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兰州交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李天瑞 王琪
20世纪80年代,一些西方学者对民主制度实现了创新,从根本上摆脱了代议制民主具有的局限性,开创了协商民主制度。但是这一理论在西方国家并未落实到具体的实践中去,仍旧停留在学术层面。在此基础上,以俞可平、陈家刚为代表的学者,对西方的先进理论进行了深入研究,迈出了我国协商民主制度的研究步伐。至此之后,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开始在我国政治领域大放异彩。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正如制度的名称,带有强烈的中国社会主义特色,与西方的选举民主有着很大差别,制度成立的目的不是确保少数人的绝对利益,而是在利益与思想意识不统一时,可以通过制度的协商来寻找到最合理的解决方案,促使各方人士达到高度共识,最终创造共赢局面。
(一)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优势。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是以中国共产党为领导核心。协商民主制度成立的目的就是最大程度实现人民民主,并在此基础上与人民团体、民主党派、社会组织等就我国改革开放过程中遇到的一系列重大改革问题、与人民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发展问题,展开多方协商、多层讨论,促使找到解决问题的最优平衡点。
在新时代背景下,我国的经济科技高速发展,公民也普遍具有较高的政治素养,人民对美好生活的追求呈现出多样性,因此国家在出台各种政治、经济政策时,一定要充分考虑到不同人士的需求,必须通过更加系统、更加深入的协商才可完成。所谓协商,必然要在政治素质过硬的领导人的带领下,综合考虑多方因素,以强有力的公信力制定出切实可行并且实现多方共赢的具体策略。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是以马列主义思想为指导,在结合我国社会主义国情基础上,不断完善与发展。中国共产党自1921年成立至今,始终坚持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始终与广大人民群众紧密团结在一起,形成了血肉不可分离的关系。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在中国共产党严格的纪律、先进的思想、完善的服务理念的领导下,为中华民族大团结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因此,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一定会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更加完善、更加科学,从而拥有更加广阔的发展前景。
(二)具有多层次的实践优势。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作用下,协商可以在全社会范围内广泛开展。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要统筹落实党政协商、政府协商、人大协商、政协协商、人民团体协商、社会组织协商以及基层协商。同时也要保证协商渠道和方式的多样化,例如可以举办双月座谈会、高层谈心会以及民主协商会等。以人大协商为例,协商一定要充分落实在职权行使的各个环节中,如立法、选举、人事任免、重大事项表决等,都要采用民主协商的方式,积极寻求各方意见,并对所有意见进行整合分析、反复讨论,在尊重绝大多数人意见的同时,也要考虑到少数人意见,确保能够充分协商。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在具体实践过程中具有多层次特点,这不仅可以保证协商的充分性,同时也能够使得决策更加民主与科学,可有效协调各方利益,化解一些利益纷争,具有十分强烈的政治优势。
(三)具有一定的法制优势。我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是我国政治民主的重要表现形式,通过民主协商,实现各方利益的最终平衡,创造出共赢局面。在协商过程中,不仅需要紧紧围绕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同时也需要制度化和法律化作为保障,人民群众必须在尊重法律与程序的基础上合理表达自身诉求,然后进行公正裁决,如此才能真正实现民主。中国作为一个法治国家,依法治国是我国的治国根本,也为协商民主制度提供了更为完善的法律保护,促使制度在落实过程中有法可依、有制可循,不以个人意志为转移,从而真正实现民主诉求法律化。
为了推动我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不断完善,在制度的发展过程中,一定要弘扬制度优势、弥补制度短板,推动制度的多层化发展。
(一)加强法制建设。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的经济高速发展、文化空前繁荣、人民的政治意愿也不断提高。为了促进民主政治更好发展,国家陆续出台了相关政策与文件,有序推进民主协商制度的稳定发展,但是民主协商制度在具体的落实过程中仍旧存在一些问题。现如今,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是我国民主政治的最主要表现方式,所以协商民主应该与选举民主一样,被写入宪法之中,确保协商民主贯穿于民主决议的每一个环节当中,利用宪法为协商民主制度的长远发展驱动提供根本保证。同时,需要利用普通法律促使协商民主有效落实,对于具体的协商实践,也要明确相应的法律细则、明确各方主体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协商程序与方式、确保协商结果公平民主。执法机关也要做到违法必究、保证民主协商环节公正、公开,用法律的力量推动民主协商制度不断完善。
(二)确保制度的具体落实。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是国家在发展建设过程中逐渐摸索出来的政治产物,在制度的作用下,不仅可以最大程度实现人民民主,同时也可有效化解民族的内部矛盾、维护各方利益稳定,促使中华民族共同进步与发展。为了避免制度在执行过程中表面化与形式化,一定要确保制度可以规范执行,严格落实。
对于制度的规范执行来说,最初要提出协商议题,然后选举协商代表,最后协商沟通。这时需要注意:提出的议题是否具有代表性、协商代表是否具有公信力、协商方式与过程是否合理合法,这些都需要执法部门的监督,确保协商制度在落实过程中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协商民主制度在落实过程中一定要避免形式主义,不可因为提高协商效率而故意忽视少数人的意见,在工作过程中,要严格禁止利用武断行为达成强制共识。我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最终目的,就是希望各方利益主体在协商之后,得出的结果既满足绝大多数人利益,又不损害少数人利益,最终实现多方共赢,确保结果方可有效落实。制度只有在落实的基础上,才能更好地前进与发展,才能为我国的民主建设提供力量,才能不断提高公民参与政治协商的积极性。因此,在民主协商制度具体落实过程中,一定要完善相应的问责机制和监督机制,坚决避免相关单位消极不作为,坚决杜绝公职人员以权谋私,干扰民主决策的公平、公正,用强有力的监督机制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我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协商方式和形式得到丰富,协商程序得到逐步完善,但协商主体的参与意识、协商能力和协商意愿较弱,从而造成协商的结果和决策脱节。协商民主作为实现人民民主的一种民主形式,决定其有效开展的关键因素在于协商主体——公民。我国协商主体在区域位置、经济水平、发展程度等不同因素的影响下,导致了主体的表达能力、教育水平和信息获取能力等方面不同,造成协商结果片面和协商主体单一化。普通群众话语权被弱化,利益诉求难以得到表达和实现,所以提升公民的协商素质和意识至关 重要。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是党经过不断实践的产物,是实现人民民主、化解内部矛盾、协调各方利益和维护社会稳定且符合我国具体国情的一项民主政治制度。避免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形式化和表面化,主要抓制度执行规范化落实和协商结果的落实。规范的执行程序包括:协商议题的产生、协商代表的选举、沟通方式和监督。这里议题产生是否符合标准,协商代表的产生是否有代表力和公信力,代表沟通过程中是否符合程序、合规合法等等,都需要有监督机制作为公平公正的保障。形式主义和独裁是协商民主之大忌,杜绝一味追求效率而忽略协商代表的意见,防止强制达成共识的武断工作方式。协商民主的意义在于协商结果的落实,各方利益主体参与协商之后,得到一个既符合大多数人利益同时也不损害少部分人利益的解决方案,并得以落实。落实是持续推动我国民主政治建设和发展的基石,加强党和政府公信力,提升我国公民参与协商的积极性。
综上所述,在我国建设与发展的过程中,坚持走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促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具体落实,不仅是我国民主政治的实际需要,同时也是人民能够实现民主的最大保障,可以这样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是我国社会发展的历史必然,是人民的最终选择。一方面,总结实践经验有助于推陈出新;另一方面,在新时代,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进一步完善需要坚持其制度优势。加强优势,弥补短板,才能更好地推进协商民主的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现如今,虽然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在我国政治领域大放异彩,为实现中华民族大团结付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但是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仍旧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这就需要公民不断提高政治协商意识,促使制度不断完善,为我国民主建设提供更加科学的制度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