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武 黄琳
(长沙理工大学体育学院 湖南长沙 410114)
自新中国建立以来,我国竞技体育发展飞速,并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但兴奋剂问题始终是阻碍竞技体育事业健康发展的“顽疾”。运动员涉兴奋剂事件在我国竞技体育发展历程中留下了的惨痛教训,集中暴露了我国反兴奋剂工作中一系列亟须解决的问题[1],其重中之重是当前国内应对国际反兴奋剂诉讼专业人才因综合素养与能力不足而造成的严重短缺问题。我国的反兴奋剂工作起步较晚,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先后制定和出台了多项反兴奋剂法律规范性文件,逐步建立了完善的反兴奋剂政策体系。但竞技体育反兴奋剂工作涉及教育学、法学、医学、社会学等众多学科领域[2],而我国反兴奋剂研究基础薄弱,任何单一学科人才远远不足以胜任这一重任,亟待开展竞技体育反兴奋剂专业人才的多学科融合培养,从而为我国竞技体育反兴奋剂工作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快速实现竞技体育强国梦。
世界反兴奋剂机构(WADA)自成立以来一直都是反兴奋剂事业的中流砥柱,当前在全球英语语境下,英语自然奠定了其在国际反兴奋剂领域无可撼动的话语权。努力提升汉语在国际反兴奋剂法规的制定和解释等方面的话语权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当务之急是加强竞技体育反兴奋剂外语翻译人才的融合培养。
由于法律术语翻译需要具备法理理解思维及法律表达自身的习惯句法,致使法律的准确翻译极难。国际反兴奋剂法规语言具有突出的独有特征,其术语翻译的法理式理解、规范化和标准化自成体系,不仅需要翻译人员进行长时间的系统研究、对译和比较,更离不开语言和法律复合型人才的双语智慧的发挥和创新。反兴奋剂法规翻译绝不等同于普通语言翻译,任何译者性格特点的流露都可能造成译文内容的不准确,造成反兴奋剂规则出现国内外的差异,只有具备极强法律和语言等专业知识融合能力,建立统一的、科学的反兴奋剂法规翻译机制,才能完成。
我国竞技体育人才大多外语语言翻译能力与法律知识都相对比较薄弱,而英语人才虽然语言文献专业功底深厚,却缺乏法律专业知识的系统学习,更极少涉猎国际反兴奋剂法,难以读懂动长则达百页甚至上千页的反兴奋剂法律原文及诉讼书;而受制于英语语言能力较弱,法律专业人才也极难完全胜任反兴奋剂法规的相关翻译工作。特别是我国的翻译理论几乎全部是语言文学的翻译研究,反兴奋剂法律翻译相关教学理论研究严重不足,对竞技体育反兴奋剂法规英语翻译教学及其机制的研究,极少有人涉足。但是统一化与全球化、国内规则与国际规则衔接是竞技体育反兴奋剂发展的必然趋势,因此,加强反兴奋剂外语翻译人才的融合培养,是保障我国竞技体育健康发展的首要工作。
在全球法律治理的背景下,原有的国内、国际二元化法律秩序体系界限被突破,通过CAS的实践支持,当今全球体育治理形成了“第三类法律秩序”多元主义的法律自治。但政治化影响无处不在,当前全球体育治理还处在多元主体参与的无序、不透明进程中,世界各国民主参与的意愿无法实现。特别是相对于运动员来说,国际体育组织往往处于绝对支配地位,治理规制广泛缺失运动员主体的参与,导致国际体育组织治理中存在普遍公认的利益冲突、治理失效问题,运动员主体的平等权利更无法实现[3]。WADA长期以来一直彰显与强化的权威性,旨在稳定世界反兴奋剂工作的基本秩序,但在检测程序等具体操作程序中难免存在一定的问题:FINA 和运动员对于检测现场到底发生了什么、为什么会发生及将会产生什么后果,二者竟然给出了完全不同的解释。着眼于未来,尊重人权、保护私权是全球体育治理的法治潮流,要想在反兴奋剂领域实现国际体育规则刚性程序的权威性与运动员权利保护的平衡,确实有改革完善之必要。一是反兴奋剂制度的权威性与道德性如何维护;二是运动员的人身权、名誉权、救济权等如何维护;三是体育规则上升到法律规则时,其程序权威和运动员个人权利如何平衡。尽管现有的国际反兴奋剂规则还存在诸多需要改进的地方,但在变更之前运动员具有遵照规则随时接受检测的义务,而不具有拒检的权利。认真研究国际反兴奋剂法,以研究成果和亲身实践促进反兴奋剂相关法规建设与完善,提高国际体育组织自身治理能力,这才是保障我国运动员权利的根本之策。
目前,由于我国律师普遍对反兴奋剂等体育法的专注度和专业度不强,针对反兴奋剂案高端、涉外、影响大、传播广但小众的特点,相关专家一致认为,只有通过反兴奋剂法学人才的融合培养,才能让我国律师在相关国际反兴奋剂法律服务中真正发挥重要作用。反兴奋剂法学人才融合培养路径为:首先,在大学推广国际体坛反兴奋剂法律大事件教育,扩大与提高体育法的关注度;其次,加强律师体育法专业综合素养的培养,提高律师的专业要求,不仅要熟悉体育法律条文,也要熟悉运动项目本身与项目规则;第三,搭建国际、国内交流机制与平台,组织律师进行相关业务培训及研讨;第四,建立全国律师协会体育法律服务小组与体育法律专家库,通过相应的联席机制将不同运动项目的律师库与不同运动项目的协会对接起来,一方面让律师熟悉运动项目,另一方面有需求的运动员可以通过协会联系律师。
由于饮食中的兴奋剂成分极易造成兴奋剂阳性问题,经过统计,近年来有相当比例事件是由此造成的,因此,加强运动员自我防范意识,避免“误食”兴奋剂事件的发生,已成为反兴奋剂工作领域的重要任务[4]。作为特殊群体,运动员的饮食要求与一般人也不一样,国内外学者日益关注如何通过饮食营养来提高运动员的运动能力,而科学的运动膳食是保障运动员生理、身体机能,以及拥有良好健康状态和运动能力的基础。作为身体营养供给需求的关键来源,一日三餐是不可或缺的,而市场上的食品种类繁多,质量参差不齐,尤其是肉食品类更是鱼龙混杂,有相当部分肉食品含有一定兴奋剂成分。2015 年,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中心对市场上291 份肉食品进行了抽样检测,共检出了32例阳性,阳性比率高达10.99%,检测结果令人担忧。
因此,竞技体育营养师不仅应明确认识各类运动项目的营养需求特点,并根据这些需求特点严格制订膳食方案,满足运动员体能消耗所需营养补给,同时应具有防范食源性兴奋剂意识与知识,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科学制定、调整运动员的膳食构成;严格按照反兴奋剂相关规定使用相关营养品,不乱与他人共用营养品;对运动营养与兴奋剂的模糊边界具有专业水准的防范意识与甄别、检测能力。
由于长期进行高强度的训练与比赛,每个运动员几乎不可避免运动伤病,而许多常见药品中都含有兴奋剂成分,以致运动员因误服药品而造成的兴奋剂检测不达标的事件常常发生。特别在我国,因部分中药的成分很难明确,难以确知是否含有反兴奋剂违禁成分,常常使运动员在使用时防不胜防,随着检验技术的进步,有更多的中药被验证含有违禁成分,使得谈“中药色变”,一度发展成运动员不得使用中药[5]。
因此,竞技体育运动员的用药需要专业医药人员的指点与帮助:(1)在咨询或在队医的直接指导下用药,用药时一定要明确使用的药物成分,而不要自己随便买药使用,因为有些药品在标签上并没有具体标明违禁药物成分;(2)运动员用药前必须查询,一是通过国家体育总局运动医学研究所编撰的《运动员常用治疗药物使用指南》进行查询;二是咨询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中心治疗用药豁免中心的工作人员进行查询;(3)不可与他人共用同一药物,因为随着运动项目或运动竞赛时间的变化,即使是同种病症对药物的使用要求也可能不一样,从而引发不同的结果;(4)因病就诊时最好让队医或教练员陪同,并向医生明确表明运动员身份与用药需要注意的相关事项;(5)如果治疗不得不使用含有兴奋剂的药物时,必须按相关规定提出申请,经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中心或相关国际体育组织批准后才可以使用。
国家体育总局制定的《反兴奋剂管理办法》和《体育运动中兴奋剂管制通则》为我国反兴奋剂工作提供了管理指南。该管理指南不仅有利于进一步深化落实国务院《反兴奋剂条例》的相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在反兴奋剂管理体制改革过程中的职责进行了分工与明确,更加适应了国际反兴奋剂形势的发展需要,能更好地解决反兴奋剂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更好地处理好行政性规范与技术性规范、国内规定与国际规则之间的关系。但竞技体育反兴奋剂管理具备危机管理的特征,兴奋剂事件发生的具体时间、实际规模、具体态势和影响深度是难以完全预测的[6],往往在很短时间内对运动员或某一运动项目,甚至对一国竞技体育事业产生恶劣影响,从而需要管理人员具有较强的危机管理能力,尽量使损害降至最低。
危机管理是专门的管理科学,竞技体育反兴奋剂管理需要建立长效机制——成熟的危机管理制度、组织管理机制、危机管理培训制度。通过长效机制逐步提高我国反兴奋剂危机管理的快速反应能力:(1)配备反兴奋剂专业的危机管理人才,在通过对反兴奋剂危机进行全面、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制订切实可行的预控措施和解决方案,才能真正实施行之有效的危机管理;(2)全面进行反兴奋剂先进危机预测手段和措施的建设,通过科技攻关,与时俱进,开发与引进体现时代先进的反兴奋剂危机预测手段;(3)随时保持和提高对反兴奋剂危机的应对能力与反应速度,保证在任何时候能及时和有效地消除与处理反兴奋剂危机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使危机地消除与处理反兴奋剂危机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使危机所造成的损失最大限度地降低。
当今世界,政治对体育的渗透与操纵,使得原本单纯的竞技体育赛场时常笼罩于兴奋剂滥用的阴霾之中,世界反兴奋剂机构的公信力遭受到严重冲击,世界反兴奋剂事业任重而道远。中国作为负责任的竞技体育大国,积极加强反兴奋剂专业人才的融合培养是关键,从而有利于我国在反兴奋剂和推进竞技体育竞赛“去政治化”等多方面取得更多的国际话语权,也必将对世界竞技体育的良性发展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