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鹏程
国务院办公厅于8月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 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完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有关规定,压实企业审计委员会责任,科学设置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指标权重,提高质量因素权重,降低价格因素权重,完善报价因素评价方式,引导形成以质量为导向的选聘机制,从源头有效遏制恶性竞争”。推进以质量为导向的会计师事务所选聘机制建设,是优化审计执业环境,切实提升审计质量的举措。本文系统分析会计事务所选聘中的若干重要问题,提出建设以质量为导向的选聘机制的相关政策建议。
会计师事务所轮换制度,并非中国首创,全球有超过100个国家和地区执行会计师事务所轮换政策。其出发点是提高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避免长期委托所产生的路径依赖,提升审计质量。
国内会计师事务所的轮换,始于2004年。其时,国务院国资委发布《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明确规定“同一会计师事务所承办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业务不应连续超过5年”。2011年,国务院国资委于《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承担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进一步明确“进入全国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前15位且审计质量优良的会计师事务所,经相关企业申请、国资委核准,可适当延长审计年限,但连续审计年限应不超过8年”。过去十多年,国资委所属中央企业基本按此开展会计师事务所轮换工作。
与此同时,财政部于2010年印发《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招标管理办法(试行)》,明确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连续聘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超过5年。其后,财政部于2016年进行了修订,明确规定“5年期届满,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前期审计质量情况、股东评价、金融监管部门的意见等,金融企业经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决策程序后,可适当延长聘用年限,但连续聘用年限不超过8年”。近年来,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基本按此开展会计师事务所轮换工作。
无论是国务院国资委,还是财政部出台的会计师事务所轮换政策出台的初衷,均是为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在十多年的实践中,轮换制度的执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审计质量无疑发挥了重要的积极作用。但在实际执行中,仍然存在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同时也存在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1.轮换政策的适用范围
这里有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轮换政策出台后,各地国资委、财政厅局也都进行了转发,各地大部分国有及国有控股机构也都切实开展了会计师事务所轮换工作,但仍然存在一些地方没有切实执行这一政策,一些大型国有企业甚至大型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服务年限远远超过8年没有轮换。二是一些大型国有企业总部或部分企业按照规定进行了会计师事务所的轮换,但旗下一些上市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仍然存在超期服务的情况。三是国务院国资委和财政部出台的轮换政策基本是基于其所有者或者说股东身份所制定的,并非从公共利益、从监管者角度所形成,轮换政策的适用范围限于国有及国有控股机构,大量上市公司及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非上市公司并不执行轮换政策。
全球执行会计师事务所轮换政策的国家和地区中,有些要求所有上市公司或大型上市公司执行轮换政策,有的要求所有银行、保险公司或所有金融机构执行这一政策,有的要求所有公共利益主体执行。例如,在欧盟,包括德国、法国等所有成员国,根据2016年欧盟审计法令(EU audit Legislation),所有公共利益主体均须执行审计轮换政策。可以看出,轮换政策实际上是监管者基于保护公共利益主体相关利益方的利益所制定的。
鉴于财政部的主要职责之一是“负责管理全国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制定并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财政部网站),建议财政部在根据国办《意见》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办法时,明确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轮换政策适用于所有公共利益主体,包括所有上市公司及金融机构,明确轮换政策的严肃性,必须切实执行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2.轮换年限与冷却期
根据此前国务院国资委和财政部出台的上述文件,会计师事务所的服务年限一般不超过5年,最长不超过8年。对于轮换年限的长短,理论界和实务界莫衷一是,实证研究的结果也很难提供依据。但不管怎样,轮换年限过长,轮换制度失去意义,轮换年限过短,则同样可能影响审计质量,毕竟注册会计师熟悉一个企业,是需要一定的时间的。
国际范围看,轮换年限有3年、5年的,也有10年及10年以上的。但从主要国家看,在欧盟,根据2016年欧盟审计法令(EU audit Legislation),会计师事务所初始服务年限不超过10年,其后通过招投标程序可以延长最多10年,实行联合审计的,可以再延长,但最长不超过24年。最近德国修改了相关规定,要求会计师事务所服务年限超过10年,必须轮换。在英国,根据2012年《公司治理准则》,富时350指数成份股公司在“遵守或解释”的基础上,每10年进行一次审计招标,而2016年生效的欧盟审计法令也同样适用于英国,脱欧后英国没有对此进行修改。印度和南非的轮换年限为10年,巴西为5年。美国、日本及澳大利亚一直在研究审计轮换制度,但截至目前尚未形成定论。除了轮换年限外,一些国家也规定了会计师事务所轮出被审计企业后,不得为该企业提供审计服务的年限,即冷却期。冷却期有长有短,但大多数国家为2年或3年。
借鉴主要国家的做法,建议财政部在根据国办《意见》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办法时,适当延长轮换年限,要求会计师事务所的服务年限不超过10年;同时明确规定冷却期,要求会计师事务所轮出被审计企业后,2年或3年内不得为该企业提供审计服务。
对于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国务院国资委发布的《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规定:“国资委统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国资委公开招标或者企业推荐报国资委核准等方式进行。其中,国有控股企业采取企业推荐报国资委核准的方式进行”;“国资委暂未实行统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企业,应当按照‘统一组织、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的工作原则,经国资委同意,由企业总部按照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等方式,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及各级子企业年度财务决算进行审计”。十多年来,除2012年国务院国资委主持了三大石油公司、三大电信公司、三大航空公司的统一招投标外,各企业大都由管理层负责组织实施会计师事务所的招投标。
对于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财政部于2010年印发《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招标管理办法(试行)》,“金融企业应当组建评标专家库,专家库成员应由招标金融企业的代表和熟悉金融业务或财务会计业务的外部专家组成”,“金融企业应从专家库成员中抽取5人以上单数组成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其中熟悉金融业务或财务会计业务的外部专家一般不应少于成员总数的1/3”。2016年修订后的办法也基本上保留了上述要求。基于这一规定,2020年前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基本按上述要求开展会计师事务所的招投标。但在实际操作中,评标委员会由管理层采购部门确定其具体组成,所以说,实际上还是由管理层来组织实施会计师事务所招投标。2020年,财政部重新修订出台《国有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确立了金融企业由审计委员会主导的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决策程序和流程,明确审计委员会成员参与金融企业的评标委员会。2020年新一轮的金融企业会计师事务所轮换,大都照此开展会计师事务所的招投标工作。
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必须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独立性是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灵魂,离开了独立性,无从谈起客观公正地开展审计工作、发表审计意见,提高审计质量无从谈起。建立以质量为导向的会计师事务所选聘机制,必须明确审计委员会主导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压实审计委员会的职责。这是公司治理的必然要求,根据2018年证监会发布的修订后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之一便是“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审计委员会主导会计师事务所选聘,也与各国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实践一致。英国2018年公司法典(The UK Corporate Governance Code)中,就明确公司审计委员会的职责之一是“执行外部审计师招投标程序,推荐给董事会外部审计师的聘用、续聘和解除,批准外部审计师的报酬和合同条款”; 英国财务汇报局(FRC)于2017年发布《审计招投标最佳实践》,提出“投资者期望审计委员会实质参与,并且审计委员会主席领导审计招投标过程”,“审计委员会必须主导审计招投标,并且必须能够证明这一点”,“所有审计委员会成员必须参与整个招投标过程”。笔者十多年来参与了众多国内外审计招投标,对大型跨国公司审计招投标中审计委员会的深度参与深有体会。
为落实建立以质量为导向的会计师事务所选聘机制,建议财政部在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办法时,明确要求:审计委员会或类似机构负责组织实施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续聘和解聘,在招投标过程中,对招投标的发起、招标文件的拟定、评分标准的设定、参选机构的评价及候选机构的确定负有直接责任。考虑到公司治理准则中对审计委员会的职责相对原则,建议有关部门在修订公司治理准则时细化对审计委员会职责的要求。
审计招投标的目的是在众多参与投标的会计师事务所中确定一家能够提供最高质量、最有效率、最有效果的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提供审计服务。实现这一目标,需要慎重选择招投标的时机。
然而,很多企业招投标时机的选择相当随意、仓促,新任审计师所审计年度已经开始,招投标尚未启动,有甚者,审计年度已经接近年底,方启动招投标。仓促之间,邀标日到投标日之间仅间隔数天。此种情况,如何能选择到好的会计师事务所?很难想象。此种情况,有违审计轮换的初衷,有违招投标的目的。
与此同时,我们看到,一些大型金融机构,一些三地(中国内地、香港、美国)上市的公司审计招投标时机的选择相对慎重。这些机构往往在新任审计师所审计年度开始前7到8个月启动审计招投标,前3到4个月确定新任会计师事务所。这种安排,有助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平稳交接,有助于新任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期初余额的审计工作。
国际上,最近几年也有多家有影响的企业开展了审计招投标,包括汇丰银行(HSBC)、渣打银行(Standard Chartered)、美国通用(GM)、德国宝马(BMW)、德国大众(VW)等。我们注意到,这些机构基本上都是在新任审计师所审计年度开始前1到2年启动审计招投标。汇丰银行于2013年3月4日公布2012年度报告时,披露将启动审计师招投标程序,选择2015年度审计师;其后,于2013年8月2日公布了新任审计师。
参照英国财务汇报局发布的《审计招投标最佳实践》,结合笔者的相关经验,我认为,选择审计招投标的时机时,至少要考虑以下因素:
1.重要人事变动,特别是审计委员会主席和首席财务官(CFO)的未来变更时间。招投标期间,审计委员会主席和首席财务官发生变化,对招投标工作的顺利开展将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重大战略和运营变化,比如说正在开始的重大收购、重组,改制上市等。改制上市过程中进行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不利于改制上市工作的顺利推进。
3.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交接时间或影子审计工作时间。平稳交接、顺利过渡是会计师事务所招投标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其目的有二,一是确保新任审计师尽快熟悉了解企业的战略、运营、财务、系统等,二是新任审计师与前任会计师在重大问题上达成一致,不会在新任审计师接手后,要求企业调整期初余额。实现上述目的,一定的交接时间必不可少。对于大型企业或业务复杂的企业,则可能需要开展影子审计,即前任审计师开展任期内最后一个审计年度的审计时,新任审计师同步开展该年度审计,确保与前任会计师在重大问题上达成一致。
4.集团内各成员企业审计轮换时间表。由于各种原因,集团企业内部各成员企业所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可能有多家,且各自轮换年限到期时间不一。此种情况,企业需要考虑统一会计师事务所的必要性、可行性的前提下,就招投标时机做出恰当的安排。
5.企业服务外包的整体考虑与利益冲突的避免。大型企业通常会聘请多家专业服务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各种专业服务,而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某些咨询服务与审计是有利益冲突的。如果企业不能合理把握合理的审计招投标时机,就可能出现合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大都存在利益冲突而不能应标的情形。所以企业应该尽可能早些时间启动审计招投标,对相关非审计服务的服务外包做好安排,确保受邀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均能够满足独立性要求而使得招投标具有竞争性。
6.竞争因素,包括竞争对手可能进行的审计招投标时间。很多企业基于各种原因的考虑,都不希望与竞争对手聘用同一家会计师事务所。这种情况下,尽可能早于竞争对手启动审计招投标,早于竞争对手决定聘用哪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否则就极可能“别无选择”了。
7.邀标日到投标日的时间间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 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这是法律上的要求,但在实务中,相对来说比较随意。实际上,准备一份高质量的投标文件需要相对长的时间。近年来,国际上一些知名企业审计招投标,所给的时间一般都在三个月左右。
慎重选择审计招投标的时机,对提高审计质量至关重要,建议在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办法时,充分考虑以上因素。
目前,注册会计师行业低价竞争现象严重,审计收费持续下降,已经严重影响到行业的影响力和审计质量。我们看到,一些行业的企业,资产规模与十多年前相比增加了五倍以上,子公司数量也今非昔比,但审计收费却是10多年前的水平甚至低于其时的审计收费;个别大型上市公司,10多年前的审计收费5000多万元人民币,今天的审计收费却仅仅是区区900多万元。10多年之后,业务规模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监管环境同样今非昔比,而10多年的物价变化、工资调整又会有怎样的累计影响。此种情况,极其令人堪忧。这种局面,与审计招投标中的审计收费评价方式有关。
一是最高限价的确定。一些企业确定的最高限价,严重低于市场水平,例如,某大型企业在2018年审计招投标时将最高限价确定为当前审计收费的50%以下。也有些企业,尽管最高限价与上年度审计费用相比,变化不大,但审计范围则大幅度增加了,增加了公司的法定审计报告数量,增加了专项审计服务,增加了一系列增值服务的内容。这种最高限价的设定,严重偏离了审计招投标的初衷,让审计招投标变成了降低审计费用的手段和工具。导致坚守质量、坚守原则的会计师事务所只好弃标,整个招投标变成能够接受低价的会计师事务所与企业之间的议价程序。
二是价格评分标准的确定。很多企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将价格分值设定为很高的分值,如果是百分制,价格分占40、50分以上,甚至有的企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仅仅是询价而已。与此同时,这些企业确定的价格评分标准,又是最低价格最高分值,而且价格的得分极其敏感。这种情况下,参与投标的会计师事务所,为了确保中标,不得不低价竞争。笔者注意到四川省注协2021年4月和5月份分两批约谈21家会计师事务所的消息,看到在四川省及成都市2020-2022年度财务决算及结算审计招标项目中,不少事务所采取低价方式参与投标。从中标结果看,最低折扣价仅为限价的47%。这种情况并不少见。这种以价格为导向的选聘机制,导致的就是低价竞争,中标机构中标后,中标费用可能无法补偿合理的资源投入,进而无法保证审计质量。
三是对未来数年审计费用固定不变承诺的要求。有的企业在会计师事务所选聘时,要求投标机构承诺未来三年或五年,审计费用在审计范围相同的情况下保持不变,同时又要求投标机构承诺团队保持稳定。这种承诺安排,体现了甲方强势的思维,根本没有考虑,3年或5年间:被审计机构尽管审计范围没有变化但业务规模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保持稳定的同时,团队成员因升迁等因素,工资成本大幅增加。
四是费用支付条款的设定。一些企业,在邀标文件中对费用支付条款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要求审计费用的大部分或全部在审计报告出具后支付,并强调不同意这一条款的机构,因商务条款偏离扣分或视同废标处理。其实,这种审计费用支付条款,严重影响了审计独立性,进而严重损害审计质量。
上述情况的发生,与管理层负责组织实施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直接相关,在大多数企业的管理层看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是法律的要求、外在的要求,不管哪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形式和内容大体相仿,“各家参与投标的会计师事务所都一样,就看谁的价格低了”。大多数企业管理层的这种想法,也能理解,因为他们本身就是审计监督的对象,本身就不独立。
在我们明确了审计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会计师事务所后,上述问题也应该能够解决。在这方面,英国财务汇报局发布的《审计招投标最佳实践》中提及的一些做法值得参考:“审计委员会应该主导审计费用的谈判,而不是管理层”;“投资者担心审计费用是否比同行业公司低”;“审计费用不是决策程序中的主要考虑因素”;“一些审计委员会是在不考虑审计费用(fee Blind)的基础上进行招标的,而审计费用的谈判则在确定所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之后”。
为推进以质量为导向的会计师事务所选聘机制建设,建议在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办法时,赋予审计委员会更多的权力,审计费用的具体评价方式可考虑以下两种:
一是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分为两个阶段,即技术评标和商务谈判。技术评标,基于质量评价标准,确定候选会计师事务所;商务谈判,审计委员会与候选会计师事务所就审计费用及其支付方式进行商务谈判,商量一致后,提交董事会。
二是将审计费用纳入会计师事务所评价标准,但审计费用的分值权重不宜过高,如不高于15%, 同时,明确以报价与平均报价差异的绝对值作为评审标准,差异绝对值越小,所得分值越高。对于首年之后的各年度报价,需考虑根据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业务规模变化等进行调整的合理性。对于费用支付方式,需考虑费用支付条款是否包含或有收费及影响审计独立性的费用支付方式。通常,大部分费用于审计报告提交时后收取会影响审计独立性。
以质量为导向的会计师事务所选聘,需要建立以质量为导向的评分标准。研究现有会计师事务所选聘中的评分标准,有助于我们提出有关优化的建议。
财政部2020年修订后发布的《国有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中给出的参考评分标准是:职业记录和质量控制水平20%,工作方案20%,人员配备15%,报价15%,相关工作经验10%,商务相应程度10%,总体评价10%。上述参考评分标准,与财政部2010年发布办法中列示的参考评分标准类似。国资委2012年组织三大电信公司、三大石油公司、三大航空公司审计招投标时所采用的评分标准是审计方案25分,项目组人员组成20分,现场陈述25分,报价25分,响应文件制作情况5分。
过去几年,金融企业在会计师事务所选聘时,大多参考财政部办法中列示的评分标准。而对于非金融企业,其会计师事务所选聘中所使用的评分标准则五花八门, 没有统一标准,甚至有的企业没有在邀标文件中公开评分标准,或者没有评分标准。
英国财务汇报局发布的《审计招投标最佳实践》中列示的评价标准包括:1)事务所和审计团队的行业经验;2)负责合伙人和事务所的经验和审计质量记录;3)计划在审计过程中运用的技术;4)事务所网络的覆盖程度:5)类似审计项目的交接经验。《审计招投标最佳实践》中也提到,技术挑战(Technical challenges),包括重大会计审计问题、独立性和职业道德等的质询广泛用于审计招投标过程以及投标陈述的答疑环节,技术挑战有助于评价审计团队的专业技术能力。
美国审计质量中心于2021年3月发布为审计委员会开发的外部审计师评估工具。根据该文件,外部审计师的评价包括以下方面:外部审计师(事务所层面和团队层面)的资质和业绩;事务所层面提升审计质量和监控审计质量的方法;外部审计师与审计委员会和管理层沟通和坦诚程度;外部审计师的独立性、客观性和专业怀疑态度等。该文件也指出,在具体评价事务所层面的审计质量时,可以查阅各事务所依据审计质量框架(包括审计质量指数AQIs)披露的审计质量报告。该工具不仅可以作为审计委员会对外部审计师年度履职情况评价的工具,也可以作为审计委员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的评价工具。
结合英国FRC《审计招投标最佳实践》及美国审计质量中心开发的评估工具,基于对近年来会计师事务所招投标的观察,以及个人对审计质量的理解,我认为,以质量为导向的评分标准至少应该包括:
1.事务所的综合实力,包括排名、业务规模、人员规模(包括合伙人和注册会计师)、网络分布;
2.事务所的行业经验及相关服务经验、交接经验;
3.事务所的职业声誉与质量控制记录;
4.事务所层面的专业技术能力和数字化审计技术;
5.事务所和审计团队成员的独立性;
6.主要审计负责合伙人的行业经验及相关服务经验、交接经验;
7.主要审计负责合伙人的职业声誉与质量控制记录;
8.主要审计负责合伙人的专业技术能力和项目管理能力、沟通能力;
9.审计团队配备的充分性、适当性;
10.审计方案的针对性和操作性;
11.项目审计质量的保证机制。
以上评分标准是否恰当,需要充分讨论。建议财政部在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办法时,对评分标准的设置,给予细致的指引,并在适当时,参考美国审计质量评价中心的做法,开发评价工具。与此同时,也建议有关部门研究适合中国现阶段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审计质量指数体系,倡导各会计师事务所披露审计质量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招投标的目标是聘请能够提供高质量审计服务的事务所,为此必须确保整个招投标过程的透明。
1.启动招投标时对投资者的透明
法定审计的最终用户是投资者,不是审计委员会,更不是公司管理层。投资者有权知晓审计招投标即将启动,也有权表达其对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想法。英国公司法典要求审计委员会报告会计师事务所的任期,提前通知会计师事务所招投标计划。英国财务汇报局发布的《审计招投标最佳实践》中也提及,审计委员会需要在年度报告中披露招投标即将发生,如果时间不允许,审计委员会需要通过其他方式告诉投资者;公司也应该在正式招投标开始前寻求投资者邀请哪些会计师事务所参加投标的意见。投资者希望清楚地被告知招投标的时间表,包括什么时候开始,哪一年度是新任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我们看到,汇丰银行(HSBC)、渣打银行(Standard Chartered)在招投标启动前的年度报告中披露了招投标即将启动。其他国家的企业,例如美国通用(GM)、德国宝马(BMW)、德国大众(VW)等也都在年度报告或以其他方式告诉投资者会计师事务所招投标计划。
回顾近年来国内的会计师事务所招投标,除了一些企业提前与控股股东,包括财政部、汇金公司、国资委等进行沟通外,没有企业在其年度报告中披露招投标即将启动,也没有通过其他方式披露。
出于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建议财政部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办法时,明确要求企业启动招投标程序前于年度报告中或以其他恰当形式提前告知投资者。
2.招投标过程中对投标人的透明
很多企业会计师事务所的招投标过程,极其不透明,邀标文件非常简单,所审计企业的相关信息十分有限,审计服务的具体需求还要猜测,评分标准不公开或非常原则化。这些企业发出邀标文件后,要求投标人不得接触企业,需要澄清的问题仅安排一次统一的澄清会议,或是一次或两次的书面澄清。有限的沟通,很难让投标人全面了解公司、了解需求,投标人制作投标文件往往是闭门造车,方案很难具有操作性和针对性。这种招投标,如何能评价事务所和审计团队的质量?
英国财务汇报局发布的《审计招投标最佳实践》中提及,数据室(Data rooms)广泛用于招投标过程,是同时提供给所有投标会计师事务所相同信息的有效方式;企业需要和现任审计师讨论哪些信息放在数据室,通常应该包括现任审计师最近的审计计划和审计范围等。
招投标过程中,与管理层的沟通同样至关重要,没有面对面的交流、沟通,投标人对公司的业务、财务、系统很难有最直观的了解。我们看到,一些跨国企业会计师事务所招投标过程中,普遍安排了一系列的投标人与公司管理层,与主要子公司的交流会议,当然,对所有投标人一视同仁。
以上做法,值得我们在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办法时借鉴。
3.招投标结果形成后对投资者及投标人的透明
作为法定审计的最终用户,一些投资者往往关心审计委员会决策时所考虑的因素,选择某一家事务所的具体理由,利益冲突是如何消除的,审计委员会做过哪些尽职调查,尤其是对负责的合伙人做过哪些尽职调查。投标结果形成后,企业同样需要考虑以某种恰当形式告知投资者。
同样,选择哪一家事务所,不选择哪一家事务所及其理由,有必要反馈给各投标事务所,这有助于招投标过程的公平公正。
在国内,一些企业事务所选聘过程,往往安排有企业内部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人员监督,外部监督仅仅是在政府部门巡视、审计时有所覆盖,并没有统一的政府及监管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招投标进行监管。在英国,财务汇报局( FRC)作为权力机构,负责对审计委员会审计招投标过程进行监控。相关法案要求公共利益实体的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审计师任命建议,审计委员会必须确认或批准审计招投标及审计任命建议的报告,该报告必须向FRC证明招投标是独立且公平地进行的。
鉴于目前国内审计招投标的现状,低价恶性竞争现象突出,提升审计质量任重道远,也考虑财政部的主要职责之一是“负责管理全国会计工作”及“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建议财政部在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办法时,明确财政部对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工作的监管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