然它可以长期存在并且屡禁不止,说明在某些角度上来讲,它的存在也有某种意义,并且是被某些人所需要的。其实,抛开其它客观因素影响,黄牛现象的盛行,与部分司法鉴定人技术水平及职业道德低下存在直接的关系。部分司法鉴定人过于强调自身权利而无视应尽的义务,例如一些司法鉴定人专业知识储备不足,一方面无法就一些问题给予令当事人信服又通俗易懂的解释,一方面又缺乏沟通技巧,使得伤者不愿与司法鉴定机构交流,转而去黄牛那里有偿寻求咨询和帮助,推动了黄牛现象在司法鉴定行业中的盛行;而一些原本非法医学专业、经过转岗培训成为司法鉴定人的人群,他们习惯了原有的工作模式,对司法鉴定行业中应当遵守的法律法规以及需要规避的风险掌握得不够透彻,对于一些紧急情况缺乏必要的应急能力。所以,要想降低黄牛现象对司法鉴定行业的影响,司法鉴定人必须以提高自身的技术水平,提升自己的职业素养为基准,遵循司法鉴定职业道德基本规范,以法律为准绳,以大局为考量,用和蔼真诚的态度更好地为伤者及相关部门提供应尽的帮助,追求鉴定过程中的实事求是,学习好相关标准及技术法规,提高业务水平及办事效率,同时要自尊自爱,讲求诚信。只有我们不断完善自身修养提高自身水平,才能推动这一行业不断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