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洪权
(广东广中律师事务所,广东 中山 528403)
重整程序出资人权益调整的问题是破产企业必须去面对的重要问题,一方面破产企业需要借助重整程序中出资人权益调整解决企业经营债务的问题,确保企业债权人的基本利益,另一方面,企业也需要基于重整程序中出资人权益调整工作对公司的资产、股权等进行调整,实现企业的自救。对于我国的当前社会的发展而言,社会的建设和发展极大地提升了企业更新换代的速度,重整程序出资人权益调整问题若无法得到有效解决,不仅会对我国社会经济发展造成较大的影响,更会造成较大的社会资源浪费,为社会的建设和发展埋下安全隐患。因此,我国相关学者和专家需要将重整程序出资人权益调整的研究重视起来,不断提升重整程序中出资人权益调整的科学性、合理性和规范性,为各企业的建设和发展提供保障。
重整程序中出资人权益调整问题的重要性是毋庸置疑的,为了让重整程序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建设具备较高的可操作性,我国法律在重整程序出资人权益调整方面的建设必须要确保规范和完善。但就当前我国有关重整程序中出资人权益调整的法律建设而言,部分关键内容依然存在内涵不明,界限不清的情况。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下文简称《破产法》)中第八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重整计划草案对出资人权益的调整应当公平、公正”[1]。但公平和公正本身是比较模糊的概念,缺乏具体的衡量标准,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公正,公平衡量的主体也未能进行明确,导致相关法律在重整程序中出资人权益调整方面的参考价值受局限。
为了确保重整程序中出资人权益的调整符合国家法律建设的主旨或基本要求,出资人应当享有全程参与的权利,这样才能从根本上体现出资人权益的参与权、表决权等一系列权益。但是在实际调整的过程中,受重整程序建设的影响,整个出资人权益调整的过程较为复杂,需要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此外,受部分债务人思维观念的影响,在重整程序中,会刻意将出资人排斥在权益调整的某些环节中。这种缺乏对全过程参与的出资人权益调整环节,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出资人权益调整的科学性、公平性和公正性,为出资人带来较大的经济损失。
不可否认的是在破产企业重整程序中,不同利益相关者的出发点不同,部分权益人以自身的权益为出发点,期待自身的权益不受侵害,但其本身却缺乏对重整程序中出资人权益调整的理解,认为破产企业出资人权益的调整一定是损害自身权益的行为。这种错误的思想认知,会对重整程序中出资人权益调整工作造成较大的影响,甚至会让出资人权益调整失败,企业无法实现重整,导致企业破产。若企业强行施行出资人权益调整,忽略部分股权持有者的意愿,则又会让股权持有者的权益受到侵害,如何有效在重整程序中对出资人的权益进行调整,调整的方式和策略又当因何而定,依旧是影响重整程序中出资人权益调整中最大的障碍。
破产企业重整程序中出资人权益的调整是企业对于破产情形的处理措施,与企业所有持股人都有较大的关系,虽然在自益权方面,持股人无法在企业亏损的情况下获取利益,但在共益权方面,持股人依据持有对企业发展的知情权和表决权等,在出资人权益调整时,企业应当考虑到所有持股人的权益,共同制定出资人权益调整草案,确保企业持股人本身的利益不受恶意的侵害。
重整程序中出资人权益调整工作的顺利开展,维系于出资人权益的调整是否秉持着公平、公正原则。公平、公正原则是始终贯穿于重整程序始终的重要原则,需要出资人权益调整工作人员充分地考虑到企业的发展,不同利益相关者的权益渴求等因素,要能够在较大程度满足不同利益相关者的需求,比如重整投资人,在进行出资人权益调整工作时,需要充分地考虑到重整投资人所面临的投资风险,给予其一定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确保重整投资人能够对出资人权益调整工作具有一定的表决权[2]。
最大利益原则是要确保企业破产后利益相关者所获得的补偿不应该低于出资人权益调整后的补偿,这是企业在破产后进入重整程序中出资人权益调整工作的出发点和底线[3]。对于破产企业而言,重整程序中出资人权益调整工作是企业保障所有利益相关者权益的最后保障,这就要求企业出资人调整工作者需要在调整方案的讨论和制定中,充分考虑到投资方和股权人的利益,既要确保该项工作的顺利实施,还要确保企业所有持股人所获得补偿的最大化。
为了确保我国破产企业重整程序中出资人权益调整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破产法》建设人员应当将完善出资人权益的问题重视起来,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提升《破产法》在重整程序出资人权益调整中的可行性。以“公平、公正”为例,相关工作人员在法律建设的过程中需要基于三点内容进行解释。第一,公平、公正建立的内涵和依据,要让破产企业利益相关者明确公平、公正的内涵,才能有效地将其运用到实际工作中。第二,公平、公正评定的主体,重整程序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的公平性和公正性由谁来评判,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如果是由多主体所共同评价,各方主体的权重又当如何衡量。第三,衡量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公平性和公正性的方法和措施需要明确,让该工作具有较为可行参考,提升出资人权益方案公平性和公正性衡量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出资人对权益调整方案制定的参与程度不足,是影响破产企业重整程序中对出资人权益调整工作影响较大的重要因素,为提升该项工作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企业和相关法律制定工作者需要从出资人权益调整的环节入手,提升出资人的参与程度,确保其利益不受恶意侵害。比如,政府单位可以从法律规定的角度出发,让出资人参与到接管债务人阶段、重整投资人招募阶段、制作重整计划草案阶段、重整计划草案表决阶段、重整计划执行阶段以及立法构想阶段等。
破产企业持股人出发点的不同会严重影响重整程序中出资人权益的调整,为此在出资人权益调整过程中,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企业可以考虑从强行执行的角度进行思考,让企业持股人可以通过股权转让、债转股、增资扩股以及之间安排等方式实现出资人权益的调整[4]。需要注意的是,在对企业持股人进行直接安排时,需要建立在以下几种特殊情况下。第一,企业的净资产为零以下;第二,持股人对企业的破产存在重大过错;第三,重整引资需求,但持股人拒不配合等。为确保企业在重整程序中可以有效地采用强行执行的调整策略,我国《破产法》需要从法律的层次进行建设和完善,给企业出资人权益调整工作提供法律依据,在最大程度上保证各方的权益。
出资人权益提升机制的建设也能在一定程度上改善我国破产企业重整程序中出资人权益调整的现状,所以在破产企业重整环节中投资人权益调整的优化过程中,我国法律工作者可以考虑从法律层面,构建出资人权益调整机制,借助具体的机制建设实现对破产企业利益相关者权益的保障。比如,国家可以在企业重整程序出资人调整环节后增设监督评价机制,让经过国家相关部门审核的第三方公司对整个重整过程进行考核,确保破产企业重整环节投资人权益调整过程中,不存在违规、违例的情况。
在新时代背景下,我国对破产企业重整环节投资人权益调整工作的重视程度逐渐提升,相关学者、专家应当加强对破产企业重整环节投资人权益工作的研究,找到其中存在的不足,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优化建议,确保我国破产企业重整环节中投资人权益调整工作具备一定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