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体系化完善路径的探讨

2021-11-24 11:18:44杭冬婷
法制博览 2021年22期
关键词:体系化知名度标志

杭冬婷

(辽宁社会科学院,辽宁 沈阳 110031)

地理标志能够表现出商品质量、信誉等各项特征与相应地区的自然、人文等条件,有助于商品促销,提高商品附加值与竞争力,推动对应地区的经济发展。但现阶段,我国的地理标志相关保护法律较为松散,存在部分不合理之处,严重影响地理标志最大商业价值的有效发挥。近些年,我国通过发布多项相关法律,进行地理标志保护法律的完善,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其有效性与合理性。从体系化层面分析现行地理标志法律现状,探究其优化路径,有助于促进地理标志立法工作的完善。

一、我国地理标志法律存在的不足

(一)立法方面的不足

我国对地理标志相关法律的实践也一直在探索中,借鉴国际上对地理标志相关法律的立法以及完善过程经验,逐渐形成我国现行的地理标志各项法律共同运行的现状,包含三套法律、两种模式。其中三套法律是指以《商标法》为基础建立的集体商标以及证明商标保护制度,根据《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建立的农产品相关地理标志保护制度,以《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为主要依据建立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等。另外,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同样对地理标志提供了相关补充性保护。而两种模式是指我国同时应用地理标志商标法以及专门法模式。基于此种地理标志保护法律现状,结合广大学者对地理标志的各项基本理论问题存在认识分歧,分析当前我国地理标志法律存在问题的原因,不仅仅是相关管理制度不完善,同时对相关理论的研究探讨同样不够深入,导致我国在地理标志立法保护过程中遇到极大的困难。

(二)地理标志相关法律概念及保护条件不同

首先,最为关键的问题是相关法律均在不同程度上缺乏对地理标志相关声誉以及知名度的重视。地理标志相当于一项自主专利,受到法律保护,专属于特定国家或某一地域,经过长期的经营与口碑树立形成的客观存在,能够代表相应事实性产品,作为其来源的识别标识,在行业市场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制定相关法律保护地理标志,最重要的环节在于维护其良好声誉和知名度。但我国现行的三套法律相关规定中,对这一方面都具有不同程度的不足,例如,《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中,几乎没有针对地理标志良好声誉保护的内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中虽然在内容上明确规定了地理标志知名度的相关保护措施,但在实际应用过程当中,在这一方面的关注度不够,落实不彻底;同样,《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中缺乏针对地理标志声誉和知名度的规定内容,不利于对地理标志的全面保护。

(三)地理标志侵权处理制度问题

各种地理标志在发展过程中,难免会出现相关侵权问题,针对此,我国现行的专门法中有相关规定内容,但对侵权救济处理方面的规定内容并不明确,存在保护方式不足、立法位阶低等弊端,能够提供的地理标志侵权救济较为有限。例如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中,对于地理标志侵权行为处理,被侵权人举报侵权人,使其受到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查处,对其实施的制裁手段仅仅是行政处罚,而按照相关规定,被侵权人不能与侵权人进行直接交涉和提起诉讼要求对方赔偿,缺少相应的刑事处理措施。

二、我国地理标志法律的体系化完善路径

分析我国地理标志保护面临的多种问题能够发现,其与我国“两种模式,三套法律”应用管理现状有关。对此,完善我国地理标志相关保护法律规定,使其更加健全,贴合我国发展现状,需要重新建立我国的地理标志法律运行模式,对相互冲突的各项法律规定进行整合,推动地理标志法律体系化转变。

(一)从比较法角度分析

在全球范围内,各个国家及地区针对地理标志的立法保护存在较大差异,主要包括反不正当竞争保护、商标法保护规定以及专门法保护等法律保护模式,其保护路径又分为独立权利保护以及商标权利保护两种[1]。在这两种保护路径中,并未按照高低和优劣进行区分,重点是必须贴合国家自身的实际发展状况。通过分析这些保护做法、路径,有助于我国自身地理标志保护法律的完善,但不可完全照搬借鉴,应当结合我国实际发展国情,总结以往立法经验以及相关案例等,科学构建体系化法律保护模式。

(二)从国情角度分析

根据我国当前发展国情分析,在国家立法发展过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于2017年明确了地理标志知识产权性质,在此之后,颁布的各项地理标志相关保护法律具有上位法作为依据。虽然在《民法总则》中对于地理标志知识产权客体的保护措施没有明确规定,但为我国地理标志相关法律保护的完善奠定了坚实基础,为法律体系化路径明确方向,完善地理标志相应的民事权利法律保护措施。而在实际保护过程当中,分析当前庞大的地理标志数量以及相关历史侵权案件,能够发现,商标保护法律已成为我国地理标志发展当中保驾护航的角色。

(三)从法理角度分析

在法理层面进行分析,地理标志以符号的形式,用于市场以及商品来源识别,其与普通商标相仿,同样归属于商业性质的标记类的知识产权客体。从本质上讲,地理标志属于特殊性质的商标,但相比普通商标,地理标志所代表的商品比较特别,其具有浓郁的商品产地特有的自然、人文环境特性,同时拥有自身的独特性与普通商标的共性[2]。相关地理标志法律应当重视其独特性的保护,同时兼顾其与普通商标的共性保护。因此,商标法在地理标志保护当中具有重要意义。

(四)从法经济学角度分析

从法经济学层面进行分析探究,要健全我国地理标志相关法律保护体系,必须合理规划重塑各项制度的成本,制定合理的优选方案。通过实践表明,我国当前应用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尤其是商标法律制度在实际应用中,对地理标志保护效果显著[3]。因此,我国对于当前的相关地理标志保护法律的完善,应当将重心放在制度应用中存在的问题上,对其进行理顺与协调等,提高整体法律保护模式的完善性,而非单独消耗大量资金专项制定地理标志保护法。

(五)改造地理标志侵权救济制度

针对相关地理标志侵权行为救济制度的优化,包括判定标准以及侵权造成的损害赔偿标准,结合国内外地理标志相关侵权案件处理经验,对我国现行的地理标志保护法律规定进行完善,健全相关侵权救济制度。其中,针对地理标志名誉以及知名度的保护,可以借鉴国外相关商标保护法的经验、措施,从源头上直接增强地理标志的保护力度,在相关法律规定具体内容中,明确具有一定市场名誉和知名度的地理标志,在进行相关登记注册后,将直接受到商标名誉相关法律规定的保护,维护经营者权益[4]。另外一种方式则是继续应用我国当前的地理标志保护法律制度,但在实际内容中进行完善,针对具有较高市场知名度的地理标志,根据其独特的商标共性,在规定中明确其名誉标准保护措施,对于侵权行为,规定处理办法以及经营者被侵权后根据损失程度获得相应的侵权补偿。通过两种方式,健全我国地理标志侵权救济制度,保证地理标志能够稳定发展。

三、结论

伴随我国各个地区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对当地的开发程度,经济增长方式发生转变,包括农业经济现代化水平提高,现行的地理标志相关保护法律模式与我国的实际发展状况存在较多冲突,已无法满足利用地理标志实现国家或地区经济实力增长需求。对此,提高当前地理标志保护法律体系化程度,健全相关法律制度,提高保护力度,有助于树立国民地理标志自主知识产权意识,维护地理标志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进而推动地理标志带来经济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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