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远霞
(广东佑德律师事务所,广东 东莞 523008)
2021年随着《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的双向推进执行,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合同纠纷问题都有法可依,有据可行。新法律法规的出台,使建筑行业有了新的发展机遇。与此同时,如何做好新出台及执行法律法规与实际合同纠纷的完美结合也为建筑行业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首先,建设项目的合同类型很多,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运行特点,又称建设工程合同。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建设工程承包人的责任和发包人支付建设工程款的细则[1]。此外,按照我国《合同法》的具体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又包含建筑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也就是说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只是建筑工程合同的其中一个环节。其次,在我国建筑行业的实际发展过程中,政府相关部门也规定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必须包含的细节内容。其中包括《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三部分。其中的具体细节内容又根据建筑项目实际性质不同有所调整。最后,根据相关专业人士及法律相关部门的统计,在我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主要涉及如下问题:第一,施工合同是否有效;第二,出现建筑房屋质量不合格或者施工项目未完工的结算问题;第三,在实际结算时,建筑单位出现备案合同与补充协议不一致,使具体结算没有实际依据;第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时效问题;第五,工程质量、工程进度、施工人员工资结算纠纷问题;第六,工程价款结算标准问题等等[2]。
首先,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体实施过程中,建筑单位与施工工人没有签订正式的施工合同。由于在具体的施工工程中,施工单位从政府相关部门赢得施工标竞争,但在具体获得批准权之后,施工单位为了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往往采用转包、分包、承包转接给外人的情形。虽然这一建筑单位以自身名义在现场成立了所谓的管理部门,但是项目的主要施工主体及管理人员没有与施工工人签订正式合同,缺乏合法的合同关系[3]。比如某龙公司与住建局及余某的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虽然住建局与该公司签订了具体的建设合同,将某工程项目发包给该公司,但是在该公司取得具体的施工权后又与余某建立联系,余某实际上属于没有建筑资质的皮包公司,因此在实际发生建筑作业时,余某没有与具体的施工人员进行合同签订的动作,因此在施工督查方面出现了实际问题,所以出现了三者之间的相互纠纷。其次,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体实施过程中,施工实际人员法律意识淡薄,致使具体的合同履行遭受了困难。在建设施工现场,由于许多工地施工工人的知识水平较低,因此有关于施工过程中的法律环节也没有正确认识,法律意识非常淡薄,这就导致在具体实践过程中,一些施工工人的合法权益遭到了损害。在具体项目完工后,一些工人的工资也迟迟拖欠没有要到,激化了社会矛盾。这些现象的背后就是由于施工工人没有建立相应的法律知识框架,不了解在施工建设合同中实际施工人的认定标准[4]。在施工合同中,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建筑工人收取工程款后要将农民工工资妥善发放,如果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影响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将不被认定为实际施工人,因此,这具体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不论是农民工还是施工工人都要有明确的司法意识,从而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最后,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体实施过程中,工程价款结算也出现了实际的问题。常见的问题包括“黑白合同”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认定、固定价合同的结算体系、工程欠款利息的核定收款等等[5]。
在具体的建设施工合同纠纷过程中,许多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工人主体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确保自己的工程项目圆满竣工,因此常常采用诉讼方式来解决纠纷。但是在实际的司法裁判过程中,由于某些裁判条例没有切实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或者依据“疑罪从无”的司法原则,没有做出预期中的审判结果。因此,这就导致一些建设单位在具体履行相关司法裁判时没有按照规定执行,从而大大提高了司法裁判适用的难度,不利于建立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由于在具体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经常存在着一些合同纠纷的问题,因而为了实际减少合同纠纷问题的出现,建设单位要完善及健全施工合同纠纷预防机制,让任何处于边界中的合同纠纷在摇篮中就被扼杀[6]。首先,对合同内容审查阶段的预防机制。在该阶段,相关工作人员就要做好万全准备,避免因为具体的合同名称或履行期限的模糊而导致合同失效。对合同的审查要特别重视合同开工日期、质量验收标准、工程结算依据、结算周期等。其次,在具体的合同履约过程中,合同履约双方还要特别重视往来交流文件的保存保管、书面资料的备份防范、会议纪要等等。最后,在工程项目竣工后,双方负责人应该切实依照合同规定日期及时将项目竣工报告及结算资料做好沟通交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百七十八条规定,如果双方已在施工合同中明确规定相关期限,当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答复者,视为默认认可文件,按照约定处理。则承包人请求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所以不论是哪一个环节,做好施工合同纠纷预防机制是很有必要的。
在实际的项目建设过程中,实际施工队伍与建筑单位往往不属于一个单位体系,所以具体的施工环节与管理人员存在一定的“时间差”。因此,这种工作机制就使施工队伍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合同纠纷案件频繁发生,为了切实保护好每一个参与主体的合法利益,建设单位就要强化施工队伍合同纠纷的解决处理机制。为了更好地解决施工队伍合同纠纷问题,建筑单位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第一,制定好承包商与实际施工队伍的施工合同,明确具体的施工负责人以及施工协议,使各方利益都处在合理范围内。第二,明确施工队伍管理机制。尽管施工队伍与建设单位在一般情况下不属于一个机构,但是在建设单位找到相应的施工队伍后,要立即结合施工队伍发展水平,切实做好责任认定。第三,加强施工队伍安全及法律意识培训,通过一系列的系统培训,切实提高施工队伍工人的法律素养。
随着司法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在建设施工合同中也援引了许多法规解释,为此,在具体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如果出现合同纠纷问题,建设单位及相关司法判决单位要切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民法典》[7]等法律规定,统一好施工纠纷司法裁判规则。
综上所述,在具体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适用问题中,建筑单位要做好建筑主体单位认定,切实确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要根据具体的施工合同纠纷,明确施工合同纠纷诉讼时效问题等。从各个方面入手,在保障工程建设质量的同时,减少合同纠纷事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