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有过失、公平责任、无因管理和无偿帮工的关系

2021-11-18 17:35宋宁
科学与生活 2021年20期
关键词:受益人张女士受害人

案例一:浙江男子小吴与女友租住在桐庐县68岁的张女士家隔壁,2020年12月20日,小吴喝酒回家后,女友将门反锁,小吴不能进屋,由于张女士的卧室窗户与小吴的阳台仅相隔一米,热心肠的张女士便许可小吴从张女士卧室窗户爬往自家阳台,由于小吴脚部受伤,未能成功,张女士便自己从卧室爬往小吴租住的阳台开门,后不慎坠亡。事故发生后,张女士家人将小吴诉至法院索赔34万元。一审法院认为,张女士帮助小吴的行为属助人为乐的行为,应当予以肯定,本案中双方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应由双方分担损失,法院判决酌定由小吴补偿原告9万元。

案例二:无独有偶,沭阳一位老汉在女邻居没带钥匙而其丈夫夜班后独自在家睡觉,喊门未有回应担心其丈夫发生不测的情况下,主动爬楼翻窗帮助邻居喊门,后不慎从阳台坠落死亡。事发后,老汉亲属诉至法院。沭阳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为老人翻窗喊门行为系出于邻里之间的互帮互助,属于无因管理,判决被告酌情补偿原告5万元。

第一种意见认为:双方都有过错,共同承担责任。受害人应当认识到翻窗爬阳台的危险却轻信能够避免,翻窗喊门(取钥匙)并非是最为有效安全的方法,反而将自己置于危险境地,自身对此损害存在较大过错。而受益人没及时有效地阻止损害后果,也存在过错。

第二种意见认为:双方都没有过错,应当适应用公平责任,应当分担损失。

第三种意见认为: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了他人利益受损而管理,应当适用无因管理,由受益人进行补偿。

第四种意见认为,应当属于无偿帮工行为,由被帮工人承担责任。

两起案件都属于邻里之间互帮互助行为而发生的健康权纠纷,案例一法院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判决;案例二法院适用的是无因管理判决。如何正确适用法律规范,首先需要明确几个概念及其特征: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侵权行为、损害结果、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侵权人因其主观过错造成损害结果而对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如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民事责任。与有过失,也即通常所说的“混合过错”,即双方对损害结果的发生都有过错的,共同承担责任。

公平责任,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对造成的损害均无过错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给予适当补偿,没有过错是公平责任适用的重要条件。公平责任本身不是一项归责原则,而是对损失的一种分配方法,是为弥补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的遗漏而存在的,是解决人们之间具体纠纷的工具。公平责任作为一项裁判规则目的是要明辨是非,维护社会整体利益,而不是为了个案的“和稀泥”、“息事宁人”,如果适用范围过于宽泛,会冲击法律体系,也使得人们無所适从。

所谓无偿帮工,是指没有义务的帮工人为了被帮工人生产或生活的需要,自愿、无偿提供劳务且被帮工人没有明确拒绝的事实行为。无偿帮工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无偿帮工遭受损害责任是特殊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帮工人从事帮工活动致人损害或者受到伤害,被帮工人就应当承担赔偿或补偿责任。

无因管理,指对他人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的人,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而对他人事务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法律事实。具有以下构成要件:一是管理他人事务;二是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三是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无因管理法律关系鼓励社会成员之间互帮互助,弘扬传统美德,无因管理行为具备自愿性、无偿性、临时性的特点,管理人依法享有请求受益人偿还必要非用的权利。

具体到以上案件:笔者认为受害人在帮忙翻窗取钥匙(喊门)的过程中,采用高空翻窗到达室外的做法,并非系取钥匙(喊门)的有效、便捷、安全的方法,该行为反而置自己于危险境地,并最终导致了伤亡事故的发生,行为人对此存在较大过错。而受益人在明知行为人采取该危险方式的情况下,没有及时有效地阻止该行为,对损害后果也存在过错。公平责任原则的前提是双方当事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都没有过错,因此以上案件不能适用公平责任;无偿帮工属于无过错责任原则,且上述案件中受益人并未提供任何工具、工作环境和条件,完全根据自身条件完成,不符合劳务关系的法律特征,劳务性不明显,因此上述案件也不符合无偿帮工情形。

其次,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系基于对邻里的关心和担心,为了避免被告发生不测,可以认定系为了避免受益人利益进行的管理和帮助。鉴于行为人帮邻居翻墙取钥匙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是基于对邻里之间的互帮互助,其行为符合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属于无因管理行为。在该过程中坠亡,其亲属要求被告作为受益人给予相应的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法院对上述案件,认定其行为符合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予以支持是正确的。

公平责任理论与无因管理理论有时是重叠的,公平责任中会出现无因管理关系而适用的情形,无因管理之债中也蕴涵着公平的原则。二者的区别在于:(1)就适用条件而言,公平责任要求双方都没有过错,无因管理理论则没有这样的要求。无因管理中可能双方都没有过错,也可能双方都存有过错或仅其中一方有过错。本人过错并不影响无因管理关系的成立,而受益人过错只是减轻本人责任的理由,同样不影响无因管理理论的运用。(2)就性质而言,公平责任在理论上被界定为侵权责任,导向侵权行为之债,而无因管理则导向无因管理之债,两者分属不同的两大债体系。

鉴于公平责任与无因管理理论不同却有重叠之处,所以在实践中一定要仔细区别、鉴别使用。当遇到同时都能适用的情况时,类似于想象竞合行为时,笔者认为应当优先适用无因管理理论,因为无因管理之债不但体现了公平的精神,同时也为人们提供了为什么要承担债务的具体理由,而公平责任本身并没有摆脱没有责任却要承担责任的矛盾。再则,《民法典》颁布后,公平责任要求依照法律规定承担责任,公平责任的适用要求更为严格,不能随意适用公平责任。它能提供的理由就是为了追求公平,这不免太抽象模糊,既不利于法官掌握,也不利于利害关系人接受。公平责任时在不适用过错责任,又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情况下,从结果上看认为使受害人独自承受损害后果违背公平原则时才可以适用。

参考文献:

[1]中国裁判文书网,浙0122民初1434号。

[2]尹志强:《<民法典>公平责任的理解与适用》,《社会科学研究》2020年第5期。

[3]董洪陶,《混合过错、公平责任还是无因管理?》http://www.law-lib.com/lw/lw_view.asp?no=5755

作者简介:宋宁,女,中共驻马店市委党校,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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