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履行的概念及其在行政执法中的问题和对策分析

2021-11-24 11:18:44迟威娜
法制博览 2021年22期
关键词:履行义务责任人事务所

迟威娜

(延边职业技术学院,吉林 延吉 133000)

伴随着我国不断发展与进步,社会阶层当中不同的人之间的关系也变得更加复杂多样,这也直接导致了行政工作处理起来更加复杂多样,而个人化事务慢慢成为行政事务处理的主要部分,各个主体之间的关系变得更加具有多样性,其所需要承担的责任与义务也变得更加丰富。代履行的实质意义就是间接进行代替执行事务,这一制度在行政处理事务当中占据了很重要的部分。在代履行法律当中,引入了“第三人”作为履行义务之人,这项法律也在行政处理代履行事务中占据了非常大的分量。

一、行政法上代履行的基本含义

(一)行政法上代履行的概念

所谓“代履行”指的就是义务责任人不根据法律的规定执行义务,并且该义务又可以选择由他人代为履行时,行政事务所就可以自主选择没有与之利益关系的“第三人”代为履行,并且需要向义务责任人收取一定的资金去协助“第三人”履行义务。

(二)代履行的法律关系

1.行政事务所和义务责任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在目前我国正式颁布的《行政强制法》当中已经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如果行政人员符合“代履行”的要求和条件,行政事务所就会被选择代履行或者也就是可以自由选择与第三人之间无任何利益相互关系的“第三人”来进行代履行[1]。在一个行政事务所被进行了替代执照之后,所产生的直接后果便被直接地影响到了其他行政事务所。但是,行政事务所也同样需要为其做出的决策而产生相应的后果负责任。如果因为“代履行”而严重损害了义务责任人的合法权利,行政事务所也就只能以行政事务所为其对象,进行一种经济上的救济。

2.行政事务所和第三人之间的行政合同关系

在代履行实施时,行政事务所和第三人在具体的关系中,双方的法律关系通过行政协议来实现,行政事务所和第三人产生的争议通过行政诉讼解决。行政事务所在合同履行时享有优先决定权,在合同履行的同时,第三方如果无正当理由拒绝已经接受的委托,行政事务所可以单方面撤销或者更改合同。

二、行政法上代履行的意义

作为间接强制执行的一种,代履行不仅可以提高行政执行效率,还可以降低行政的费用,而且保持公共,这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政府管理人员与责任人之间的关系,让双方之间可以友好交流。首先,这一条法律的作用可以从基础上减少资金的流出,并且减少了时间的浪费,保障了处理事务时的效率。同时可以引入第三方的法律关系,在第三方成为代理履行对象时,可以直接避免行政事务所和义务责任人之间的碰撞,直接解决两者之间的矛盾,大大降低代履行制度的强制性。将个人化事务与社会事务融合到一起,用第三人来进行代替履行,同样符合法律的规定,节省了资金,也保证了效率。再者就是,可以直接保护责任人的利益不受伤害。代履行所实施的一个重要前提就是责任人不去履行义务,并且如果他不履行该义务,就会给社会经济带来损失,行政处理事务人员就要保证所有人合法权利的条件下,由其本身或者第三个人进行代履行义务。所以代履行从侧面保证了所有人的利益,在不损害社会利益的条件下实施代履行义务。最后一点就是保护社会的经济利益。代履行的本质意义就是政府强制化处理事务,如果责任人不履行义务,那他就必须要付出金钱——责任人需要向政府组织人员付代履行过程当中所需要的费用。即使政府已经帮助责任人找到了第三方代替履行,但是履行义务的过程中,必须要遵守相关法律的规定。还有一个方面就是关于社会利益,例如“交通安全方面、社会环境污染方面”等等与社会有关的利益中,责任人不能高效便捷的处理事务时,还不如找寻第三人进行代履行,其便于提高处理事务的效率。

三、行政法上代履行存在的问题

(一)代履行实施主体的选择问题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规定,行政事务所可以代替义务责任人履行责任或者找寻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代为实施[2]。这表明我国的代履行人员是由对行政事务所人员以及没有利益关系的第三方组成的。在特殊情况下,我国也制定了一些规则,如果行政工作非常紧急或者较为重要的情况下,尽量选择由行政事务所去执行。如果是属于比较普通的事务,行政事务所成为执行的对象,就很容易混淆。不仅容易混淆,而且无法区分行政事务所的具体职责。国家机关也并没有对具体代理执行相关的责任进行规定,所以时常会有行政事务所与义务责任人之间发生纠纷的情况。

(二)缺乏对第三人的规定

第三人的选择在代履行中特别重要。为了可以更好地保护义务责任人的相关利益,为了尽量减少因为代履行造成的伤害,需要在行政事务所进行选择第三方时,第三方必须具备代表行业标准的专业知识、技能和资质。这也是行政事务所委托第三人的一个重要因素。但是,在《行政强制法》有关的法律当中,对于第三方具备的条件、资格和选择标准的法律条款上并没有进行规定。而对于第三方的一般规定仅限于没有利益关系的,这个利益关系具体意味着什么,在《行政强制法》中没有进行特别的规定。这导致了行政事务所选择第三方时利用法律漏洞,选择第三人的资质并不规范。

四、行政法上代履行制度的完善建议

(一)完善权力监督机制,确认代履行的执行主体

1.实施行政规范监督。在职场当中,如果没有进行约束,就始终会有职权被滥用的倾向,这是人类历史的经验。所以,必须限制和约束职权,代履行是行政强制间接执行的方式之一。我国关于行政强制的法律仍然在进行完整、健全的过程当中,行政事务所对已代履行的标准依旧不健全,《行政强制法》赋予行政事务所一定的任意权,可以自由选择机代履行对象。同时,为了确保法律的顺利实施,必须要通过司法审查,加强对行政执行权限的监督和制约。在行政代履行执行权运行过程中监督制约可以分两个方面,一是建立上下级监督报告制度,规定高级行政事务所监督低级行政事务所,对其工作执行有经营指导和监督义务,实行领导责任制度。二是义务责任人或利益相关者对行政事务所进行监督。在代履行过程中,行政事务所的相对权利可以得到保障。代履行执行机关应立即通知义务责任人注意事项,通过网络、报纸和其他渠道及时公开代履行进展情况,将代履行的工作置于社会监督之下,合法遵守代履行的责任,加强公众对代履行工作的信任。

2.确认代履行的执行主体。在义务责任代履行的实施和执行主体进一步选择过程中,行政部门在义务责任代履行过程中,要更加注意保障义务责任者的相对利益。除少数具有法律条款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外,行政事务所还应尽可能多的得以选择当事人作为其代履行的依据。这将会有助于进一步部署地方政府的职能,构成合理的行政管理的关系,进行合理的劳动分工,降低其实施成本,缓解地方行政事务所与义务责任人之间的矛盾。

(二)规范对第三人的管理,切实保障义务责任人的合法权益

1.严格按照国家相关的行业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在国际社会上进行公开招聘人选,要求公开、公平、透明地进行竞争,通过职业技能资质评估筛查选出合格的任何第三者。

2.为了有效防止任何一个第三人通过垄断的手段占据各级行政部门所需要执行的任何业务,为自己谋求不正当利益,每两年由各级行政部门主管机构依法要求其替换第三人。随着我国行政法律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行政人员的参与及其他行政协议的深入人心,代执行第三者的不断规范,代执行制度势必会在行政强制力的建立和执行过程中发挥出更多的作用,体现它所具备的制度性价值。

五、结束语

在法律规定下,代履行的实际意义就是强制代替执行的法律制度,但是代替履行这一制度本身并不是强制的,在我国政府对于行政事务处理中也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而如今,社会在快速发展,代履行的广泛应用可以提高行政人员处理事务的效率,密切与人民群众之间的关系,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国家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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