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加耀
(山东一山律师事务所,山东 泰安 271000)
伴随着我国社会建设与发展水平的持续性优化,社会上各个领域呈现出一片繁荣的发展状态,各种企业类型在社会当中逐渐脱颖而出,谋得自身的一些发展之地。而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其中一项重要的企业类型,对于社会经济的建设与发展可以起到重要的作用。在有限责任公司日常运营与发展中,股权代持作为一种全新的投资形式被广泛运用于实践当中,其不但能够降低投资活动中所面临的风险,同时也可以促使投资者获得更大的经济效益。因此,有必要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代持相关法律问题作出深入的分析与研究,从而促使有限责任公司能够实现稳定且高效的发展,同时也全面推动有限责任公司经济发展水平的持续性优化。
股权代持也可以被称之为隐名投资和隐名出资,主要指在投资者投资的过程中因为某些原因与他人之间约定由他人代为持有公司股权,同时在公司的日常运营与发展中也同样由他人代为行使公司的股东权利以及义务。股权代持的行为需要被记录在公司的档案之中,有利于降低公司在运营与发展阶段所面临的风险类型,因此股权代持也成为一种全新的投资手段类型。在股权代持中,实际出资的一方被称之为隐名投资方,其主要作用是对于一些书面性的文件进行签署,通过这些文件对于股权代持行为作出科学结合体的规范,与此同时以上所签署的书面性文件在法律层面来讲也可以被称之为一种规定权利与义务的文件类型,在隐名投资方完成自身义务之后同样享有股权的收益权。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代持具有更为显著的特点,主要表现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代持的行为主体并不会受到限制,显名投资方与他人进行约定的过程中则属于公司与工商登记的行为。除此之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代持具有较强的隐蔽性,所以股东以及写明股东的关系只有双方享有知情权,尤其是对于一些义务以及权利的规定也仅需双方知晓即可。从本质上来说,有限公司股权代持最为主要的目标便是规避相关制度的限制,降低公司生产经营阶段所面临的风险。
在当前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持续性向前推进的背景之下,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代持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以及实践,并且取得了良好的应用成效,充分保证了投资者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在法律所规定的范围之内实现了自身效益的最大化。在股权代持的过程之中具备较强的自主性,同时隐名投资者一方也可以自主选择投资形式以及项目,从而为自身的资产规划作出科学合理的安排[1]。针对有限公司股权代持本身来说,隐名投资方能够自由选择自身的权益以及履行责任,充分保证了其权利的自由。除此之外,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代持同时也实现了资源的优化配置,主要便是由于社会当中一些小型的有限责任公司缺乏一定的发展资源,而通过全代持的发展形式则有利于有限责任公司在市场之中获得更多的发展资源,促使社会中一些中小企业拥有更为丰厚的发展资本,近日在市场竞争当中逐渐脱颖而出,全面助推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事业的持续性优化。也就是说,股权代持的形式成为社会中一些中小型企业获得资金的一种重要形式,实现隐名投资方与有限责任公司双方之间的共同合作发展,同时合理配置社会之中各项资源,全方位强化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事业的水平。
针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代持来说,虽然我国相关部门针对该项问题提出了一系列的法律条例,然而在实际当中同样也并未有效解决所出现的问题类型,致使有限公司股权代持发展面临着一定的困境与制约。例如:我国现有法律之中有关于有限公司股权代持方面规定只有公司法司法解释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纠纷的规定等,而在其他相关法律之中并未找到与股权代持相关的协议条款,而针对公司法司法解释来说,其所针对的范围比较窄,仅仅适用于股权代持阶段所产生的各项法律纠纷,因此范围不足也成为其较为显著的特点。虽然,对于股权代持当中所产生的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不过在实践当中也无法有效满足现实生活中所产生的各种股权代持问题类型,因此致使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代持面临着较为严重的法律问题。
在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代持的发展中,若是投资者通过股权代持的形式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投资,虽然会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但如果在后续出现投资人变动,便会对于企业的经济利润产生影响,同时还会伴随着一定的法律纠纷,而这种情况的产生显然会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运营以及发展造成严重影响。除此之外,有限责任公司也会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持续性发展而获得更为广泛的市场空间,而市场空间的扩大也意味着其会面临着更为广泛的业务范围,因此公司法司法解释所能够适用的范围也愈发有限,因此会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代持造成一定的影响[2]。针对当前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代持的发展来说,最具争议的问题便是其基本法律性质,一些法律当中认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代持属于本质上的合同关系,而不同司法实践过程中对于股权代持的性质理解也存在一定偏差,鉴于以上方面法律的适用性有限,所以也并不利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代持的发展。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代持在我国社会经济的建设与发展之中属于趋势所在,有利于充分利用市场资源,规避有限责任公司在经营发展阶段所面临的风险,然而在我国相关法律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代持问题进行管理与规范阶段同样存在诸多问题急需解决,因此便需要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从其中存在问题入手,针对相关法律法规作出不断的完善与调整,这样才能充分保证有限公司股权代持更加规范化与科学化发展,充分保证市场经济在发展阶段彰显出良好的发展趋势与空间,从而全面助推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繁荣发展。
为了有效解决在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代持阶段所面临的法律问题类型,首先需要相关工作人员从法律角度充分明确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代持所属的法律角色及性质,这样才能为其规范化与合法化发展提供一定的技术前提。而针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代持来说,在一定程度上属于一种合作的关系,权利双方仅需要依照合同当中所规定的内容以及相关条款履行责任即可,从本质上来说属于一种履行义务与表达意愿的法律行为[3]。而股权代持则是由隐名出资人与显名股东在双方自愿协商的前提之下所形成的一种协议,因此隐名出资人与显名股东之间则需要履行一定的出资义务,同时隐名出资人同样可以适当性要求写明股东按照自身的发展意愿履行一定的责任与义务。从本质上来说,根据我国《合同法》当中相关条款来明确双方法律支撑的关系具有一定的可靠性,同时也可以根据该法律之中相关内容对于双方的合作关系进行规定以及处理,用于有效解决在双方合作后期有可能产生的纠纷类型,不但维护了司法的权威性,也有利于促使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代持更好的发展。
在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代持发展的过程中,同样需要注重完善股权代持协议无效的处理机制,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双方的关系维持最为基本的保障便是合同,在合同之中规定了双方所享有的权利以及应履行的义务,然而在合同当中存在有效及无效的部分,若是整体合同无效则并不会涉及财产有关问题,所以此时写明股东只需要给予隐名投资人资产返还即可,而这一问题在实践中则存在一定的复杂性,在此阶段则需要通过公司法解决该项问题。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社会的建设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代持是一项重要的发展形式,有利于规避企业在生产运营阶段所产生的风险类型,同时也可以充分发挥出社会资本的作用,使一些中小型企业在发展阶段争取到更多投资,实现健康良性发展,为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繁荣做出自己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