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你好!
2020 年2 月13 日6 时许,湖北省某市一镇卫生院医生在家中猝死。2020 年1 月22 日,该市卫建委发布紧急通知,要求各医疗卫生单位“全面启动战时值班备勤机制,全体人员取消春节休假,按作息时间正常上班,严格落实24 小时值班值守制度。”为了预防新冠肺炎需要,镇卫生院将所有医务人员手机号公示于发热门诊。1 月31 日,该医生就有胸痛、心慌等身体不适症状,因防疫任务重没请假治疗。此外,除了门诊部的工作,其还作为医院发热门诊专家指导组的副组长,1 月12 日到2 月12日,其共诊治内科门诊病人3 506 人次,累计指导诊治一般发热病人670人次。2 月12 日8 时至11 时30 分、13 时30 分至17 时,该医生在发热门诊上班,17 时许下班回家,22 时还有患者电话问诊。13 日6 时许,该医生在家中猝死。但由于其并非感染新冠肺炎,也未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作时间与工作地点死亡,请问这种情况是否可以认定工伤?
易安网友
易安网友,你好!
人社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 号)中规定:“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显然,这名医生并不属于“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人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2020 年当时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背景下,对于在新冠肺炎防治工作的人员,不应机械界定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该医生的病发死亡系预防新冠肺炎工作中超时间、超负荷在岗工作所致,其下班后仍然在家通过电话接诊,在此种情况下,应综合考虑疫情期间的工作情况,应该认定其死亡属于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符合视同工伤情形,应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