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 良
(陕西省消防救援总队,陕西 西安 7100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明确规定的消防工作基本制度,该项制度的优化完善和实施执行,直接关系到消防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因此,为了有效预防社会火灾事故发生,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必须加强对本领域内消防安全责任法律制度的完善,督促各责任主体抓好相关消防法律制度的贯彻落实,积极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进程,充分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近几年来我国社会消防安全总体环境有所改善,但是在部分地区,尤其是乡镇一级,火灾形势依然较为严峻。各类火灾事故高发频发,给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根据近几年发生火灾事故的分析结果显示,火灾事故,尤其是亡人火灾事故大多数是由火灾隐患导致,而隐患多是因为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不到位产生的。部分城市、地区的建筑消防设施合格率不高,公共消防设施设备建设较为落后,未能够达到国家法律制度相关标准,缺乏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引进应用各项先进消防管理技术与设备[1],导致火灾风险隐患存量居高不下。针对于此,各级政府部门更应积极完善消防安全责任法律制度,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以及“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督促各行业主管部门和监督执法部门加强对社会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有效落实各项消防安全责任法律制度,逐步将消防安全责任法律制度落实,统筹纳入我国法治化、制度化、社会化的体系建设发展轨道中。
我国颁布实施的《消防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这是科学完善消防安全责任法律制度的重要法律依据。虽然该项法律制度对消防安全责任制作出了根本原则性规定,但仍缺乏对社会各层面责任进行科学界定,致使各行业主管部门对本系统内消防安全工作所应承担履行的职责还不够清晰明确,容易造成在火灾事故发生后各部门相互推诿、推卸责任的情况,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影响了我国社会消防安全工作的科学发展。因此,有必要从政府层面进一步健全完善消防安全责任法律制度,这既是坚决贯彻落实《消防法》的客观要求,同时也是促进我国消防安全工作科学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我国消防安全责任制之所以未能得到有效落实,很大原因是部分行业、部门的领导和主要负责人消防安全意识不强,消防风险意识较差,对本行业领域内的消防安全责任缺乏全面系统的认识,消防安全法制观念较为落后,尚未从根本上树立安全高效的科学发展理念,将工作重心多放置于部门生产效益上,一定程度忽视了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从而导致火灾事故频繁发生[2]。针对于此,各级政府必须加强对相关消防安全责任法律法规制度的健全完善工作,广泛动员全社会积极参与,有效发动每一个社会公民关注身边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全面提升社会消防安全意识和能力素质,推动我国消防安全事业建设持续稳定发展。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履行好本系统消防安全责任,严格按照消防安全责任法律制度规定依法办事、依法行政,加强对本行业各主管单位消防工作的监督指导和消防安全检查力度,进一步加大火灾隐患的整改落实,尤其是重大火灾隐患挂牌单位的整改“摘牌”工作,督促单位主体按时整改各类火灾隐患,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消防安全工作作为一项社会性、综合性极强的工作,关系到社会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其不单单是国家政府单位部门的义务和责任,同时也是各行业和全体社会公民的共同社会责任。因此,各级政府要及时制定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制度,依法明确细化消防安全工作社会化的基本原则,全面规范整个社会层面的消防安全职责,充分发挥各行各业各单位的力量,整合资源、形成合力,织密社会火灾防控网,积极构建统一高效的消防安全战线,逐步形成政府主导,消防救援机构“吹哨”,行业主管部门、各社会单位以及全社会公民共同参与的多元化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格局,进一步明晰各责任主体的法定职责,监督指导各个消防安全责任主体严格履职,做好行业、单位和个人的分内之事,大力推动我国消防安全工作依法有序开展。同时,权利和责任的有限性作为当代社会有序管理的重要特征,要努力构建有限责任的政府和行政机关,科学合理明确社会消防安全责任主体的合法职责[3],推进我国政府、行政机关和各职能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从由原来的“全能、权利、强制型”过度发展成“依法、公开、服务型”,切实落实好消防安全责任法律制度。尤其是要清晰直观地明确好关于社会火灾安全隐患产生、监督、整改等不同环节中不同主体的具体责任内容与工作范围,将责任主体的职责内容具体化与监督公开化,避免出现在发生火灾安全事故后各部门各单位相互推卸责任的情况,依法实现我国消防安全责任逐步深化落实。
国家立法部门要将“社会监督”合理纳入《消防法》体系,科学整合市场和部门的信息公示平台,有效构建先进完善的消防安全信息公示系统,并实现与国家信用系统进行的“互联互通”,加强信用监管和事后监管力度,使市场主体依法接受政府部门、行业组织和全体社会公民的监督。作为市场重要主体的商场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宾馆饭店等11类场所要按照消防安全责任有关要求,自主评估风险、自主检查安全、自主整改隐患,依法公开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并向社会作出本场所不存在突出风险或者已落实防范措施的承诺。与此同时,住建部门要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建立科学高效的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监管工作模式,切实履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督制度,合理制定抽查比例和抽查计划,严格查处建设工程中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逐步构建系统完善的建设工程安全信用制度和终身负责制度,即:任何一项建设工程中涉及的消防安全内容必须从监理、设计、施工、建设等不同环节设置终身负责制档案,并向全社会进行信息公示,根据档案记录依法追究主体责任,防止出现责任逃避行为的发生。
为了切实落实好消防安全监管职责,国家立法部门可以通过将“消防安全监管”科学有效纳入《消防法》体系内,通过清晰界定各级政府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促进政府消防安全监管职责的保障落实。比如:消防部门要主动加强对人员密集场所、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上述场所和单位引进应用先进的实时监控设备和技术,提高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水平[4]。
综上所述,为了保障我国消防安全事业的持续稳定发展,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完善消防安全责任法律制度,切实落实好各项监管政策制度。在建立完善消防安全责任法律制度的过程中,注重明确各方主体的消防安全职责,构建科学高效的社会监督机制,促使社会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高效运行,实现社会和谐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