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检察职业学院,河南郑州 451191)
信息技术革命日新月异,大数据时代已经到来,科技正在推动我国政法工作跨越式发展,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应当和现代科技应用结合起来,构建人力和科技深度融合的司法运行模式[1]。公诉作为检察工作中的重要一环,担负着维护法律尊严、实现法律监督的神圣职责,将公诉工作与智能系统相结合,建立智慧公诉,是未来检务发展的必由之路。
数据已经成为互联网时代一种新型的生产资料,数据的价值在于它的沉淀和交互,它是有生命力的,随时都在产生,随时都在更新,体量巨大,已经超出了传统数据存储和数据处理工具的范畴。大数据就是通过特定的技术有效地去处理这些海量的数据,使原本很难收集和使用的数据开始容易被利用起来,从而让整个社会的各行各业重新认识到数据的潜力和价值。大数据应用的核心价值在于预测性分析,通过对历史数据的深度挖掘,进而对未来趋势进行预测。
在司法领域,公安机关是最早开始运用大数据的,搭建并已经投入使用的情报预警平台,能够进行精确预警,及时阻止犯罪行为的发生。随后,法院也开始利用“大数据”和“互联网+”构建诉讼服务中心,有效地提高了办案效率。检察工作和大数据的结合起步比较晚,目前还处于探索试用阶段。伴随着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的广泛应用,不断革新的各种处理技术已经给检察工作运用大数据提供了相对成熟的技术基础。
2013年,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式批复电子检务工程,之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始在全国推行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把检察工作中所产生的数据,包括案件接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以及审判监督等数据都存储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各种案件数据为检察机关运用大数据提供了数据基础。除了这些内生大数据以外,检察机关与其他政法机关、行政机关的数据交换也会产生大量的共享数据,还有从互联网中获取的公开大数据,因此,每一天都会有TB级的海量数据源源不断地汇入检察机关的服务器,成为检察大数据应用的源泉。大数据的运用,对于提升检察工作的质量,整合司法资源、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规范司法行为等方面都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智慧公诉是智慧检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创新的公诉工作模式,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的新时代,现代科技手段与公诉工作的深度融合已经势在必行,检察机关负责公诉的部门要更进一步地提升技术意识,深度挖掘大数据信息,并在公诉工作中有效地应用人工智能。
检察机关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内设机构的各项工作之间都会有所交织,各个部门在办案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数据,其中负责公诉的部门是数据产生的主要部门。大数据能够实现检察机关内设机构之间的互通有无,打破内设机构之间的沟通壁垒,加强负责公诉的部门与检察机关其他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数据共享和互相协作,避免内设机构各司其职的同时进行重复性劳动,整合检察机关内部各方资源,提高办案效率。同时,大数据可以打通全国各地检察机关尤其是负责公诉的部门之间的沟通屏障,加强上下级负责公诉的部门的协作。以公诉案件大数据为支撑,公诉人在办理案件时能够检索到同性质、相似情节的类案办理情况,详细了解此类案件的处理方法和办案标准,尽量减少同案不同诉、同案不同判、甚至结果大相径庭的状况发生,保证司法尺度和标准把握的统一,同时也能加强对法院审判工作的法律监督。
负责公诉的部门担负着指控犯罪、诉讼监督和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职责,公诉人办理案件的质量和效率是评价公诉人办案水平的重要标准,办案质量包括法院是否判决有罪、量刑建议是否被采纳、是否抗诉、是否不起诉等,办案效率包括结案周期、结案率、退侦率等,这些数据汇总起来可以勾勒出公诉人办理一个案件的过程,通过数据分析,办案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就不需要通过人工识别出来了,问题可以自动暴露出来,哪怕再细小的问题都不会放过,并且还会为整改提供出及时、详实的数据参考。运用大数据对公诉人的审查起诉工作、出庭参加庭审工作进行动态考评,可以充分挖掘公诉人的办案潜力,督促公诉人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
运用大数据技术的基础和前提就是数据共享,然而现实中由于内外网的安全保护问题,大量数据还是会以数据孤岛的状态被隔离开而无法进行流通,各办案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大数据应用平台也多是各自搭建,并没有完全实现数据共享。公检法司部门之间实现数据的共享和交换,才能更好地发挥大数据在智慧公诉中的作用。但是在数据共享的同时,必须同步建设与智慧公诉相关的安全保密机制,一旦发生数据泄露,后果将不可估量。如何在数据流通和共享的同时保证数据的安全性、保密性也是智慧公诉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不能顾此失彼。
大数据既然是一种技术,就意味着需要由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来掌控,在公诉工作中,运用大数据进行审查起诉案件也需要具有丰富经验的大数据分析人才支撑协助。检察机关要积极创造条件,对在职进行技术培训,培养高端的复合型人才。在大数据时代,公诉人员办案要全程留痕,对每一个步骤都要记载和上传,数据的流通和共享可能会对办案人员的考核带来不利影响,这会导致某些工作人员为应付上级机关的检查,为保证自己考核合格,工作中只做表面文章,录入相关案件数据时只录入对其工作有利的数据,而不把与案件相关的所有数据都录入系统,这必然会造成案件部分数据失实,因此,数据应用专业化队伍的建设必须保障智慧公诉系统的规范运用,有效明确司法责任,实现对外监督和内部监督相结合。
目前,公检法三机关各自的大数据平台基本上都已构建起来,然而由于各个机关的数据资源均设有“围墙”,阻碍了公检法机关之间的数据共享和网络联动。按照中央政法委的统一部署,应构建起一个公检法机关共享的办案数据平台,实现公检法各自诉讼业务的数据交换,案件程序性信息、法律文书、电子卷宗等的及时流转、实时共享,让三个机关都能及时掌握案件侦查取证情况、审查起诉情况和审判情况。对于公诉工作而言,通过大数据办案平台实现与公安机关、法院的数据共享,能够帮助负责公诉的部门更好地履行职责。传统办案模式下,负责公诉的部门只靠书面卷宗的审查很难发现侦查中的不当行为,而且仅凭参加庭审也很难抓到审判中的违法情形,尤其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纳入刑事诉讼法以后,依托数据共享平台,在快速处理轻刑案件时会有一个比较客观公正的标准。
大数据技术引入公诉工作中以后,通过对案件基本事实和证据的多重分析,首先协助公诉人锁定涉嫌的相关罪名,接着向公诉人推送最新的、有效的司法解释,然后可以提供类似案件的指导案例和已判案例,最后还能针对案件的定性争议向公诉人推送相关的学术论文,帮助公诉人提高办案效果。从当前大数据在公诉工作中应用来看,其功能的发挥还能进一步向深度挖掘。
(1)依托大数据排除非法证据。大数据和人工智能在协助公诉人分析证据的过程中,对基本证据完整性及矛盾点进行基础性审查、判断,及时发现需要纠正的常见问题,对符合裁判要求的证据进行固定并纳入数据化程序中,排除非法证据。(2)依托大数据预防冤假错案的发生。大数据技术能够对冤假错案的历史数据进行采集与整合,在审查案件时从事实认定、证据审查、法律适用、诉讼程序等方面智能关联冤错案件要素,及时向公诉人推送风险提示,为公诉人发现、纠正、预防冤假错案提供智能支持。(3)依托大数据提高量刑建议的准确度。大数据通过对法院判决、量刑指南和量刑建议的比对,能够进行量刑偏离度分析,为公诉人准确提出量刑建议提供参考,而且比对已经存在量刑偏离度的案件能够为公诉人提供从多角度分析分布和趋势,为以后监督纠正量刑畸轻畸重、加强刑事抗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对于公诉人来说,每一次庭审都是一场现场直播,都是对公诉人办案能力的考验,尤其是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出庭,公诉人总会遇到各种变数,不仅拖延庭审时间,还会影响公诉人办案质量。大数据技术和人工智能出现以后,语音识别系统、智能办案辅助系统、远程庭审指挥系统等纷纷在检察机关负责公诉的部门进行试点,建立审查和出庭一体化平台,就是再次进行数据整合,实现各个智能系统的有效对接,推动公诉的精准化和智能化。
(1)一体化平台能够直观展示证据,既可以直接展示原始卷宗,又可以对关键证据予以重点突出,让所有诉讼参与人都能看到证据而不是只能听到证据。某些案件中,一体化平台在集合诸多案件数据进行分析判断的基础上还可以形成闭合性的案件过程。(2)一体化平台能够构建清晰的举证方案,通过对相关证据进行分类整理、优化组合,形成环环相扣、相互印证的证据链条,从而帮助庭审参与人更全面的理解案件事实[2]。(3)一体化平台可以实现公诉团队化,后台的公诉团队可以看到庭审情况,实时了解庭审进程,并根据庭审情况的变化,为前方出庭支持起诉的公诉人出谋划策,公诉团队的合作为公诉人应对庭审突发情况提供了强有力的后方支援和后勤保障。
互联网时代,为检察工作提供了一个相对开放的平台,检察机关将全面构建起应用层、支撑层、数据层有机结合的新时代智慧检务体系,会进一步推进大数据等前沿科技在公诉等检察工作中的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