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杨波
军人在国人心中是一个非常神圣的职业。多年来,军人在国家各个地方艰苦坚守,为国家的安全做出了巨大保障,是国家安全发展最为重要的力量后盾。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从实现强国梦、强军梦的战略高度出发,立足国际战略格局和国家安全形势的深刻变化,将退役军人工作同建设巩固国防和强大人民军队有机统一起来,做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2020年11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二十三次会议正式通过了《退役军人保障法》,旨在针对退役军人以后继续受教育的培训做好保障性工作,提高退役军人的就业能力。但是,退役军人的教育培训工作依然存在着诸多问题,需要对其进行完善和改进,以进一步维护退役军人的正当受教育权益。
为加强退役军人保障工作,维护退役军人的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的尊崇职业,顺应新时代国防建设的发展要求,《退役军人保障法》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行。作为我国第一部关于退役军人的专门法律,该法律的出台顺应了时代的发展要求,为厚植强军兴军的根基以及维护社会安全稳定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保证。《退役军人保障法》有效推进退役军人事务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随着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一个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退役军人保障法律体系初步形成。
由退役军人事务部等七个部门共同联合印发的《关于全面做好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主要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政府主导、社会支持,面向退役军士和退役义务兵,建立包括适应性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学历教育和终身学习的教育培训体系,促进退役士兵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建设。
近年来,随着国家对退役军人就业的重视,以及国家颁布的一系列政策,我国退役军人的就业问题得到了高度重视,社会性教育培训类的机构也在逐年递增。一直以来,通过对退役军人进行不断的教育和培训,稳定就业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即使国家出台了《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当前的教育培训工作依旧存在一些问题。
从全国范围来看,虽说各地已经出台了相应的退役军人教育培训以及一些职业技术培训等,但组织较为分散、课程培训不够系统、在质量上参差不齐,培训的内容与退役军人的需求之间仍存在很大差距,总体质量有待提升。在培训前也没有对退役军人的现实愿景和需求进行实质性的调查,仅凭感觉开展培训工作,不仅浪费了社会上的教育资源,也使得退役军人在培训中对以后的工作发展产生迷茫,不利于退役军人走向社会。培训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教育培训的内容与退役军人对于工作技能的需要不契合;缺乏专业的技术技能人才开展培训;主办方对培训的重视程度不够,缺乏有效管理、监督和反馈机制。
当前地方对退役军人的教育培训以职业技能培训为主,学历提升教育占比低,不能满足退役军人对于学历提升的需要。尽管《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中规定了“退伍义务兵报考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但退役军人由于长期服兵役,缺乏系统的学习,竞争力要远远低于应届毕业生。而且地方或者部分机构对于退役军人的学历提升教育没有优惠措施,报名上课学费也不低,使得想继续接受教育的退伍军人有很大的压力。
当前的很多退役军人以高中阶段学历为主,但现阶段就业市场大多需要大专及以上的学历,这就出现了就业市场供需结构矛盾,要求退役军人必须实现“二次专业化”。而经过短期培训就能够上岗工作的岗位技术含量少、附加值低、替代性强,不利于长期职业发展。从长远看,学历提升教育对于退役军人的发展是十分有利的,由于对退役军人进行的教育培训学历提升教育占比低、资源有限,很多想参加学历提升教育的退役军人也不能参与到课程之中,无法满足退役军人学历提升的需求。且学历提升教育中,也存在教育质量参差不齐的现象。所以,提升退役军人学历、提升退役军人培训的教育质量也是迫在眉睫的问题。
目前,我国正处于上升式发展的阶段,随着社会改革步伐的加快,就业前景受环境的变化、市场的不稳定、社会就业岗位的短缺等因素影响,使得分配工作的原定式优势大大减弱,所以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工作显得尤为重要,这是军人发展和获得生存保障的重要辅助类环节。虽然国家在此问题上进行了细致的研究分析,并出台了相关的政策,但在退役军人的教育技能培训当中依旧存在着问题,不利于退役军人的生存发展[1]。
1.退役军人就业培训的内容较差,专业化较为单一,技能性知识含量不高
现如今,对退役军人的培训方式分为两种:一种是依附于国家相关教育部门职业技能学校,对其开展短期培训方式;另一种是“军地两用人才”的专项式培训方式。其中第一种培训的领域主要为操作性强的工作,如:计算机一类,由于教学培训班在投入的支出经费和学习环境这方面考虑不周,不能完全根据所学的知识技能搭建出相应的实际操作设施场地,真实的动手实践受到了非常大的阻碍,甚至有的培训班为了缩减教学过程中的支出成本而缩减用度,吃回扣,导致课堂上出现注水现象,俗称“水课”。有的授课教授华而不实,导致学员们在结课后参加工作都会感觉学无所用,这对提高国家退役军人的就业率以及军人继续教育之路都非常不利[2]。
2.退役军人的就业生存问题
对退役军人进行教学知识与技能的相关培训工作是个重要环节,在这个环节设计中涉及的参与者众多,小到学校,大到教育、人社、财政、民政等部门,都是培训环节中的重要参与者。但由于在教学技能培训班的实践过程中缺乏各种调和机制,导致各个部门自开展培训工作以来都是各司其职,有时忽略了各部门之间合作的重要性,没有通过合作形成最大合力,从而使工作表现出最优效果。在培训过程中退役士兵的培训工作在财政方面出现资金短缺问题,后期部门由于联系不紧密导致投入不到位,还有在退役军人的求学考证、就业上学等问题上考虑不周到,缺乏专业管理知识,使学生对培训机构的失望值加大,培训人数降低,最终反映出退役军人的生存就业问题[3]。
1.监察力度不足
国家对退役军人的生存与就业现状进行了细致的思考调研,并在后期颁布了相关的退役军人的相关合法权益和具体的实施措施,通过在社会上构建相应的退役军人教学知识技能培训班形式,让退役军人有很好的平台去进行知识与技能上的学习,从而选择继续学习还是从事工作等多种发展形势。这种想法是不错的,但这只是一方面的考虑,缺少了监察工作机构以及监察人员介入的细致性考虑。开展这样的教学知识技能培训班,在前期或许每项工作都会正常地开展并有条理地进行教学,但随着工作的长期发展,培训班的相关部门难免不会出现侥幸偷懒、偷吃回扣的现象,导致培训班的财政资源短缺,影响教学内容和教学水平,从而阻碍退役军人的可持续发展。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国家相关人员应适当介入,通过下派监察人员,不定时地到培训班进行突击检查工作,这样会有助于培训工作的开展与各部门的平等化对待。
2.就业制度的不完善
由于国家针对退役军人生存问题而制定的相关服务保障机制建立的时间较短,所以相关法律制度还不够完善。在一定的基础上仍旧没有形成统一的施行标准,经常在工作中忽略退役军人中存在的一些特殊问题,如法律中还没有完整规范的有关退役军人解困特殊救助的制度。现有的解困救助一直沿用的是从民政局转接下来的程序流程,不论是专业度、针对性,还是事后审批工作都是非常随意的,这样很容易引起解困团体之间的比较和疑惑;另外,在对退役军人的思想精神鼓励和就业社会专业性指导方面的工作也不够,因此需要加强对他们的救助和帮助工作。
1.开设多元化的培养方向
退役军人中每个人的学历与知识水平程度并不一定相符,教学培训班的培训内容不应局限于传统的教学模式与教学内容,应依照退役军人的特殊性与发展意愿,将培训的内容划分层次,引导培训班向多元化进行发展。依照国家对退役军人的优异照扶政策,培训班可以将培训方向划分为报考高校、学技能、贸易军人等三种教育方式,按性质可以划分为学历与非学历。
2.短期就业培训过程
随着我国社会的快速转型发展、应试教育的逐渐普及,目前社会中技术型人才较为短缺,一些退役军人想在退役后快速进入社会进行工作。培训班可以根据这一现象开设一个技能实践学习班,为其培养社会工作应用型人才;另外,早在1985年,中共中央就做出决定,允许退役军人从事经营商业贸易,在每年的几十万退役军人中,许多人走上了创业发展的道路。在此背景下,培训机构可以开设有关经商创业内容的班级,通过讲授相关的创业知识来给学员们进行短期的专业培训[4]。
在退役军人的队列中,有人有着上大学的梦想,退役后通过培训班可以有机会去参加成人高考,这是一次非常难得的上大学圆梦的机会。根据《退役军人保障法》中的第三十四、三十五条,明确规定了退役军人参加学历教育是可以享受到优惠性的政策的。退役军人通过参加普通高考、成人高考、研究生考试,符合条件的将会被择优录取。在此优越的背景下,培训班可以通过设置文化课知识培训班,将想要参加高考的人员集中分成高考班进行系统的文化课专攻。全国各个大学对退役军人条件是十分优待的,会对其进行加分、免试、学费减免、优先录取等优势。
完善军队适应性培训以便退伍军人退休后可以更好地适应社会,除了在社会上推行各种有效的社会职业技能培训的政策和实际措施外,对尚在部队服役的士兵进行职业技能储备训练也十分重要,军队做好面向现役士兵的教育培训,是在源头上进行完善和改善性的工作。在军队中,部队对军人进行离队前教育,在服役期间为其提供专业学习平台,支持他们学习和储备更多的职业技能,并根据军人学习和掌握技能知识的熟练程度进行毕业性技能专业考试,最终按个人成绩颁发相应的社会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国家还应动员地方政府和相关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需要,积极主动地与部队配合,定期向部队提供专业技能人员以及物资,为部队提供社会就业的趋势和形式,加强对军人自主择业的专业化指导,从而实现区域内驻军单位的基本覆盖。通过军队与社会的双向努力,这一培训工作的开展,有助于退役军人退休后的社会生存和工作实现双重保障。
在推进退役军人培训的教学基础上,国家应制定和出台一些针对局部问题的细致性法律法规。首先,在经费的使用方面,国家应制定更加详细的费用细则,对各个培训机构参与的部门再次进行任务方面的细化;其次,在退役军人参加工作方面,应细致地指出有关地方性政府、教育局、培训机构的覆盖权利和义务,并将此划分出一个细致的考量范围作为标准。要充分发挥退役军人事务部的作用,对不同技能培训机构的职责以及责权关系进行梳理,使其更加协调;同时,还应不定时指派相关部门的监察工作人员过去对培训机构的培训内容进行细致的调查,在询问学习人员的培训情况以及内容中,记录问题,收获意见,构建通畅有效的沟通机制,方便事后的汇报和改进工作,不断完善财务审计机制,最大限度地保障工作过程的有效性和质量化,从而为退役军人提供良好的职业技能学习平台。
退役军人为我国国防和国家经济社会的发展做出了卓越贡献。在我国制定了一系列保障退役军人的法律法规的背景下,相关的教学知识与技能的培训机构必须全面落实国家制定的相关要求,通过对退役军人进行知识与技能培训,提高退役军人的社会软硬实力,增强其职业素质和社会适应能力。各教育培训机构应在开展培训的过程针对存在的问题,结合实际情况促进退役军人的发展和进步,有效提高退役军人的地位和价值。
首先要落实中央要求。党中央高度重视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工作,对教育培训工作的各个方面做出了一系列明确细致的要求。同时,《退役军人保障法》的出台,也为教育培训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
其次要适应形势变化。一方面,近年来,科教兴国、人才强国、区域发展、乡村振兴等一系列国家战略全面推进,终身教育改革、职业教育改革、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深化实施,产业升级、技术变革趋势愈发迅疾,为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工作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另一方面,随着国防和军队改革向纵深推进,退役士兵整体文化素质提升需要也对教育培训工作提出了新的调整需求。
最后要回应基层呼声。一直以来,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政策在支持鼓励广大退役士兵获取更多学习深造机会、提升综合素质和就业能力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经过十多年的发展,政策实施情况有了较大变化,基层实践中也面临一些亟需解决的体制机制问题、政策落实问题和发展中的问题,需要以创新举措加以纾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