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 琦 丁 琳
(哈尔滨商业大学 法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 150028)
新中国成立初期,东北地区凭借优势的地理位置、坚实的工业发展基础和丰富的自然资源条件,成为新中国不可或缺的重工业基地,被誉为“共和国的长子”。东北粮仓支援中国饭碗,东北工人贡献中国力量,东北工业推动中国发展,有力地支持了全国经济,为新中国的早期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但在改革开放之后,东北地区早期发展过程中传统工业所占比重过大的弊端逐渐显露,民营经济力量薄弱,经济发展结构不合理,发展动力不足。
东北地区目前仍是我国重要的农业和工业基地,在维护我国粮食安全、工业发展、边防稳定、生态健康等方面起到重要作用,同时也一直在探索如何更好地激发各类市场主体的活力,吸引国内外投资,让各类人才在东北地区安心、安身、安业,促进东北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民营企业在东北经济发展中始终扮演着活跃的角色,是国有企业的有力补充,在推动经济进步、提供就业、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结构转型等方面起到了很大作用。抓住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相关政策的扶持机会,促进经济更好发展,民营企业的作用绝不可忽视,但同时,也存在民营企业的配套法律法规不健全、民营企业缺乏创新活力等问题。我国正处在依法治国发展的新阶段,成熟的法制保障能够帮助民营企业更好地应对创新发展过程中的诸多问题,因此必须坚持“良法善治”,不断完善法律制度,用制度去引导、保障和推动东北地区民营企业的健康发展。
政府职能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国家经济、政治和各种社会公共事务方面进行管理时应具有的功能和承担的职责。指政府在民营企业诸多活动中需要起到的作用,比如在管理民营经济时政府角色的自身定位、政府角色扶持能力以及政府角色监管职能等方面。自新中国成立以来,东北地区重工业所占比重一直较大,民营企业发展较薄弱,政府在扶持政策上也较为偏重国营企业,但在现今的经济发展环境中,民营企业能够创造的经济价值、提供的就业岗位、对社会稳定所起到的作用都可以对国营企业形成有力的补充。
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除直接关系国计民生的行业之外,一律对民营企业开放。但在东北地区的实际发展中,政府职能转变还需要进一步加快,提高基层服务意识,在主动聚焦市场主体关切,以改革破解民营企业生产经营中遇到的“肿”“堵”难题等方面仍然需要进一步改善和加强。政府行为对民营企业发展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只有强化政府为市场主体服务的目标定位,政府职能切实转变到位,才能使民营企业在需要调整产业结构、留住优质人才、面对招商引资等影响企业发展的重要环节上获得政府更充分和及时的帮助。及时转变政府职能、充分提高行政效能、实现政府有效干预和加强对企业运营的监督是民营企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保障。
营商环境是民营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性条件,同时也是民营企业发展所面临的重要外部环境,营商环境的优劣对于民营企业和地方经济的发展产生十分重要的影响。因此,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积极推动以改革促进生成高水平的营商环境。2017年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 号),指出要加快开发区转型升级,将开发区建设成为高水平营商环境的示范区;2020 年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4 号)突出强调了我国营商环境在近些年虽然具有明显的改善,“但仍存在一些短板和薄弱环节”,必须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相比较于北京、上海、广州等我国中部和南部经济发达地区而言,东北地区在实施多举措服务市场主体、优化营商环境上更需要进一步加强。
东北地区地处祖国北部,投资建厂或者运输相关设备原料的成本较高,交通费用支出较多。同时,市场经济需要坚实的信用体系来维持,而信用体系又需要政府、企业和个人三方面来共同维持。不健康、不诚信的营商环境会损害投资者的利益,扰乱经济秩序,阻碍民营企业的健康发展。东北地区营商环境改善提升才能使企业安心在东北做大做强,同时吸引外部企业来创业、兴业。
营商意识是指各个市场主体在准入、生产经营、退出等过程中的政务环境、市场环境、法治环境、人文环境等有关外部因素和条件的总和。东北地区营商意识保守存在的主要原因是:东北地区进入市场经济的时间较晚,营商者的市场意识还较为薄弱,对于国家和政府的依赖性较大,更愿意接受政府的调控而不是选择自己面对风险。东北地区煤矿、石油等自然资源丰富,新中国成立初期过于依赖资源。竞争意识偏弱,缺乏创业精神,普遍觉得进入体制内才是风险最小、回报最高的职业。营商者的意识相对保守会导致市场活力降低。
在审视民营企业的发展环境时,还会发现仍然存在相关法律不完善、不配套,企业缺乏创新创造活力,营商者的法律意识薄弱等问题,这些问题都需要通过相关法律规范来解决,而法律法规及政策制定只有结合东北地区民营企业自身的运营特点和发展规律,才能促进营商环境良好发展,克服民营企业发展过程中的诸多问题。在推进营商环境进步发展的过程中,政府和法律的作用不可忽视,政府对民营企业的发展要及时进行宏观指引和精准调控,同时制度先行,逐步完善有利于民营企业依法维权的法律法规。
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根本要求。要推动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必须提供公平公正、适应其发展的配套性法律保障,而能够适应民营企业发展的健全法律规范应该是专门针对民营企业、基本法律结构合理有序、包含不同级别和不同层次的法律体系,以适应中小民营企业的各个发展阶段。
宪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宪法明确了非公有制经济的法律主体地位。宪法具有根本法的最高效力,其他各位阶立法均以宪法为根本,实现宪法目标。反不正当竞争法、合伙企业法、民法、刑法、合同法等法律中包含有对于民营企业的公权力救济,应进一步明确细致的使用标准,因而当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寻求司法帮助时,司法救济的效率得以提高。
此外,行政审批制度尚需去繁就简、个别基层简政放权落实不到位、个别行政执法人员粗暴执法对民营企业的发展经营也造成了极大冲击。民营企业能否得到良好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市场秩序的公平程度,而市场秩序的公平程度又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相关法治保障的完善程度。修改或废止不适应时代发展的法律条文,制定和完善与民营企业相关的法律规范,依法激发市场活力,以法制为市场主体保驾护航。
知识产权保护是提升东北地区经济竞争力的最大激励,是推动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内在要求。当前,改革开放进入深水区,东北地区想要推动经济的进一步发展需要更加依赖创新。对于民营企业来说,创新意味着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而花费了大量金钱和时间的专利却被其他造假者用极小的成本轻易获得并谋取利益,对于民营企业创新者来说是极大的损害。《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法律规范中对于侵犯专利权的惩处力度,还远不能震慑造假者,违法成本较低导致侵害知识产权行为不断发生。为了促进东北地区经济发展,对于情节严重的侵害知识产权行为,应提高法定赔偿数额,依法没收、销毁假冒和盗版商品以及侵权材料和工具,有效制止侵害知识产权行为的发生。
东北地区在解决民营企业知识产权纠纷以及提供创新创造保护方面还不够完善,尚未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为了激发民营企业创新活力,使民营企业知识产权得到有效保护,要加强沟通协调工作,形成知识产权保护整体合力,开展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充分发挥司法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中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从而更好地促进东北地区经济发展。
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和法律现象的观点、想法和心理的总称,是社会法律现实的组成因素,既包括人们对于法律制度的要求及态度,也包括对现行法律制度的评价和解释。东北地区民营企业营商者存在法律意识淡薄问题,一些营商者不知法、不懂法、不用法,仅以短期利益考量行为选择,忽视了未来会产生的法律风险和利益损失。一些已具有规模的民营企业因为没有配置专门的法务部门去处理相关法律事务,在业务风险审核提示、债权债务纠纷处理、参加仲裁和诉讼等方面往往处境被动。例如,借用他人身份证进行股东登记,一旦企业产出效益,出借方就会要求确认股东地位并获取分红,从而引发纠纷。这些问题的产生除了立法原因之外,也反映出营商者法律意识淡薄的困境。
东北地区构建良好营商环境,还需要政府积极转变职能,促进保障立法,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对营商者的宣传普法等。“营造好政策好机制好环境,让龙江成为创新创业热土”既是黑龙江省确立的目标,也是整个东北地区在加快民营企业创新发展中不断努力的方向。
现代政府致力于建设服务型政府,而服务型政府的核心在于为社会各方面提供高质量的公共服务。“开放性经济体系的前提条件是政策环境改善,政府在地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根本任务是要努力去营建一个培育市场经济建立与发展的社会环境。”政府同时承担着管理者与服务者的双重角色,而主要目标是实现公共利益。民营企业办理各项手续的过程复杂,门槛过多并且耗时较长是政府行政效率低下的突出表现,而行政效率较低是造成营商环境较差的原因之一。因而要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必定意味着政府职能视角下的行政效率提高,政府需要在审视自身的行政职能现状与问题,以及在民营企业活动中应起到的作用的基础上,切实转变职能,提高行政效率,降低企业面临的制度性交易成本。行政机关可以采用部门集中办公模式,实现民营企业成立、投资和纳税等相关业务的“一站式”审批、“一窗式”政务服务,既能简化审批流程,同时也可以节省审批时间,缩短政务周期,提高办事效率。行政机关应采用公开透明的审批流程,方便各个部门之间相互监督,避免相互推诿。
根据东北地区现有的具体情况制定更加完善的专门法,细化现有法律规范,将对民营企业有力的举措落实到具体法律中,建立条文清晰、操作性强的法律制度和严格的执行程序,在最大程度上减少自由裁量权,同时对滥用公权力危害民营企业的行为予以严惩。良法是善治的前提,如果不能对民营企业提供良好的法律保障,那么其他一切推动民营企业发展的措施都是纸上谈兵而已。在政府行政中不仅应为民营企业创造一个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还应通过一系列专门保障性地方立法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相对完善,东北地区可以大力推广和运用该制度,使没有足够能力维护自身权益的中小民营企业获得更好的帮助与发展。
依法惩治有关知识产权犯罪,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切实落实庭审实质化要求,规范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非法获取商业秘密,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以及其他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依法从严处罚,发挥刑罚惩治的功能。知识产权的维护成本较高不利于中小企业维护自己的权益,要重视拓宽电子数据证据的收集途径,支持鼓励电子数据的使用,减轻当事人的举证负担。同时在解决侵权纠纷时要综合考虑知识产权市场价值、侵害行为的持续时间、行为人的获利情况、影响范围等因素来确定赔偿数额。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从高确定赔偿数额,依法没收、销毁侵权工具和盗版商品方面有效遏制侵权行为的再次发生。
同时,东北地区可以根据知识产权审判的具体情况去研究完善专门法院设置和知识产权案件上诉机制,统一审判标准,并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人员业务培训,实现知识产权人才的交流共享,有效补充专业审判队伍,打造“审、助、书”配置齐全,实现知识产权案件审理的专门化和人员的专业化。同时继续完善相关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强化严格执法,对非法垄断、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严惩不贷。倡导创新、鼓励创新、支持创新,尊重劳动者的知识创造,保护劳动者的产权利益,促进创新成果转化,增强对民营企业的引导和保护作用,推动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民营企业内部形成防范法律风险的良性机制,从领导到员工形成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风气,避免低水平的模仿和侵权,从而形成自身优势,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在法律风险未出现时,政府可以组织对民营企业进行短期的法律风险培训,如政府牵头推动校企合作,使高校、科研院所中的法学教育走进民营企业,也可以在高校、科研院所组织专门培训班为民营企业开展专业化法律教育;还可以通过举办多种形式的普法活动来提高营商者的法律意识,增强法律风险防范能力,如引导民营企业在经营场所张贴普法海报,在电子屏上滚动播放普法动画,开展经常性的法律知识讲座、法律文化书法漫画展、法律文化史展馆参观、法律知识有奖竞答等活动,以生动活泼、可听可视、有趣丰富的多种形式宣传法律,使民营企业的每一名从业人员在耳濡目染的普法浸润中扩充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培养法律思维,增强法律素质。
此外,政府应积极倡导和推进民营企业内部设置专门的法律事务工作部门,使民营企业自身拥有一支专业的法律工作队伍。民营企业内部的法务部门不仅可以处理涉及企业的非诉讼业务,更为重要的是帮助民营企业防范与规避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同时,当企业出现法律纠纷时也能够第一时间化解纠纷,提高涉事问题解决效率。
民营企业具有自觉遵守法律、维护市场秩序的意识,就能够做到合法有序地参与市场活动。政府的普法宣传和引导与促进行为,也能够使民营企业认识和体会到国家对其重视和支持。在法治经济的新时代发展中,让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更广泛社会主体充分认识法律,感受法律,习惯运用法律,自觉遵守法律,提高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十分必要。因而政府和企业经营者要“转变思想观念,冲破旧有意识形态的缠粘,以经济效益和人的发展为先,拓展改革的深度与广度。”法律的权威来自于人们内心的真诚拥护和信仰,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强化契约精神和规则意识,使遵守法律、利用法律成为民营企业经营者内心的尊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