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伦理视角下农村空巢老人养老中的政府责任研究

2021-11-22 13:34陈芬
就业与保障 2021年2期
关键词:空巢义务养老

文/陈芬

随着我国逐渐进入老龄化社会,农村空巢老人作为农村经济发展的特殊产物[1],其养老问题的严峻性日益突出。搞好“基本民生”、保障“底线民生”、关注“热点民生”,是政府科学制定并实施保障民生的“分层次”举措。在解决农村空巢老人养老问题中,明确政府治理主体的责任,构建完善的政府责任体系,具有现实需求的紧迫性和行政实践的价值性。

一、相关概念界定

(一)老龄化

人口老龄化是指在人口总数中,由于年轻人口数量的减少、年长人口数量的增加,形成的老年人口数量占总人口比例相应增长的状况[2]。在国际上,判断一个国家或者地区是否进入老龄化社会,指标主要包括60岁以上的人口占总人口比例≥10%,或者65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7%。

(二)空巢老人

从一般层面来看,空巢老人主要特指无子女照顾、单居或夫妻双居的老人,可分为三种情况:无儿无女无老伴的孤寡老人、有子女但与其分开单住的老人、或儿女远在外地而独守空巢的老人。综合考虑,以第三种情况为主要研究对象。

(三)政府责任

广义政府责任,是指政府作为政治权力的代理人,从公共利益出发,采取积极措施,回应公众需求,维护公众利益。狭义政府责任则指政府机关及其行政人员因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违法行使职权时,所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即法律责任。研究提出强调的政府责任,主要指广义的政府责任。

二、农村空巢老人养老问题现状

(一)家庭养老社会功能弱化,赡养老人负担明显加重

目前我国养老的基本模式仍为家庭养老,然而家庭养老的功能则在不断弱化,主要体现为养老主体青壮年人口数量的减少、流动规模的扩大。其原因可追溯到计划生育政策实施的社会影响,独生子女赡养多位老人的现状直接加重了家庭赡养的难度。

(二)农村空巢老人身体状况堪忧,看病难问题凸显

正常情况下,人的身体机能随着年龄增长会逐步衰退,患病率随之上升。据相关调查表明,农村空巢老人较城市空巢老人患病率高,主要体现在健康状况差、患慢性病、长年患病等方面。对于患慢性病的空巢老人而言,购买药品费用和家庭生活费用难以取舍,经常陷入两难境地。

(三)农村空巢老人精神空虚,缺乏亲情慰藉

由于农村青壮年经济压力的加大,造成农村人口外流剧增,进一步扩大农村空巢家庭数量的增加。一方面,留守老人,由于体弱多病,生活相对封闭,与外界接触机会少,容易产生孤独感;另一方面,亲人常年外出,心中的苦闷无法及时有效的沟通,造成亲情关怀的缺失。

(四)养老资源供应不足,专业养老服务人员短缺

养老资源供应不足体现在以下两方面:一是养老服务机构、活动场所及设施数量不足。空巢老人多数独居,对养老设施的需求量很大。然而目前,大部分农村并未安置养老活动专用场所;二是养老的服务人员供应缺乏。因子女外出,一般由社区代为照顾或请低龄老人照顾高龄老人,养老服务专业人员明显不足。

三、农村空巢老人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社会转型加剧农村家庭养老关系的分离

我国农村向城镇化、工业化快速转型的现状,一方面,加速农村经济发展,提高对农村空巢老人老年生活保障的经济支付能力;另一方面,工业化改变了原有农村的单一生产方式,为更多的劳动力提供了流向城市的机会。

(二)人口老龄化速度加快,少生子女化现象明显

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以来,随着计划生育政策推行,农村逐步形成优生优育的观念,造成农村生育率明显下降,少生子女家庭和独生子女家庭数量明显增加。因而,家庭规模逐步缩小,代际重心开始发生倾斜,“宠幼厌老”现象时有发生。

(三)家庭观念从伦理关系向经济关系转变

改革开放前,“养儿防老”的传统家庭观念占主流地位,以血缘为纽带,父母子女共同生活,一起劳作。随着对外开放政策的实施,人们的思想观念随之改变,传统的家庭伦理关系向经济关系转变,主要体现在随着经济条件的改善而改变家庭养老的模式。

(四)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不完善,农村空巢老人养老缺乏保障

一方面,受现实经济条件制约,我国现有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还有较多不完善之处,亟需新鲜社会力量的投入,形成多元的社会保障体系;另一方面,在社会保障资源的分配上,城乡二元结构,以及不同年龄段资源共享程度存在政策倾斜。

四、政府在解决农村空巢老人养老问题中的责任理论分析

近代社会是权力关系、法律关系和伦理关系一体性的社会,从社会一般意义上看,责任义务的确定是将人在社会中的特定位置联系在一起。我们把政府在公共管理体系中的责任义务分为:行政责任义务、法律责任义务和道德责任义务三重内容。

行政责任义务主要存在于公共管理主体之中,主要是指政府公职人员担任与其职位相等的职责和义务。法律责任义务是作为组织的公共管理主体或组织中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以整体的形式承担的责任义务。属于客观性责任义务,以法律明文规定为依据。道德责任义务的主体是以个体形式存在的公共管理主体,属于主观性责任义务。

五、政府解决农村空巢老人养老问题的实践措施

(一)行政责任实践措施

1.加大农村养老资金帮扶,发展多元社会养老模式

政府应因地制宜地开展扶贫帮扶政策,有针对性地重构政府财政支出结构,调动多方力量,发展多种多元化筹资形式。尤其在财政支出方面,应加大对农村养老资金的倾斜力度,重视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增加转移性支付的比重,逐步缩小城乡公共产品供给的二元差距。

2.发挥社区养老第三方力量,组建专业养老服务队伍

社区是基层的社会细胞,是提供居民服务的基础力量。政府需不断加强农村社区服务引导,提升社区养老服务意识,同时,对居民进行有组织的宣传,组织专业的医疗人员和社区志愿服务队,加快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全覆盖,提升农村养老社会化程度。

(二)法律责任实践措施

1.完善养老服务法律体系,维护空巢老人合法权益

立法机构应根据农村空巢老人养老的现状,出台具有强制性、综合性、根本性的法律法规,从宪法上,对养老问题提出适应时代发展的法律,运用法律的普适性、强制性来保护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从立法程序上,不断保障农村空巢老人的合法权益,让其共享改革开放的成果。

2.规范社会养老准入细则,补充奖惩制度的空白

家庭养老社会功能的不断弱化,需要调动和发挥社会力量为空巢老人的养老问题提供解决的途径。社会力量的准入,需要政府从法律层面,对其进行规范,避免“劣币驱逐良币”,进而优化养老市场主体。同时,奖惩严明,对起到模范先进带头作用的机构、家庭或个人,应进行表扬,对行为不当的主体进行惩戒,进一步推进社会养老的步伐。

(三)道德责任实践措施

1.发扬儒家“孝道”优良传统,重塑社会孝文化氛围

儒家提倡“孝道”,君子务本,本立而道生。“孝悌也者,其为人之本欤”。由此可见,在中国传统历史文化中,儒家文化对尊老爱幼的意识培养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新时代,应继续大力继承和弘扬儒家孝道文化,对于从思想上,巩固已有的家庭养老观念有一定的促进作用,同时,也为社会文化体系的发展和完善,提供伦理的支撑。

2.培养公众的公德意识,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作用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我国新时代的意识风向标,家庭养老到社会养老模式的转变,从另一个层面来看,是私德向公德的转变,将孝道,从千千万万家庭,进入公众的整体意识之中,融入社会的力量,发挥社会主体养老的功能,促进个人私德的不断深化,也是社会伦理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六、结语

农村空巢老人是人口老龄化中的一个特殊群体。随着市场经济大潮和现代文明的冲击,传统的孝道观念受到严峻挑战,出现道德缺位、道德弱化现象。关注“空巢”老人家庭,研究农村“空巢老人”家庭养老的道德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政府作为政治权力的代理人,对于农村空巢老人养老问题的解决应承担适度养老责任,从行政、法律和道德责任等方面,构建完善的养老责任体系,将社区养老等社会第三方融入养老体系的社会化结构之中,完善相关立法、加强执法,弘扬儒家孝文化,努力形成全社会关心和帮助空巢老人的良好风尚。

猜你喜欢
空巢义务养老
幸福的人,有一项独特的义务
关爱空巢老人
关爱空巢老人
空巢生日不孤独
三十载义务普法情
养生不是养老
养老更无忧了
跟踪导练(一)(4)
以房养老为何会“水土不服”?
养老之要在于“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