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秀芝
(深圳市信息管线有限公司,广东 深圳 518000)
为更好地完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相关内容,2018年1月我国颁布了《夫妻债务纠纷解释》;2019年12月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中规定了夫妻共同债务共签的原则;2020年5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称《民法典》),对夫妻双方的债务认定范围进行了明确,并对夫妻应当履行的责任进行确认。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能够有效明确解决当前备受关注的婚姻债务纠纷问题,对家庭日常生活管理进行一定的规范,对我国夫妻共同债务等相关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并有针对性地提出相关建议。
不同国家和地区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识存在一定的差异。现阶段,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具体内涵。综合而言,对夫妻共同债务进行定义的观点可以列为以下两种:首先,是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范围进行划定,认为在夫妻合法获得身份认可的基础上,为了满足共同需求商议协定后所形成的债务;其次,也可以指夫妻双方共同还清的债务。这两种定义都不可避免地存在局限性,第一种并未将共同债务可能涉及的复杂情况纳入考虑范围之内;第二种所涉及的范围过广[1]。笔者通过查阅相关文献,综合所学知识对其概念进行总结,认为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取得合法资格的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仍旧存在的过程中,为了共同生活或取得双方共同认可后所借的债务,并要由双方共同偿还。
夫妻共同债务具有自身显著的特征,首先表现在其在时间范畴内具有特定性。《民法典》中第一千零六十二、一千零六十四和一千零六十五条中都有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共同债务的描述,并严格提出了这些都建立在婚姻关系仍旧持续的基础上。所以,夫妻共同债务必须要建立在夫妻双方取得法律认同的基础上,截止到夫妻双方婚姻终止,所以也包括了两地分居和向法院离婚申请、离婚判决尚未生效等特殊时间。
其次,夫妻共同债务产生的原因具有多元化特点。在经济不断发展的当下,人们的生活方式也因此发生了巨大的改变,产生债务的原因也在不断增加。在对相关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后,能够得出,当前我国夫妻共同债务一般都是由多重原因共同组成[2]。通过相关的调查结果表明,当前我国夫妻共同债务产生的原因大致可以概括为:因为共同生活所需而产生的债务;基于共同意愿产生的债务;基于共同经营产生的债务;基于夫妻为履行法定义务产生的债务和基于其他原因所产生的债务。
最后,夫妻共同债务不同于普通的债务,其主体必须是夫妻二人。一般要满足以下两种条件中的一个:或是要求双方存在合法关系,并在彼此知晓的情况下,仍旧愿意建立夫妻关系;或是夫妻双方曾经是合法夫妻关系,在离婚后双方也能够成为债务人,前提是所产生的债务是双方婚姻关系存在时为满足共同需求而产生的债务,离婚后双方共同达成协议一起偿还[3]。由此可见,夫妻共同债务的主体可以曾是或正是合法关系的夫妻,具有较强的特殊性。
《民法典》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标准为:共同生活水平。在法典中明确了共同生活水平是对婚姻关系的基本准则,其存在能够有效维持婚姻关系,保证夫妻双方履行相应义务[4]。然而,在实际生活中,很多债权人都没有能力证实债务用于家庭生活,法官无法依法保护其相关权益;时间推定标准,就算是合法的夫妻关系,也不代表双方会失去个人权益,所以夫妻双方都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不然一个人的行为总是需要两个人去负责,很容易就会产生不公平等现象;民法典吸收了家庭代理的标准,规定一方出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民事行为对另一方也具备一定约束力。此外,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配偶享有债务收入,债权人的债权将得到支持。婚姻协议的标准体现在《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和《夫妻债务纠纷解释》第一条中,为婚姻协议的标准提供了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是双方共同意志表达的结果,但并不要求夫妻在债务发生时同时签字。一方对另一方债务的追认,也属于基于夫妻共同意志表达的债务。
在《民法典》中,对于家庭和婚姻等问题都做了较为详细的论述,对于夫妻共同债务成立的问题主要可以总结为以下几个原则:首先,双方要共同签署债务文书,本着自愿原则对某一债务进行认定;其次,如果债务文书仅有一方签字,但另一方事后追认,也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再次,在日常生活中双方为了共同生活所需所借的款项也应当属于共同债务;最后,如果债务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开支时,债权人主张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举证责任。在这些明确规定一下,我国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得到了很好的完善,针对其中所出现的相关问题,应当在《民法典》的指导下不断完善相关制度,健全相应机制,明确夫妻双方责任,不断落实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从而有效缓解夫妻债务争议等问题。
家事代理制度是决定现代夫妻债务总额的关键,也是其职权范围的一部分。确定夫妻共同债务至关重要[5]。家庭日常管理权赋予配偶独立追偿债务的权利,如果委托书的独立执行符合家庭需要,则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责任。由于配偶身份独特,财产关系密切,家庭代理权属于民事代理人的一个特殊范畴。因此,其内容、范围和形式不同于其他代理制度。
《民法典》中对夫妻共同债务的用途和数额标准也有严格的规范,要求夫妻必须是为了家事活动需要,为了家庭整体利益而产生的债务,高额投资、对外担保、大额消费等则不属于共同债务范畴。此外,对于数额标准也有严格的要求,针对家庭年收入、消费习惯和当地消费水平等多重因素,对夫妻双方所产生的债务数额进行严格考量。《民法典》将家事代理也纳入到了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范畴当中,明确双方的代理效力以及各自要形式的职责,夫妻双方有权代理另一方对家庭事务进行处理,但不能滥用代理权,代理处理所产生的结果要由双方共同承担,除非在某个问题上双方已经事先约定并明确了个人责任。一旦一方对共同财产的处置存在越权,那么另一方可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新增了关于分居的条例,规定法院判决不离婚后,夫妻分居满一年,其中一方又提出离婚的,法院应当予以离婚。目前,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分居是离婚的重要因素。就婚姻的稳定性而言,分居可能涉及财产和责任的界定。此外,在进行各种交易前,债权人应全面了解债务人的经济能力和信用状况,以确定交易是否如常进行。夫妻财产在分割过程中是相对独立的,一方所欠的数额不能视为共同债务。
首先,要不断完善夫妻财产制度的公示方式,采用登记公示的方法确保法律效力。明确登记主体必须为合法夫妻,且夫妻双方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非法同居及婚外恋等不被法律认可的关系不具备约定财产登记的主体资格。登记过程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登记的时间则必须是法定的婚姻存续期间。其次,要明确公示制度的具体流程为:登记主体共同前往办理,必须要求在登记过程中同时到场,对婚姻登记过程进行严格审查,对财产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核查,对公示的内容和范围进行限定,最后对公示对象进行适当筛选。
举证责任不够明确是造成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产生困难的重要因素,《民法典》的颁布明确了要进一步减轻善意债权方的举证责任,对善意相对人的举证责任进行调整,将举证责任向举债方进行施加。结合《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夫妻双方及第三人在发生债权债务关系时,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一是要及时确认债权凭证,降低相应风险,以防夫妻以防借款时口头承诺但拒不认账的情况。二是要谨慎责任认定,为避免被认定为共同债务,未签字一方一定要尽早做好准备。三是注重对相关证据进行保留,凭借证据说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