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耀耀
(沈阳工业大学,辽宁 沈阳 110870)
互联网是一把双刃剑,既给我们带来了经济利益和生活便利,同时也衍生了一系列副产品,犯罪行为即是其中之一。我国网民人数已经占据人口数的一半以上,信息网络的普及与发达使得网络成为人们获取信息、资讯,了解外界的重要窗口。2019年6月13日,H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A地首例“网络水军”非法经营案涉案人员以涉嫌非法经营罪批准逮捕。据称从2018年3月份起,犯罪嫌疑人陈某等三人建立公司,组建“网络水军”,在金融企业网站上发布企业的负面信息,迫使企业相关人进行有偿删帖服务,非法经营数额人民币六十多万元。网络有偿删帖以及不正当删帖在互联网发展的过程中逐步演变为一种高发的犯罪形态,其中有偿网络删帖更是逐渐形成了一条完整的产业链,一系列的违法犯罪行为亦因此衍生出来。
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可以向国家机关提出意见和批评,并监督国家公权力的行使。公民在发现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存在违法或违规的情形时,有权在网络上发表自己的意见及看法。同时,我国缔结的《国际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了公民享有知情权,国家机关应当保护公民的知情权、表达权以及监督权。网民针对公共话题或者事件发表自己的看法,只要不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就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不正当删帖和有偿删帖的行为违反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的权利,应当受到禁止。而且不正当删帖行为不仅不会使得负面舆论得以平息,反而会使得流言、谣言以更快的速度传播。网络是民众情绪宣泄的重要工具,抑制民众的表达可能会招致更为强烈地反对。
公民通过网络发布的有关个人思想的言论,如果不违反法律法规,内容具有真实性,那么该公民享有对该言论的著作权。传统媒体时代的著作权人是以将作品发表在报纸、杂志或者编辑成书的形式行使自己的发表权,在网络媒体时代著作权人则直接将作品发表在网络上,两者形式不同,但实质都是在行使发表权。未经公民个人同意,随意删除属于其个人的言论,是对公民个人发表权的侵犯。
2013年修改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权利人允许,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进行故意删除或者改变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1]许多企业在面对负面新闻时,经常“公关”相关网站,指示网站管理员进行删帖处理。此种行为即是对公民个人发表权的侵犯,网站方以及相关企业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由于对网络删帖的主体、删帖的手段以及目的等各个方面的理解差异,导致人们对网络删帖的概念认识各不相同。有学者从删帖的目的出发,认为网络删帖在某种意义上来讲是“网络或者网站编辑为了维护网络媒体的秩序与规范对不良信息进行的过滤处理”,其定义偏颇于将维护网络秩序、过滤不良信息作为网络删帖的目的之所在,实际上网络删帖的目的由于利益主体的不同而有诸多差异。有学者采用概括式的方法将网络删帖笼统地称为它是指“个人或组织为获得某种利益,通过网络编辑等渠道对互联网上的一切信息所实施的删除行为”,对网络删帖的主体以及网络删帖的手段之叙述过于简单。
网络删帖的利益主体呈现多元化的特征。首先,网站的编辑以及管理员为了维护本网站以及网站使用者的利益,必须对网站中存在的诸多信息进行删除,以保护用户的使用体验以及企业的发展。其次,提供有偿删帖服务的网络公关公司以及黑客,为获取非法利益而删除不利于委托者的信息。
网络删帖具有很强的专业性。网络技术本身是一个高度专业化的事情,网络内容的删除也是一个很专业行为,个人是无法随意地删除他人在网络上发布的帖子。通常情况下互联网的网络管理员以及网络警察由于享有网络删帖的权限,其删帖的操作过程较为简单。[2]而不享有删帖权限的网络公关公司以及黑客,其操作流程具有较高的专业性,网络删帖也得以形成了一个完整的产业链。产业的每一环都有专业的人士在操作。
网络删帖的方式具有多样性。首先,网络警察以及网站的管理员可以通过网站服务器的后台对不符合法律法规的信息进行删除;其次,网络公关公司通过“关系”找到网站的管理者,使用金钱贿赂等方式让网站的管理员对不利于自己的帖子进行删除;第三,网络公关公司在网络上散布关于某企业或者个人的负面信息,并对这些信息进行炒作以达到轰动的效果。最终迫使该企业或者个人不得不向网络公关公司支付一定的价款来删除网络上的负面帖子。
综上所述,网络删帖具有利益主体多元化、专业性以及手段多样化等特征,因此,网络删帖应当是指相关利益主体使用后台删除、覆盖、公关、黑客攻击等方式对互联网上的不良信息或者负面信息进行删除的一种活动,既包括正当的职务删帖,也包括不正当删帖及有偿删帖,其中不正当删帖和有偿删帖对社会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
表面上看,正当的网络删帖行为是对公民表达权的侵犯,是不允许其发表法律禁止的内容,限制其言论自由。但究其根本,就可以发现网络删帖的目的在于保护言论自由,使对侵害公民合法权益、对公民有害的内容远离网络,提供一个安全、良性的网络环境给公众。[3]对公民表达权的限制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其表达权。因此,网络警察以及网站管理员在进行删帖的过程中,应当以保护公民的表达权为主。公民的言论如果仅仅是就公共话题进行事实性的讨论,其内容没有超出理性、法律的范畴之外,即应当允许此类言论在网络空间中的存在。在1919年的美国社会主义党秘书申克诉合众国案中,联邦最高法院提出了“明显而即刻危险原则”,即只有在言论会对公共秩序产生明显且迫切的危险时,才可以对其进行限制。我国的网络管理者在处理删帖问题时,可以采取该原则,即只有在网民发表极端言论,且可能对社会秩序造成紧迫危害的情况下才可以删除。[4]
删帖的合法与否的关键在于删帖的流程是否规范。网络警察删帖需要经过合法的程序,且其权力的行使需要具备正当性。涉及行贿等行为的删帖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和制裁。黑客参与网络删帖的行为本身涉及刑法的规范,互联网平台在遭遇黑客攻击的时候应当积极与警方合作,遏制黑客攻击的做法。网络管理员和编辑是最为常见的删帖行为主体之一,该删帖行为可分为主动删帖行为和被动当删帖行为。主动删帖行为是指网络管理员或编辑在发现用户违规发布网帖时,可以直接适用平台规则或者法律规定删除该帖。被动删帖行为是指在接到某个或部分网络用户的投诉举报之后,网络管理员或编辑在平台对该类言论进行辨析后,若发现该类网站确实存在违反网络平台规则或者法律法规的情形,则采取删帖的措施。网络管理员或编辑删帖有一定的主观性,有时对网帖的违规性与否存在一定的误区。对于此类情况,应当采取类似社交平台的做法。对网络管理员或编辑的删帖行为进行一定的监督,识别所删除的信息是否真正的违规,以降低发生误判的概率。[5]网络平台自身也应当具有健全的自我纠错机制。在用户发起申诉的过程中,若发现该类网帖不违反规定,则应当予以恢复。网络信息良莠不齐,删帖必不可免。规范删帖的流程是防止权力滥用的不二方式,对于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维护网络秩序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