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消费税制度发展现状与改革方向研究

2021-11-23 02:08林曙敏
中国管理信息化 2021年10期
关键词:消费税消费品消费行为

林曙敏

(武汉大学 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武汉 430000)

0 引言

2019 年9 月,国务院发布的《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改革推进方案》提出“后移消费税征收环节并稳步下划地方……改革调整的存量部分核定基数,由地方上解中央,增量部分原则上将归属地方,确保中央与地方既有财力格局稳定”。王金霞等对新时代消费税赋予生态职能,提出降低高效节能环保产品的税率,提高资源类、污染类、奢侈品类的税率[1]。刘东风认为消费税改革应置身于税制改革、经济改革的总体规划之中[2]。罗秦则认为消费税改革首先应当明确其职能定位,然后立足当前减税降费、促进消费升级的现实情况逐步开展[3]。消费税的功能定位除传统的筹集财政收入、限制或引导消费外,还应考虑环境保护的因素,赋予其新的生态职能。基于上述背景,本文通过分析当前我国消费税发展现状及演变进程,总结当前我国消费税制度在征税范围及其他方面存在的缺陷与不足,以消费税税制要素为着力点,重点分析我国消费税税收制度改革发展方向,以期配合国家减税降费、促进消费的政策目标,满足消费结构升级、能源结构升级的政策需要。

1 消费税发展现状分析

1.1 消费税发展现状

2003-2019 年,我国消费税收入迅猛增长,由2003 年的1 182 亿元增加至2019 年的12 562 亿元,总量增加11 380 亿元,相当于2003 年国内消费税收入的10 倍。消费税在中央税的占比从2003 年的5.91%增长到2019 年的8%,表明我国正在用调整征税范围以及税率等方式,进一步完善消费税税制体系,国内消费税占中央税收收入、税收收入的比例显著增加[4]。

2003-2019 年,我国消费税占中央税收收入的比重及占税收收入的比重发展趋势相同,均经历先缓慢下降再缓慢上升的过程,且两者间的差距一直保持稳定。2009 年、2015 年我国国内消费税收入在中央税收收入和地方税收收入中占比均有所增加,原因在于2009 年成品油消费税税率有所提高,且同时加征卷烟的消费税。2015 年开始对电池和涂料征收消费税,并提高了成品油及卷烟在批发环节的税率[5]。

1.2 消费税征税范围演变进程

我国消费税改革具有延续性,均在1994 年税制改革的基础上进行小幅度调整,且调整范围较小,仅涉及一些税目税率以及征税范围,并没有对消费税制度进行根本性调整。整体而言,虽然消费税税目不断变动,但主要应税消费品未发生较大变动,依然是主要对烟酒、高档奢侈品等消费品征收消费税。另外,为更好地践行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以及五大发展理念,消费税征税范围先后新增木质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电池、涂料以及超豪华小汽车等,更加凸显出消费税在保护环境方面的功能效用。

2 现行消费税制度的不足

2.1 征税范围方面

2.1.1 新型高档消费行为未被纳入征税范围

金银珠宝首饰于1994 年纳入征税范围,高档手表、高尔夫球及球具于2006 年纳入消费税征税范围。虽然之前我国已对奢侈消费品及行为进行征税,但仍存在诸多奢侈消费品及消费行为未纳入征税范围,如高档服装、名贵实木家具等。另外,直播打赏等新型奢侈消费行为尚未纳入消费税征税范围,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消费税引导理性消费作用的发挥。随着我国服务产业的迅速发展,其中部分服务业务已逐渐转变为高档奢侈服务业务,如私人保镖、私人高档家政等。为更好地发挥消费税引导消费的功能,应将服务行业中某些高档服务纳入消费税征税范围。

2.1.2 部分生活必需品仍被纳入纳税范围

消费税不仅具有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作用,也具备引导居民理性消费、促进社会公平的作用。我国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由2008 年的15 780.76 元增长到2019 年的4 2359 元,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呈逐年增长态势。同时,恩格尔系数由2008年的37.89%逐渐下降至2019 年的28.2%,可见,我国城乡居民的消费需求已发生重要转变,由满足日常生活需求转变为追求更高的生活质量,因此,我国消费税征税范围应结合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不断进行调整,以便更好地发挥其引导消费的作用。

随着社会发展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部分之前列入奢侈品行列的消费品逐渐成为居民的生活必需品,但消费税征税范围并未随之进行调整,如啤酒、黄酒等。1994 年我国消费税制度将啤酒纳入征税范围,原因在于改革开放初期生活物资紧缺,啤酒、黄酒等被视为奢侈品,但随着居民可支配收入的不断增加,啤酒已成居民生活必需品,已不适合再纳入消费税征税范围。

2.1.3 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方面欠缺

现行消费税制度仅将成品油纳入征税范围,并没有对煤炭等能源进行征税,未充分发挥消费税节约资源的作用,因此我国消费税制度需要将更多的不可再生资源纳入征税范围。2006年我国将实木地板、木制一次性筷子纳入征税范围,引导消费者减少此类消费品耗用,但消费税保护环境的效用未达到预期。2016 年,我国开始意识到粗放型经济发展模式会极大损害生态环境,因此国家颁布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并宣布2018 年初开始征收环境税,但我国环境税征收管理尚不成熟,无法充分发挥保护环境的作用,因此需要进一步扩大消费税征税范围,增加不利于环境保护的消费品税目,协助环境税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2.2 其他方面

2.2.1 征税环节单一,税基易遭侵蚀

我国消费税征收环节的单一性使得消费税征收管理较为简单,征收成本较低,容易导致税基遭受侵蚀。我国税法规定,除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外,对从价征收的应税消费品应在出厂销售环节征税,这就导致许多生产者利用征收环节单一的特征将应税消费品先低价出售给关联公司,关联公司再以市场价格销售应税消费品,从而达到避税目的。如果在交易过程中生产商利用阴阳合同、不开发票等手段进行避税,税务机关则很难追回税款,导致税源流失。

2.2.2 价内税导致调节作用削弱

我国的消费税是价内税,消费者购买应税消费品时无法了解其实际承担的消费税税额,从而大大削弱了消费税抑制人们奢侈消费的作用。此外,我国消费税主要集中在加工、进口环节进行征收,使得消费者更加难以感知到其实际承担的消费税额,进一步削弱了消费税的调控作用。

3 我国消费税制度改革方向

3.1 进一步拓宽奢侈品征税范围

随着居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和消费需求的转变,消费需求逐渐从满足日常所需转移到丰富精神世界,奢侈品消费数量也呈现逐年递增的趋势。为了更好地完善和深化消费税税制改革,应将高档消费及娱乐行为纳入消费税征税范围,原因在于:第一,高档消费行为和娱乐服务容易划分归属地,可保证税源的稳定性;第二,特定消费行为、娱乐服务形式多样,对物质资源消耗较大,其主要发生在消费环节,税收征收管理较为简单。

3.2 进一步后移征税环节

我国的消费税属于中央税,生产和委托加工环节是消费税的主要征税环节,导致消费税征税环节单一且靠前,这有利于降低征收成本,便于对税源进行征收管理,但也导致生产加工承担巨大的税负,使税源遭到侵蚀。为更好地避免此现象发生,可以将商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征税环节后移动至批发或零售环节。具体可以将征税环节后移的应税消费品分为三类:一是价格较低且对环境保护产生不利影响的应税消费品;二是商场统一销售且单件价格昂贵的奢侈消费品;三是可在生产、批发和零售环节进行征收的烟类商品以及可在生产和零售环节进行征收的酒类商品。

3.3 将价内税改为价外税

我国消费税作为价内税,使得消费者在购买应税消费品时无法了解其实际缴纳的消费税税额,从而削弱了消费税引导理性消费的作用。因此,可将消费税由价内税改成价外税,消费品售价明显体现商品不含税价、增值税税额及消费税税额,使消费者真正了解其消费行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从而充分发挥消费税引导居民理性消费的作用。另外,在当前实施减税降费的背景下将消费税改为价外税,可以进一步释放减税政策给消费者带来的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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