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 多 刘景裕 李 蓓
(1.上海师范大学,上海 200234;2.上海上师初级中学,上海 200234;3.中南民族大学,湖北 武汉 430074;4.武汉体育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4)
政府向体育社会组织购买公共体育服务业已成为政府转移职能、提高供给效率的有效手段,改变了政府唯一代理人的角色定位,使其从具体的生产环节脱离出来,减轻了政府的供给压力,调动了体育社会组织参与群众体育治理的积极性,逐步成为了一项制度安排与群众体育治理的最佳途径。但同时应看到,增加的界定购买内容、遴选优质体育社会组织和监督服务质量等环节不仅使政府产生新的治理成本,而且蕴含了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潜在风险。在理想状态下,公共体育服务外包的出现,政府与非盈利性承接方都应本着公共精神以服务群众为出发点。但从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实践来看,不论是作为委托人的政府,还是作为代理人的承接方都存在趋利性,以承包合同为媒介形成的经济契约精神并非公共服务精神般纯洁与高尚,并不能排除来自公私双方主体隐匿的自私性与假集体意识。这就使得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有效性存在潜在“公共性拆解”的风险。换句话说,以更好的服务群众为初衷的公共精神在政府——体育社会组织——群众传递过程中逐渐缺失,公共体育服务作为“准公共产品”的可及性、公平性与均等化遭到了侵蚀与剥损,从而导致了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公共性拆解”风险的产生。那么,何为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公共性”?“公共性拆解”风险如何体现?又如何防控?则是本研究的目的所在。
首先,购买主体的公共性。体育社会组织可分为盈利性体育社会组织和非盈利性体育社会组织,盈利性体育社会组织主要包括体育私营企业和经营性体育俱乐部,非营利性体育社会组织主要包括体育社团、民办非企业体育单位和体育基金会,而体育社团又可分为正式体育社团和非正式体育社团。根据《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现阶段非正式体育社团即民间体育组织不具备承接资格,承接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主体主要是以非营利性正式体育社团和营利性体育社会组织为主。非营利性正式体育社团的公共性主要有以下体现:①非营利性体育社会社团存在的合理性或组建的价值前提便是其代表了大多数人公共利益,体现了大多数人共同的公共性价值取向,致力于整个社会的发展与进步。这是非营利性体育社团不同于其他体育社会组织的根本特征。②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因此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或会员自筹会费便成为了非营利性体育社团生存发展的基础。从产权的角度来讲,社会捐赠或会员自筹获得的资源性质既不属于私人也不属于国有,应当属于社会共有资产。[1]组织资源社会共有的产权属性决定了其要有明确的公益性组织宗旨和提供公共服务的非营利性,在一定领域内参与并承担公共事务的责任。
其次,购买目标的公共性。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目的是为了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公共体育服务产品和服务的共同需求,即公共体育服务需求。[2]公共体育服务需求不是每个公民体育需求的简单相加,也不是部分社会群体体育偏好和需求的总和,而是代表了社会成员最基本的具有公共性价值的体育需求。虽然不同地域、民族、性别、年龄群体的体育需求受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有所不同,但人们期望通过体育锻炼达到强身健体、愉悦身心、增进交往的需求是共通的,正是这种共通的体育需求构成了公共体育服务需求的公共性价值基础。不论是政府还是体育社会组织,都是秉持“公共精神”将公共性作为其行为的最终价值观,而不是等同于一般的管理行为将效率作为唯一目标。
最后,购买内容的公共性。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内容是指为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基本体育需求所提供的公共体育产品。公共体育产品属于公共产品,同样具有消费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特征。根据萨缪尔的观点,非排他性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含义:①公共产品具有消费的不可拒绝性;②公共产品消费时不可排除过多的受益人;③虽然可以在技术上实现排他,但实现排他的成本极高。非竞争性是指一个人的消费不会影响其他人消费的权力。[3]从体育服务的特性上来看,可以分为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纯公共体育服务,具有竞争性和排他性的私人体育服务,以及介于两者之间的准公共体育服务,那些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体育服务即为公共体育服务。[4]可见,公共体育服务是每个社会成员共享的、客观存在的公共权利,同时在供给过程中遵循着公平正义的价值,从而使得公共性内含于公共体育服务之中。
首先,从政府来看,其“效率至上”、“定位偏差”与“卸责行为”弱化了对公共性扩散的保障。我国宪法规定:“我国政府是人民的政府,是服务型政府,是人民利益和意志的捍卫者和执行者。”也就是说,我国政府自组建之初起以服务群众为宗旨,便具有了公共性。正如德国著名哲学家哈贝马斯的观点,“公共性理应被认为是国家机构本身的组织原则”。这就决定了我国政府在提供公共体育服务时,市场生产效率并非唯一和首要考量因素,而隐藏在其行为动机中的公共性,才是政府提供公共体育服务的初衷与本真。政府在承担提供公共服务责任的同时,还承担着保障公共服务公共性价值的责任,这两种责任具有不可分割性。从表面上看,购买公共体育服务打破了政府统包统揽的格局,政府与承接者签订购买合同即完成了生产与质量保障职能的双向转移,可以抽身于宏观调控减少具体的生产负担。实则不然,公共体育服务的“非竞争性”与“非排他性”决定了政府在服务供给中还应承担保障公共性价值的责任,这也是政府绝不可让渡的主体责任。政府的定位偏差易导致政府重购买轻监管,从统包统揽的垄断走向极端的“卸包袱”行为。市场若缺乏来自政府权威的监督,任由其以商业之道与经济思维提供服务,公共体育服务的公共性价值则难以保障。
其次,从承接组织来看,其“趋利主义”、“组织性质”与“能力不足”增加了公共性扩散的阻力。其一,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承接方主要是指有资质的体育私营企业、非营利性体育社会组织以及部分事业单位。其中体育私营企业作为承接方难免会将趋利避害的经商之道与嫌贫爱富的市场导向引入公共体育服务供给过程中,增加公共体育服务公共性损伤风险。同时,若政府完全卸责不承担一定的财政责任,体育私营企业则有可能通过降低供给成本与质量,或提高供给价格,以达到赚取高额利润的目的。此做法势必会导致弱势群体被排除在外,剥夺了其享受公共体育服务的合法权益与正当需求,折损公共体育服务供给的可及性、公平性、公正性与均等性,这显然有悖于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初衷。其二,非营利性体育社会组织的“组织性质”与“能力不足”也会导致购买服务过程中的公共性价值产生偏离与异化。我国体育社会组织起步晚、体制机制不健全、资金来源渠道单一、缺乏社会资源与公信力、政府准入门槛高,大多数体育社会组织根本不具备承接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项目的资质与能力,其资金来源、人事安排、服务内容都受政府影响,只能依附于政府体育部门,成为其下属的“二级部门”,存在“主体价值丧失”的潜在风险[5]。由于受制于行政干预,体育社会组织与政府的关系实质上是一种人际信任关系或隶属信任关系,而非基于合同形成的能力信任关系。在这种人际信任关系网下,若缺少必要的公平竞争与内外部监督环节,极易诱发寻租行为的产生以维系与政府的合作惯性。
最后,从社会公众来看,其“公民意识的缺位”和“角色异化”加剧了公共性扩散的困境。公共精神与公民意识的缺失,其核心是公民主体意识、平等意识、权利与责任意识的缺失[6]。而现代化社会治理格局的构建有赖于公民个体对公共责任、共建共享、公平正义等公共性价值理念的认同与实践[7]。社会公众作为政府权利的委托人,公共体育服务的受益者,有权以服务使用者的身份对公共体育服务的质量进行评估,发挥公民的主动性提出符合大多数公民公共权益的意见与建议。然而,实践中一方面公民普遍缺乏公共精神和公民意识,不愿主动向政府体育部门或社区体育组织诉诸自身需求、反馈服务感受;另一方面是社会公众在购买服务场域中角色异化,从“权力委托者”和“服务使用者”转变为“服务消费者”,与政府和承接者之间更凸显出一种经济关系而非委托代理关系,被动接受服务导致公民需求表达不充分。
第一,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法律规范机制不健全。《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及各部门颁布的有关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政策性文件存在界定购买内容的局限性和惩戒失范行为的有效性。界定购买内容的局限性表现如下:其一,目前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依据的政策性文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这两份文件明确界定了购买范围,即政府需要的后勤服务,以保障政府工作顺利进行,包括公务员培训、设施设备的维护与换新和会议筹备等。[8]采购项目主要集中在公共部门及人员自身所需的设施设备和后勤保障服务,而教育、医疗、社会保障、公共环境、公共体育等诸多公共服务领域并未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9]可见,《采购法》与《招投标管理办法》在采购内容和适用范围上存在明显的法律法规缺陷。其二,这两部法律内容多以概括性和原则性说明居多,对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并不具备针对性的指导作用。近年来,虽然多省市各级政府陆续出台了购买公共体育服务实施方案,对购买流程、购买方式、承接方资质等都进行了详细规定,但各省市在购买内容上各有侧重,且阐述都较为笼统,没有进行细化,容易造成各级政府在贯彻实施过程中出现标准不统一、随意性强、政绩优先等诸多风险。惩戒失范行为的有效性不足正如上所述,《采购法》与《招投标管理办法》存在明显的法律法规缺失,对惩戒失范行为的处罚条例主要集中在招投标过程,组织方取得承接权后的失范行为及其处罚条例处于空白状态,各省市已出台的实施方案中也并未对购买双方的失范行为及其惩戒措施进行明文规定。当购买过程中双方产生质疑或利益纠纷时,法律法规的缺位无疑会进一步加剧双方的失范行为。
第二,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信息透明机制不健全。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使得“政府—公众”的直接委托代理关系转变为“政府—社会组织—公众”的多层委托代理关系,随着主体身份的转变以及委托层级的增加,若公众需求表达意识淡薄、政府社会调研敷衍塞责、体育社会组织外强中干,受制于政府与公众之间、政府与体育社会组织之间、公众与体育社会组织之间的信息不完全对称,政府与体育社会组织之间极易形成一种偏移公共性价值的不完备的契约关系,诱发“逆向选择风险”与“道德风险”的产生。“逆向选择风险”一方面是指政府未能选择出最合适的体育社会组织从事公共体育服务生产活动,另一方面是指政府未进行实地调研选出的体育服务不能满足群众的公共性体育需求。
道德风险是指由于“委托—承接”过程中信息不对称,购买双方签订合同后有意隐瞒对自身不利的信息和私人诉求,其行为直接或间接折损公民公共性利益的风险。根据博弈论的观点,参与主体因为各自利益诉求不同,即使形成了书面式文字化具有法律效益的契约关系,达成了以公民公共利益为核心的一致目标,也难以避免在现实中发生利益冲突导致失范行为出现。[10]这种利益冲突在分属于委托方和承接方角色的各级政府和体育社会组织中难以消解,双方都是想以最小的投入成本获取最高收益为目标的理性经济人。[11]各级政府部门为节约购买成本,基于最优购买原则倾向选择出价最低的体育社会组织;而体育社会组织更加关注依托政府专项拨款是否能维持必要的日常开支、提升专业化服务水平,与政府官员建立的“熟人关系”能否提升其社会公信力占领更多市场份额,进而保障自身长期稳定发展。由此可见,购买双方的利益冲突才是道德风险产生的根源。
第三,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公平竞争机制不健全。市场化操作的市场经济行为奉行的第一原则就是公平竞争[12]。政府为提高公共体育服务质量向体育社会组织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最大特点就在于引入市场竞争机制[13]。在市场竞争中,为保证服务购买“物有所值”,体育社会组织的承办资质、服务能力、社会公信力等核心发展要素都要受到严格审查,必须按照合同条款严格执行对公众提供高质量的体育服务,最终服务质量在接受来自公众和政府的双重考核认可后,方可获取应得的报酬,并有资格参与下一轮购买服务环节。在此压力下,体育社会组织为赢得社会公众和政府的信任,占据更多市场份额,势必会从内部管理着手强化自身服务能力,短期内有利于体育社会组织管理能力与服务能力的提升,从长远来看,更有利于缓解由于体育社会组织自身能力不足导致服务购买过程中出现“有需求,无市场”的尴尬处境。从实践层面来看,“锁定购买”和“定向购买”等非竞争购买的案例仍不在少数,是我国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发展进程中难以回避的关键问题。这种情况在公共体育场馆委托管理、市民群众体育赛事、公共体育场地规划与建设等服务领域表现的尤为明显。在公共体育场馆委托管理方面,存在竞争性市场的理想假设与非竞争性市场的现实矛盾[14]。由于我国体育场馆经营权改革起步晚,政府部门及事业单位委托管理经验不足,为避免出现委托管理经营不善降低服务质量的风险,绝大多数场馆的经营权还是掌握在产权人之手,尽管近几年体育私营企业的场馆运营能力逐年提高,但要形成成熟的供给竞争市场仍任重道远。
第四,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监督评估机制不健全。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提高供给效率和质量,供给质量和效率的提高则有赖于建立一套科学、严谨、具有高度执行力的监督评估机制作为保障,使购买者、承接者和社会公众三元主体在此监督评估机制下互相监督、自我约束、各司其职,而目前政府监督评估机制的缺失是诱发“公共性拆解”风险重要原因之一。主要存在以下几点问题:
1)在评估对象方面。现有的评估对象无一例外指向了承接方,忽视了对政府体育部门在购买服务过程中的责任履行情况进行评估。政府作为购买行为的发起者,购买内容的界定者,购买规则的制定者,承接对象的选拔者,服务过程的监督者,以最实惠的价格遴选最优质的承接方提供高质量的公共体育服务是政府体育部门的义务,同时也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每个环节都应接受来自政府部门组织内部和外部的监督与评估。
2)在评估标准方面。目前,国内尚未形成统一的、权威的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绩效评估指标。[16]现阶段,各省市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绩效评估主体是政府或外包给第三方评估机构。虽然购买内容大同小异,主要包括业务培训类、群体竞赛类和健身活动类,但各省市绩效评估指标却各不相同。这表明我国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绩效评估指标体系亟待规范与完善。
3)在评估侧重点方面,过度重视结果评估,忽视立项阶段、准备阶段和中期阶段等事前和事中评估。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流程如下:确定购买内容→发布招标公告→竞争谈判→中标公示→签订正式合同。[17]在此购买流程中,确定购买内容和范围属于立项阶段,主要围绕“买什么”和“资金预算多少”的问题加以讨论与确定;发布招标公告和竞争谈判属于准备阶段,主要围绕如何评判和遴选优质体育社会组织来进行;签订正式合同后,需在一定的时间节点内对承接组织进行实地调查,评估中期社会效益和政策执行力度;结果评估属于事后评估,主要是根据评估材料和公共体育服务项目工作报告,通过实地访谈与公众满意度调查,对承接组织的任务完成情况与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综合考评,以示奖惩。[18]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计划的制定和实施缺乏法律强制力的约束,受监管机制不健全、不可抗力以及人为因素等影响,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计划的实施存在较强的随意性和变更性。
1)政府层面。政府想成为一个精明的买主,使购买的服务“物有所值”,就必须始终保持“在场”,做到“定好位”、“不让位”、“不缺位”。首先,政府要明晰自身在购买公共体育服务中的角色转变,即由公共体育服务的出资者、供给者、生产者转变为规划者、购买者和监督者。而角色定位的转变使政府在做好规划者与购买者的同时,常常忽视了其监督者的角色,未能建立有效可行的监督机制。其次,政府应坚守在购买公共体育服务中的主体地位。政府应当认识到,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目的是为了提高相同时间内的供给效率,公共体育服务的供给市场化是一种相对的、有限的市场化,是对政府低效率供给的有效补充而非完全替代,即做到“不让位”。最后,政府想成为一个“一买就灵,物有所值”的精明买家,就必须重视社会公众的回应性,畅通公众体育需求表达渠道,建立回应性政府,增加与公众的互动频率,消除官管民、民怕官的心理隔阂。
2)体育社会组织层面。不论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体育企业,还是非营利性体育社团和部分事业单位,都应以为社会公众提供更好地服务作为出发点,提高自主公共性品格。其关键在于加强章程制度建设,通过制定明确的规章条例强化为民服务的价值观导向,完善组织内部管理架构,建立服务人员定期考核机制。尤其是体育私营企业,其逐利性本质特征要求在承接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之前,应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统计好本次购买项目的成本,与政府商定购买价格,避免因追求利润出现降低服务质量或将弱势群体排除在外的现象。在培养体育社会组织公共性品格方面,政府应对获取承接资格的体育社会组织负责人开展服务教育培训,阐释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行为初衷与价值内涵,明确体育社会组织的行为规范与奖惩措施,以此强化承接主体的社会责任意识,培养公益志愿精神,防止其过度市场化。
3)社会公众层面。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民主专政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国家的形成,政府的权力,从本质上来源于人民的赋予,也理应受人民监督。若社会公众长期游离在政治生活之外,缺乏公民自治意识,固守政府依赖型品格,不仅无益于良好的政治生态系统的形成,更无益于现代公民社会的构建。公民与政府、体育社会组织共同构成了现代社会多元治理理论的核心主体,具有同等的社会责任,需要具有良好的公民意识与公共性品格。有学者提出公民意识包括公民的自我主体意识、清晰明了的权力意识、协同合作的民主意识、关心国家的责任意识。公民的这些意识愈普遍、愈自觉,公民参与社会治理的行为就愈广泛、愈深入,国家与社会的联结与互动就愈紧密,愈有效。[19]而公共性品格的缺失,从本质上可以认为是个体人到社会人再到公共人的角色定位模糊。改革开放后,市场经济的确立、生产资料私有制的发展、个人主体性的塑造以及生活环境的变迁使个人对集体的认同感和依赖性逐渐弱化,虽然个体的人未脱离群体生活,成为了完全的社会人,但人与人之间已然形成了一种以物质利益为核心的平等交换关系,个人追逐利益和权力的极端化,逐渐消解了公共生活和个体公共性品格,进而导致社会公众公共意识淡薄,主体意识缺位成为普遍现象。
1)构建具有针对性的购买公共体育服务法律法规机制。法律制度实际上体现为社会规范体系,其重要社会功能在于调整社会成员之间的相互关系,尤其是利益关系,从而起到维护政府购买公共体育秩序、促进政社合作的作用。因此,摆在首位的问题是建立和完善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法律制度,从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实践过程来看,现行法律法规的修订可从“买什么”、“怎么买”、“花多少”、“如何评”、“怎么奖”、“怎么罚”这几个方面进行考量。首先,确定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指导性目录,即“买什么”。有学者将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内容分为技术培训类、赛事活动类、监测指导类、场地设施类、管理服务类、体育环境类、知识传播类。[20]此分类较为全面地概括了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基本内容,但更为细化的实施项目,则需要政府开展实地调研、网络献言、举办听证会等形式了解群众多样化的体育需求。不可忽视的是,为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坚持发展成果由全体人民共建共享的原则,具有消费的弱选择性和生产的弱竞争性特征的青少年公共体育服务、老年人公共体育服务和残障人士公共体育服务,也最好纳入政府采购名单以体现对弱势群体的关爱。其次,“怎么买”即解决政府购买方式的问题。现行的购买方式按购买项目的难易程度和体育社会组织的数量一般可分为竞争性购买和指定购买。西方发达国家由于各类体育社会组织发展较为成熟,组织架构较为完备,购买体系较为规范,多以竞争性购买为主。我国现阶段仍以指定购买居多,待民间体育组织发展日臻完善,则趋向于竞争性购买。再次,“花多少”即明晰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资金预算、分配决策、审批流程与使用明细。《体育法》《政府采购法》《招投标管理办法》《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等现行法律法规中并未对资金审批流程及使用细则进行明文规定,因而在实践中造成资金挪用、浪费乃至贪污的现象时有发生。确定支付金额前,须与承接者谈判协商,切勿一味追求低价而损害承接者生存发展的需求,从而转嫁于消费者损害购买的公共性。最后,“如何评”即解决评价主体、评价流程、评价指标等问题。为避免政府既充当“运动员”又充当“裁判员”的现象,现行的做法是承包给第三方评估机构,其优势在于评价过程不受政府和承接者的干预,较为客观公正。政府作为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发起者与经办人,从政策制定到计划实施,是整项购买活动的主要参与者之一,第三方评估机构也理应对政府绩效进行综合评估。法律法规的修订必须增加对政府和承接者的奖惩措施,以确保政府和承接者的行为合乎公共性要求。
2)构建网络化的购买信息公开与监督机制。公共体育服务信息公开与监督方式也应紧跟时代潮流,构建“体育+互联网”的信息共享监督平台。就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信息公开而言,政府体育部门可充分利用微信公众号、微信小程序、今日头条、抖音等流量高、用户多、传播快的新媒体平台发布群众喜闻乐见的体育信息,并与“粉丝”经常性互动,吸引公众关注量,当关注量到达一定数量后,可通过平台开展广泛的公众需求调研与意见反馈。以微信公众号为例,当地政府体育部门可建立官方微信公众号,由专人负责准时准点推送体育场馆开放公告、市民体育赛事举办公告、市民体质监测公告以及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公告等各类体育信息,收集并及时回复市民反馈、咨询、举报消息,建立回应性政府,以调动市民参与体育治理的主动性。还可利用微信小程序建立体育场地管理平台,市民可通过微信小程序直接查询周边公共体育场地或付费体育场地的开放状态,按时间段预定付费体育场地,以便捷市民体育生活。同时,此信息发布平台也是初始委托人监督平台,就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监督而言,利用互联网+时代的信息传播与反馈的及时性加强对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各环节的监督,从政府采集群众体育需求信息、确定招投标项目与内容、发布公开招标公告、组织安排竞标到公布各承接主体最终得分、与体育社会组织签约等一系列环节[21],都要厘清每个环节可能出现的风险与监督重点,形成环环相扣的动态监督链,对评选过程和最终承接主体有异议者可在名单公布三天内进行申诉或举报,情况属实者可取消该体育组织承接资格,并在一定年限内不得再次参与。
3)构建民间体育组织定向帮扶与培训机制。民间体育组织是由公民经由共同的体育兴趣爱好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其类型主要为体育社团、民间非企业体育单位、体育基金会,一般有非政府性、非营利性、相对独立性和志愿性等特征[22]。与政府性体育社会组织相比,民间体育组织大多未受民政部门批准,也并未在主管部门登记,运营资金仅靠组织成员自筹,因而普遍不具备承接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胜任力,为避免项目流标,政府不得已采取单一购买或定向购买的方式。而民间体育组织在吸纳社会资源、促进全民健身、维护民众体育权益、凝聚社会成员向心力、弥补政府与市场失灵、满足群众体育诉求、推进社会治理等方面,承载和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价值功能。[23]因此,需给予民间体育社会组织更多的定向帮扶与培训,助力民间体育组织提高其公共服务能力。措施如下:1)政府体育部门要改变传统观念,对民间体育组织与政府性体育组织一视同仁,筛选一批规模较大、管理制度较为完善、群众好评度高、成立时间较久的民间体育组织,对其服务水平、组织架构、发展潜力等进行综合评估,降低登记门槛,采取在街道、乡镇备案的形式,解决其身份合法性问题,帮助其转正。这是民间体育组织具备承接政府采购项目资格的第一步。2)组织的核心在于人,民间体育组织的服务能力最终是由管理人员的专业水平所决定的,因此政府体育部门可以定期召集民间体育组织负责人进行管理培训,或委派优秀社会组织管理人员下基层进行点对点帮扶,听取其意见与困难,做到定向答疑。3)政府扶植体育社会组织的途径主要有:预算拨款、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提供或租借公共体育服务场地等[24]。预算拨款一般只针对具有合法资格的政府性体育社会组织,民间体育组织资金来源单一,为增强其“造血功能”,应允许民间体育组织从事盈利性经营活动,如出售体育比赛冠名权的方式吸引企业赞助。政府体育部门也可将部分公共体育服务场地免费或折扣价租赁给具有发展潜力的民间体育组织,承担某一辖区内体育项目的普及与业余训练任务,并给予一定的资金补贴,有助于其在实践中提升公共服务能力。
在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领域,公共性贯穿于公共体育服务生产与流通的整个环节,是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逻辑起点和价值追求。由于法律法规不完善、政府的经纪人理性、市场的逐利性等因素导致公共性在政府—体育社会组织—公民的传递过程中逐渐流失,诱发“公共性拆解”风险的产生。本研究通过公共性视角分析了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行为内含的公共性价值,回归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具体情境对供给主体、供给过程和供给场域中内藏的“公共性拆解”风险进行了辨析,突破了政府职能视角和公共产品理论视角的局限性,有助于我们更准确的理解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行为逻辑、风险生成和规避措施,从而实现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公共性的回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