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 庄
(南京市溧水区交通运输局,江苏 南京 211200)
在对比例原则进行应用的过程中,首先应该对其应用的前提条件进行明确。在人类发展历史中在多个时期都以多种形式体现出了比例原则,同时比例原则也存在于税法和战争法当中。到了二十世纪比例原则才真正得到了确立。比例原则的内涵为:必须对相应的条件进行满足才能够具备足够的权力来干预民事主体权利,干预的过程必须达到预期的目标,并要尽可能地采用缓和的干预方法,这主要是为了避免过度干预的情况出现。由此可见在比例原则中最为关键的就是适度性原则,防止过度问题的发生[1]。所以也有一些专家将其称作为禁止过度,比例原则要对民事主体权利和公权力之间进行平衡,防止出现一些为达目的不择手段的情况。在进行比例原则实践时,主要将其应用在公共权力当中,会对私人权利的应用进行限制,从而对行政进行拘束,同时也会对立法形成拘束。从性质的角度上来看,最初的比例原则实行是为了对警察的权力进行限制,避免其对人们的日常生活带来负面影响,同时也是对民众权利的一种保护。从立法角度上来看,如果立法不符合适度性原则,那么就是违宪,不具备法律效力。从司法角度上来看,法官在案件审理时需要用到比例原则,尽可能不对民事基本权利进行限制,并要采取缓和的措施。如果不能明确立法者的价值判断,那么应该考虑选择伤害最小的方法。
对比例原则进行应用的最初目的在于对人们的基本权利进行保护,所以要讨论民法中比例原则的作用就必须结合民事权利和基本权利的关系来进行讨论。一些专家认为民事权利与基本权利之间的差距具有决定性,两者有着不同的义务主体,民事权利主要针对的是个人,主要考虑的是私人权利,而基本权利则完全相反,主要行使国家权力。同时,两者之间有着不同的应用范围,基本权利除了具备强制性之外也有着十分广泛的覆盖范围,在个人和民众之间有着不同的权利。虽然民事权利和基本权利之间存在着差异和不同的权利功能,但实际上两者之间有着很多的相似性,在内容上存在着交叉部分,例如都会对人格权利保护进行强调。在司法当中进行基本权利设置的主要目的就在于保护民众的尊严和自由,并在民事权利中对人权保护进行了强调,政府可能会通过立法来限制民众的基本权利,其中的价值观仍然是国家权力的规定范围,同时要尽可能地保护民众基本权利,可见两者在价值观上基本相同,基本权利实行不只是包括了防御国家公权的功能,也具备了客观规范价值的功能。民法不可能成立一个单独的体系,立法者要根据相关的规定来讨论私权应用,对权利的规定措施无法完成以某种目标为前提的规定,否则就违背了比例原则,那么就失去了法律效力。比例原则属于不成文的法律规定,对于比例原则的应用价值包含了民法等所有法律规定,实现了对法律统一的协调,因此在民法中应用比例原则不会存在阻碍。民法需要遵循宪法基本原则,在公共权力行使时需要遵循比例原则,保持足够的适度性。除了能够对国家权力使用权限进行合理规划之外,也能完善民事权利保障。如果国家权力行使中不符合适度性那么就是违反宪法。因此为了避免国家权力干涉私人权利,需要在民法中应用比例原则,这样的操作方法有着很强的实践功能。在实行时部分民法制度中已经包括了比例原则内涵,体现出了适度性原则。例如在对正当防卫进行判断时,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考虑[2]。
侵害性较小是必要性原则的主要特点也是最为温和的内容,具有极强的不可替代性。适当性原则是必要性原则的建立基础,它不仅能实现对公民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还表现了法律公正性,在对纠纷进行解决时因为这种特性使其能够符合人们的期望,对人民的侵害性最小。
适当性原则是在对解决对策进行选择时,需要确保其足够的恰当合理,并能够真正达到解决问题的目的。但在适当性原则的应用时需要站在司法者的角度,进而也就无法准确判断这种解决方法是否具备较强的目的性,严重影响目的的最终达成。因此,要在各项措施的实践过程中达成目的,民法法规规定需要对人民的实际问题进行切实的解决,保证民法的应用质量[3]。
这一原则也被称为均衡性或者相称性原则,在具体的应用过程中要确保形成权利和最终目的两者之间的比例性,要符合相应比例的划分,才能够确保目的达成的效果。在解决问题时,要从中找到最为便捷的方法,从而提升解决纠纷的效率。但狭义比例原则在应用过程中还存在着诸多问题,误差较大就是其中最为显著的问题,只有充分结合实际的问题纠纷情况才能在短时间内迅速解决民事纠纷。民法中比例原则主要适用于纠纷后果、价值取向、目的取向等方面,有效规范行政权力与行政行使之间的关系,建立了完善的比例原则适用体系,最终提升了问题解决的效果。
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具备行政强制规定或违法相关法律的合同都是无效的,这一规定存在一定的争议,这时可以利用比例原则来设置更加合理的方案。例如,相关法律明确规定:若承包方没有资质或资质不足,则其建设施工合同是无效的,但实际上绝大部分承包方都不具备相关的资质,如果一律视为无效那么可能会出现事与愿违的效果。所以在对这类事件进行判定时如果合同无效但竣工合格,则承包方只需根据合同内容来进行款项的支付。从而既承认了法律效应也保护了人们的合法权益[4]。
侵权法中规定了不会因为损害人的有意或者无意而改变损害赔偿责任,由损害人来承担全部的损失,如果不具备归责条件则无需赔偿。但在实施这一规定时有着较强的局限性,会忽视行为人的利益诉求,从而失去了价值取向平衡。在解决纠纷的过程中极易采取极端方式,因此,要在遵循比例原则的基础上依据行为人的过失程度来判断相关的责任标准,实现有效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与有效维护行为人自由之间的平衡,并能够让最终目的和责任承担之间形成平衡,最终达到解决纠纷和矛盾的效果。
禁治产制度是对特定成年人进行保护的制度,对于不具备法律行为能力或者具有精神障碍的人员要设定监护人。
如果不具备法律行为能力或者具有精神障碍的人员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其本身不需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这种规定本身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存在较大的局限性,无论是发病期还是缓解期的精神障碍人员都具备了理解和辨认事件的能力,所以具备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那么根据比例原则与精神障碍患者意识程度可以判定其法律责任而不是“一刀切”[5]。
总而言之,公众越来越关注比例原则,如何优化民法中比例原则的应用成了相关从业人员所要思考的关键课题。研究民法中比例原则的适用状况不仅能在一定程度上提升民法中比例原则的应用价值,为后续比例原则在民法中的应用奠定坚实的基础,还能极大地促进我国民法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