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琦 河南工业大学
新中国成立以来,体育在发展中实现了从体育专业技能向运动素质提高的转变,反映了不同历史时期培养青年体育后备人才的时代要求。根据新的体育法律法规,体育部门与青年管理部门之间的协调与合作水平虽然很高,但它们之间的协调与合作仍然不够,因此要制定和完善合作管理的法律程序,制定行政部门联合管理行为标准,降低参与社会力量审批的门槛,探索合作管理方式,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
目前,教育与体育的结合,应该采取体育部门与教育部门协调、简单互动、相互支持的形式,为高层次人力资源的进一步开发提供有效支持。身心结合模式站在科学发展观和共同发展观的高度,保证了体育院系结构的互补性和功能性,开创了以高级体育人才为主导的社会化新局面。在政府宏观调控下,学校与政府要建立健全互动机制,科学、系统、人性化地开发人力资源[1]。
体育作为我国文化交流的重要方式,具有非常大的意义。由于长期的国家重点培养,我国的体育事业取得了重要成就。特别是近年来,奥运会取得了非常好的成绩,得到了世界的认可,极大地促进了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但当我们高兴的时候,也要反思我国运动员和体育人才的培养策略。一方面,参赛的运动员来自不同的体校,这表明体校是培养运动员的主要阵地;另一方面,体育院校的学生在毕业就业方面遇到困难,使得家长对高水平竞技存在误解,不愿意让孩子就读体育院校。
随着体育与教育相结合理念下的各种体育人才培养模式的出现,对体育与教育相结合的理论与实践的深入研究,应充分发挥亦读亦训的优势。根据体育和教育相结合的规律,在体育训练的实践中,应该加大推进“学科知识、运动训练、人才培养”的建设,将竞技人才从传统的“三级训练”拓展到高技能运动训练。体育、教育、文化和竞技的协调发展,共同促进了训练与学习平衡的共识,为提高我国体育人才的文化素质和专业素质、建设优秀运动员作出了积极贡献[2]。
20 世纪80 年代,建立了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模式,建立了体育人才从体育系统向教育系统横向流动的机制。调整体育、教育、金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的优先事项。构建体育人才体系,形成基础教育、高等教育和体育竞赛相结合的体育训练链,使符合国家政策要求的优秀运动员通过入学考试,进入大学。为建立中小学竞技体育人才选拔机制奠定基础,以体育院系的形式培养,拓宽人才选拔渠道,扩大体育后备人才储备,提高体育后备人才培养质量[1]。
为了实现体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在教育和体育领域设立了专门的政府管理和宣传机构。1975 年,教育部成立了《体育史》,后更名为《体育与艺术史》,负责高校体育与健康教育的指导。地方教育管理机构还设立了相应的管理机构,负责学校体育活动的指导和监督。2010 年5 月,国家体育总局成立青年体育司,指导和发展青年体育事业。它最重要的两个功能是引导各级体育教育、传统体育学校、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各类体育后备人才基地和相关学生文化教育机构培养高素质体育人才,专设相应的地方政府负责体育锻炼。在政府体育部门的领导和支持下,体育人才与体育教育的结合发展取得了很大进展。
体育管理部门要共同推进体育教学一体化。当然,两个系统之间的简单交流与合作无法实现这一目标,但基础教育领域的目标必须是一致的。体育学者认为,培养体育人才应该回归学校。事实上,无论是在体育教育的前几个阶段,还是在体育教育的现阶段,教育部门都在我国体育后备力量的发展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在培养体育后备人才的道路上,我国体育院校可以接收优秀学生,但普通高校的现状是资源不足和落后。当前由于职业培训资金、培训设备、教练员素质、后勤保障、运动队管理等方面都不发达,因此学生们不能深入体育运动。
运动预备队训练过程中学习与训练的矛盾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在这个过程中,运动员的学习与训练时间之间存在着矛盾,这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是可以协调的。同时,运动员在学习和训练时间分配上存在困难,加剧了学习和训练的矛盾,忽视了运动员的身心发展,难以体现体教结合的内涵。体育后备力量的培养有很多方面,例如,运动员的身心发展是在青少年和成年人中进行的,教育和培训水平的提高包括小学、初中和大学教育阶段。体育锻炼是通过教育、发展、掌握和评价来进行的,运动员很难调整各个层面的问题,尤其是在训练和准备之间的矛盾,为了解决这一矛盾,学校、社会和家庭应该共同努力[2]。
定期的体育比赛是体育与教育融合的基础。对于正常比赛中可能发生的运动损伤的纠纷,应采取相应措施,实现风险共担。因此,推进法治建设是和谐管理与青少年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相结合的前提和保障。因此,应尽快完善共同管理的法律程序。首先要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立法草案,在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的过程中,本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的精神,根据《学校体育条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体育锻炼条例》,完善学校人身伤害处罚的法律依据,进一步完善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为学校体育竞赛提供法律保障。其次要强化立法规定的功能,针对强制性立法的特点和民族文化的选择,重点实施具体措施和方案,对违反立法目的和要求的行为提供明确的奖惩措施,加强相关部门在青少年体育训练互动管理能力建设中的主动性和有效性[4]。
同一部门之间建立相互监督机制,将有助于提高集体行动的效率和集体行动实现共同目标的效率。然而,对于真正具有约束力的同部门来讲,由于缺乏监督机制,评估过程很难进行制定,最终工作的目标也难以达到。根据联合管理过程中的管理理论,相关领域不能完全保证部门朝着公共利益的方向发展,也不能保证“共谋”的出现。第三方评估机构的建立是保证评估主体多元化、发挥最大效率、最大限度保护公共利益的必要步骤[3]。因此,必须探索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体教一体化联合监督管理和青少年体育后备力量开发联合管理的可能性。第一,考虑到缺乏同行监督,国家和地方最高行政机关建议设立第三方评估机构,如国务院、省、市政府设立的监管机构,监督国家和地方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作的协调。第二,政府设立的监督管理机构委托第三方独立评估体育、教育等其他部门的合作,通过政府资助建立青年体育储备。因此在进行评估之前,政府应批准第三方的评估,通过立法明确第三方评估的社会地位和程序,提高评估机构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第三,第三方评估机构应根据学生的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的发展目标,设计和量化青少年体育专业人才储备的内容,以确保结果简单易行。第四,体育、教育等部门需要从体育、教育等方面加以改进,根据评估中发现的结论和问题,及时调整计划,由监理和第三方评估机构共同审核,并向全社会报告。
“健康第一”是发展青少年体育的标准,“健康第一”是体育领域的原则。根据相关的政策文件,目前我国体育政策中几乎没有“健康”现象。这主要是因为国家和省级体育赛事的评价标准不是运动员的健康水平,而是比赛结果和金牌数量。首先,要建立科学的青少年选拔制度和完善教育体系,根据各项体育运动要求的选材标准,科学选材,建立完整的选材指标体系,严格按照选材标准引进生物鉴定、基因检测等先进选材工具,避免在选拔中受人为因素的影响,造成严重流失人力资源的现象。在训练过程中,要遵循青少年身体发展规律,合理设计训练过程,科学开展训练,控制训练强度,保证技能训练与科学训练相结合,坚决避免急功近利和思想上的“理想主义”,危害青少年健康,带来较多的身体损失。其次,引入健康数据、心理健康数据和竞争数据等区块链技术,将运动员在成长过程中被纳入系统,以确保运动员数据的真实性和公开性,通过基层运动员训练过程中的数据共享和运动员各阶段训练过程中的健康监测,提高运动员教育的准确性和科学性[3]。
深化训练,在体教结合的基础上培养专业的运动人才,必须在理论上扎实推进,在实践中深入思考。理论上,确定体教结合是青少年体育后备力量发展的必然选择,但在实践中,面临着体育立法发展相对滞后等障碍,体育机构之间缺乏协调,社会力量参与协同管理的门槛较高,强制性部门之间缺乏监督管理等问题,必须建议完善合作管理的法律程序,制定行政部门联合管理行为标准,降低社会参与门槛,探索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的可能性,完善青少年体育后备力量发展的互联互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