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抗战全面爆发后,中国教育事业遭到破坏,因此,保存教育,培育人才,保全文化成为全国上下关注的焦点。国民政府西迁后,大批文化和教育界人士汇聚武汉,武汉成为全国战时文化和教育的中心。这一时期国民政府逐步明确战时教育与文化发展方针,并颁布了一系列战时教育和文化法规。对近代中国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推动和促进作用。
关键词:武汉抗战 教育 文化 立法
一、教育立法
抗战前,中国已经建立初步的近代教育体制,国民政府对于全国范围内的各级学校之系统原则、层次划分、基本功能与具体内容等方面都进行了统筹规划和顶层设计。截至到全面抗战爆发之时,全国共有各类高等院校59所,中等学校3264所,初等學校229911所,义务教育学校201848所。抗战全面爆发后,随着华东沿海地区逐步沦陷,各类教育机构不断内迁,很多在武汉中转或停留。国民政府在移驻武汉期间,对于如何转移这些教育机构,集中收容失学流浪的学童,开展了大量工作,并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令和条例。
1938年3月,在武汉举行的国民党临时全国代表大会上通过的《抗战建国纲领》,对于抗战时期的教育进行了具体规定。根据《抗战建国纲领》,涉及到展示教育的具体规定包括:“改订教育制度及教材,推行战时教程,注重于国民道德之修养,提高科学的研究与扩充其设备”;“训练各种专门技术人员,与以适当之分配,以应抗战需要”;“训练青年,俾能服务于战区及农村”;“训练妇女,俾能服务于社会事业,以增加抗战力量”。从这四项原则性规定来看,战时教育的主要目标是为长期抗战培养人才。
为落实《抗战建国纲领》关于教育发展的目标和要求,并进一步说明战时教育方针,在本次国民党临时全国代表大会上,还讨论通过了《战时各级教育实施方案纲要》。《战时各级教育实施方案纲要》对办理战时教育提出九大方针,包括:“三育并进”;“文武合一”;“农村需要与工业需要并重”;“教育目的与政治目的一贯”;“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密切联系”;“对于吾国文化固有精神所寄之文学哲艺,以科学方法加以整理发扬,以立民族之自信”;“对于自然科学,依据需要迎头赶上,以应国防与生产之急需”;“对于社会科学,取人之长,补己之短,对其原则整理,对于制度应谋创造,以求一切适合于国情”;“对于各级学校教育力求目标之明显,并谋各地平均之发展,对于义务教育,依照原定期限,以达普及,对于社会教育与家庭教育,力求有计划之实施”。根据上述方针,纲要提出了十七项具体实施准则。主要内容包括:一、“对现行学制,大体应仍维现状”,对不易施行者可酌量变通,因事制宜,因材施教;二、“各级学校之迁移与设置,应有通盘计划”,学科专业设置并与政治经济实施方针相呼应,务求学以致用,人尽其才;三、“对师资之训练,应特别重视”,应速定教师资格审查与学术进行之办法,并开展师范教育;四、“对于各级学校各科教材,应澈(彻)底加以整理,使之成为一贯之体系,而应抗战与建国之需要”;五、对中小学教学科目加以整理,“毋使过于繁重,致损及学生身心之健康”,对于大学各院科系,则从根据需要,设法调整,使学校教学力求切实,不事铺张;六、制定各级学校训育标准,并实施导师制;七、普遍开展学校及社会体育,“整理体育教材,使与军训童训取得联贯”。强迫课外运动,以“锻炼在学青年之体魄”;八、严格管理,“中等以上学校一律采军事管理方法,养成清洁、整齐、确实、敏捷的美德,劳动服务之习惯,与负责任守纪律之团体生活”;九、逐年增加中央及地方教育经费;十、各级学校建筑只求朴实合用,“但仪器与实习用具之设备,应尽量充实,期达到规定之标准”;十一、完善各级教育行政机构设置和教育行政人员的选拔,“重视各级督学工作之联系与效能”;十二、设立全国最高学术审议机关应即设立,提高学术标准;十三、改订留学制度,将留学生派遣纳入国家整个教育计划中;十四、“注重女子家事教育”,设法使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相辅推行;十五、督促改进边疆教育与华侨教育,编订教材,养成师资;十六、建立社会教育制度,在五年内普及识字教育,肃清文盲,“普及适应于建国需要之基础训练”;十七、“谋教育行政与国防及生产建设事业之沟通与合作”,推行职业补习教育。
《战时各级教育实施方案纲要》内容丰富,涉及战时教育事业方方面面。从其基本内容和立法原则看,该纲要对战时教育除了满足、适应战争的需要外,坚持了“战时应作平时看”的教育原则。《纲要》竭力维护了传统的教育体制和教育目标,在学制和教育质量方面都没有因战争简化和降低要求。该纲领确立这一教育原则,体现“抗战”与“建国”的双重考虑。《战时各级教育实施方案纲要》颁布后,成为此后教育立法的基础和依据。
根据《抗战建国纲领》有关战时教育的规定,国民政府颁布了一大批法律、法规。比如在教育机构和教师、学生西迁过程中,为统筹安排方便,根据军事委员会已将各地划分为不同战区,并由各战区司令长官一体节制的客观情势,针对各个战区的学生教育问题,就颁行了大量专门法律法规。其中较有代表性的有:要求各战区“另择相当安全地点,联合或分别组织临时大学或中学,尽量收容战区之教职员及学生”之规定;“对战区专科以上学校教师,因受战事不能继续职务者,得由教育部视其专长,分别指定相关其他工作”之规定;对于战区各级学校学生转学及借读之规定等。以上所举各项条款,都体现出国民政府对于战区的教师、学生等,均给予了多方的优待和照顾。
二、宣传文化立法
客观而言,一方面,武汉抗战时期,国民政府在文宣方面的确颁布了一些有利于抗战的法规和条例,为促进凝聚广大民众的抗战热情与抗敌决心起到了一定的推动和促进作用。另一方面,沿袭于国民党“训政时期”所谓“一个主义,一个领袖,一个政党”的准法西斯独裁思想在抗战爆发之后,借国民政府以军事委员会为最高统帅部,经由以蒋介石为陆海空大元帅,统一指挥全国陆、海、空军而形成的领导地位,反而从某种意义上得到了进一步的强化,从而不可避免地浸染和渗透到此一阶段的立法活动当中,对于抗战大局又造成了某些不利的影响。
就积极方面来看,1938年4月,军事委员会特地颁布了《武汉专用电台登记办法》,规定凡在武汉三镇所设的专用无线电台,都需向该会办理审核登记。换言之,只有业经政府行政许可并核发证件后,才允许无限电台进行通信。以期对有损抗战气氛之煽动言论,以及间谍刺探情报之信息传递,能够对其加以防范和控制。与此同时,在同一年,还另先后颁行了《抗战期间杂志刊物奖励办法》、《抗战期间新闻事业奖励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包括但不限于利用杂志、报纸等各类纸质媒介广为加强抗战宣传力量,并确实有裨抗战建国者的言论报道,对其分别施以不同类型奖励措施,以资鼓励。在相关立法刺激之下,以汉口《大公报》为例,在几乎每日所登载新闻中,都可看到最新的关涉武汉抗战新闻的登载记录。其内容范围涵盖军事管制、政府活动、政府法令、社会管理、慰劳服务、款项筹集、物资捐助、战时教育、文化宣传和难民救济等方方面面。
就消极方面来看,国民党假抗战宣传之名,行钳制言论之实,在相关图书出版物的文化审查法规中,表现得至为明显。譬如,在于1938年制定的《修正抗战期間图书杂志审查标准》中,明确将所谓“曲解误解割裂本党主义及历代宣言政纲政策与决议案者”、“恶意诋毁及违反三民主义与中央历来宣言政纲政策者”、“恶意抨击本党,诋毁政府,诬蔑领袖与中央一切现行设施者”等,与抗战宣传并无直接联系与影响的一律界定为“谬误言论”、“反动言论”,大加鞭挞和批判。更有甚者,即便在上文谈到的《抗战期间杂志刊物奖励办法》、《抗战期间新闻事业奖励办法》中,发表言论经审查如若存有“违反三民主义”情形的,则当立即取消奖励。在这样的言论高压态势下,国民政府对共产党人和抗日民主人士的书刊,动则实施封闭、禁锢或销毁措施。不但对马列主义著作,毛泽东、朱德、周恩来的著作加以没收,就连宋庆龄的《中国不亡论》,胡愈之的《抗战与外交》、李公仆的《民众运动论》、《李宗仁将军传》等许多书刊,也被没收。对于此点,创立于汉口的中国共产党机关报《新华日报》,还特地刊发社论表示抗议,呼吁对“于抗战有帮助,对统一战线有功绩的书报”,应予以区别对待,不能一概查禁了事。
综括而言,武汉抗战的时期的教育、宣传与文化相关立法工作,虽则不免存有某些消极的色彩和作用,但对于近代中国教育事业之推动,战时中国非常时期之治理以及武汉城市区域治理之进化,皆存有相当的积极意义,值得后人进一步地研究、挖掘和借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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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余超(1981-),男,湖北武汉人,江汉大学法学院教师,研究方向:中国近代法制史,城市法制史,法学基本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