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当前医保年限转移出现的问题及对策

2021-11-22 12:57:48任丽君
就业与保障 2021年4期
关键词:新农年限医疗保险

文/任丽君

随着我国医疗保障制度的逐步发展,缴费年限问题一直是近年来医疗保险制度领域的重要研究对象。某些地区的缴费年限直接限定在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政策上,甚至有些地区仍未设立最低缴费年限,制度形势堪忧。这不仅会影响到医保制度制定的公平公正,也阻碍了后续的医保转移。因此,需要从我国当前医保年限转移问题出发,分析形成此类问题的原因,并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相对应的解决策略,以期为我国今后医保年限转移提供一定的理论依据。

一、当前医保年限转移出现的问题

(一)制度相同的缴费年限不被认同

在相同的制度下,各地所缴费的年限得不到统一,直接损害到个人的医保权益。在20世纪90年代末期,国务院就职工医保发展出台了《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1]。决定指出,职工医保不仅可以享受到当期保险权益,而且在退休之后可以享受原有保险权益,也不需要再缴纳费用,各地区的医保政策随着这项政策的发布相继推出。虽然各地区的年限标准不一致,但都规定了需达到年限才可以享受到退休之后的医保权益。在这一情况下,若职工有跨城市工作变动的情况,医保转入地与转出地不属于同一统筹范围,转出地的缴费年限则不能挪用,职工无法享受到原有的退休保险权益,致使职工只能重新开始缴费。若职工在退休的年龄,并没有达到转入地的要求,导致职员两地的退休医保权益都无法享受。虽然说在有关的暂行办法出台以后,我国大部分省市都积极响应国家号召,对于省内跨统筹地区转移的缴费年限不再进行限制[2]。但是,很多参保人在跨省转移时依然会有很多困难。例如北京市对于职工医保要求,必须是在本地缴满10年以上,并且累积缴满25年以上,才可以享受到退休之后的医保权益。

(二)制度不同的缴费年限较难转换

在各地不同的制度下,参保人的缴费年限难以进行转移,导致群众参保积极性不高。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与职工医疗保险之间不能互相转换。我国城市化建设发展的主要推动力来自农民工。在进城工作之前,农民工首先要进行医保的转换,但由于农民工普遍年龄偏大,在退休时还保留着职工医保的身份[3]。但是,我国目前不同医保制度之间不能进行互相转化,并且各方都不认可。这种情况导致农民工不符合转入地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无法享受退休之后的医保权益,也会影响群众参与职工医保、新农合、城镇居民医保的积极性。

(三)统筹基金不统一

有关医疗保险的暂行办法要求,个人医保的缴纳年限与所缴金额需要随个人就业地而变化。其中,个人账户余额随着个人的就业流动进行划转。针对用人单位缴纳的统筹基金方面却没有相关的政策规定[4]。比如,目前我国的医保实行模式大多是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进行结合。统筹基金占医保缴纳费用的大部分由用人单位进行缴纳,个人账户占医保缴纳费用的小部分由个人缴纳[5]。由于我国目前依然处于市级统筹阶段,各地区、市级都要保持统筹基金维持在平衡状态,转出地为了维持当地利益转出统筹基金。这就导致转入地要承担职工的医疗保险报销以及养老权益的责任,而转出地政府既不用承担职工的养老医保权益,还获得了之前单位缴纳的统筹基金,造成转出地与转入地利益不平衡的局面。

二、当前医保年限转移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统筹层次低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目前的医保的统筹层次相对较低,仍有发展的空间。根据目前国家给出的统筹规定,我国职工医保主要以市级统筹为主,新农合实行县级统筹。由于各地区的经济发展、人口结构、筹资能力各有不同,再加上大批农村人口流入城市,部分经济发达的统筹地区,为了防止地区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平衡不被破坏,以防大量就业人员的流动,给政府的负担加重,对于年龄稍大的医保转入职工,有明显的抵制态度。

(二)分割管理难度大

目前,我国针对医保方面的管理,仍沿用以往的分割管理体制,不利于各分级部门的沟通。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直接管理,但是新农合却被划分到了卫生行政管理部门[6]。虽然这种体制的划分有因可循,但是在近年来的推广中,依然存在着很多问题。比如,这两个部门在进行管理时,都要专门设立相关的管理职位,要配备相关的工作人员,不仅造成资源浪费,还增加了部门运行成本;两个部门不同的管理体制,其运行的方式也不同。管理制度间的差距不仅不利于部门之间的相互交流、数据对接,还对今后的医保关系转移增加了难度。出现了职工的医保关系无法顺利地转移到目标地,或在转移过程中产生的空档期需要职工补交保险金的现象,导致其本应享受的医保权益受到影响。

三、针对当前医保年限转移问题提出的解决对策

(一)认同异地职工医保缴费年限

缴费年限转移问题,是目前我国医保关系转移中最显著的问题之一。近年来,我国的人口走向呈现出从发展中地区到发达地区、从中原到沿海、从农村到城市的趋势。而医保关系转移最大的阻碍,就是转入地是否认可参保人在转出地的缴费年限,是否可以两地累积[7]。由于各地政策不一,且参保人的最终退休地即医保待遇享受地。如果转出地的缴费年限,得不到转入地政府的认可,则需要参保人重新交保险或补缴费用,这在一定程度上对转入职工的保险权益造成了损害,增加了职工个人的经济负担。因此,各地需要最大限度地维护参保者的权益,建立统一的医保待遇享受制度,使医保缴费年限不再受地域限制。虽然说这种方式也存在着加重转入地负担的弊端,但目前我国人口老龄化发展快速,劳动力不足,用人单位对于劳动力的竞争也会越来越大。从长期发展来看,认同异地缴费年限,有利于吸引外来工作者,减轻劳动力的竞争压力,对于当地经济发展有很大的帮助。

(二)正确处理城乡医保的缴费年限

就不同医保制度相互之间能否进行转换这一问题,各地均持否定态度。而职工医保的保障水平相比于另两种居民医保来说,优势更明显,差别集中在退休权益这方面[8]。如果长期维持这种状态,也会对群众参与新农合、城镇居民医保的积极性产生不利影响,这样也不利于医保工作的推广,更不利于国家发展。针对这一问题,可以从三个方面来进行协调:第一,将三种不同的医保制度缴费年限进行统一,在进行医保转移时,要补缴两者之间的差额[9],并以统筹基金为主;第二,可以把不同的医保制度之间的缴费比例进行折算,折算出相对应的缴费年限;第三,根据参保人相对应缴纳的职工医保年限,给转入新农合、城镇居民医保的职工,发放相对应比例的退休医保权益。

(三)协调地区之间的利益关系

转入地、转出地两者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利益差异,这也是导致医保年限转移不被认可的原因之一。但目前我国还无法实现全国统筹的目标,如何协调两地之间的利益平衡,就成了关键的部分[10]。一方面,分出统筹基金的一半,由转出地进行保留,作为参加医疗保险当期的缴纳费用;另一方面,把另一半剩余的统筹基金划分给转入地,作为职工退休后的医保权益的补充,使转出地能够分担转入地的医保责任。减轻医保转入地的医保方面的资金压力,使转入地能够更合理合法地为参保职工发放相应的福利。这种方法的优点表现在可以平衡转出地、转入地,两者之间的利益关系。

综上所述,当前我国大部分地区依然存在医保年限转移的问题,很多地方的转移过程并不顺利,当中主要问题就是缴费年限的认定、转入地对缴费年限的要求。随着时代发展,未来我国在医保方面的统筹层次肯定会越来越高,相关的医保制度肯定会越来越完善,医保年限转移出现的问题也一定会得到有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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