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学阐释公共性的现实困境、学理依据及实践出路

2021-11-21 11:14
中州学刊 2021年10期
关键词:张江文论公共性

杨 宁

2014年张江教授在《文学评论》上发表《强制阐释论》①一文,将20世纪西方文论的诸多问题概括为“强制阐释”,并对其展开多方面批判②,引发中外学术界的广泛讨论③,可谓“一石激起千层浪”。之后,张江教授又提出“公共阐释”④这一概念,从宏观上为文学阐释的公共性问题提供了基本纲领。如果说强制阐释论是“破”,那么公共阐释论则是“立”,在这一“破”一“立”之间,文学阐释的有效性及其限度问题再度成为学界关注的焦点。时隔七年之后,2021年张江教授又发表《再论强制阐释》一文,从心理学和认识论的角度分析阐释动机的确定性和整体性,对强制阐释现象再次予以批判。⑤

强制阐释论和公共阐释论批判的是从理论出发而脱离实践的文艺批评路径。这种脱离文本、脱离实践的阐释方式降低了阐释的有效性,伤害了文本的原初意蕴和审美价值,使文本和理论各说各话,无法形成真正的对话和阐释关系。这一批判直指当下文艺评论存在的诸多问题,有较强的纠偏意义。文学阐释强调的是阐释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但在实践过程中,如何找到文学阐释个性化和公共性之间的平衡点,是需要进一步探索的问题。在这一过程中,需要明确如下几个问题:实现文学阐释公共性的障碍在哪里?导致强制阐释的原因有哪些?文学阐释的公共性是否可能?其实践出路又在哪里?本文将就这些问题展开探讨。

一、作者与文本:文学阐释公共性的现实困境

公共阐释论的提出,针对的是阐释学的核心问题:文学阐释是否有公共性,文学阐释的公共性何以可能。在西方阐释学的发展史上,主要有两种阐释观:一种强调文本及作者的原初意义,另一种强调读者的接受之义。前者将文本作为阐释的对象,是从认识论角度提出的阐释路径;后者则着重探究阐释主体的可能性,是从本体论角度探讨阐释的可能性。西方阐释学在总体上经历了一个从认识论阐释学向本体论阐释学转向的过程。公共阐释论的提出,再度肯定了认识论阐释学的必要性,在新时代背景下有其重要意义。但与西方认识论阐释学一样,公共阐释论依然面临一个核心问题:文本意义的确定性如何可能?

公共阐释论预设了一个逻辑前提:文本的意义是相对确定的,文学理论或批评理论的根本任务,就是帮助阐释者更为准确、有效地揭示这一意义。那么,文本意义确定性的依据何在?按照习惯性的看法,在“文学四要素”中,“读者”和“世界”具有某种不确定性,读者的“前见”决定了其面对文本时的主观态度,而作品所反映出的思想内容及价值理念也具有极强的主观性。相较而言,“作者”和“文本”具有相对确定性,创作过程是作者将其意图注入文本的过程,而创作意图往往较为明确,确保了意义的确定性。文本是由约定俗成的语言符号构成的,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文本意义的自足性。于是,寻找文本意义确定性的重任,往往落在“作者”和“文本”上。这也是张江教授反复强调“作者不能死”“文学是有意义的”⑥的原因。文学阐释只有从文本出发,复原作者的创作意图,才能进入作品的原始语境中,回归作品的本来面目。然而,当我们进入具体阐释实践中就会发现,无论是追溯作者创作意图还是挖掘文本内在意义,都会遇到一系列的困境,意图和文本并不具有绝对的确定性。

首先看创作意图。文学创作之所以会发生,就在于作家在创作前有其较为明确的意图和动机,尽管意图在创作中会发生变化甚至难以被作者本人意识到,但意图始终是存在的。所以,创作意图一直以来都是文学阐释的核心对象。无论是西方的解经学还是中国的“以意逆志”说,最终目的都是力图透过文本揭示创作意图。然而,这种追溯创作意图的阐释模式,从理论上依旧有环节没有打通。比如“真实作者”和“隐含作者”之间关系的问题:既然要还原作者的创作意图,那么还原的是哪一个“作者”?是“真实作者”还是“隐含作者”?如果强调文本意义的确定性,那么应该还原的是“隐含作者”⑦(属于当时当地的那个创作状态的作者),而非“真实作者”。即便就某一特定状态的作者而言,其创作心理也有“意识/无意识”的区别,这就导致作者有时对自己作品的解读(比如创作谈等),也无法作为确定作品意义的绝对标准,作家对自己创作意图的回顾不能等同于真实的原初意图。从这个层面看,创作意图的确定性就值得怀疑。

再看文本意蕴。按照索绪尔语言学的观点,能指与所指具有一一对应性和约定俗成性⑧,这虽然保证了文本意义的相对确定性,但必须注意的是,构成文学的语言符号只是文学的载体而非本体。文学语言既是对日常语言的一种“征用”,更是一种“超越”,正是这种“超越性”构成文学之所以成为文学的本质属性。维特根斯坦的“语言游戏”观特别注意到了语言的多义性、模糊性和歧义性等特点,从语言本身的角度看,语言的意义是不确定的,只有将其置于特定的使用环境中,才具有某种相对确定性。文学语言与日常语言、科学语言的区别就在于,日常语言和科学语言追求的是意义的确定性;文学语言则恰恰相反,追求的是意义的不确定性、多义性。中国自古以来就有“言不尽意”“意在言外”的传统,历代作家和文论家们都深刻地意识到作者之“意”与文本之“言”之间存在着巨大的鸿沟。为了跨越这一鸿沟,作者们努力的方向不是让“言”与“意”一一对应,而是让“言”从封闭的牢笼中走出来,走向多义的、复杂的文学世界。从语言层面看,本文的意义既确定又有迹可循;但从文学层面看,文本的意义蕴含多重指向。从文本出发,去探寻文学文本背后确定的意义,其结果要么是浅层面的意义复述,机械地从一个能指转向另一个能指;要么就是缺乏丰富的审美内涵,未能进入文本的文学层面。文学语言的多义性必然导致阐释的多重性,因而从文本出发去寻找文本相对确定的意义也遭遇到了某种阻碍。

文学阐释的公共性之所以难以达成,根本原因在于创作行为和阐释行为都是从个体出发的,个体阐释难以形成较为确定的、具有公共性的意义指向。强制阐释现象之所以出现,一方面在于作者不是本质化的作者,作者的创作心理、创作意图有着“表/里”之别;另一方面在于文本也不是封闭的文本,文本的文学意蕴、审美内涵使得文本的意义深广而复杂,这也是文学的本质特征。文学阐释如果追溯作者意图,首先遇到的问题是:应该追溯哪个层面的作者意图?还原创作意图能否可能?对这些问题的回答会陷入不可知论的泥淖中。同样地,文学阐释如果只纠缠于文本不放,那么也会遇到诸多问题,如文学语言的特性是什么,如何处理文本的多义性问题,文本意义确定性的依据在哪里等。所以,当代西方文论(如精神分析、女性主义、后殖民主义、结构主义、意识形态批评等)背后有一个共同的前提,那就是预设了作者和文本的“二重性”:从作者角度看,作者分为表层作者和深层作者,表层作者是作者的主观创作意图,深层作者则是潜在的、受制于特定意识形态的、不受作者自主意识支配的。文学批评的目的不仅要揭示作者表层的创作意图,更要揭示掩盖在表层作者背后的深层意图,但这种深层意图往往连作者自己也无法知晓。从文本角度看,文本分为浅层文本和深层文本,浅层文本就是单纯的能指、所指对应关系,深层文本则是指语言符号背后丰富复杂的文化意蕴,而这恰恰制约了文本意义表达的可能性。文学批评的目的就是要透过浅层的文本挖掘文本深层的社会意识形态。所以,当文学批评的学理性诉求与作者、文本的“表/里”结构相遇时,批评的重心必然会放在作者和文本的深层结构上,强制阐释也由此产生。从这个意义上看,追寻文本解读有效性和确定性在学理上存在着一定的困境。因为无论从哪个角度出发,意义都无法落实到一个相对确定的维度上,这在一定程度上成为文学阐释公共性的现实困境。

二、理论与批评:强制阐释论的学理原因

事实上,强制阐释论与公共阐释论之所以会引起如此热烈的讨论,在于其背后蕴含着“应然/实然”之间的紧张关系,即阐释理应具有公共性的理想状态与阐释难以做到公共性的现实困境之间的矛盾。导致这一矛盾的原因,主要有四个方面。

第一,文学理论的合法性危机。张江教授提出,“强制阐释”的首要特征是“场外征用”,“从上世纪初开始,除了形式主义及新批评理论以外,其他重要流派和学说,基本上都是借助于其他学科的理论和方法构建自己体系的”⑨。但事实上,对文学理论而言,很难说哪种理论是绝对的“场内”理论。即便是从文本出发的俄国形式主义和英美新批评,也“征用”了本不属于文学的语言学理论(语言学与文学在学科上的分野已经成为共识)。如果连语言学都仅仅只是文学研究的“场外”理论,那么到底什么才真正算是文学研究的“场内”理论呢?新时期以来,中国文学理论界掀起多次论争,如“文学是否终结”的论争、“文艺学边界问题与日常生活审美化”的论争、“本质主义与反本质主义”的论争等,其本质都是文学理论与文化研究之间的权力争夺,简言之,就是文学理论的边界应该“坚守”还是“扩容”的问题。我们不能简单地将这一问题视为本土文论话语焦虑的结果⑩,因为“场外/场内”之争不是单纯的“中/西”之争(虽然这背后确实涉及学术话语权的争夺问题),而是文学本质及其边界之争。西方20世纪文论从“内转”到“外突”的发展过程,从根本上看是由文学本质的复杂性决定的。文学本质难以确定,就会导致文学理论出现合法性危机,“场外/场内”的界限难以确定,对文学的阐释也就很难遵循一定之规。尤其是随着网络文学、人工智能等的兴起,当下文学形态呈现出复杂性,传统的文学理论很难驾驭、解释当下复杂多变的文学现象,文学理论或多或少会向文化研究偏移,于是出现征用“场外”理论的现象。

第二,文学批评的科学化诉求。阐释者在阐释之前就已经预先设定了阐释的结果,文学批评的目的仅仅是为了印证理论,而不是为了阐释文本,这是强制阐释的一大特征。导致这一现象的原因,需要从文学理论、文学批评、文学鉴赏、批评理论这几个概念说起。一般而言,文学理论是对文学现象形上层面的思考,文学批评是对文学作品的具体解读,文学鉴赏是对文学作品的个人化体会和感悟。文学批评与文学鉴赏虽然都关注文本接受问题,但区别在于:文学批评秉持的是一种更加科学、理性、客观的解读态度;文学鉴赏则是从个人视角出发对作品进行的主观化解读。这就导致文学批评不仅不应从读者的主观情感出发,而且还要努力消除主观情感对阐释带来的影响。那么,要保持批评的客观性,就只能从理论出发。阐释的理论化程度越高,阐释的主观性就越低,阐释的结果就越具有客观性和科学性。正是对文学批评客观化的要求,催生了“批评理论”这一概念。“批评理论”介于“文学理论”与“文学批评”之间,其目的是为文学批评的客观性和科学性提供理论支撑。20世纪西方文论众多流派的共通点之一就在于,它们并不是对文学元问题所进行的进一步深化,而是从文本阐释的层面将文学批评学科化,为文学批评提供理论性指导。正因为如此,每一套理论流派内部的话语系统都有着相对确定性的理论体系和方法论体系。而作为理论所要处理的对象,文本是语言符号编织出的复杂多样的表意系统。文本的复杂多样性对应理论的有限性,导致本应多样化的文学阐释很容易走上模式化道路,呈现出“千人一面”的现象。文学批评与文学鉴赏的分野,使文学批评先天地带有科学化的“原罪”。在不断建构标准化、客观化、模式化的批评理论的过程中,文学批评走上了强制阐释的“不归路”。正如有学者所说,“各种文论派别都在试图把文学外学科的规范和方法论引入文学理论,‘科学化’看来是20世纪文论的一般趋势,而文学理论越来越变成各种‘跨学科研究’”。

第三,西方文论发展的“语言转向”与“影响的焦虑”。从文艺复兴“人的发现”到20世纪“作者之死”,与作者理论变迁相伴随的,是整个20世纪西方文论的“语言论转向”。作者理论背后的核心问题是作者与作品的关系问题,进而言之是二者谁能够占据主导地位的问题。20世纪“语言论转向”之前,作者无论是作为制作者还是作为创造者和生产者,相较于文本都具有绝对的主导权和权威性。从20世纪开始,西方文论则开始进一步追问:文本的言说者到底是“谁”?以索绪尔为代表的语言学理论建构了“言语/语言”这一“个体/公共”的二元对立关系,导致言语不再是个体表达自我的工具,而是受制于其背后的整个语言符号系统。以维特根斯坦的语言哲学论为代表的“语言论转向”的重要贡献,就是解构了传统语言学中对话语确定性的结论。这也就意味着,作者不再是自由意志和自我情感的代言,而是成为权力话语的产物。于是,文本解读首先不应聚焦于作者,而应聚焦于作者背后的语言系统。从1961年布思的“隐含作者”到1967年罗兰·巴特的“作者已死”,再到1969年福柯的《什么是作者》,文学阐释渐渐成为文本的游戏,作者的权威让位于话语的权力结构。在这一转向的背后,是整个西方文论发展过程中“影响的焦虑”的结果。自19世纪浪漫主义思潮之后,那种揭示作者创作意图的阐释路径已经略显缺乏学理深度,文学批评只有在作者的深层语言结构和社会意识形态上下功夫才能挖掘出新的理论增长点。这就为强制阐释提供了空间。

第四,中西方文论的话语权争夺。所谓的“场外征用”,不仅仅涉及文学与非文学的“内/外”问题,更涉及中国与西方之间的“内/外”问题。面对中国当下复杂的文化语境,简单地套用西方文论阐释文本的路径已基本失效,如何从学理上建立一整套立足于本土的阐释路径,是亟待解决的问题。在强制阐释和公共阐释的背后,是两个层面的学术话题:一是阐释的有效性问题,二是中国文论话语体系的重建问题。这两个层面构成了“表/里”关系,前一层面是阐释学问题,是论题的“主战场”;后一层面是中西学术话语权问题,是论题背后的深层动因。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学术界反复争论的关于“中国文论失语”“古代文论的现代转换”等话题,与强制阐释的提出有着一脉相承的学术渊源。所不同的是,以前所讨论的问题更多强调的是一种面对西方强势话语的无奈和焦虑,强制阐释论的出现则更多呈现出一种基于本土立场的坚定和自信。所以,公共阐释论的提出,不仅是为了肯定文本意义的相对确定性,更要批判西方文论(尤其是20世纪西方文论)的强势话语,解构其霸权地位,进而为建构中国本土学术话语奠定理论基础。在这一过程中需要做的工作还有很多,比如公共阐释的“公共”二字如何达成,文学阐释公共性的实践出路到底在何方等。

三、共时与历时:文学阐释公共性的理论可能

虽然“作者已死”的口号已经喊了整整半个世纪,但在日常经验中,作者的权威性依旧无法被彻底颠覆。面对同一部文学作品,虽然“一千个读者有一千个哈姆雷特”,但这种差异往往是被限定在一定范围内,大部分读者对同一部作品的理解有着基本的确定指向。如果文学的意义仅仅落实在个体层面,那么文学的意义和价值也就不需要讨论,甚至无从谈起。因而,有学者说:“问题的关键不在于废除阐释,而在于把握好阐释的限度,保证阐释的客观性和公正性。”“文学文本的价值/意义阐释的确定性问题最终应该在公共领域中解决。”这种经验与学理的矛盾,会引出一系列问题,如所谓的“公共阐释”是在何种层面得以成立,其“公共性”如何可能;文学批评有效性的合理限度在哪里,其学理依据又是什么。

关于公共阐释的公共性问题,张江指出:“以人之心理、情欲、直觉及以此为基础的共通感,使阐释成为可能。人类对此在的生存感受基本一致,对未来生存的自然渴望基本一致,是阐释生成与展开的物质与心理基础。”张江将阐释的公共性定位在人之为人的共性上,以此作为公共阐释得以可能的前提。这种论述逻辑类似于孟子在探讨人性之本时所提出的“四端之心”:既然人是有共性的,那么对于同一现象的解读和阐释也应该具有某种共性。这虽然点出了问题的根源,但还需要进一步对公共性这一问题进行多方面的分析。具体而言,需要从共时和历时两个层面进行进一步分析。

先看共时层面。这一层面的逻辑基础建立在理论、实践两个方面。从理论上看,首先,公共阐释论体现了一种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阐释逻辑。公共阐释的定义是:“阐释者以普遍的历史前提为基点,以文本为意义对象,以公共理性生产有边界约束,且可公度的有效阐释。”可见,所谓阐释的公共性是受特定历史语境与现实条件制约的。文本意义的自足性,受作者意图、语言结构、读者接受等方方面面的制约。语境的特殊性决定了意义的确定性,也为文学批评合理性确立了依据。结合特定的语境,是文学文本意义阐释有效性的前提。

其次,公共阐释论所标榜的公共性建立在语言的公共性上。张江曾以乔伊斯的小说为例,强调了语言表达背后的共性规则问题:“虽然乔伊斯在《尤利西斯》中关于那个荒诞梦境的描写是一种直觉的无序的表达,但乔伊斯的表达是一种理性行为。这里所说的理性,不是与感性相对的理性,而是按照逻辑规则、语言规则来表达的理性。这正是我说阐释是一种理性行为时理性意涵的指向所在。”也就是说,创作意图与文本意蕴的确定性,根本上源于语言的公共性。作为表达的媒介,语言的约定俗成性决定了语言先天地具有公共性。语言的表达过程是一个将所指“能指化”的过程,也是一个将非理性的意图“理性化”的过程,更是一个将私人意图“公共化”的过程。即便是极为私人化的荒诞梦境,只要一经语言这一媒介转述,就意味着它从一个私人空间走向了一个公共的场所,必须接受公共理性的规约乃至改写。所以,语言媒介的公共性,使得创作意图和文本意蕴实际上也只能是相对确定的。从实践上看,“公共阐释论”所强调的“具有相对确定意义,且为理解共同体所认可和接受,为深度反思和构建开拓广阔空间的确当阐释”,十分符合个体的创作经验和阅读经验。创作过程即表达的过程,只有在作者头脑里先形成要表达的思想和情感,才能将其诉诸创作实践。同样,阅读过程是读者沿着语言符号能指把握文本所指的过程,即便对同一文本的解读千差万别,也只可能是在一定范围内的有限差异。如果对于一部作品的解读千差万别,各说各话,那么对文学文本的解读也就失去了意义。

再看历时层面。首先,从历史上看,公共阐释论得到中西方文艺理论的有力支撑。无论是中国古代文论中“诗言志”的传统,还是西方古希腊时期的“模仿说”,背后都体现出一种强烈的贵“真”思想,强调真情实感与文本内容的对应性。这种贵“真”的思想首先体现在“文”与“人”的一致上,如孔子的“诗可以观”、孟子的“以意逆志”说、扬雄的“心声心画”论等,都很自然地将作者与文本的一致性作为一个自然的事实加以讨论。尽管“言不尽意”“文不如其人”的理论也有其传统,但“文如其人”“文言一致”的求“真”思想始终占据着文艺思想的主流。需要指出的是,公共阐释论背后所强调的“真”,与强制阐释论背后的求“真”诉求,是完全不同的。有学者曾将产生强制阐释的原因,归结于“追问真相的恒久冲动”。但事实上,强制阐释对真相的追求,是建立在“本质/表象”的二元结构之上的,强调的是阐释过程的科学之“真”;而公共阐释对“真”的追求,是建立在作者与文本的一致性关系上的,强调的是阐释结果的意义之“真”。强制阐释那种试图透过表象看本质的阐释路径,必然会导致对文本复杂性的消解,使得纷繁复杂的文本世界往往被阐释和划归为某个已经预先设定的结论。公共阐释对“文人一致”的追求,则建立在对“人”的多样性的尊重之上,是建立在人性共通性的基础上从应然角度对阐释的理想状态提出的要求。尽管面临如前所述的种种困境,但这是建立在文学创作经验基础之上的基本规律。

其次,公共阐释的公共性是建立在历史发展变化的角度之上的。张江曾经做过形象的比喻:“尼采的哲学,开始不被人们理解,后来慢慢被理解,现在已经是‘潮流’了。可以说,尼采的思想不正是由个体阐释逐渐获得公众承认,最终上升为公共阐释了吗?如果按照罗蒂的说法,所有的阐释是自己说自己的,不一定非要说给别人听,或者永远不会有一个大家都认可的东西,那么文本的创作和传播本身的意义又何在?所以‘阐释’从它的生成、传播和目的说,就是两个字——‘公共’。”也就是说,从历时的角度上看,阐释也必然是从私人走向公共的过程。这其中伴随着争论碰撞与讨论,但最终的结果是经过去伪存真,经过实践的检验,走向更高层面的共识,这也是一个必须承认的事实。历史发展过程注定是一个去粗取精的过程,而一种阐释之所以能够具有公共性,其原因就在于阐释的结果势必要经过多方面的检验,尤其是历史的检验。因而,有学者很早就提出:“在商业主义甚嚣尘上、所谓读图时代业已来临的当今,在新的文学理论的版图上,在文学理论与文学实践渐行渐远的轨道上,从《作者之死》的思路上拉回来,重建作家研究,重视作家研究,不但必要,而且刻不容缓。”

所以,“公共阐释论”的提出,是从“共时/历时”两个层面确保其可能性的,其理论基础既涉及作者意图的相对确定性和文本意义的相对自足性,也涉及文本与作者之间、本文与世界之间的有机联系。尽管在具体阐释过程中,意义的多元性问题依旧会存在,但“公共阐释论”划定了较为明确的范围,为阐释的合理性和有效性提供了依据。

四、问题与方法:文学阐释公共性的实践出路

其实早在“强制阐释论”提出之前,已有学者对这一现象进行了反思,并提出了解决方案。例如,早在2002年,吴子林就针对文学理论与阐释实践相分离的“没有魂的文学理论”现象进行反思。2004年,金慧敏将这种现象概括为“没有文学的文学理论”,并从文学与现实关系的角度提出了较为肯定的看法。2012年,孙绍振教授也针对西方文论对文学文本解读的低效或无效问题展开了深入的思考,认为“文学文本解读的任务,是借助多层次的具体分析,把文学理论中牺牲的特殊、唯一的精致密码还原出来,达到最大限度的有效性”。这些见解可谓给文学批评开出了一剂“药方”,认为只有立足于文学文本的特殊性,将文本看成是由浅入深的立体结构,才能告别西方文论那种“单因单果的二元对立的线性哲学式思维模式”。从理论上看,孙绍振等人的观点确实能够起到一定的纠偏作用,但许多问题依旧没有得到有效解答:仅仅将文学文本看成一个立体式结构就能提高阐释的有效性吗?西方文论强制阐释的背后,仅仅是“单因单果的二元对立的线性思维模式”吗?

解决强制阐释的关键,在于解决文学阐释主观性与客观性的矛盾。文学阐释如果过于主观,将有悖于其学理化的要求;如果过于客观,则容易因强化理论的预设性而导致强制阐释。要解决这一矛盾,必须首先厘清一个基本问题:阐释的客观性不等于阐释的科学性。阐释的客观性强调阐释结果的客观性,阐释的科学性则强调阐释过程的客观性。阐释结果的客观性源于文本的相对确定性,即文本是独立于作者和读者之外的现实,文本本身就构成了一个相对封闭的世界,具有某种确定性;阐释过程的客观性源于阐释步骤的逻辑性和自足性。西方文论之所以走向“场外征用”的歧途,是由于文学批评被组织到现代学科体系内时,很容易将理论体系的精密程度与阐释文本的科学程度混同起来,用阐释过程的科学性取代阐释结果的有效性。尽管“场外”理论已经形成较为完整的理论体系和阐释方法,却忽略了其本应落脚的文本层面,导致文学阐释背离了阐释的初衷和目的,反而为强制阐释滋生了土壤。所以,要实现文学的公共阐释,必须在阐释结果的客观性上做文章。具体而言,走向文学阐释公共性的实践出路,应把握以下五个方面。

第一,明确文学阐释的根本目的和逻辑起点。阐释活动之所以必要,就在于文本本身未能提供较为清晰和直观的意义指向。而阐释活动的目的,就是在复杂、含混的文学文本中梳理出一条较为明确的意义脉络。这也就意味着,文学阐释并不是要把文本的意义搞得更复杂,而是要从复杂的符号网络中找到其内在的逻辑。文学文本的独特性就在于其内部充满了矛盾、裂隙、空白和张力,文学阅读过程不是单纯获取信息的过程,而是充满回味、联想、反思的过程。所以,文学阐释的目的就是通过处理文本内部的诸多矛盾、裂隙、张力,抓住文本背后所要真正传递的感觉经验和情感体验。这就意味着文学阐释要从文本出发,从文学语言的特点出发,呈现、挖掘文本背后的复杂性意蕴和意义的多重可能性。

第二,确立文学阐释的主导原则。文学阐释公共性能够达成的关键,在于找到文学活动中具有公共性的关键环节。如前所述,在文学研究的诸多要素和维度中,语言是最具有公共性的存在。所以从文学文本出发,从研究文学语言特性入手,能够确保文学阐释的相对普遍性和确定性。然而,这种做法的背后存在这样的问题,文本、语言本身虽然具有公共性,但并不意味着语言所传递出来的意义具有公共性。尤其是文学语言的本质特征之一就在于其具有多义性。那么如何处理阐释过程中出现的共性与个性、确定性与多义性之间的矛盾,如何对待文学作品的多重解读,是文学阐释需要处理的关键性问题。这就需要确立文学阐释的主导原则。所谓主导原则,就是在阐释过程中所要遵循的基本规范,这一规范的确立必须要为文学阐释的公共性奠定基础。文学阐释的过程实际上是一个从有限文本中挖掘更多可能性的过程,推导和引申是必不可少的环节,关键在于阐释过程中的推导和引申需要遵循怎样的原则。文学阐释的公共性要求阐释过程严格遵循文本的内在逻辑,不能依靠文本之外的条件进行推导,也不能遗漏掉文本之内的信息。只有如此,才能确保阐释的有效性和公共性。

第三,将创作意图视为潜在的参照文本。尽管西方文论史上的很多理论家都提出了创作意图的“表/里”之别,试图通过诸如“潜意识”“集体无意识”“隐含作者”之类的概念解构作者意图的确定性。但作为作者独立自主的思维活动,文学创作肯定存在着一个较为明确的意图,意图与文本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因果联系。文学阐释如果要走向公共性,在对待作者意图时采取的态度应该是:尊重作者意图,但仅仅将其视为阐释活动中一个潜在的参照文本。创作意图从另外一个角度为阐释者提供了一个关于文本意义的可能线索,但这条线索能否成立,还有待于文本本身的逻辑印证。简言之,面对一部作品,我们不能只看作者“说了什么”(对自己创作意图的阐释),更要看作者“写了什么”。文学阐释的关键不是用作者意图去替代文本意义,而是要反思作者意图与文学文本之间的关系。

第四,不排斥文本多重解读的可能性。文学作品的多重解读是文学阐释的题中应有之义,公共性的关键在于阐释逻辑的自洽和认同。文学阐释的公共性并不等于阐释结果的唯一性。那种对某一阐释结果(尤其是作者意图)的肯定以及对其他阐释结果的排斥,不仅封闭了阐释的可能性,更是走向了一种独断论式的强制阐释。在“强制阐释”论中,张江教授与希利斯·米勒的两次通信是非常值得关注的事件。在两次回信中,解构主义的代表性理论家希利斯·米勒对解构主义理论及其批评实践进行了简单而清晰的解释,并指出了长期以来中国学者对解构主义的某些误解。他指出:“解构不是要拆解文本的结构,而是要表明文本已经进行了自我拆解。它看似坚实的根基并非岩石,而是虚无缥缈。”他进而提出并区分了两种阅读方法:“修辞性阅读”和“阐释性阅读”。所谓“修辞性阅读”指的是:“注重我所阅读、讲授与书写的文本中修辞性语言(包括反讽)的内在含义。”而所谓“阐释性阅读”,希利斯·米勒则借用保罗·德曼在《结论:本雅明的“译者的任务”》一文中的论述:“当你做阐释学研究时,你所关心的是文本的意义;当你这样做诗学研究时,你所关心的是文体或一个文本产生意义的方式描述。”也就是说,修辞性阅读并非纯粹是对意义的否定和拆解,而是基于文学语言的多义性特征,将文学意义的无限潜能呈现出来。“阐释性阅读”更多强调的是对文本意义确定性的把握。有学者指出,“修辞性阅读”与公共阐释殊途同归,二者“路径虽不相同,却存在着相似与相通,那就是它们都以语言问题为中心,重视文本细读,重视文学阐释参与文学实践的能力。其差异主要体现在对待文章与作者、读者关系的理解上”。这种观点显然是将“公共阐释”等同于米勒所说的“阐释性阅读”。而事实上,“公共阐释”这一概念既包含“修辞性阅读”也包含“阐释性阅读”。“公共阐释”固然追求阐释结果的确定性,但也不排斥阐释结果的差异性。希利斯·米勒将“修辞性阅读”放置在“阐释性阅读”之外,无形当中是将阐释结果的“同”与“异”相对立。而正如米勒本人所说,“修辞性阅读”的目的,是呈现和解决文本内部的矛盾问题,文学阐释也要回归到文本的内部问题之中。既然都是从文本出发,“修辞性阅读”就不应该与“阐释性阅读”相对立,相反,文学阐释也应该包括“修辞性阅读”。

第五,明确理论征用的适用性原则。如前所述,文学阐释需要处理的一个关键问题是文学阐释主观性与客观性的矛盾。阐释需要借助理论,但阐释过程不是对理论的证明过程,而是运用理论解决文本内部的诸多问题的过程。文学阐释走向公共性的关键前提是要发掘文本内部的问题,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将理论视为解决文本问题的工具。只有明确了理论征用的适用性原则,才能实现真正的公共阐释。所以,“多研究些问题,少谈些主义”是重建文学阐释公共性的重要实践路径。

注释

①严格地说,“强制阐释论”首次提出是在《当代文论重建路径——由“强制阐释”到“本体阐释”——访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张江教授》(《中国社会科学报》2014年6月16日)一文,2014年8月在开封召开的中国中外文艺理论学会第十一届年会上,“强制阐释论”被众多与会者讨论。②张江在《强制阐释论》(《文学评论》2014年第6期)一文中指出,所谓“强制阐释”,其内涵是:“背离文本话语,消解文学指征,以前在立场和模式,对文本和文学作符合论者主观意图和结论的阐释。”其特征是:“场外征用”“主观预设”“非逻辑证明”“混乱的认识路径”。③俄罗斯著名大型文学刊物《十月》全文发表了张江《强制阐释论》一文,并在莫斯科组织国际专题研讨会。2015年7月24日至26日,由《文艺争鸣》杂志社主办的“反思与重构:‘强制阐释论’理论研讨会”在长春召开。此后《文艺研究》《探索与争鸣》《清华大学学报》《学术研究》《文学评论》《学术月刊》《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等众多国内重要刊物均设置“强制阐释专题讨论”的专栏,对强制阐释问题进行多方位、多角度的探讨。④张江认为,“公共阐释的内涵是,阐释者以普遍的历史前提为基点,以文本为意义对象,以公共理性生产有边界约束,且可公度的有效阐释”。参见张江:《公共阐释论纲》,《学术研究》2017年第6期。⑤张江:《再论强制阐释》,《中国社会科学》2021年第2期。⑥在发表《强制阐释论》一文之后,张江教授发表多篇文章从不同角度进一步论证自己的观点,其中对作者意图的重申和强调是一个重要方面,相关的论文有:《作者能不能死》(《哲学研究》2016年第5期)、《“意图”在不在场》(《社会科学战线》2016年第9期)、《意图岂能成为谬误——张江与本尼特、罗伊尔、莫德、博斯托克英国对话录》(《学术研究》2017年第4期)等。2017年,张江出版学术著作《作者能不能死——当代西方文论考辨》(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7年),再次重申了作者意图在文学阐释中的重要性。⑦“隐含作者”这一概念最初由美国学者韦恩·布斯在其1961年出版的小说理论著作《小说修辞学》中提出。所谓“隐含读者”既不是现实生活中的真实作者,也不是文本中故事的叙述者,而是介于两者之间,是现实作者在其文本中的影像,是文本的人格化形象。按照布斯的说法,作者“在写作时,他不是创造一个理想的、非个性的‘一般人’,而是一个‘他自己’的隐含的替身……对于某些小说家来说,的确,他们写作时似乎是发现或创造他们自己”。参见[美]韦恩·布斯:《小说修辞学》,华明、胡晓苏、周宪译,北京联合出版公司,2017年,第66页。⑧在索绪尔看来,“语言是一种约定俗成的东西,人们同意使用什么符号,这符号的性质是无关轻重的”。参见[奥]索绪尔:《普通语言学教程》,高明凯译,商务印书馆,2011年,第105页。⑨张江:《关于场外征用的概念解释——致王宁、周宪、朱立元先生》,《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2期。⑩例如有学者提出:“西方理论和批评话语影响下的中国当代文学批评在丰富和拓展文化阐释空间的同时,也确实体现了当代中国文学批评的话语焦虑,这种焦虑体现了自身批评话语的缺失。”参见李建盛:《影响的焦虑:西方话语资源与当代中国文学批评》,《中国文学研究》2000年第4期。赵毅衡:《新批评——一种独特的形式主义文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第116页。张永清教授曾列举出作者问题在西方文论史上的四种主导范式,分别为:作者作为制作者(maker),作者作为创造者(creator),作者作为生产者(producer),作者作为书写者(scripter)。参见张永清:《历史进程中的作者(下)——西方作者理论的四种主导范式》,《学术月刊》2015年第12期。李遇春:《如何“强制”,怎样“阐释”?——重建我们时代的批评伦理》,《文艺争鸣》2015年第2期。肖明华:《走向反思型文学阐释学》,《文艺理论研究》2009年第4期。张江:《“阐”“诠”辨——阐释的公共性讨论之一》,《哲学研究》2018年第12期。张江:《公共阐释论纲》,《学术研究》2017年第6期。张江:《关于公共阐释若干问题的再讨论(之一)》,《求是学刊》2019年第1期。李春青:《新传统之创构——中国当代文学理论的学术轨迹与文化逻辑》,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9年,第236页。张江、[美]陈勋武、[美]丁子江、金惠敏等:《阐释的世界视野:“公共阐释论”的对谈》,《社会科学战线》2018年第6期。刁克利:《“作者之死”与作家重建》,《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0年第4期。吴子林:《没有魂儿的中国现代文学理论》,《文艺评论》2002年第1期。金惠敏:《没有文学的文学理论——一种元文学或者文论“帝国化”的前景》,《文艺理论与批评》2004年第3期。孙绍振:《文论危机与文学文本的有效解读》,《中国社会科学》2012年第5期。参见张江:《确定文本的确定主题——致希利斯·米勒》,希利斯·米勒:《“解构性阅读”与“修辞性阅读”——致张江》,均发表于《文艺研究》2015年第7期;张江:《普遍意义的批评方法——致希利斯·米勒》,希利斯·米勒:《致张江的第二封信》,均发表于《文学评论》2015年第4期。这两次通信均收录在张江所著的《作者不能死——当代西方文论考辨》(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7年)一书中。张江:《作者不能死——当代西方文论考辨》,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7年,第429、417、420页。参见毛宣国:《“修辞性阅读”与文学阐释》,《学术月刊》2019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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