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货款逃汇问题研究

2021-11-22 21:49李锦涵编辑章蔓菁
中国外汇 2021年23期
关键词:预付单证外汇局

文/李锦涵 编辑/章蔓菁

自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以来,企业预付货款便利度大幅提高;与此同时,由于缺少第三方验证机制,企业利用预付货款逃汇的风险也不容忽视。本文通过分析预付货款潜在逃汇风险,就如何进一步完善预付货款逃汇检查给出相应建议。

预付货款的现行监管要求

目前涉及企业向境外预付货款的规范性文件主要为2012年实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和2020年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针对预付货款,主要有下列监管要求:

一是交易单证审核要求。对于A类企业的预付货款,由办理付汇手续的金融机构审核企业提交的进口合同(协议)或发票等;对于B类企业在可付汇额度(可付汇额度由外汇局根据非现场核查和现场核查情况,结合企业的业务特点确定)内的预付货款,由办理付汇手续的金融机构审核企业提交的进口合同和发票;对于B类企业超出可付汇额度的预付货款、C类企业单笔金额不超过等值5万美元的预付货款,由办理登记手续的外汇局审核企业提交的进口合同和发票;对于C类企业单笔金额超过等值5万美元的预付货款,由办理登记手续的外汇局审核企业提交的进口合同和发票,以及经金融机构核对密押的外方金融机构出具的预付货款保函。

二是信息报送要求。对于A类企业30天以上(不含)的预付货款,B类企业、C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发生的预付货款,企业应当在付汇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对应的预计进口日期等信息。涉及关联企业交易的,企业还需报送关联企业交易信息。

三是事后核查要求。对于核查期内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各项贸易信贷余额比率大于25%的,或者一年期以上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各项贸易信贷发生额比率大于10%的企业,外汇局可实施现场核查。

四是代理付汇要求。代理进口业务(原则上)应当由代理方付汇,委托方可凭委托代理协议将外汇划转给代理方,也可由代理方购汇。但依据《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海关总署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规范进出口代理业务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8〕外经贸政发第725号),代理方要加强对代理合同、进口合同和各种单证的审核、管理,建立健全合同、单证的登记、备案、保存制度和代理进口购汇、付汇内部审批制度,并对所办单证的真实性负责。上述要求同样适用于代理预付货款。

预付货款领域的逃汇风险

首先,银行在办理经常项目付汇业务时,对于不涉及预付货款的货物贸易进口付汇可以向海关查询报关信息,对离岸转手买卖可以向船公司或仓储企业查询提单或仓单,对5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贸易付汇可以审核税务备案表,对付汇企业提交的国内发票可以通过向税务局查询的方式验证。相比之下,预付货款所用的进口合同或发票则因缺少上述第三方验证机制而易于伪造。特别是对于A类企业办理的预付货款,以及B类企业在可付汇额度内办理的预付货款,均只需金融机构审核进口合同或(和)发票,银行往往难以发现企业利用预付货款向境外非法转移资金的行为。

其次,虽然现行政策要求企业在付汇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符合条件的预付货款信息,也授予外汇局对超出一定比率的预付货款进行现场核查的权力,但及时发现并查处可能的预付货款逃汇行为仍存在难度。其一,企业可能未按监管要求及时报送符合条件的预付货款信息,导致监测系统数据缺失;而预付货款可疑线索只有在外汇局总量核查或非现场检查发现企业资金流和货物流存在较大缺口时,才能浮出水面。其二,外汇局发现预付货款可疑线索对企业进行调查时,可能距离预付货款实际发生之日已有较长时间(因企业提交的进口合同标注的进口可能发生在离预付货款已有较长时间),从而缺少匹配的货物进口报关信息来印证;加上预付货款的收款方位于境外,难以向收款方核实企业是否如实反映了相关情况和预付货款的真实用途,也难以向第三方进行验证,且涉及境外主体的执法检查和取证也存在较大难度。

解析预付货款逃汇案例

笔者对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以来,外汇管理部门查处的企业利用预付货款逃汇的典型案例,进行了类案研究,并归纳出下列特征。

一是代理预付货款构成逃汇的,代理方应承担行政责任。虽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但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章明确了“代理”规范的是民事行为及民事责任,因此代理人的行政责任并不能被免除。代理预付货款构成逃汇的,基于代理方对合同、单证的审核义务,以及代理方需对所办单证真实性负责的规定,代理方应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行政责任;委托方(被代理方)存在过错构成逃汇共同违规方的,同样应该承担行政责任。涉嫌逃汇金额达到逃汇罪的刑事立案追诉标准时,案件应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如果犯罪事实成立,责任方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二是预付货款构成逃汇的事实认定对证据充分性的要求较高。认定预付货款构成逃汇,关键在于认定预付货款的交易背景不真实,核心证据可分为两类:一是直接证明企业预付货款相关提单、仓单等交易单证为虚假单证;二是证明预付货款资金的实际用途为其他用途,如实际用于对外借款,或用于债务置换,降低已有债务资金成本;或用于对外股权投资等。现实中,由于直接取得预付货款资金真实用途的证据往往存有难度,外汇管理部门往往会在取得预付货款基础交易不真实的证据后(如预付货款进口的商品事前需经主管部门特别批准但企业并未报批、预付货款进口商品拟用于的国内项目实际不存在、预付货款相关账务处理违背会计准则要求等),再对企业预付货款资金的实际用途进行核实。

执法检查建议

一是加强事后核查和非现场检查,及时发现利用预付货款逃汇的线索。加强对货物贸易付汇的总量核查或非现场检查,及时发现企业资金流和货物流之间存在的缺口,结合企业工商注册信息中的成立时间、类型、经营范围和企业预付货款的国际收支申报信息,并调取经办银行审核的付汇相关凭证,排查其利用预付货款逃汇的可疑线索。

二是从预付货款中存在的疑点入手,深挖案件线索。企业利用预付货款逃汇,除预付货款数据与企业进口数据、财务报表数据存在较大偏差外,因其使用的进口合同、发票均为伪造,往往还会存在商品缺少具体型号、商品价格为整数或偏离市场价格、商品和企业以前年度的主营业务不相关等疑点;此外,其境外收款方往往是付款企业的关联方,因而还可能存在名称类似、员工重合等疑点。

三是做好调查研究,获得预付货款基础交易不真实的核心证据。企业预付货款采购的商品,如果涉及需要事先经主管部门审批的,可以向企业调查或向主管部门查询是否获得批文;如果涉及采购后的国内项目使用,可以调查该项目的立项审批及配套的文件资料是否真实。此外,还可以调取企业的银行账户流水,了解预付货款资金的来源,调取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记账凭证和明细账,了解预付货款资金来源和支付的会计处理。涉及委托代理预付货款的,可以分别向委托方、代理方调查取证,并进行比对。

四是借助第三方验证,取得预付货款相关交易单证虚假的直接证据。对于企业提交的预付货款相关提单、仓单等货权凭证,可以向签发提单、仓单的船公司、仓储企业等第三方进行验证,获取相关单证的货权流转信息,调查海运费、仓储费的支付情况。

五是查实预付货款的最终真实用途。结合前述调查取证的成果,相应约谈企业业务人员、财务人员、负责人以及经办金融机构,调取可能存在的借款协议、股权投资协议等证据,查实预付货款的最终真实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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