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技术对纪检工作的影响与优化策略研究

2021-11-22 15:05南京晓庄学院曹畋张婧杜京容
办公室业务 2021年5期
关键词:纪检监察协同制度

文/南京晓庄学院 曹畋 张婧 杜京容

一、新技术环境对纪检工作的影响

当前高速互联技术、大数据技术、数据可视化技术、人工智能技术等一大批高新技术手段被各行各业广泛应用,也推动着数据纪检、智慧纪检工作的广泛实践。这些实践在推动纪检监察工作的规范化、个性化和高效化方面起到了初步成效,在业务融合、模式创新、针对性服务等方面积累了一定经验,能较为精准、智能地解决传统纪检工作中长期难以解决的问题。由于纪检工作的特殊性,高新技术嵌入纪检监察工作应用需要更加谨慎。

(一)新技术影响着纪检流程。在新技术应用之前,业务部门呈现孤岛状态,相关信息处理的深度受到限制,决策中以规则理解为基础的经验成分居多。但新技术应用后,虽然在平台上整合了数据,并提供了海量数据监测和处理的办法。但传统的纪检流程成为横亘在真正实现纪检业务数据的有序互联和协同共享的沟壑,加之新技术的应用使得纪检部门需要合理引入高新技术人才。因此新技术影响着纪检工作的传统流程,甚至是部门结构的设置。如果不能合理改善,这个矛盾将长期得不到解决,甚至使得新技术应用到纪检工作治理中被边缘化。

(二)新技术应用对旧纪检制度的影响。新技术让海量的纪检数据实时监控和深入分析成为可能。但在当前高新技术推动的纪检工作数字化过程中,新技术应用与已有的纪检旧制度之间,还存在着严重的磨合问题:第一,在纪检监察工作中部署新技术应用,目前还没有相应的开发指南,这将导致各单位开发的标准难以规范和统一。第二,在系统实际运转中,运行流程与相关制度往往存在矛盾,缺乏协调性。第三,大量文本规范在新技术系统实际应用中形同虚设。第四,新技术引入后,导致原有制度实施目标与制度设计的初衷相背离。

(三)技术与“以人为本”之间的矛盾。技术理性强调科学性和标准化,但往往忽视人本的价值。如果盲目地推进技术容易导致新技术下的纪检工作中出现科学理性凌驾于价值理性之上的现象。现有的纪检业务从依靠人工分析转向依靠大数据算法分析,如果过度依赖技术推断结果必将人人自危,严重挫伤人们的创造性和主观能动性。也许的确没有人敢腐败了,但同时人却沦为了新技术的奴隶,工作将陷入一潭死水当中。

(四)腐败治理与个人隐私之间的矛盾。新技术在纪检工作中的全面应用面临着公职人员的隐私空间的风险,而过度的隐私保护又不利于纪检工作的现代化。一些公职干部担心新技术推动下基于大数据驱动的各种纪检工具和系统采集大量的个人信息,侵犯到个人隐私,甚至威胁到个人合法的权益。由于技术推进过程中缺乏沟通与解释,会使得越来越多的人加入否定甚至反对纪检工作大量部署新技术的群体中,与纪检工作的新技术应用支持力量形成对抗。要预防反对新技术应用到纪检工作的阻力,消除公职干部的误解,亟须理清数据自由与个人隐私之间的合理界分度。

二、优化新技术在纪检工作中应用的策略

在任何领域中应用大量新技术都需要漫长的演化和学习过程。因此,新技术在纪检工作中的应用本身就是一项持续的、动态的、复杂的过程,需要加强纪检部门与相关业务部门的协同,在技术层面强调技术与制度的深度融合,部署高新科技的同时兼顾纪检工作的温度,切实保障党员干部的正当权益。

(一)加强顶层设计。纪检机构需要的监管技术存在着重合性,因此采用新技术优化和改进纪检业务流程可以基于统一的平台架构,实现各种监管技术的共享。一开始就需要顶层设计,即先建立全国统一的纪检接入平台,将各地纪检监察的不同系统进行模块化对接。

(二)新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和协同机制保障。在纪检工作中大量运用高新技术离不开纪检部门在组织层面的支持,离不开纪检领导的动员和支持。新技术在纪检工作中的应用不但需要提升纪检监察机关的软硬件基础条件,例如:建设好网络光纤、机房、服务器、存储等设施设备,更重要的是培育一批既熟悉纪检监察业务又熟悉高新科技素养的复合型人才队伍。

纪检工作中的新技术应用不但需要领导的重视,组织层面的支持,也要重视协同机制的保障作用。例如:要协同好纪检工作中信访、调查、审理、档案等机构之间的信息畅通,协同高效,就需要预先建立相关部门和科室之间的信息协同机制,并在纪检信息互联的基础上完善协同机制,制定纪检相关部门协作配合的专门工作细则,以协同的力量保障新技术条件下纪检工作的有机协同。

(三)将纪检敏感数据锁在“铁笼”中使用。新技术在纪检工作中的应用,需要健全相关法律和制度体系,提供制度和法律的基础保障。邓小平同志曾深刻指出:“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所以,在纪检工作中大量引入高新技术前就应该建立一种保障,把纪检敏感数据锁在“铁笼”中使用,让新技术在纪检工作中只能做好事,无法干坏事。要防止新技术应用过程中的数据监管缺失现象,就要理清敏感数据的权责边界,建立监督清单制度和行政问责制度,利用制度保障新技术的可靠性和安全性,通过优化纪检工作在大量新技术加持下的业务流程、规范和标准,建立系统业务流程的管理权限和分级授权机制。

(四)加强大数据治理与新技术之间的融合。大数据的运用在纪检工作中体现出重要的威力和价值,因此大数据的应用已经成为纪检工作中新技术应用所围绕的核心。纪检工作中的良好的大数据治理与新技术融合,将进一步推动纪检工作的开展,特别是通过数据可视化等手段,必将实现纪检监察的跨越式发展。

第一,通过高新技术应用提升纪检工作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纪检监察效率。第二,通过纪检大数据治理,实现纪检数据的规范性和安全性。第三,从顶层设计出发,全面整合基层各级纪检大数据,并形成有序的共享机制。第四,通过新技术应用优化纪检监察工作流程,逐步推动大数据比对、电子化归档等智慧纪检监察全流程的智能化建设。

(五)体现纪检温度,保障正当权益。新技术在纪检监察工作中全面深入地应用后,不能只是冷冰冰的技术,冷冰冰的数据,应该是技术威慑与上级组织的人文温暖、教育挽救紧密结合,注重通过新技术提前介入纪检日常工作,在提前预警提醒、防微杜渐中又要体现纪检的人情与温度。总之,新技术在纪检工作中的应用,稳妥是底线。

在新技术部署或者运行中,纪检大数据的采集,将涉及一些敏感、重要数据,甚至是个人隐私。这些敏感、重要数据和个人隐私数据如果不能妥善保存和合理使用,将无法保障个人的正当利益。只有确保纪检大数据的安全保密性和使用正当性,才能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才能在纪检工作中全面推进新技术应用。

三、结语

以往纪检工作的新技术应用主要是强调技术应用形式,研究如何把现代科技手段嵌入监督执纪的各个环节。有针对性地解决纪检工作中存在的“痛点”“难点”“重点”问题。本文需要指出的是,新技术条件下的纪检工作需要根据新技术的特点,发展融合传统纪检工作的优势和新技术纪检工作的优势,规避劣势。纪检工作中的新技术应用是一把“双刃剑”,特别是当前,各级纪检部门在新技术应用还处于初中阶段,大多还处于起步阶段,传统纪检业务与新技术之间尚需磨合,新技术在纪检工作中的应用系统还很脆弱。因此,更需要强调新技术应用的顶层设计和超前规划以及多种新技术的协同问题,理清纪检公共数据和与隐私数据之间的伦理界限,优化新技术在纪检工作中的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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