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采购管理研究

2021-11-23 14:41高金华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
现代经济信息 2021年22期
关键词:律法货物招标

高金华 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

通过分析全国各地政府采购项目的执行情况发现,部分地区因多方因素导致政府采购管理问题频现,影响了政府采购项目的顺畅落实。《条例》的颁布与实施,为政府采购及服务招标工作的开展营造了更加规范、严谨的工作环境,提升了工作开展过程的透明度,可对违规行为产生有效的约束与制衡,可使政府采购服务工作更加有序与规范地开展,可实现对政府外在形象及声誉的良好维护。

一、《条例》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采购管理产生的积极影响

(一)概念与责任范围更加明确、管理流程更加清晰

《条例》颁布前,有关政府采购及服务招标方面的律法仅是对货物的概念进行了明确,并未详细规定与之相关的其他事项,因而出现了采购及招标操作流程中相关概念界限划分不清晰的问题,致使采购管理工作难以规范性开展。《条例》颁布之后,对当前政府采购及服务招标工作的经验进行了总结,并进一步完善了相关律法与细则,重新阐释了不够明确的概念,并详细进行了责任划分,深入分析与说明了采购法中所涉及服务的内涵。《条例》的实施,实现了政府采购货物与服务招标采购相关概念及事项的明确,提升了工作开展的规范性,实现了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确定,可在其约束之下实现采购及招标工作的有序化与规范化开展。

(二)工作流程得以规范、可操作性有效提升

传统模式下,政府采购与服务招标是以《政府采购法》等律法为依据的,这些法律的实施虽规范了政府采购及服务招标市场,然而对采购及招标过程中的时间并未详细明确,操作流程也未清晰规定,因而政府采购工作的开展面临着一定的困难,并且与之合作的商户也会面临相应的困扰。如相关律法规定了招标材料提交、审批等相关流程,然而却未对上报时间、审批时限予以明确的规定,因此导致审批工作进展较慢,政府及商户双方的工作开展均会受到一定影响。《条例》推行之后,重新梳理了具体的操作流程,并对其中的各项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如采购前,需要做好采购规划,且应将采购预算附加在招标文件材料当中,并要以此为标准编制招标文件,从而为招标价值的确定提供可靠的参考。可通过采购预算的精准计算,在不超出预算的基础上选择高质量产品,且可在质量相同时,选择价格更加合理的供应商与之合作。此外,《条例》中还明确了招投标保证金的具体数额,规定了资金支付方式,可对违法占有资金或挪用资金问题起到有效规避的作用。既实现了政府采购货物与服务招标采购管理流程规范性的提升,也使此项工作的开展可操作性更强。

(三)采购信息更加透明、违法交易行为可得到扼制

以往政府采购及服务招标管理所依据的律法并未要求公开采购合同、投标商户等相关信息,这为非法交易行为的出现留有了可乘之机。《条例》的颁布,明确了信息公开这一采购原则,并且对信息公开的要求进行了详细的明确。不仅要求采购部门对采购金额预算进行公开,还要公布中标单位的名称,公示采购规划、详单以及相关合同,除此之外,还要公开民众就政府采购及服务招标工作所提出的意见及问题。同时,《条例》还在明确公开内容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定了公开窗口及信息公开平台,如必须在指定媒体上公开采购相关的投诉意见等。公开政府采购招标全程相关信息,使政府采购过程更加透明,提升了采购工作的公平性,增强了民众对政府采购及服务工作的了解,降低了采购投诉率,也对政府采购招标中的非法交易问题进行了有效扼制,可树立良好的政府形象,保持政府的权威性。

(四)需回避事项得以细化、采购活动公平性得以提升

以往政府采购所依据的诸如《政府采购法》等律法关于政府采购回避问题也出台了相应的制度,然而并未对利害关系人进行详细明确,也未清晰阐述利害关系人的利害情况及所带来的后果,因而政府采购中难以对利害关系进行精准判断,在利害关系判定方面《政府采购法》等律法并不具有良好的可操作性。通常利害关系人都属于模糊性概念,因而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招标采购工作开展中出现了不够公平的问题。《条例》实施后,明确了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回避的各种问题,并对利害关系类型进行了详细阐述,深入分析了其中的利害关系。除了血缘、夫妻以及姻亲关系三种较易判定的利害关系之外,还将三年内在供应商企业就职、担任该企业董事与监事、为供应商企业股东或法人等所有人员均纳入到利害关系人的范畴。同时,明确了回避申请的具体流程,对未回避人员应给予的惩罚措施也进行了细致规定。因此,在《条例》约束之下,政府采购活动可进一步彰显其公平性。

(五)处罚条例更加详细、惩处与处罚更加公正合法

《条例》推行前政府采购相关律法并未针对违法惩处行为做出详细的惩罚细则,因而惩处执行时缺乏有力的制度支撑。《条例》推行后,不仅详细界定了借用资质、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还进一步细化了具体的违法情境,在对这些非法情形进行惩罚时可有理有据地开展。如《条例》对恶意串通行为的处罚措施予以了明确,对采购代理机构向供应商泄露其他供应商信息,致使其通过修改标书及相关文件而非法获得标的行为的惩处措施给予了详细确定,实现了政府采购招标工作开展的规范性,使违法行为的惩处与处罚更加公正合法。

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采购管理面临的问题及其解决对策分析

(一)评分办法不科学问题的解决

现阶段,政府采购工作中评分工作是以综合评分法为依据的,是在价格一致的基础上筛选产品质量最佳的供应商。此种评分方法涵盖了货物价格、服务价值以及供应商的技术性能几个方面,还将供应单位的信誉度、资质实力以及售后服务等作为评分指标。此评分法应用时首先进行价格筛选,之后再衡量其他因素,遵循的是低价优先的原则,将所有可满足招标要求的投标价中的最低价挑选出来,以其作为基准价,将之判定为满分,而后将其他投标价与之进行对比,从而确定最终得分。

由于政府采购所应用的是相对统一的采购标准,因而综合评分法的应用展现出了价格评分的优势,同时也将其他因素纳入了考量,可在同等条件下采购到质优且价格更低的货物或服务。然而对于政府采购工作而言,货物及服务的质优价廉并不是唯一采购目标,还需兼顾质量标准,需遵循质量第一的原则,在确保质量最佳的前提下进行采购货物及服务的选择。然而对工程质量产生影响的因素除了物料质量之外,还包括人员素质、技术能力以及工作经验等等多方面因素,若是全部依据综合评分法进行采购招标评分并不够科学。为解决这一问题,政府部门需对招标采购的具体需求进行明确,把握采购招标工作的重点,制定出更加科学可行的评分标准,实现数据的精准与详细收集,从而筛选出最适合的供应商。

(二)采购发布媒体不统一问题的解决

《条例》实施后提出了招标信息必须公示的要求,并明确应将招标信息发布于指定媒体以上,以此公正、透明地开展采购工作。然而要求虽提出,但却并未对具体的发布媒体予以详细指定,致使用不同的采购项目所选择的招标信息发布媒体并不统一,这给招标信息的收集与查阅带来了难度。有的采购项目是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进行招标信息的公示,也有的是将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作为信息发布媒体。为化解招标信息公布媒体的不一致问题,政府部门应对发布媒体进行规范与统一,也可将多媒体作为采购招标信息公布的主要方式。应加大线下采购宣传上的力度,增强民众对拓展采购信息公布位置的了解,通过发布媒体的统一化确保政府采购招标工作的顺畅化与规范化开展。

(三)招标文件内容全面性不足问题的解决

招标文件的系统化与严谨性制定可为政府采购与服务招标工作的有序开展提供指引,为此,政府部门应将招标文件的完善构建作为采购管理工作的重点,要对招标内容进行详细明确,规定具体的招标要求,还应精准进行招标采购预算统计。同时,还应明确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确定供货周期,注明招投标时间,并应对维修服务时间进行详细说明,从而使招标文件内容更加详尽,覆盖更加全面,使招标工作有据可依,确保后续工作有条不紊、规范有序地开展。

(四)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不够精准问题的解决

政府采购工作后期货物及服务的具体成本取决于政府采购工作前期所制定的预算是否精准,预算一经确定不可随意更改,且是政府采购经费支出额度确定的重要依据。为此,政府采购招标工作开展中应科学编制采购预算,且要对采购需求进行全面分析,详细了解市场情况,从而提高采购预算制定的科学性与合理性,确保在预算阶段将采购成本控制在合理范围之内,避免因预算编制不够科学导致采购成本增加。同时,还应加强政府采购团队的建设,筛选专业性强且具有责任意识的人才担任招投标文书及预算编制等工作,确保采购招标工作可精细化开展、预算编制更加科学、精准。

三、结语

采购管理规范性的提升有利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活动的有序推进,可确保采购任务圆满完成。相关部门应详细了解《条例》的具体内容,明确其适用范围,了解其应用价值,确保能够遵循其中的要求开展政府货物采购和服务招标工作,确保采购招标中评分方法不科学、发布媒体不统一、招投标内容不全面以及预算编制不精准等问题的合理解决,强化对采购招标活动的监控效果,保障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害,为招投标双方权益提供可靠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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