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你好!
我集团公司的职工医院院长,2021 年1 月11 日深夜因劳累过度不幸去世。面对河北省石家庄市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院长带领他的团队战斗在抗疫第一线。从赴石家庄市藁城区支援到南村2 站点全员核酸检测,从小区可疑阳性复测到隔离酒店接管安排,从支援兄弟单位隔离酒店到街道核酸转运……,晚上10 点接到上级通知执行酒店隔离任务,其主动承接并立即组织本院人员集中培训,1 月9 日凌晨两点,院长又带队实地勘察并部署安排隔离工作。连续几天,都坚守在隔离酒店,期间他多次出现身体不适但仍坚持带队工作,在同事多次劝说后于11 日晚,完成对被隔离人员常规药品配置名单审核并签字后,返回驻地为《医疗废物转运合同》加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公章,期间仍频繁电话与前方沟通进行工作安排至深夜……直到第二天早晨,被发现无自主呼吸,等到救护人员抵达现场诊断,院长已经猝死。请问这种情形是否视同工伤?
易安网友
易安网友,你好!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你集团公司职工医院院长的猝死情形符合上述视同工伤的规定,应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