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保:
2017年7月,我到一家私营公司上班,工作半年后,由于市场原因,导致产品滞销,公司经营举步维艰,不能按时发放工资,于是我就于2018年7月选择离开,离开时公司欠了我6个月的工资,总计2.3万元,至今没有支付,我每年年终都去找老板讨要,都没有结果。现在公司扭亏为盈,发展势头很好,可老板拒绝支付,还说超过了仲裁时效期间,即使告也是白告。
请问:我现在还能通过打官司要回来这笔工钱吗?
陈槐文
陈槐文: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分别规定了“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仲裁申请”。你从该公司离职至今已3年多了,显然过了1年的仲裁时效。尽管劳动仲裁机构会受理该案,但该公司老板无疑会就你的仲裁申请已超过1年时效期间提出抗辩,一旦提出这样的抗辩,仲裁机构就无法支持你的诉求。
当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有仲裁时效中断制度,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即如果劳动者在离职后持续向用人单位主张要求支付工资的,将会造成仲裁时效的中断,一年的仲裁时效自劳动者最后一次主张权利之日起计算。劳动者向用人单位发出通知要求支付、用人单位承诺支付、劳动者申请调解或仲裁、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等,都属于导致仲裁时效中断的事由。但劳动者要特别注意保存好这方面的证据,如向用人单位发送的通知邮寄和签收记录、用人单位出具的书面承诺、劳动监察部门或调解机构的受案回执等。如果你有上述提到的每年年终都去找老板讨要的相关证据证明的话,那么本案就没有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相应地,仲裁机构就会裁决该公司向你如数支付欠薪。
小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