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只有在未成年人父母均死亡或者均丧失抚养能力,且祖辈人有抚养能力的情况下才对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法定的抚养义务。隔辈人孙子女、外孙子女抚养后,能否向法定抚养义务人主张给付抚养费呢,《民法典》告诉我们,至少三种情形下,法律支持抚养费。
[案例]张仁义于2014年4月20日因交通事故死亡时,妻子骆莉已有孕七个半月。在处理交通事故赔偿过程中,骆莉与公婆张老伯、刘女士达成“关于张仁义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款分配及相关事宜的协议”约定:赔偿款留给孩子二分之一,余款由双方各得二分之一;孙子读小学开始,骆莉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孩子出生后由张老伯、刘女士抚养。骆莉2014年6月19日生下儿子张晓楠满月后,交由公婆抚养,公婆给付骆莉营养费以补养身体。张晓楠6周岁时,骆莉反悔要求直接抚养儿子诉至法院,并提出“不交孩子则不再给付抚养费”。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达成的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张晓楠自出生后已实际交付二被告抚养,至今已6年有余,张晓楠与祖父母已建立了深厚的感情,现张晓楠表示愿意与爷爷、奶奶一起生活,如果变更监护关系,对孩子张晓楠的成长较为不利,遂判决:驳回原告骆莉的诉讼请求。
[评析]《民法典》第三十条规定: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本案祖父母张老伯、刘女士依据协议已经成为张晓楠的实际抚养人、监护人并承担监护责任。且张晓楠明确表示愿意与爷爷、奶奶一起生活。此种情形下,骆莉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缺乏事实与合同依据,也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变更条件。同时,《民法典》第三十七条规定: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可见骆莉提出的“不交孩子则不再给付抚养费”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张晓楠读小学后,如果骆莉拒绝给付抚养费,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案例]儿子许梓轩出生刚过100天,父亲许威与妻子周颖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后,周颖离家外出居住生活,半年后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准予周颖与许威离婚,婚生子许梓轩由周颖抚养,许威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800元。事后,许梓轩一直由爷爷许井山、奶奶魏彩云代为抚养照顾。许井山与魏彩云多次要求许威与周颖给付抚养费未果后,将二人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抚养许梓轩的生活费等合计3万余元。法院查实合理抚养费数额后,判决二被告许威、周颖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各偿付原告许井山、魏彩云垫付许梓轩的抚养费等费用10587.91元。
[评析]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规定: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法定的抚养义务。祖父母只有在未成年人父母均死亡或者均丧失抚养能力,且祖父母有抚养能力的情况下才对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法定的抚养义务。由不具有抚养义务的祖父母代为抚养,构成无因管理关系,周颖和许威作为受益人应当给付管理人因此支付的费用。
[案例]葛健明于2016年冬病逝后,留有婚生子女葛荘(现年12岁)、葛琳琳(现年4岁)二人,一直由爷爷葛洪梁、奶奶朱凤玉抚养照顾。冯萍萍作为两个孩子的母亲既未直接抚养、也未给付抚养费。2020年初,已72岁高龄的葛洪梁、朱凤玉找到冯萍萍,要求变更抚养关系,并要求冯萍萍支付2017年1月至2020年7月期间的抚养费73600元。冯萍萍认为,你们二老是自己愿意抚养孙子的,我并没有要求你们抚养,且孩子姓陈,是陈家的人,抚养也是应该应份的,变更抚养关系可以,索要抚养费没门儿!
[评析]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葛荘、葛琳琳的父亲葛健明因病去世,母亲冯萍萍作为法定监护人有抚养照顾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且冯萍萍不存在无监护、抚养婚生未成年子女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应当承担抚养亲生子女的法定义务。同时,父母抚养子女是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义务,在父母一方健在且有抚养能力的情形下,隔辈的祖父母并无法定抚养义务,因此即便葛洪梁、朱凤玉是自愿抚养照顾孙子女,只要实际抚养并支付了抚养费用,就有权要求法定抚养义务人给付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