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苹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工程大学,陕西 西安 710086)
2020年初疫情肆虐中华大地,中华儿女团结一心共抗疫情,居家就业、远程办公等灵活自由的零工经济走进人们的视野。疫情之下零工经济发挥了就业蓄水池和促进经济复苏重要作用,美团研究院发布的《2019年及2020年疫情期间美团骑手就业报告》显示,疫情发生后,从2020年1月20日至3月18日,美团平台已经新招聘了33.6万骑手。什么是零工经济?零工经济下用工有什么新特点?劳动者在零工经济中面临什么困境又该如何保护其合法权益?对这些问题的研究是保障劳动者权益不得忽视的重要问题,也是促进零工经济稳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近年来,通过互联网平台获得工作机会,在闲暇时间赚取外快逐渐受到人们的追捧,代驾、滴滴司机、快递员、外卖小哥这些新生职业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随着互联网技术不断进步、新技术革命的影响,催生了一种新型的经济形态——零工经济,通过互联网实现劳动力供需匹配,没有固定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零工劳动者有权自主决定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而企业也可以面对众多不特定的互联网用户选择最需要的劳动者,降低用工成本。但什么是零工经济呢?
作为一种新兴的经济形态,零工经济的内涵至今学界没有取得共识,有学者认为零工经济是将劳动者作为“独立承包商”通过互联网平台自主提供计件工作的经济形式。[1]有学者持广义的理解,认为零工经济是个体或小团体协作、在短期内完成交付且受雇时间较短的经济活动。[2]也有学者从工作碎片化、合作远程化、工时弹性化、企业管理平台化、人力资本内外整合化和劳动力技能化六个方面描述零工经济的内涵。[3]零工经济是互联网和新技术对生产和生活深度融合的结果,改变了以往劳动者在固定工作场所、工作时间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从事生产劳动的传统用工模式,与非典型劳动关系的灵活化用工趋势相同,但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在法律上存在争议。
如同传统用工模式下有企业高管、工厂工人一样,零工经济下劳动者也可以大致分为高技能零工、兼职零工和低技能零工,高技能零工和兼职零工劳动技能专业化程度高,有更多的谈判筹码保障自己的权益,如医生、律师、教授等;而低技能零工是主要依靠出卖体力而赚取收入的群体,如司机、外卖骑手等。[4]因为低技能零工进入门槛低、收入低、群体规模大,成为我国现阶段零工经济中需要重点关注的劳动群体,也是本文关注研究的对象。由于外卖骑手比较典型地体现了现阶段我国零工经济下用工特点,对于分析零工经济的用工关系具有代表性,本文将以分析外卖骑手的用工模式来探讨零工经济下劳动者权益保障。
有观点认为,零工经济使劳动者摆脱了传统工作模式带来的限制,为劳动者提供了实现自我价值的渠道。[5]但实际上,平台不仅仅扮演了信息服务提供者的角色,为了抢占市场份额,提高服务质量,平台运用人工智能技术对劳动过程、服务质量等方面制定了严格标准,进行实时管控,对劳动者的控制并没有因为劳动的临时性而削弱,有学者称之为“强控制-弱契约”。[6]
在M外卖平台上的外卖骑手主要有两种:全职骑手和兼职骑手。M外卖平台将送餐业务外包给代理商,由代理商招聘全职骑手并与其签订用工协议,约定工作时间、奖惩规则、工资报酬等。代理商主要对全职骑手进行日常管理,如安排固定的上下班时间,组织奖励活动、核定考核奖惩,每月定期支付工资等。而对全职骑手劳动过程进行实时管控的是M外卖平台,平台利用掌握的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搭建起具有派单、监测、评价等功能的人工智能系统,综合各种要素智能强制向全职骑手派单,并对送餐时间和服务质量进行管理,对于超时送达或者受到顾客投诉的,平台有相应的惩罚规则。同时,平台对代理商也有一套复杂的考核标准,督促代理商对骑手实施严格管理,提高骑手送单量和服务质量。全职骑手要接受平台对劳动过程和代理商对人力资源的双重管理,而平台则在管理中起主导作用。兼职骑手相比全职骑手享有更多的选择权和灵活性,在平台注册通过身份验证后即可成为兼职骑手,可以同时为多家外卖平台送餐,可以自主决定是否上线送餐,除非选择系统强制派单,一般通过抢单决定是否送餐,理论上实现了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的自由,但是仍然要接受平台对送餐时间、服务质量等方面的严格管理。全职骑手和兼职骑手有着相似的工资结构,主要是每单的提成,没有底薪、绩效和加班工资,按单计酬,多劳多得。
通过对M外卖平台的用工模式分析,可以看出,平台通过众包给不特定劳动者或者将某一特定区域的业务外包给代理商的方式,避免与劳动者直接建立劳动关系,以此规避雇主责任。但是为了获取更高的市场份额和经营收益,平台利用信息技术对劳动者的劳动过程实施全时监控,通过消费者的评价打分等实现对服务质量的严格管控,对劳动者的管理控制并没有丝毫减弱。对于全职骑手而言,零工经济的用工模式不再是雇主-劳动者的双方结构,而是平台-代理商-劳动者的三方结构,平台与劳动者不直接产生法律关系,而是代理商与劳动者建立用工关系,但是劳动者却同时接受平台和代理商的双重管理,平台掌握对劳动过程的实质管理控制权。
实践中认定劳动关系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关于确认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根据该《通知》成立劳动关系需要满足三个方面的条件:一是主体合格;二是劳动者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是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但在零工经济中,无论是平台还是第三方代理商都不会安排零工具体的劳动,而是由不特定劳动需求方发布订单来发起劳动任务,然后由系统强制派单或抢单,而派单模式是外卖骑手自己选择的。另外,平台并不与外卖骑手直接发生用工关系,虽然平台对劳动过程实时监控,奖惩规则由平台制定,但是却由代理商进行日常考核、奖惩、工资发放等日常管理。而且平台作为科技公司,派送外卖业务很难认定为平台的业务组成部分。
根据艾媒咨询发布的《2018-2019中国在线外卖行业研究报告》的数据显示,美团外卖份额占一二线城市在线餐饮外卖订单量总额的51.8%,而饿了么份额达47.4%,二者合计占比达99.2%,基本垄断了一二线城市在线餐饮外卖市场。而这背后是两大平台获得的巨额融资,阿里巴巴以95亿美元全资收购饿了么,美团点评IPO上市获得42亿美元融资。①《艾媒报告:2018-2019中国在线外卖行业研究报告》,2019年4月发布.与处于垄断地位的平台相比,零工经济下的劳动者却比传统用工模式下的劳动者更为弱小和分散,难以团结起来维护自身权益。外卖骑手之间在订单完成量、用户评价和末位淘汰等方面激烈竞争,呈现个体意识强而组织松散的特点。同时,大部分外卖骑手努力工作的目的仅仅是赚取更多的订单提成,并没有长期从事外卖工作的打算,流动性较高。[7]总体而言,零工经济下资本方处于更加强势地位而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加剧了资本方进一步剥削劳动者并占据剩余价值的危险。
由于零工劳动者与平台法律关系不明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无法适用,相关法律法规还没有出台,配套制度不完善,导致法律监管滞后。而处于技术垄断地位的平台,因为没有法律的监管,逐利本质凸显,大肆占有零工劳动者创造的剩余价值,无视甚至损害零工劳动者的正当利益。比如外卖平台对时间控制非常严格,细分为“上报到店”“取餐完成”和“确认送达”三个时间点,如果骑手没有准时到达商家或者没有准时送达都会被罚款,且罚款占配送费比例从30%到50%不等。[8]为了保证平台口碑和提高消费者满意度,平台将送餐时间一再压缩,而骑手为了多赚钱、多送单,尽可能抢时间,铤而走险违反交通规则,交通意外事故频发。同时,骑手工资没有底薪直接由完成订单量多少决定,延长工作时间是骑手提高收入的主要途径。由此导致骑手工作压力大、超时工作、意外频发,劳动者权益保护面临困境。
灵活化用工成为我国劳动力市场发展的大趋势,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在线劳动众包等零工工作不断涌现,提供了大量的工作岗位。据阿里研究院预测,至2036年,中国将会有大约4亿人参与零工经济。然而,对所有行业和岗位统一适用《通知》规定的三方面构成要件,难以适应新型经济形态发展下用工形式的多样化需求。应当改变我国现在劳动关系认定模式,以保护处于弱势劳动者权益为目的,灵活认定劳动关系。可以借鉴德国劳动关系认定的实践经验,以人格从属性为主要认定标准,结合具体个案总体认定并逐渐发展出多种具体认定要素。[9]以从属性为核心,结合个案情况综合认定,既能适应新兴经济带来用工模式的变化,更好地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也能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为零工劳动者提供更多工作岗位。
一方面,零工劳动者自身置于市场经济竞争大环境下,劳动力商品化色彩鲜明,而基于资强劳弱的社会现实,不得不考虑零工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尤其是生活收入主要依靠零工工作的群体,其经济依赖性更强。另一方面,不论是处于强势地位的平台企业还是代理商,在每一位互联网用户都可能成为零工劳动者的现实下,都无力承担传统劳动关系下雇主责任,而且零工经济的活力和优势就在于用工关系的临时性。对此,为了平衡平台与零工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可以结合具体工作岗位的特点,分析可能面临的风险,有针对性地保护零工劳动者最基本的权益。外卖骑手长时间在城市街头巷尾奔波送单,工作时间长、压力大、违反交通规则现象突出,究其原因是多劳多得的工作理念,平台应当依据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换算每单提成,保证骑手在法定工作时间可以赚取最低工资收入。而对于达到一定工作年限的全职骑手,与代理商建立了比较稳定的用工关系,对平台有较强的经济从属性,可以考虑为达到一定工作年限的全职骑手购买社会保险。
为了保护零工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平衡平台、第三方代理商和零工劳动者的利益,避免平台利用信息技术垄断优势过度压榨零工劳动者,应当尽快出台相应的行业规章、法律法规,加强对平台用工的法律监管。首先,应当对外卖平台、第三方代理商和外卖骑手实施资质管理。外卖平台应当具备法人资格、一定的信息技术能力以保障运营外卖业务的资质并在主管部门备案;第三方代理商应具备法人资格、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外卖骑手应当具备安全驾驶资格。其次,应当对外卖平台和第三方代理商的运行机制实施监管。明确规定外卖平台对骑手应尽的培训、安全保障等义务,规范外卖平台采集的骑手顾客等个人基本信息的保存和适用,不得开展不公平竞争等。对于第三方代理商应当保障骑手的合法权益,不得以工作规则等形式变相压迫骑手。最后,应当明确外卖平台、第三方代理商和骑手的责任承担。对于外卖平台没有向主管部门备案、违规使用技术手段、泄露或违法使用骑手和顾客信息等要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