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宝智
(武汉大学 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武汉 430000)
随着经济快速发展,自然人税收在我国税收体系的地位越来越重要,自然人税收管理也成为税收治理中的焦点和难点。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与信息技术的变革使人们的生活方式、社会形态、经营模式发生了巨大的改变,给自然人税收风险管理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由于自然人纳税人纳税意识淡薄、税源流动性强,税务机关掌握的涉税信息具有一定的局限性,税收环境较以往更加复杂多样,自然人税收管理需要随着税收环境的变化而转型升级。因此,自然人税收风险管理应以数据驱动为要素,以风险管理为导向,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为自然人税收风险管理提供现代化手段,健全自然人税收风险管理体系,促进自然人税收管理现代化。
自然人纳税人相对于单位纳税人,其具有不同的特点,自然人纳税人数量众多,呈现出收入来源多元复杂、人员流动性大、交易行为隐蔽性强等特征,给税务部门的征管工作带来一定难度,造成自然人税收风险管理上的困难。多年征管经验与理论研究表明税务部门与纳税人之间存在长期博弈关系[1]。目前,我国税务机关对于自然人涉税信息的采集主要来源于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和纳税人自主申报。纳税人掌握着自身涉税信息的第一手资料,税务机关则难以有效取得纳税人的涉税信息,税务机关与自然人之间往往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信息数据是贯穿于自然人税收风险管理全过程的重要因素。纳税人提供的涉税信息数据质量往往不高,在完整性、准确性、规范性上难以满足税收风险管理的要求。随着税收信息化建设进程不断深化,税务部门越来越重视大数据在税收风险管理中的作用。税务机关有必要在海量、杂乱的涉税信息数据中利用信息技术,挖掘有效的信息数据进行整合、分析、利用,打破信息壁垒,实现数据的应用价值,解决征缴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提高自然人税收风险管理的效率与成效。
由于纳税人充当着理性经济人的角色,为了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自然人纳税人主动申报收入、缴纳税款意识普遍不强[2],其自主申报的信息数据真实性有待考证。受获取渠道的限制,税务机关难以掌握每个自然人收入的来源、构成和金额,使得税务机关无法实现各税种的应收尽收。例如,对于个人电商收入、房产租赁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尤其是来源于境外的所得,税务机关无法直接获取相关信息,纳税人的漏报、少报易造成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税款的流失。自然人税收风险管理涉税数据很大程度上需要依赖与外部数据的比对分析。目前,税务部门获取外部数据信息的渠道较单一,信息共享内容的范围较窄,获取信息的流程耗时较长,存在共享效率和共享程度不高的问题。由于各个职能部门的数据信息系统相对独立,各职能部门、第三方信息数据采集、储存口径不统一,数据标准不统一,分散的数据信息难以转换为系统集成,涉税信息缺乏有效的数据融合,自然人税收管理仍存在着信息壁垒。此外,信息共享缺乏相应的法律保障,未形成规范性的信息共享流程和标准,存在共享信息内容不全面、不及时、衔接不够、执行脱节等问题,使得信息共享机制无法顺利落实。
风险分析识别是以税收风险管理目标为导向,运用分析指标、模型,分析识别税收风险点,从而实施风险应对、挽回税款,改善纳税遵从的分析工作[3]。在自然人税收风险管理中,传统的数据分析识别主要依靠人工完成,很大程度上依赖风险分析人才的个人素质能力。目前,我国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年龄结构较不合理,老龄化严重,而新入职人员缺乏经验,风险管理专业素质不高,掌握新技术的人数不多[4],缺乏高素质、高层次风险管理复合型人才。在信息化大数据时代,人工处理的数据量非常有限。个人对数据的处理分析能力和对自然人税收风险的识别能力也较为局限,通常不能充分挖掘数据的利用价值,建立的风险指标体系不健全,使得自然人税收风险的有效识别遇到障碍,风险识别精准性和准确性有待提高。对于一些特定的复杂业务,如多次股权转让、恶意税收筹划等,难以分析识别出相应的风险点。大多数的数据分析还停留在简单的数据比对上,缺乏有效的大数据技术手段实现信息的自主提取、分类加工和自动识别。
税务机关对于自然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主要采用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模式,较少对自然人直接进行核查征税。自然人自身纳税意识偏低,自行申报和扣缴申报数据可能存在不准确的情况,税务机关难以有效应对可能存在的风险。若自然人不愿意配合提供相应的涉税资料进行核查或不愿意配合补缴税款,税务机关几乎没有有效的惩罚和限制措施对自然人进行震慑,从而使得应对税收风险工作停滞不前,不利于自然人税收风险管理工作的开展。自然人纳税信用体系是有效遏制自然人偷税、漏税行为,增强自然人纳税意识,促进自然人纳税遵从的手段。纳税信用体系将自然人的纳税信用与其工作、生活紧密相连,将个人的征信数据进行有效整合和联动。如果纳税人出现违犯税法、偷税漏税等失信行为,将会影响个人的出行、贷款、求职等事项,从而对自然人起到惩戒作用。在我国,纳税人纳税信用体系没有完全建立起来,纳税信用制度的法律保障不够完善,自然人税收风险的应对结果没有在个人征信方面得到有效的反映,自然人的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缺乏有力的信用惩戒机制。
涉税数据是自然人税收风险管理的重要资源。税务机关不仅要掌握纳税人申报的数据,还要拓宽数据广度和深度,从而囊括更多第三方信息内容,如自然人在证券平台股权、股票转让信息,支付平台消费记录,不动产交易信息、境外支付记录等。从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角度来看,还应包括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信息、子女学籍信息、教育学历信息、住房贷款租赁信息等。缺乏统一的数据标准不仅会出现数据难以交换的问题,还会产生许多重复信息、无效信息甚至错误信息,导致这些数据不能为征管所用。因此,统一数据标准、实现对数据的质量控制与格式转换是成功运用大数据对自然人实施风险管理的关键。此外,要开通与外部部门、第三方机构的信息共享和交换机制渠道,其中涵盖公安局、市场监督局、金融机构、国土局、教育部门、车管所、证券市场、外汇管理局等多方机构,使自然人的各项收入、财产购置和处置、交易行为、资本投资等各项涉税信息都在税务机关的管控范围内。建立多元集成的信息共享平台,尽可能简化沟通环节,实现数据的快速交换,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时效性,实现对自然人财产收入等涉税行为的有效监控,以此为基础设置并开展交叉稽核工作,从而有效推进自然人税收风险管理。要加强信息共享法制建设,保证信息共享流畅,加强信息共享执行的监管和约束,使信息共享机制能够得到有效落实[5]。
自然人税收风险分析识别以数据为核心要素,如何用活数据,发挥数据力量,推进数据“治”税便成为税务部门应当着重思考的事情。如果缺乏分析手段,便不能将获取的信息、数据进行科学分析,导致难以充分利用大数据优势,那么税收风险管理成效自然大打折扣。因此,提高自然人税收风险管理数据分析及风险识别能力尤为重要。在大数据背景下,税收风险识别需要依靠现代化、信息化的新技术、新手段进行数据挖掘和处理,将海量的数据转变为有用的信息,利用大数据新技术综合分析数据间的关联性和逻辑性,充分挖掘和识别涉税风险点,解决复杂业务的风险分析识别难点问题,不断提高风险识别的精准性和准确性。例如,利用人工智能技术手段完成对数据的自主学习,拓宽数据分析的广度与深度,从自然人税收行为、社会关系、纳税信用、风险监控等方面构建新型指标体系,从传统业务角度挖掘难以发现的深度风险和隐形风险,弥补人工经验的不足,对税收风险进行事前预警、实时监控、事后监督,完善自然人税收风险监控识别分析体系,为自然人税收风险管理提供新的风险管理思路。
构建自然人纳税信用体系是加强自然人征收管理、提高自然人纳税遵从的需要,同时也是激励、惩戒纳税人的有效手段[6]。税务部门可以将税收风险应对结果应用于信用体系,建立与完善自然人纳税信用体系,对自然人纳税人进行纳税信用评价与风险评估,对不同评价结果的纳税人实施差别化管理,对不同风险等级的纳税人进行分类分级管理。例如,对失信程度高的纳税人加大处罚打击力度,对信用良好的纳税人提供便利服务;对高风险自然人加强税务监管,对低风险纳税人进行风险提示、提醒。同时,联合其他部门建立联合惩戒机制,打造联合互通的信用平台,对存在失信行为、不配合税务风险处理的自然人做出限制或者处罚,如限制高消费、限制成立公司、不通过贷款申请等,对自然人纳税人起到惩戒和威慑作用,从而促进税收遵从,保障自然人税收风险管理工作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