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民间借贷存在问题及防范策略研究

2021-11-23 16:40何子怡马忠民
时代经贸 2021年11期
关键词:借贷民间融资

何子怡 马忠民

(徐州工程学院 江苏徐州 221018)

中小企业民间借贷产生的原因

民间借贷,是指非金融机构借贷双方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出借人将自有资金借给他人以获取利益,同时借款人通过抵押等方式进行贷款获取资金。民间借贷的表现形式具有多样性,有多种方式,表现为互联网金融平台、融资担保公司、地下钱庄、职业放贷人、预付款业务、典当行、私募基金等方式。

中小企业民间借贷产生的原因可以主要归结为内因与外因。

(一)内部原因

随着科技水平的日新月异、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不断加强,对企业自身的研发能力与资金要求越来越高,而相对于中小企业而言,自我积累能力受限,在其内部获得资金支持程度就较难。

(二)外部原因

我国银行体系尚没有完全发展成熟,覆盖范围还较小,结构也尚不合理。中小企业由于信息不对称、抗风险能力较弱等原因,在金融市场中处于弱势。对于企业来说,往往优先选择向银行进行贷款。然而,现有的银行体系中,各大银行的主要服务对象为大型企业,中小企业享受金融服务的占比相对较小。另外正规金融机构出于风险考虑更偏好“锦上添花”而不愿“雪中送炭”,这样就使得风险较高的中小企业往往无法获得所需要的金融支持。企业要从正规的金融机构融资有较大困难,直接影响中小企业外部融资的效率。除了向银行贷款这一渠道之外,资本市场融资也是获取资金的一种主要方式。然而,中小企业很难达到进入资本市场进行融资的标准。如在股权融资上,中小企业虽然可以寻求创业板上市进行股权融资,但创业板对上市企业的盈利要求、经营时间要求、经营持续性要求、治理结构要求等,对于很多中小企业而言都是很高的门槛。在发行债券方面,因为中小企业抗风险能力弱、债券投资者保护制度等基础制度不完善、高收益债定价困难等问题,其难度甚至比上市更高。

因此,对于中小企业在内部资金受限、而外部正规渠道都难以走通的情况下,自然会选择较为灵活的民间融资来解决融资难的问题。民间借贷手续相对简单、速度快,办理条件相对宽松,短时间内即可办理并获得资金。资料显示,占规模以下90%的小企业与金融机构没有发生过任何借贷关系,而约占80%负债的中小企业有民间借贷行为,我国企业直接融资仅占20%,间接融资占80%,而其中,中小微企业直接融资渠道不到5%,其余的95%是企业自有资金、银行借贷和民间借贷。相比发达国家企业的直接融资比例达到了80%,差距明显。早期的民间借贷多发生在较为熟悉的双方之间,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民间借贷对社会游资的吸引力越来越大,加上其简单便利的借款程序对中小企业而言非常便利,使民间借贷规模逐渐扩大,借款利率也不断走高,甚至出现了非法集资、以牟取暴利为主的高利贷等现象,中小企业借贷风险大大增加。

中小企业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

(一)借贷手续与条款不规范

民间借贷因为借贷双方对借贷款业务的专业度不高,且早期大部分民间借贷活动是凭借借贷双方彼此的人际关系发生的,放贷人往往由于熟人情面,不会深究借款人的经济条件、偿还能力等情况,只是通过彼此之间的信任进行借贷,甚至没有签订借贷合同。还有的即使签订了合同,但合同格式不规范,内容条款不全面,有些债权凭证甚至没有注明债权人、没有写清还款期限等。一方面,在民间借贷迅速发展的过程中,越来越多陌生关系的双方成为借贷的主体,但这些不规范并没有得到很好的改善,很容易产生借贷纠纷。另一方面,随着对民间借贷的监管的加强,有部分民间借贷行为转入“地下”运行,有较大的隐蔽性,甚至会涉及到违法行为。

(二)民间借贷利率高

民间借贷由于企业无法偿还到期的本金和利息,容易引发财务风险。由于民间借贷的借款人本身存在较高风险,因此出借人索要的利率会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作为风险补偿。但很多时候,借款人出于对资金需求的迫切,会饮鸩止渴式地接受远远高于市场水平的利率,形成“高利贷化”倾向的民间借贷。高利率直接提高借款人的借款成本,借款人“造血”还款能力迅速下降,更容易造成借款人的债务违约。国家对此现象也非常重视,2020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修订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第26条规定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的上限,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为标准,同时还明确了从2021年1月1日起,包括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对外借款不受四倍LPR的限制。由于这些金融组织不受民间借贷司法保护上限的限制,一旦借款逾期违约,可能会面临高额违约金。

(三)易引起纠纷影响社会稳定

我国未正式将民间借贷纳入法律体系中,民间借贷缺乏明确的法律地位,无法利用制度上的约束力来约束这一行为。由于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界限不清晰,缺乏法律支持,导致民间借贷的盲目性较强,也出现了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假借民间借贷的名义进行非法集资。民间借贷缓解了中小企业短期的融资困难,但若企业借款时间长、资金量大,高利率的民间借贷的利息会给中小企业带来巨大负担,极可能陷入到“借新还旧”的恶性循环中,继而出现资金链断裂而“跑路”的现象,存在重大社会风险。甚至出现一些主体为了收回资金、维护自身利益而选择了暴力途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正是由于存在上述的问题,所以中小企业民间借贷面临诸多风险。首先,表现在增加了借贷企业自身的经营风险。因民间借贷的利率较高,承担高额的民间借贷利息,增加了借款企业财务成本,造成财务风险;其次增加了系统性风险。伴随网络借贷的发展,跨区域经营进一步放大了民间借贷的风险,一旦出现危机,将会引发更大的系统性风险。最后,增加了法律风险。我国尚未建成一套完整的法律法规来监管民间金融活动,民间借贷盲目性较强,借贷行为不规范,缺乏约定利息、还款期限等内容,企业面临独揽法律责任的风险。

中小企业民间借贷风险防范策略

(一)中小企业自身层面

1.中小企业应规范自身经营

中小企业自身应该对高利率的民间借贷引起重视,重视企业杠杆率,切勿盲目扩张,避免增加企业不必要的经营风险。同时,应建立完善的财务体系,重视财务预算及规划,提高企业经营前瞻性,合理确定债务结构和债务期限,避免债务集中到期的还款压力,同时引入利息覆盖率、净债务占比、速动比例等财务指标来动态跟踪和预测企业未来的偿债能力。除此之外,中小企业应注重提高自身的核心竞争力,坚守主业,提高资产质量,有效配置资产,不断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提升多元融资能力;注重人才激励机制和人才梯队建设,加强基础管理素质教育与培训;对接新兴技术,促进企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切实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2.中小企业应使用更规范的民间借贷

中小企业在参与民间借贷时,应提高风险意识,使用更规范的民间借贷渠道,谨慎选择贷款对象。同时,应使用更为专业的中介机构,使用更为标准的借贷手续、借贷合同,避免违规、违法现象。如果中小企业在民间融资中扮演出借人的角色,应避免“人情债”,加强对出借人的资质审查,使用更为规范的信用审核机制,重视财务报告的审计,重视财务比率,确保出借资金的安全。在确定贷款对象后,中小企业还应注意与出借人签订正式合同,必要时聘请专业法律人士指导,避免法律风险。

(二)政府层面

1.出台相关中小企业融资扶持政策

其一,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消除银行与中小企业之间的信息交流障碍,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查询机制,整合共享各类涉企公共服务数据。制定针对中小企业的金融市场融资保护政策,完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帮助中小企业增加获得融资的机会;其二,适当调整商业贷款要求,完善商业银行考核机制,对给中小企业放贷比率达到一定标准的商业银行适当放宽要求;其三,对信用良好且发展前景较好的公司给予财政补贴与信贷支持,设立中小企业投资风险基金,借助于“互联网+”,加快建设相关服务平台,高效对接金融服务,扩大中小企业融资渠道。

2.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为了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必须加紧完善民间借贷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民间合法机构予以法律支持与保护,规范其借贷手续;对地下非正规机构的违法行为进行严格的整治,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高利贷等非法行为,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明确借贷双方的权利和所要承担的义务,使民间借贷安全化、法律化,建立和健全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保护制度,创造良好的融资环境,保护借贷双方的经济利益。

3.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监管力度和范围

随着民间借贷越来越普遍,这更需要政府严格的监管。相关监管机构应努力实现对民间借贷的监管力度和覆盖范围。一方面,应“防范于未然”,即整治民间借贷中存在的违法行为,贯彻落实对民间交易的排查与整治,明确各个民间借贷机构的利率变动与资金走向,贯彻落实对借贷行为前后的控制与管理,实现民间借贷流程的透明化。不因违法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就放任不管,要积极引导民间借贷向正规、透明、规范的方向发展;另一方面,应积极推进民间借贷中借款人的财务报表质量提升,落实财务信息向出借人、监管机构透明公开的工作。

结语

民间借贷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中小企业的资金压力,但面临的高风险应引起高度重视。中小企业层面应规范自身经营,切实提高核心竞争力,应使用更规范的民间借贷,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政府层面要通过出台相关中小企业融资扶持政策,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监管力度与范围。总之,应综合施策,有效防范中小企业民间借贷风险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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