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显
“补偿性体能”概念“是基于课课练、循环练习、学生体质健康数据下降、有效教学理念等历史背景提出的”[1]。通过查阅补偿性体能的大量相关文献发现,对其概念内涵揭示的定义近乎统一:“补偿性体能是指体育课堂教学中为保障学生正确掌握运动技术,体育教师有效设计出的有益于促进学生顺利地完成动作所需要的,以补充、完善和发展为目的,与动作技能和健康相关或相异的体能”[1]-[4]。然而,定义过程和逻辑基础却鲜有提及。部分文献虽有只言片语的相似解释和笼统描述,但论说均显乏力,称不上逻辑学意义上的规范定义。既然是众人默许并唯一运用的定义,想必应该相对严谨而符合学理,然而仔细推敲却发现,该定义在语言、逻辑方面存在诸多问题。
一个定义78个字,这首先违背了下定义要清晰简要的基本要求。这尽管无关概念的实质内容,但对于概念定义的实用性举足轻重。冗长的语句不仅给人一种语词堆砌之感,倘有应急之需,亦无助于读者理解识记。或许,下定义者是为了力求表述全面,然而主观愿望虽好,这却并不符合定义事物的基本规则和学术规范。定义是揭示事物本质属性的逻辑方法,这就要求对事物的诸多属性删繁就简,并将其本质属性加以提炼。用语更是要切中要害,一语中的,追求“言简”,而非“意赅”。越是面面俱到,往往挂一漏万,如此一来反而模糊了事物的本质,也背离了定义的初衷。
“为保障学生正确掌握运动技术”之中的一个“为”字,足以理解为“保障学生正确掌握运动技术”就是补偿性体能之“目的”,然而后文中却再次出现“以补充、完善和发展为目的”。另,“学生正确掌握运动技术”中的“运动技术”一词,“学生顺利地完成动作”中的“动作”一词,以及“与动作技能......的体能”中的“动作技能”一词,这三个词表述虽有不同,实质上却近乎同指一物。且“促进......所需要的”之表述,听起来就是“保障”的意思嘛。因此,“体育教师有效设计出的有益于促进学生顺利地完成动作所需要的,以补充、完善和发展为目的”这句话,是对前一句“体育课堂教学中为保障学生正确掌握运动技术”的语意重述。一个定义,两个目的,并且目的几近相似,语意几乎雷同,该定义陷入了语意重复的“窠臼”已属无疑。
定义项中如果包括了含混概念或语词,定义项就不是明确的了。不明确的定义项就不能尽“明确”被定义项的作用。“体育教师有效设计出的有益于......”中的“有效”和“有益”,以及“与动作技能和健康相关或相异的体能”中的“相关”,均属含混语词。“有效”和“有益”,怎样才算,标准是什么,效度怎样,助益几何,谁来判定,判定者的判定尺度有出入怎么办?“相关”,是正相关还是负相关,是直接相关还是间接相关,是密切相关还是不太相关,其中的“度”又是如何把握的,有无标准?诸如此类的疑问,难以琢磨,不甚清晰,难以确定。定义中含混不清的语词往往使人不知所云、云里雾里,反而起到模糊甚至歪曲概念内涵的负面作用。
诚如前文所述,补偿性体能的目的其实就是“保障学生正确掌握运动技术”,换言之,为学生正确掌握运动技术而服务。既然一切补偿性体能教学都是围绕运动技术传授而展开,那么,后文“与动作技能和健康相关或相异的体能”中的“健康”怎么回事?“相异”与运动技术又做何解释?“保障学生正确掌握运动技术”的体能,乃是补偿性体能的应有之义,无可辩驳。可是,与运动技术“相异”的体能,又怎能“保障学生正确掌握运动技术”呢,这不是背离了补偿性体能之目的了吗?此时,有人说了,只要是体能,都是有助于运动技术掌握的。其实,这是一种缺乏训练学常识的错误认识,体能只有指向某项技能时才体现其助益作用,“南辕北辙式”的体能练习对于运动技术的掌握并无帮助。无奈下定义者眼下自己都已经承认,补偿性体能可以“相异”于运动技术。还有人说了,与运动技术“相异”的体能是与“健康”相关的体能。那么问题也来了,既然是与“健康”相关的体能,为什么还非把“保障学生正确掌握运动技术”作为目的呢?照此逻辑,将补偿性体能直接定义为“与健康相关的体能”,岂不言简意赅又具操作性?但转念一想,若如此表述,似乎也有不妥。暂将含混语词“相关”悬置不议,试问又有哪种体能与健康不相关呢?只要是体能,都与健康不无关联。既然事实如此显见,试问定义的必要性又在哪里?稍做推敲,不难发现,字里行间矛盾重重。
歧义产生的情形之一,是结构关系的多样理解。“与动作技能和健康相关或相异的体能”,这句话在结构关系上极易令人误解。一方面,相对于一个主语,这句话可拆开理解为“与动作技能相关或相异的体能”或“与健康相关或相异的体能”。“相关”和“相异”本是一对反义词,对同一个主语要么“相关”,要么“相异”,将主语置于可有可无的状态,这等于什么也没说,毫无意义。另一方面,这里又有“动作技能”和“健康”两个主语,形成如下四个认识维度的分野似乎也在情理之中:一是“与动作技能相关且与健康相关的体能”;二是“与动作技能相关且与健康相异的体能”;三是“与动作技能相异且与健康相关的体能”;四是“与动作技能相异且与健康相异的体能”。若是照此推演,二、四两种情形最为奇怪。第二种情形,“与动作技能相关且与健康相异的体能”,此类体能实属罕见。“动作技能”的训练学基础是身体机能具有后天可塑性,身体“健康”本指身体机能维持在正常水平,表现为不生病不虚弱。要想提高动作技能,就必须将相应组织的相应机能维持在或超出正常水平,身体机能都超出正常水平了,不应该是增进健康吗?怎么就与健康“相异”了呢?除非相应组织受伤,受伤当然不健康,可谁会专门设置令机体受伤的补偿性体能?第四种情形,“与动作技能相异且与健康相异的体能”,这种体能补偿的目的是什么呢?似乎没有目的。很显然它已僭越了体育教学的论域,使读者煞费思量之后,无疑又令人无所适从、匪夷所思。笔者当然明白下定义者的本意,但也不可否认,从一个定义的严谨性来讲该定义想象空间太多,难免产生歧义。
否定概念亦称“负概念”,反映对象不具有某种属性的概念。否定概念历来不能为真实定义所接纳。真实定义就是要揭示事物的本质属性,否定概念是表示事物不具有某种属性,知道了事物不具有某种属性,并不能使我们知道事物具有某种属性,尤其本质属性。“与动作技能和健康相关或相异的体能”,其中的“相异”,就是否定概念的表述方式,当然“相异”本身也有否定的意味。如“与动作技能相异的体能”,作为定义项之一维,只表示补偿性体能不具有“动作技能”这一属性,而没有揭示补偿性体能具有什么本质属性。此时就有人质疑说了,如若通过“与动作技能相异且与健康相关的体能”加以限定,岂不是揭示出了补偿性体能的本质属性是“与健康相关”?“动作技能”与“健康”不属于同一分类标准下的事物,二者本不在同一层次,这种表述本身就缺乏逻辑。促进“动作技能”掌握的体能必定具有增进“健康”的效应,但能够增进“健康”的体能却未必有益于“动作技能”的掌握,就此意义而言,二者是包含被包含的关系。如此一来,“与动作技能相异且与健康相关的体能”就是“与健康相关的体能”,而“相关”一词属于上述含混语词,缺乏逻辑明确性。
所谓循环定义,是指定义项中直接或间接的包括被定义项。在一个定义中,我们是用定义项去明确被定义项的。由于被定义项是不明确的,我们才用定义项去明确它。如果定义项中直接或间接的包括了本来不明确的被定义项,那么,定义项就是不明确的。用一个不明确的定义项去明确被定义项,其结果还是不能达到明确被定义项的目的。再来看该定义:“补偿性体能,是指......体能”,是否恰好落入上述俗套了呢?须知,一个完整明确的定义,是由定义项,被定义项和定义联项三个部分组成。“补偿性体能”是被定义项,“是指”是定义联项,“......体能”是定义项。定义项又包括属加种差,“......”是种差,而“体能”是属。按照逻辑学规则,必须明确“属”是什么,或划归到哪一类,并且“属”必须既不具限制性,又不能太过宽泛,要恰能体现其类属关系。“......体能”(被定义项)是指“......体能”(定义项),该定义未能明确补偿性体能的类属关系,在形式上定义项直接包括了被定义项,很显然它已滑入了循环定义的怪圈。
如上,我们对补偿性体能原有定义的“七宗罪”,做了必要的详尽阐述。如此不惜重墨,专设一文辩难。与其说是因为该定义具有语言、逻辑缺陷和现实存在唯一性,不如说是由于其应用范围之广,使用频次之高,误导实践之重,以致乱象丛生。而本文致力于为后续“补偿性体能”重新定义肃清理论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