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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准则和所得税制度由于服务对象、遵循原则、服务内容等的不同,在实际的工作中存在一定的差异性。这一差异性影响了会计核算和税务征收的质量,制约了市场经济的发展。因此,需要从制度这一根本入手做好调整工作,在实际的工作中也需要相关人员寻找两者之间的协调,消除差异所带来的影响。
会计准则主要为企业的各项核算而服务,它的目的是规范企业的财会行为,要求财会人员合理分析,结合这一依据制作财务报表、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等等,为决策人员提供全面科学的数据信息,便于做出正确的决策,保障企业的经济利益。所得税主要为政府的征税行为服务,它的目的是规范税收行为,保障政府的财政收入。在这一依据的支持下,政府会根据企业资产和收益情况,计算应缴纳的所得税,避免企业偷税漏税,调节市场经济的发展。两者的目的差异不仅体现了服务对象、工作内容的差异性,同时在经济发展的影响上也具有一定的差异性。
会计准则和所得税制度的建设都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这一原则既是基础又是限制,会计准则建设的原则是建立在会计的概念、目标等基础理论之上的,计量经济事项和具体确认都需要依据这一原则。而所得税制度的原则指的是税法原则,这一原则涵盖了国家关于税收关系制定的基本规定,同时也贯穿于税收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的全过程。两者的差异性主要体现在会计原则相对明确,细化了各项规定,但是缺乏一定的刚性。税法原则具有刚性和硬度,用于约束纳税人和执法人员的行为,但是缺乏一定的弹性。
会计准则中的收入指的是企业日常经济活动中发生的、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且与所有者投入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投资项目产生的经济利益归纳为投资效益,偶然收入归纳为营业外收入。所得税制度中收入确认的范围相对广泛,不会区分主营、营收外等,而是分为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收入。这一收入包括了销售、租赁、财产转让、股息红利、特许权使用等各项收入。
在会计准则中,费用指的是日常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并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智能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金额才具有可计量性,才能确认为费用。在所得税的制度中,针对企业的费用确认也相对广泛。将企业在成本、损失、税金等各方面合理的支出确认为费用。两者的差异主要体现在时间和金额上。
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为了获得更大的经济利润,减少赋税,一般通过税收筹划寻找减少税款的策略。财会人员通过挖掘会计准则和税法,寻找其中的差异性,通过大量纳税调减和项目调减会计利润,如此一来计算得出的应纳税额会低于原本的应纳税额。这一情况就会导致税源流失,并不利于政府的财政收入,也充分体现了税法的不完善性。因此,通过调整会计准则和所得税之间的差异性,降低企业纳税调整的自主性,是避免税源流失的有效方法。
企业在进行投资决策时,会充分参考财会人员制作的财务报表,其中的数据是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为了保障企业的经营业绩,一些上市公司在获得资金后开展盈余管理工作,利用会计利润影响自己的股价,从而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在这一过程中,如果会计准则和所得税制度之间存在较大的差异性,这一差异性便增加企业盈余管理的可能性,利用差异性调整企业的利润水平,同时整体的应纳税额并不会增加。而政府通过调整差异性,降低这一可能性,要求企业的财会人员整体真实的财务数据信息,验证企业的真实盈利能力,便于投资者借助这一信息进行正确决策,提高会计信息的利用率。
在制度层面上开展协调工作,能够解决差异性产生的根本问题,首先需要加强政府机关和市场主体的配合。会计准则由财政部制定,根据经济发展的需求和企业经济业务处理的实际情况,修订完善会计准则,使其更加适合企业的发展。所得税制度由全国人大制定,国家税务总局开展管理工作。根据宏观调控财政收入等的需求,并考虑到实际的征收情况,完善相关税法。为了消除其中的差异性,需要从目的、原则等各个角度入手。在制定内容时,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应当加强沟通与联系,设立常设协调机构,针对制度内容中存在的差异性及时沟通。在立法阶段也需要财务和税务理论界的参与,提高市场主体的参与度,考虑到企业发展和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从制度上消除这一差异性。
其次在应用会计准则的过程中应当注重和所得税制度的协调性。这对企业的财会人员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他们在分析财务数据制作财务报表时,不能仅仅考虑投资者的需求,还需要考虑税务机关对会计信息的需求。在日常的会计核算工作中,备注登记好出现有争议的纳税事项,在纳税申报等各项工作中,能够及时处理这些信息,并考虑这些信息的影响,提高会计信息的利用率。同时在会计信息的披露工作中还需要考虑会计准则和所得税制度之间差异形成的汇总信息,避免出现信息不对称情况。在实施会计准则的过程中,及时发现这些问题,并寻找和所得税制度的协调性。
最后在改革所得税制度的进程中寻求和会计准则的协调性。政府在落实所得税政策时,考虑企业的发展和适应情况,并了解和会计准则之间存在的差异性,适当放宽对会计政策选择的限制,如此一来财会人员会根据环境的需求选择适合的处理方法,同时也有利于保全税源。政府还需要认识到所得税制度实施中的一些执行问题。由于税法相对复杂,对纳税人提出了多条限制,导致纳税人无所适从。针对这一情况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应当加强联系,为其提供纳税调整指南,并指出最近税法的相关调整工作,引导企业最好会计处理和纳税申报工作。在实施的过程中,寻找和会计准则的协调性,构建一个长效协调机制,解决会计人员和税务部门之间的分歧,提高税收工作的效率。
税法关于收入确认的定义比较广泛,和会计准则产生了一定的差异性,在进行协调的过程中,税务部门如果将企业相关经济利益是否能够流露作为判断的标准,将会面临巨大的工作量,征税的成本有所提升。因此,所得税的相关政策在条款规定上需要弥补这一差异性,确保征税的合理性。在计量属性差异协调方面,引进公允价值,作为历史成本计量属性的补充,能够有效协调和会计准则之间的差异性。但是一些特殊性的业务在实施过程中依旧存在差异。因此所得税制度可以根据这些特殊类业务的情况引进现值计量属性,根据实际情况做好适当调整工作,按照实际利率将合同的应收款项折现确认为销售的收入总额。
所得税制度将视同销售收入作为纳税调增事项纳入了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中,但是这一收入并不一定能够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这就导致差异性的出现。基于此,政府在征税工作中需要根据视同销售收入的流向对象进行合理的划分,对于流向企业的行为,可以参照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并不将其作为应纳税收入。对于流向外部的行为经过综合分析后,确定其是否纳入应纳税所得额中。
会计准则和所得税制度虽然引进了公允价值调整差异性,但是在资产的确认方面存在差异。针对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所得税制度中按照合同或协议价款现值确认收入,在确定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时,将应收账款的现值作为计税基础。当会计人员核算所得税时,还需要考虑负债项目和其他资产的价值,然后根据会计准则做好核算工作。
政府开展征税工作的过程中,需要详细核对企业的真实税负情况,要求企业提交纳税申报和财务报表,同时还需要考虑企业的涉税业务。为了消除这一过程中会计准则和所得税制度差异造成的影响,需要税务人员和财会人员提前整理好企业的涉税信息,根据这些数据的类型做好分类计算工作,加强涉税信息披露,及时发现其中存在的差异性,寻找差异性产生的原因,做好调整工作。
总而言之,面对会计准则和所得税制度的差异,需要从制度和业务两方面入手进行调整,建立长效协调机制,针对存在的差异性问题做好调整工作。企业的会计人员在开展会计业务工作时,记录出现的差异性信息,考虑税务机关对会计信息的需求,确保信息的全面性。政府在开展税收工作时需要适当调整政策,解决存在的执法问题,寻找和会计准则之间的协调性。在业务处理方面,从收入、资产等方面入手,提高财会人员的综合素养,加强涉税信息披露,做好差异协调工作,不仅能够提高会计核算的质量,还能保障国家税收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