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久军
2020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系统阐述全面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在讲话中,“马锡五审判方式”作为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法治建设的代表性成就,被专门提及。对于新时代司法工作,马锡五审判方式的价值不仅仅在于其所体现出的人民司法的红色基因和优良传统,更在于其蕴含的司法观、方法论和工作模式的巨大指导和借鉴意义。本文在分析马锡五审判方式当代价值的基础之上,探讨了在人民法庭践行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契合性和工作方向,并对建设新时代马锡五式人民法庭提出了系统构想。
“马锡五审判方式”是陕甘宁边区时期,以马锡五同志为代表的边区优秀司法工作者在深入基层一线化解广大群众矛盾纠纷过程中形成的一种裁断方式。相关研究将其基本特点概括总结为:其一,从实际出发,深入基层群众进行细致调查研究,为客观公正裁判奠定基础;其二,走群众路线,将审判与调解相结合,关注群众的呼声,在司法中贯彻民主精神;其三,坚持原则,严格依法办事,始终遵守边区法制各项规定;其四,服务民众,诉讼手续简便利民。①参见张希坡:《马锡五审判方式是人民司法工作的一面旗帜》,载《人民法院报》2009年8月11日,第5版。从历史源流看,这一模式实质上体现的是陕甘宁边区探索和推进司法正规化建设的一项阶段性成果,并得到边区政府的高度肯定和大力推广。正如边区高等法院1944年报告所称:“这种新的方式,使摸索数年的新民主主义的司法制度,有了实际内容。”②刘全娥:《陕甘宁边区司法改革与“政法传统”的形成》,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127页。可以说这一模式是陕甘宁边区时期新民主主义司法制度改革的原生性创新,也是对中国共产党在陕甘宁边区时期司法工作导向和工作路线的集中反映。
诚然,“马锡五审判方式”的提出和应用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和实践环境,当代中国社会的政治制度、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已经迥然于陕甘宁边区时期,但是从社会结构、治理体系、基本规范、思维方式等方面进行整体衡量,当代中国社会尤其是基层乡村从本质上仍然为乡土社会。③参见高其才:《乡土社会中的人民法庭》,载《法律适用》2015年第6期。马锡五审判方式存在和适用的环境并未发生根本性变革。在我们大力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当下,马锡五审判方式包含的司法精神仍然具有重要指导意义。继承和发扬马锡五审判方式,就需要回归原点进行“寻根”和“溯源”,并结合当下,对其时代价值进行归纳和引申。
作为一种司法观,政治性、人民性、法律性均在马锡五审判方式中得到体现。其中,鲜明的人民性是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突出特征。
1.政治性在马锡五审判方式中的体现。回溯陕甘宁边区司法改革历程,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始终是边区司法制度进步的原动力,为司法进步提供了孕育、发展的环境和条件,更是其刚性约束。④参见程汝竹:《论依法治国条件下党与司法的关系》,载《政治与法律》2001年第4期。虽然在相关理论研究中并未明确提出,但政治性始终是马锡五审判方式中不言自明且不可或缺的首要导向。这一导向在实践中具体体现在:陕甘宁边区司法工作始终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之下,其重心始终服务于抗日战争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不断发展变化的革命的现实需要;在与同级人民政府的关系上,各级司法机关是同级政府的组成部分,地区专员兼任分庭庭长,县长兼任司法处处长。⑤参见马锡五:《新民主主义革命阶段中陕甘宁边区人民司法工作》,载《政法研究》1955年第1期。
2.人民性在马锡五审判方式中的凸显。陕甘宁边区司法制度产生于与国民政府争夺司法独立性的斗争过程中,强调人民性是边区司法获得正当性的需要,同时也是对边区社会实际和基层人民群众司法诉求的深切回应。马锡五强调:革命的司法工作者,必须面向群众,征询群众的意见,倾听群众的呼声,设身处地地体会群众的感情与要求。①参见薛剑祥:《董必武人民司法观与马锡五精神的当代践行》,载孙婉钟等主编:《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文集(第十四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305页。具体体现在对人民群众主体地位的尊重,对人民群众现实需求的深度关切,特别是主张司法工作者以一种主动服务而非被动中立的姿态去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实践中,强调简便、平等、解决当事人实际问题的边区司法模式与“官老爷”生搬硬套《六法全书》的国统区司法模式形成了鲜明比照,使陕甘宁边区司法制度真正获得了人民群众的认可和拥戴。因此,鲜明的人民性是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突出特性。
3.法律性在马锡五审判方式中的体现。马锡五强调:“奉公守法是每个革命者应有的高尚品质……我们要做公正的裁判员,要用自己的奉公守法来惩治别人的不奉公守法,教育与改造别人奉公守法。”②张希坡:《马锡五与马锡五审判方式》,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196页。即使在边区法律体系不甚完善的时期,马锡五在办案过程中仍然认真执行公开审判、辩护原则、上诉制度和案件复核等各项边区诉讼原则和制度,始终保持对司法人员的监管和规范不放松,确保司法行为不脱离法律制度的约束。
司法的政治性、人民性、法律性在这其中是相互统一的,法律是党的政策的具体化、条文化,坚守法律性要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决案件,其实质是贯彻党的意志并体现人民性。因此,马锡五审判方式所体现的司法观可归纳为以政治性为根本、以法律性为支撑,同时,人民性得到突出彰显。
马锡五审判方式体现的这一价值导向是与习近平法治思想所强调的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全面推进公正司法等原则要求相吻合的,时至今日仍然值得深入继承和大力倡导。坚持党的领导、保持队伍的忠诚可靠是司法工作不容动摇的首要任务,强化对司法人员裁量权的规范和约束是司法规范化建设始终不变的主题,尤其要坚持一切司法工作都以人民为旨归,工作的定位聚焦于满足人民群众现实司法需求,工作的路径不能脱离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实践,工作的成效由人民群众来评判。要杜绝背离国情民情的司法工作方法,避免因没有为群众着想或考虑群众需要、司法裁决不能使群众信服和满意,从而限制削弱司法的公信力等一系列问题。③参见朱继萍:《马锡五关于司法的政治性与法律性之法治思想及其借鉴》,载《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6期。
1.在办案过程贯彻落实群众路线。1949年5月,马锡五在延安大学作报告时强调:“办案要走群众路线,如果离开群众,任何所谓‘天才家’也不可能把工作做好。”④张希坡:《马锡五与马锡五审判方式》,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46页。从方法论的维度,马锡五开展审判工作的主要方式即是注重探查案件事实深入群众,到一线和现场,通过对当事人和周围群众的直接调查探究案件事实和背景情况;注重纠纷化解依靠群众,强调与当事人平等对话,通过发动调解、深入沟通、教育引导等手段,动员和利用人民群众的力量推动纠纷化解;注重用群众的观点思考问题,将社情民意合理引入裁判,在司法的目的、过程、形式、效果等方面回应民意,促进司法理性和乡土特点的统一。
在社会转型期矛盾纠纷激增且构成愈见复杂的当下,法院在化解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中不可能“包打天下”,在部分复杂纠纷调处上更不可能“单打独斗”。司法工作没有群众的参与、支持和认同,职能作用将难以充分发挥。在司法工作中践行群众路线,一是要在司法的功能设定上更加强调服务职能,突出对经济社会发展现状的回应性;二是要在案件审理和结果呈现上突出当事人主体地位,善于发掘群众智慧、尊重群众意愿。
2.在办案过程中坚持实事求是。马锡五反对机械的当事人主义,在案件审理方式上,倡导法官当走出法庭,进行必要的案情调查,竭力查明案件客观真实情况;在司法程序上,从满足人民群众实际司法需求出发,主张手续灵活、简便,以适应边区群众诉讼能力低下、经济负担能力差的现实情况;在工作定位上,追求矛盾纠纷的实质性化解,实行就地审判,畅通多样化的纠纷解决渠道,引导当事人在充分沟通的基础上选择适当的纠纷解决方式,寻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创设出“查明案件事实、听取群众意见、形成解决方案、说服当事人接受”的办案流程。
经过数十年的司法正规化建设,人民法院审判程序和审判管理制度体系已经高度完备,但是,立足于落实“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工作要求,马锡五审判方式中坚持的实事求是的工作方法仍然值得继承和创新。一是要高度重视案件的个案差异性,在严格遵守法律程序性规定的前提下,穷尽审判方法,因案制宜地查明案件事实,满足当事人司法需求。二是要高度重视矛盾纠纷的实质性化解、合法权益的妥善保障、社会关系的有效修复、胜诉权益切实的兑现等目标,广泛采用审判、调解、社会力量联动化解等各种形式,达成案结事了的最终目标,使司法办案让人民群众“可感知”“能接受”。
结合前述分析,从具象的司法实践方法维度,马锡五审判方式可以总结为“坚持党的领导”“就地化解矛盾”“手续简便利民”“依靠群众办案”“严格奉公守法”五项工作模式。
1.强调“坚持党的领导”的政治建设模式。马锡五指出,陕甘宁边区法律的特点首先强调的是其阶级性。他在1949年《关于司法工作几个问题的报告》中强调,为了使法律服务于政治的考量,司法工作人员首先要提高自己的理论知识、政策知识,然后才是法律知识与工作知识水平。鲜明地将司法干部的政治素养和政治忠诚摆在各项能力要求之前。虽然当代司法工作面临的社会结构、政策形势相较于陕甘宁边区时期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但是强化队伍的政治建设仍然是开展好司法工作的首要前提,是必须传承和发扬的“红色基因”。
2.强调“就地化解矛盾”的社会治理模式。马锡五在办案中注重调解与审判相结合,借助舆论和道德伦理的力量处理案件。同时,采取就地审判、巡回审判、公审、陪审员等形式,吸收群众参与审判,听取群众意见,判决结果往往先在群众中酝酿,当大多数人取得一致认识后再作出判决,法官主要发挥引导、保障等“后台”作用,案件的处理结果更容易被当事人所接受。这一模式为人民法庭参与社会治理指明了切入点。当前,人民调解、行业调解等非诉解纷模式逐步成熟完善,发扬调判结合的司法传统的条件更加完备,尤其需要人民法院提升多元联动的统筹引导能力和法治保障水平,真正把群众自治与法治手段、法治思维相结合,把法律与道德相结合,把法律规定与乡规民约相结合,使司法的治理功能得到进一步延伸。
3.强调“手续简便利民”的司法服务模式。马锡五在司法办案中注重简化诉讼程序,推广免收诉讼费、口头起诉等便民政策,是基于对当时底层人民群众诉讼能力低下的社会现状的考虑;开展巡回审判、就地审判等措施,是立足于边区交通闭塞、群众打官司难的现实情况,在实践技术层面对诉讼程序进行灵活简化和创新。在当代践行马锡五审判的司法便民传统,固然要坚持巡回审判等便民工作措施,但更主要的是要继承和发扬马锡五一切从人民群众利益出发、回应群众忧盼的服务理念,确保服务功能设置围绕群众需求,服务项目设计贴合基层生产生活实际,真正为当事人提供务实管用、丰富便捷的司法服务。
4.强调“依靠群众办案”的审判工作模式。马锡五主张从实际出发,到基层群众中间进行细致深入的调查研究,以此作为裁判基础。比如他经常采取“谈话方式”审理案件,法官与当事人围坐在一起,用拉家常的语气探寻案件事实,寻求纠纷解决方案。①参见汪世荣:《论马锡五的司法公正思想》,载《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报)》2017年第2期。当前司法实践中,对于这一工作模式亦有一定继承。围绕部分确难查清、且确有必要的案件事实,法官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依职权主动启动调查程序,查清案件事实。同时要注意到,这一工作模式背后所体现的群众工作能力和工作方法是更加值得继承和发扬的要点。马锡五强调:“要把案情的始末与因果得到透彻的了解,并不是轻而易举的事情,必须多方调查,周密思考、研究、判断……司法干部必须有宽大的胸怀,冷静的头脑和艰苦的作风。”②张希坡:《马锡五与马锡五审判方式》,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191页。培养与群众打交道,探究当事人真实心思和案件信息的能力,从一线汲取群众智慧,通过群众工作能力与审判专业能力相结合,严格依据法律原则得出案件结论,正是马锡五能够成为“马青天”的关键所在。
5.强调“严格奉公守法”的审判管理模式。马锡五在办案过程中,严格遵守政策法律规定,善于在掌握法律精神实质的基础上作出判决,严禁逼供信,坚决纠正各类司法不规范错误现象,并以能否严格依照边区法令办案作为考察司法人员的重要标准。在条件简陋、形势动荡的革命战争年代,马锡五能够坚持原则,对规范司法行为常抓不懈,这种管理理念尤其值得在当代司法规范化建设中加以贯彻和发扬。
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和组成部分,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审判权,处在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线、化解矛盾纠纷的最前沿。站在“两个一百年”的历史交汇点,人民法庭面临的形势任务发生了新的变化。“十四五”时期,做好新时代人民法庭工作是司法服务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基础工程,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必然要求,是加强和创新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抓手,是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重要举措,是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的基础环节。做好新时代人民法庭工作,需要更加深刻地领会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体现的新特征新要求,把握形势、融入大局,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彰显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在基层的优越性;需要更加准确地把握新时代乡村区域发展变化,扎根基层、弘扬人民司法优良传统,依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推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建设,为乡村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提供司法保障;需要更加严格地落实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的任务要求,围绕2035年基本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一目标,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推动基层司法制度尽快完善定型。因此,无论从属性特征还是从新时代肩负的任务使命来看,人民法庭都是当前践行马锡五审判方式的最佳“试验田”。
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度推进,各地法院往往在资源配置和办案流程上将人民法庭纳入法院整体规划,在一些情况下不能有效处理便于当事人诉讼与依法独立高效行使审判权两者之间关系,由此导致对人民法庭的职能定位出现偏差。具体表现在:一是法庭在功能定位上出现同质化倾向。人民法庭与机关业务庭室之间的职能界限一定程度上出现模糊,个别法院甚至将人民法庭职能定位为本院快审团队。二是法庭职能配置存在单一化倾向。部分法庭执行团队配置欠缺,全流程网上办案工作铺开后,法庭辅助立案力量配置不到位,不能为当事人提供全流程、全方位、全时段的诉讼服务。三是法庭力量配置出现削弱化倾向。法官助理、书记员、法警等辅助人员配备严重不足,有的人民法庭辖区面积过大,存在人民法庭数量少、布局不合理的情况,群众仍然面临打官司难的问题。以Z市南部山区为例,平均每个人民法庭管辖3-4个镇约400平方公里、近16万人口,有的群众到法庭应诉需绕行30多公里山路。四是“两便”职能履行存在表面化倾向。在法庭案件繁简分流、流程环节衔接等方面标准不统一,有的法庭将案件割裂为不同的环节,让当事人围着程序转,多次跑腿、跑多个部门;法律咨询、风险评估、诉讼业务就地办理等服务项目的质量和标准相较群众实际需求还有一定距离。以Z市Y县为例,全县近58万人口,手机(包含非智能老年机)保有总量尚不足50万台,如果单纯依靠信息化建设手段则无法确保诉讼服务的普惠和均等。
马锡五审判方式坚持的人民性的价值导向与人民法庭“三个面向”和“两便”的工作原则高度契合,有利于进一步明确人民法庭的功能定位,即不论工作形势怎样变迁,人民法庭职能作用的发挥始终立足于服务本辖区基层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维护辖区经济社会稳定。通过践行“手续简便利民”的司法服务模式,进一步明确人民法庭的职能配置和诉讼服务标准,发挥人民法庭贴近基层、贴近群众的地域优势,实现对便于当事人诉讼与依法独立公正高效行使审判权两方面目标的均衡兼顾。
人民法庭扎根基层一线,在构建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中担负着不可替代的重要职责。当前,人民法庭工作在一定情况下存在无法有效处理执法办案和参与基层社会治理之间关系的问题,参与社会治理的效能受到限制。具体表现在:一是法庭在社会治理中的角色不明。随着司法改革深度推进,作为人民法院派出机构的人民法庭,已在业务上与当地党委政府自动剥离而单独存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对人民法庭参与社会治理工作的职能定位不清晰。一方面部分人民法庭存在担心案件“引流倒灌”的顾虑,对参与治理的积极性不强;另一方面部分驻地党委政府对诉源治理工作重视不够,仍然存在有纠纷找法院的习惯性思维,不能有效发挥统揽和主导作用。二是法庭参与社会治理的职能路径不清晰。在以案件数量和审判质效为考核主要指标的双重压力下,人民法庭无力从事走访群众、巡回办案、指导调解等工作,陷入“受理案件、坐堂办案、关门办案”①宋世旭、李红伟、王黎明:《社会背景变迁与人民法庭之职能重塑》,载《第八届中部崛起法治论坛论文集》,第38页。的困境之中。加之人民调解委员会与人民法庭隶属不同系统管理,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逐渐流于形式。三是与非诉解纷力量的协作效果不理想。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等组织形式化、职能虚无化,责任落实和考核机制不够到位,万人成诉率、无讼社区等考核体系尚在健全当中,在人民法庭向非诉端分流纠纷以及寻求矛盾纠纷联动化解的过程中,存在接受部门不主动、调解人员不积极、化解效果不理想的问题,在个别诉前调解流程中甚至需要法庭法官、法官助理倒挂支援调解员完成大部分任务,多方联动的社会治理格局还没有真正形成。
马锡五强调,司法任务是广义的、多方向性的、主动的,而不是不告不理的、被动的。立足于践行马锡五审判方式,通过树牢司法的政治性导向和实事求是的工作路线,有利于引导人民法庭紧紧依靠党的领导,肩负起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政治责任;通过强调追求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而不是以办案多寡论英雄的工作评价标准,有利于推动将基层司法工作力量和重点转移到参与社会治理上来。通过践行依靠群众的工作路线和“就地化解矛盾”的社会治理模式,能够进一步明确人民法庭参与社会治理的工作路径,将工作重心明确放在引导、保障职能的发挥上,提升基层自治水平,促进共建共治共享治理格局的形成,实现对执法办案和参与基层社会治理两个重点的均衡兼顾。
当前,机械司法问题在人民法庭司法办案的实践中仍然不同程度存在,无法有效处理司法服务大众化和审判工作专业化之间的关系,导致基层司法效果受到限制。具体表现在:一是矛盾纠纷多发,近年来人民法庭受理的案件数始终保持高位区间,且矛盾纠纷呈现出复杂化趋势,除了传统婚姻家庭、继承、邻里纠纷,因城镇化建设引起的不动产纠纷、因高利放贷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等农村新类型纠纷频出,涉及的社会关系复杂,且矛盾易于激化,对基层司法能力提出更大挑战。二是基层干警群众工作能力不足,有的法庭干警反映,法言法语群众听不懂,案件裁判结果群众难接受,存在调查取证难、交流沟通难、纠纷调解难、服判息诉难等问题。
通过践行马锡五“依靠群众办案”的审判工作模式,能够有效处理司法服务大众化和审判工作专业化之间的关系,以群众工作能力建设为突破提升基层司法能力,以人民群众听得懂、看得见、易接受的方式来开展工作,既积极主动适应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又尊重审判规律,恪守程序规则和必要的司法礼仪,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确保每一个案件实体公平、程序公正。
当前,受限于司法能力、管理制度等因素,人民法庭在队伍管理等方面还存在一些短板,不能有效处理工作任务和队伍建设之间的关系。具体表现在人民法庭审判管理精准性还不够。以Z市为例,2020年,全市人民法庭一审服判息诉率90.05%,但个别法庭一审服判息诉率相较全市水平仍然低出14.72个百分点;结案率最高的法庭与最低的法庭相差16.96个百分点;与民事诉讼案件逐年增长的趋势相比,人民法庭办理案件保持了相对稳定的状态,但在整体民事诉讼案件中的占比呈现下降态势,反映出法庭司法效能尚没有完全激发出来。
马锡五审判方式坚持的法律性工作导向有利于强化对人民法庭司法规范化建设的宏观指引。通过践行“严格奉公守法”的审判管理模式,有助于健全贴合人民法庭办公办案特点的管理模式,严格限制基层司法权运行,健全新型审判团队建设,提高管理效率和工作效率,妥善处理工作任务和队伍建设之间的关系。
在人民法庭工作中践行马锡五审判方式,就是要充分领会和把握其中蕴含的“坚持党的领导、就地化解矛盾、手续简便利民、依靠群众办案、严格奉公守法”的精神内核,突出法庭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法律性,践行群众路线、事实求是的司法方法论,贴合法庭工作实际健全法庭政治建设、参与社会治理、司法服务、司法能力建设、审判管理等方面的工作模式,打造党建统领式、治理多元式、服务一站式、专群结合式、监管规范式的新时代马锡五式人民法庭。
强化法庭政治建设,应突出人民法庭的基层政权组织属性,将队伍的政治素养、司法作风建设摆在法庭建设的首要位置,积极营造“以党建带队建促审判”良性态势。
1.强化法庭队伍政治素养建设。做深做实人民法庭理想信念教育,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不断增强基层司法队伍“两个维护”的政治自觉。建立完善与党委政府良性沟通协调机制,把法庭司法实践积极融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注重案件审理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确保法庭工作始终不脱离于党的乡村治理和社会治理工作大局。
2.弘扬人民司法优良传统。开展马锡五司法精神“大学习、大讨论、大调研”活动,教育引导干警进一步增强制度自信、传承红色基因。推进法庭队伍教育整顿,彻底根除群众诟病的司法不亲、不正、不廉问题。注重实践锻炼,开展“法官在身边”活动,践行“蹲一点、办一片,走一线、办一串”的工作方法,解决队伍中存在的“群众观点过时、群众工作不实、群众经验不多”问题。
3.落实基层组织力提升计划。坚持“支部建在庭上”,强化人民法庭党的组织建设,落实院领导参加人民法庭组织生活制度,发挥支部堡垒政治核心作用。坚持“品牌亮在基层”,吸纳本地红色资源优势,开展特色主题活动,将基层党建优势转化为工作实效。坚持“党建推动审判”,强化“融治理、融主业、融便民、融改革、融队伍”五融工作,切实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到每一个司法案件中。
健全人民法庭参与社会治理模式,应承继深入群众、依靠群众的司法工作路线,明确人民法庭在社会治理工作体系中的定位,突出引导、保障、支持的职能作用,确定工作切入点。
1.推动党委领导下的社会治理工作格局建设。传承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充分依托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核心优势,凝聚各方合力,推进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多元联动、司法保障的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注重发挥考核的导向作用,积极推进“无讼村居”创建,推动将乡镇万人成讼率、先行调解率、委派调解率、诉讼调解率等纳入诉源治理考核评价体系,尤其要推动将法院端的诉源数据导入考核依据,以引导形成纠纷化解“分层过滤、诉调对接、法院断后”工作局面。
2.健全诉非联动渠道。把对人民群众主体地位的尊重落实为对村居、社会组织、调解组织等非诉解纷力量的充分动员和协同。发挥人民法庭在参与诉源治理中统筹协调、承上启下的作用,推动建立人民法庭与镇办村居联动、与职能部门联合、与行业组织联处、与社会力量联建的“四联”工作机制,实行属地纠纷镇村调、专业纠纷行业调、重大纠纷联动调的条块结合调解模式,推动信访、调解、仲裁、公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实现源头“联动防讼”,诉前“联治减讼”,诉中“联调化讼”,诉后“联合息讼”。
3.明确法院职能作用。将法庭参与社会治理的重点放在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上,充分发挥人民法庭分流化解、培训指导、裁判保障、司法建议、普法教育职能优势,助力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和前端化解。实行互助共建与培训指导相结合,推动法庭干警和综治网格员双融合,审判业务和网格治理双融合,通过联动调解、定期座谈等方式,加强对村规民约、居民公约、行业规章的审查,倡导“百姓说事、乡贤说理、法官说法”,激活基层群防群治效能。实行个案示范与整体化解结合,推进重点类案板块联治,围绕物业、房屋买卖等辖区涉众型类案纠纷、潜在纠纷实行板块治理,依托隐患预警、司法建议、现场协调等形式,推动行业主管部门提前介入联动调处,将类案纠纷化解在诉前。实行以案释法与普法教育结合,围绕民法典主题,选取婚姻家事、邻里纠纷,以及换届选举、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中的典型案例,通过巡回审判、庭审直播等形式,提高基层群众学法、守法、用法能力,提升基层自治能力和自治水平。
提升法庭诉讼服务效能,应突出将群众满意度作为司法服务的评判指标,全力贴近群众、回应群众诉求,确保服务项目的普惠、均等和实效性,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多元司法需求。
1.以便民为导向完善法庭布局。遵循内涵式、集约化的发展思路,在人民法庭布局上紧贴党委中心工作和区域规划需求,兼顾当地的地理分布、城乡发展水平、交通区位、以及基层法院的人员编制、经费状况,区分“乡镇”和“城区”,兼顾“综合性”和“专业性”,在城区、重点生态区域探索建设少、道路交通事故、环境资源等专业化法庭,实现司法服务均衡覆盖。大幅度推进诉讼服务资源下沉,依托人民法庭、乡镇综治中心、重点村居园区,设立具备远程视频连线和网络资源在线点播功能的便民联系点,提供24小时网上自助点单式服务,从线下、线上两个维度最大限度为人民群众提供司法便利。
2.完善“全科门诊”式法庭职能配置。加强人民法庭诉讼服务站建设,实行与机关诉讼服务中心一体化管理,确保服务的标准化。推进法院执行部门设立法庭案件执行团队的相关探索,传唤、调查当事人等执行事项可以就近到法庭办理;对于由人民法庭执行更加方便当事人的案件,可以试行由执行局派驻执行组等方式构建法庭直接执行机制,推动诉讼服务重心向基层下移,让当事人利益在家门口得到实现。
3.强化法庭“一门清”式服务理念。完善人民法庭网上立案、网上查询等自助服务设施,为当事人提供或协助办理咨询指导、风险评估、网上立案、鉴定保全、缴费退费、申请执行等全方位诉讼服务。突出“一站集成”的全流程理念,实行诉前调解、审查立案、程序转换、案件移送等流程环节一站办理,内部流转,避免当事人跟着案件流程转。
人民法庭审判工作和司法能力建设,应以群众工作能力为突破,通过践行实事求是的司法工作路线,实现群众工作能力与审判专业能力有机结合,确保司法办案群众听得懂、看得见、易接受,将司法的人民性体现到法庭工作实践中。
1.树立“调解为主、速裁补充、精审兜底”的办案理念。把调解作为化解纠纷的主要手段,贯穿纠纷处理全过程,尤其是对首次提起的离婚纠纷和抚养、赡养等特定纠纷实行调解前置,加大调解率考核权重,强化全员参与,切实提高调解成功率。把驻村法律顾问、网格员、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引入调解,发挥基层群众人熟地熟情况熟的优势,坚持诉前委派调解与诉中委托调解相结合,提高调解工作整体合力。提倡在调解协议中运用督促和担保履行条款,增强对柔性调解的刚性约束,提高调解协议自动履行率。突出自愿原则,坚持调判结合,能调则调、当判则判,杜绝强迫调解、硬性调解情况发生。完善人民法庭速裁和精审团队设置,为精审案件明确划定比例,确保人民法庭大多数矛盾纠纷依靠调解、速裁快审手段化解。
2.坚持实事求是的审判作风。倡导调查研究的工作方法,对群众关心关注、事实争议较大的案件,到案发地现场走访调查、听取群众意见、掌握一手材料,找准化解纠纷的突破口。注重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职能作用发挥,把握“不悖公序良俗”的基本原则,坚持分清是非、不和稀泥,坚决防止“谁闹谁有理”“谁伤谁有理”,让司法裁判最大限度兼顾天理、国法、人情,更有力量、更有是非,更贴近人民群众朴素情感。
3.强化群众工作能力建设。以培养群众工作能力作为法庭干警的必修课,推动一线岗位锻炼,着力提升法庭干警尤其是年轻干警熟练掌握听懂善用乡音土语的能力、引导和掌控谈话节奏的能力、探究乡土人情和案件背景情况的能力、与基层干部打交道的能力,做到能说群众听得懂的话语、能讲群众可接受的道理、能找到群众可信服的解纷助手、能摸清当事人的真实心思。以对裁判的辩法析理作为法庭干警的基础课,针对争议焦点开展法律释明,针对感情堵点做好心理疏导,针对纠纷痛点强化回访沟通,让群众真正信服裁判、信任法官、信赖司法。以对纠纷的实质解决作为法庭干警的专业课,摒弃“就案办案”“机械办案”思维,不仅要裁判结案,更要事了人和,切实解决当事人的实际问题。
推进基层司法规范化建设,应立足于法庭工作的个性化特点,通过彰显司法工作的法律性导向,提高人员管理效能和工作效率。
1.推动审判管理系统化。把握好法庭庭长这一核心,法庭庭长要在人民法庭内部审判管理体系中发挥核心职能作用,赋予法庭庭长更高的管理权能和工作要求,督促法庭庭长肩负起厘清团队内部成员分工定位、规范协调内部流程运转、把关推动涉众型重大敏感案件化解等管理职责,保证人民法庭管理效能。把握好审判业务指导机制这一保障,确立机关民事审判庭抓总体业务指导,机关立案信访、商事审判、执行工作等部门对口分类指导的条块化业务指导模式。把握好法庭审判流程节点管控这一总抓手,严格诉讼程序节点管控,严把裁判文书质量,加强案件评查监督,落实错案责任追究,守住案件质量生命线。
2.推动考核评估个性化。在将人民法庭质效纳入法院整体质效体系管理的同时,探索建立区别于机关科室、符合人民法庭特点和规律的绩效考评机制,突出收案增幅、调解率指标考核权重,鼓励诉源减量、多元化解、就地解决。落实组织观摩交流、现场点评、定期通报、回访调查等考评督导模式,将考评结果作为评先树优、考核表彰的重要评判依据,加强“正向激励+反向倒逼”,不断深化建设成效。
3.推动审判权监管立体化。针对人民法庭远离院机关、地点分散的特点,拓展多元化的审判权监督渠道,落实庭审观察员、廉政监督员等制度,强化审判信息公开,推进网上庭审直播,让群众充分了解司法、参与司法、监督司法。聚焦重点案件、重点环节、重点事项,细化多形态监督措施,开展案件评查、节点督查、责任倒查、作风纠查,保证案件质量。聚焦重点环节,一体落实法院党组主体责任、纪检监察监督责任、人民法庭直接责任,严格多层次监督责任,健全“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监督体系。
鲜明的人民性导向、坚定不移走依靠群众、实事求是的司法工作路线是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精神内核所在。继承马锡五审判方式不能舍本求末,不能拘泥于对其外在表现形式的僵化模仿,必须因时、因地、因案制宜,结合具体的审判执行实践,推动制度创新,才能真正赋予马锡五审判方式以时代生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