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新的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规范建言(下)

2021-11-23 00:28宋大成贾世国樊晶光陈志刚刘红军王浩杰
劳动保护 2021年12期
关键词:经济损失工伤保险用人单位

文/宋大成 贾世国 樊晶光 陈志刚 刘红军 王浩杰

编辑 朱丽晶

本刊2020年第10期《改进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方法》一文,论述了GB 672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的不适用性,表达了对改进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方法的设想;本文通过征求多领域专家及部分用人单位意见,提出对制定新的国家标准的建议。在费用项目的设置、分类、表述、计算方法,以及术语上,本文与前文有很多不同,并增加了“引言”。本刊将分为2期进行连载。

目前,现行标准GB 672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存在一定的不适用性(见本刊2020 年第10 期《改进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方法》一文)。因此,本文针对制定新的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国家标准,提出建议,并对建议进行说明。

建议的标准文本在前言、引言之后分为6 章,分别为: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保险费用及计算方法;非保险费用及计算方法;总费用。

本期刊登部分为:非保险费用及计算方法;总费用。下面给出建议的标准文本,“说明”文字为对其的解读。

非保险费用及计算方法

通则

非保险费用指下述“用人单位支付的医疗、补助等费用”“非生产性质的工资”“与财产损失相关的费用”“与生产损失相关的费用”“其他有关费用”项目中,与前述“保险费用”(见本刊2021 年第11 期《制定新的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规范建言(上)》一文)无关或“保险费用”不包括的内容。

在“保险费用”中已计入的内容,在非保险费用中不计入。

说明:例如,当“与财产损失相关的费用”中的固定资产损失在财产保险中已计,则不再计。又如,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中包含了事故抢险救援费用,则非保险费用中不再计此费用。

总的非保险费用是下述“用人单位支付的医疗、补助等费用”“非生产性质的工资”“与财产损失相关的费用”“与生产损失相关的费用”“其他有关费用”各项费用之和。

说明:凡本次事故不涉及的费用项目,或在保险费用中已计而不再计的项目,费用为零。

用人单位支付的医疗、补助等费用

1.急救费用

事故发生后的急救物资费用及外部急救护理者的报酬。(注: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到其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的费用包括在“工伤保险费用”中,故不计。)

2.运送受伤害者去用人单位外医疗处理的交通费用

救护车、出租车的费用等。

3.用人单位承担的医疗费用

不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或治疗费用不符合关于工伤保险的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住院服务标准时,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医疗费用。

说明: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且治疗费用符合关于工伤保险的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住院服务标准时,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4.停工留薪期内的生活护理费

停工留薪期内受伤害者生活不能自理而需要护理的费用。

5.受伤害者评定伤残等级后退出工作岗位的相关费用

与伤残等级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费用。

说明:按2010 年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此项费用包括的内容见《劳动保护》2020 年第10 期《改进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方法》一文。

6.用人单位付给受伤害者或其近亲属的补助金

按用人单位的规定,或经用人单位与受伤害者或其近亲属协商,付给受伤害者或其近亲属的补助金。

说明:“近亲属”一词依据《民法典》第1045 条,《工伤保险条例》亦使用此说法。

非生产性质的工资

1.受伤害者

①受伤害当天的时间费用,即受伤害当天损失的工作时间×用人单位支付的单位时间工资。

②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即停工留薪期付酬的时间×用人单位支付的单位时间工资福利。[注:此项费用,在评定伤残等级(达到至少十级)后或暂时性丧失劳动能力者返工后停发。]

③返工后因看病或其他原因造成的时间费用,即(返工后占用工作时间去看病的时间+其他未工作而被付酬的时间)×用人单位支付的单位时间工资。(注:括号内第一项可用次数乘以平均每次所用时间,第二项包括涉及事故调查的时间等。)

④受伤害者返工转其他岗位的工资差额,即转其他岗位的时间×新旧岗位单位时间工资差额。

说明:通俗地说,前3 项是没干活拿钱了,第4 项是干了活,但拿的钱超出了岗位应得。

2.其他人员

①救助、护理等损失的时间费用,即救助、护理等的非管理者人数×平均每人的时间×平均每人单位时间的工资。

②为恢复、整理、复工花费的时间费用,即工作时间内的非管理者人数×平均每人的时间×平均每人单位时间的工资+所有人员(含管理者)的加班费用。

③事故调查中涉及的时间费用,即事故调查中涉及的非管理者人数×平均每人的时间×平均每人单位时间的工资。

说明:其一,上述3 种非管理者的工资是事故发生后无生产(工作)效益状态下的,属于事故损失。其二,事故现场救助、生产恢复和重组、事故调查等安全管理工作,与生产管理、质量管理等一样,是用人单位管理者的份内职责,为此花费的时间费用不计入损失费用,但加班费用除外。

与财产损失相关的费用

1.建筑物、机械、装置、器具、护具等的修复费用

即材料/备件/消耗物品的费用+能耗费用+聘用外部人员费用+购/租设备或场地费用+恢复原位的费用。

2.建筑物、机械、装置、器具、护具等不能再继续使用时的损失费用

即账面价值-残值+清理(含拆除)费用。

3.成品、半成品等的损失费用

即成本-残值+清理费用。(注:半成品如是外购的,“成本”即为购入费用。)

4.原料、材料、燃料等的损失费用

即账面原值-残值+清理费用。(注:如果原料或材料全部损失掉,相应的损失额等于替代的原料或材料的费用。)

5.其他物的损失费用

即除上述4 项之外的用人单位的物的损失费用。

说明:其一,本标准中“财产损失”指的是职工伤亡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无伤亡事故的财产损失统计,可借鉴本标准的方法,或参考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方法。其二,账面价值、账面原值、成本、残值等,用人单位财务人员均理解其含义和算法。

与生产损失相关的费用

1.因事故造成停产或减产的损失

即单位时间减少的产量×单位产品的利润×产量减少的时间+停产造成的接续损失。(注:其一,对于提供服务的用人单位,可将“产品”“产量”分别改为“业务”“业务量”。其二,接续损失可能发生在生产线下游或上游,可能包括能耗、原材料等的消耗、非管理者时间费用等。)

说明:对于使用自动传输机械的金属工业和全部系列产品是某个独立生产循环的一部分的化学工业,接续损失较大。

2.为弥补减产而多负担的支出

即人工费用(如加班)+额外服务费用(照明、供热、清洁等)+其他相关费用。(注:加班费用中,也计管理者。)

3.因未完成合同而支付的费用

因事故导致未完成合同而支付的延迟费或赔偿费等费用。

4.替换受伤害者的人员能力不足造成的工资损失

如替换者工资=受伤害者工资,则工资损失=替换工作时间×单位时间工资×(1-此期间产量占正常产量的平均百分比)。(注:对于提供服务的用人单位,可将“产量”改为“业务量”。)

如替换者工资<受伤害者工资,则工资损失=上式-替换工作时间×单位时间工资差额。

其他有关费用

1.替换受伤害者的人员的雇用费

包括选拔、体检、广告、个人配备等费用。

2.替换受伤害者的人员的培训费

包括支付给外部培训机构的费用以及用人单位内部培训者的时间费用。

3.罚款

用人单位因事故受到的罚款。(注:不包括前述“因未完成合同而支付的费用”。)

4.民事责任赔偿费

用人单位因对事故的发生负有民事责任,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而对受伤害者或其近亲属给予的经济赔偿。

5.诉讼费用

用人单位承担的与本次事故有关的诉讼费用。

6.其他因发生事故而由用人单位承担的费用

可能涉及但不限于以下费用:未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食宿费用*;探望伤员费;用人单位外机构或人员的应急救援费用;用人单位组织的事故调查、技术鉴定中聘请用人单位外机构或人员的费用;接待费;清除本次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的费用;因本次事故导致的用人单位向保险机构缴纳的费用的增加额;用人单位同意的未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辅助器具的费用*;用人单位同意的到未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对因工外出或抢险救灾下落不明者,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期限的工资*;未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时限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该期间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本次事故导致的劳动关系对抗造成的损失费用。

说明:其一,带*的项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章“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其二,2010 年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对因工外出或抢险救灾下落不明者,除相关保险费用外,用人单位支付3 个月工资(当月起)。其三,“劳动关系对抗”的表现如罢工等。

说明:费用项目“用人单位支付的医疗、补助等费用”“非生产性质的工资”“与财产损失相关的费用”“与生产损失相关的费用”“其他有关费用”的设立及其之下层次的费用项目的设立,考虑了必要性和合理性;相关计算方法的规定,考虑了合理性和可行性。

总费用

事故经济损失总费用是保险费用与非保险费用之和。

说明:某些费用项目的精确结算可能需要较长的时间。对此种情形,在有合理依据的前提下,可采用适当的估算方法。(本文作者宋大成,单位系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樊晶光、贾世国,单位系国家卫生健康委职业安全卫生研究中心;陈志刚、王浩杰,单位系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刘红军,单位系首钢京唐钢铁联合有限责任公司)

链接:本标准的参考文献

[1]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2010修订).

[2]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保监会、财政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安监总办〔2017〕140号).

[3] 国际劳工局(ILO) D·安德列奥尼.职业性事故与疾病的经济负担.中国劳动出版社,1992.

[4] National Safety Council:Accident preventio n manual for industrial operations(8th Edition).1981,p.209,pp.214-215.

[5] 宋大成.企业安全经济学(损失篇).气象出版社,2000.

猜你喜欢
经济损失工伤保险用人单位
交通运输部关于海上交通事故等级划分的直接经济损失标准的公告
用人单位应避免七个认知误区、切实保障职工年休假的合法权益
美国供水与清洁基础设施不足造成每年85.8亿美元经济损失
工伤保险法律问题三则
放弃部分工伤保险待遇的约定无效
性骚扰的用人单位法律责任研究
餐厅经营模式多样 事先分清用人单位
烧伤创面感染直接经济损失病例对照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