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馨
(晋中职业技术学院,山西 晋中 030600)
工信部公布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底,我国已注册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数量已经超过13万家,一跃成为国家创新的主力军。2019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若干意见》,指出要关注小微企业的融资难问题,加大对中小企业的票据融资支持强度,尽量简化融资流程,提升票据融资的效率。同年10月,针对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特别强调:“要切实推进区块链技术和实体经济的充分融合,全力解决中小企业贷款融资难的问题。”可见,党和国家都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票据融资难的问题倍加关注。
现阶段,根据国内科技型中小企业靠融资获取的渠道来看,自筹资金占83%,国家财政支持仅占8%,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约占9%[1]。其中,票据融资在自筹资金当中又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数据显示,2019年全年我国签发了133.8万亿的汇票业务,这当中,商业汇票业务达到12.5万亿元,与票据融资紧密相关的票据交易额达到50.9万亿元,中小企业签发的占67.9%[2]。可见,国内中小企业票据融资业务趋好,然而实践当中却存在诸多不足:1.银企之间信息不畅通,致使很多中小企业在开票和贴现时受阻。2.当前的票据融资流程十分繁杂,票据融资效率低下。3.由于存在道德和信用两种风险,导致票据融资的风险事件时有发生。
所谓区块链,顾名思义就是一种把各个区块采用链式组织的形式依照时间顺序进行排列(组合)的数据结构。上传至区块链的所有信息都是经过多层验证之后方可传输上链,每一条上链的数据都会有其固定的时间戳,确保每一个数据不可更改或伪造。鲜京宸认为:区块链能把信用验证与中介相剥离,把资金流转与金融中心相剥离,实现实时交易与透明的监管等,所以,在将来,“区块链+”能极有力地推动金融领域的转型和发展。[3]。
首先,在区块链之上,每一次交易的信息都将实现全网的传送,交易信息可实现即时共享,这样便可以化解银企之间的信息不对等和不通畅的情形,使贴现的信息获取简单化。相应地,银行也能够结合区块链上的数据对中小企业的各种信息进行读取,筛选比对,更加便于为企业提供更优质的服务。其次,在区块链上进行票据融资时,可以把各种条件转化成数据信息录入区块链上的智能合约中,一旦有中小企业办理票据签发、票据贴现或票据质押时,就会触发智能合约上的执行按钮,自动进行审核并且开展票据交易业务。这样一来,就会将原先繁琐的流程简便化,增加票据融资效率。最后,区块链的特点可以帮助整个票据交易实现穿透式的监管,可以强化票据交易的安全系数,解决票据监管中的疑难问题。除此之外,监管机构还可以利用区块链的先进技术,直接审计链上的账本交易记录,随时可以对存在可疑情形的企业进行核查,以实现对票据交易信息的实时管控,进而大幅降低票据融资的风险系数。
针对区块链技术的相关立法,目前仍不健全。而针对区块链应用在票据融资方面的立法情况,更是少之又少。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现行的法律法规对于区块链的账本记录是否能够作为法律法规所认可的证据材料,是否能依据某条记录来确认参与者的权利和义务?第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数字货币的合法性还没有明确认可。第三,智能合约相较于传统的合约而言,存在诸多的差别,其广泛适用势必会与现行《合同法》产生较大的冲突,这些问答都需要尽快立法或修法予以完善。
一旦将区块链技术与票据融资相结合,就会产生区块链票据。现行的《票据法》于1995年颁布,其后仅在2004年进行简单的修改。纵观整部《票据法》,不难发现其中绝大多数法条都依托纸质票据设定,已经无法满足当前金融电子化发展的情势。尽管中国人民银行出台规章试着明确电子汇票的法律效力,但终归没有上升到法律层面,一旦因电子票据而产生纠纷,仍无法可依。再者,区块链票据的技术结构明显不同于现用的电子票据,因此,区块链票据合法性亟须通过立法来加以确定。
从法律角度分析,现阶段的票据融资功能受到了立法滞后的影响。表现为:第一,在签发票据时,要求将合同与发票与票据紧紧捆绑,严格审核,这在某种程度上可以防止虚假票据交易的发生,但却严重阻碍了票据的融资功能。第二,在贴现时,目前生效的有关法规之间存在冲突,最典型的就是《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与《票据交易管理办法》当中对于票据贴现是否必须提交真实合同与发票的规定不一致。这样的规定必定会造成贴现的流程繁琐,延误企业票据融资的最佳时机。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规定了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票据市场的监管主体。可实践中,银保监会与证监会都已经参与到票据交易的监管当中。所以,当前的监管机制已经逐渐形成了以人民银行为监管主体,银保监会为辅的独特监管机制。一旦区块链票据启用,那么必然对当前的监管机制形成挑战和冲突。
首先,需要从法律层面给予区块链账本记录认可。随着区块链技术与金融领域相互融合的不断加深,必然需要从法律角度予以规范和约束,为区块链在票据融资领域的快速发展指明方向。其次,要通过立法或者修订相关法律、法规赋予数字货币以合法的地位。目前,央行已经开展数字货币的试流通,当数字货币能够全国推行时,区块链之上的数字结算或者数字票据都可能实现与传统货币的有效衔接。最后,将智能合约纳入合法合同范畴。立法机关应当与时俱进,及时将智能合约纳入《合同法》《电子商务法》等法律范畴,以保证其应有的法律约束力。
从法理角度分析,数字票据与现行法律之规定并不存在冲突之处。票据的特性之一就是可交易性,数字票据尽管属于新型的票据形式,但其仍然具有可交易性,其与纸质票据和电子票据并无本质区别,所以,立法机关应当充分考虑数字货币、数字票据与金融领域之间的关联性,及时赋予数字票据以合法地位,通过法律对其进行规范和引导,最终能更有效地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想要放宽区块链上票据的融资功能,就需要从现行法规的规定入手。其一,在签发票据时,主管机构不能教条地只审核合同与发票等资料,应当适度放宽审查的限制条件。例如:只要企业通过票据进行的融资投入应投的实体经济,即应当认为其具备真实的交易背景。当然,在放宽审核限制的同时,要依靠区块链的技术对资金去向进行全程可视监管,杜绝利用票据融资的方式进行套利的行为发生。其二,立法机关需要完善现行法律、法规之间产生冲突的法律规范,以保障产生纠纷时能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可用。
在立法机关启动立法程序对区块链应用于票据融资相关的内容进行认可的前提下,可以利用区块链技术确保每一个节点都能对整个融资流程进行无死角监管。在此过程中,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保监会以及证监会均随时可以参与到监管当中,确保票据交易的真实和票据市场的稳定。此外,鉴于区块链技术的先进性,可以在监管当中配合穿透式的监管,通过融资企业票据信息进行数据分析,判断其业务的真实性,进而分析其融资真正目标,一旦有风险,及时组织并追踪资金去向,在下一个交易节点进行精准拦截。这样一来,便可以针对性地打击利用票据融资的形式进行违规套利之行为,保证票据融资切实为中小企业的实体经济提供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