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你好!
我单位食堂员工尚某因垃圾桶摆放位置与同事范某发生口角。随后,尚某拿起自己座位上的藤椅砸向范某,范某见状拿起工作台上的尖刀,持尖刀追砍、捅刺尚某,致尚某左胸等部位受伤后倒地。尚某经医生现场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尚某系被锐器刺破左肺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范某家属以范某受到伤害的最初起因是其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内,正在履行工作职责时,因“垃圾桶摆放问题”这一工作问题与范某起争执,向当地社保局就尚某的死亡申请工伤认定,请问这种情况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
易安网友
易安网友,你好!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尚某因“垃圾桶摆放问题”这一工作问题与范某起争执,继而争吵、打架。尚某的死亡是否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所致?虽然尚某受到的暴力伤害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内,但该伤害是因尚某与范某发生口角后,尚某持藤椅砸向范某所造成,而持藤椅砸向范某显然超出了其作为厨房员工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的范畴,已完全脱离工作状态,那么尚某在其持藤椅砸向范某引发的冲突过程中被刺身亡当然也就与履行工作职责没有直接关联性。不属于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暴力伤害,不符合上述法规规定,不能认定为工伤。
施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