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顺顺,姚 威,毛 笛
(浙江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浙江 杭州 310058)
过去二十年里,高等教育的国际化和全球化已经上升到世界各国政策议程的核心,越来越多的研究在对这一现象提供更准确的定义和更多的概念性解释。众多研究表明,“高校”正在发生变化,越来越多的高校联盟或网络正在出现。[1](p179)在全球范围内,许多高校国际联盟也纷纷建立起来,高校国际联盟正迅速成为一种全球现象。[2](p134)在我国,《推进共建“一带一路”教育行动》(以下简称《教育行动》)发布以来,各高校也抢抓政策机遇,充分发挥现有合作基础,联合相关高校、企业和社会组织,共同组建“一带一路”高校战略联盟40余个,[3](p53)成为高校服务“一带一路”最活跃的行动方式之一,助推我国高校从联盟边缘走向中心。[4](p6)这一角色的转变,也考验着我国高校国际联盟的治理能力。作为联盟治理的依据,联盟章程是联盟组织实现其价值诉求的基本行为准则。因此,有必要梳理“一带一路”高校战略联盟章程文本中的制度表达,从而分析和反思我国高校国际联盟治理现状。
从最早的西南联合大学,到近期大量出现的“一带一路”高校战略联盟,我国“高校战略联盟”走过了从萌芽到共生的多个阶段。[5](p35)与以往联盟组织不同的是,“一带一路”高校战略联盟是在“一带一路”背景下高校为服务“一带一路”而成立的国际合作平台,因此,其价值的独特性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制度”一般包括政策、法律和法规等社会规则,也包括相关组织中正式或非正式规则。[6](p220)美国学者奥利弗·威廉姆森教授提出了一个综合框架,他将制度分为四个层次,分别是嵌入性制度、制度环境、治理结构或系统、个体层次的资源分配和就业制度等。[7](p597)《教育行动》作为国家教育创新制度安排的产物,明确指出支持高校组建联盟,由此构建了联盟产生的制度环境。在制度合法性的支持下,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高校的联盟开始逐渐发起,表现出我国高校对外部政府制度环境的快速反应。高校对制度合法性的追求,源于制度环境会为发起高校带来潜在的政治资源,包括财政资源、政治声誉等。[8](p324)拥有这些资源的高校或联盟更有利于与政府进行沟通,也有利于进一步提高联盟合作能力。另外,联盟本身也是合作形式制度化的表现。高校之间需要建立稳定的关系,才能具有更高的合作活力和创新成效。而这种关系的形成需要以内部制度为基础,内部制度环境越完善,成员之间的合作越规范,高校就可以更好地统筹“一带一路”沿线教育资源,同时凝聚区域教育发展共识,寻求发展理念和合作内容的最大公约数。
社会网络理论认为联盟本质上是一种关系网络,而资源是影响社会网络的首要因素。[9](p1378)在作为资源的社会网络中,联盟关系是作为资源交换的基础。[10](p8)“一带一路”高校战略联盟的形成,搭建了一张高校国际关系网络。一方面我国高校可以通过该网络获取嵌入于网络中的其他资源;另一方面,也为我国高校的资源主动嵌入全球高等教育资源网络提供了更大可能。这些嵌入性资源包括国际化师资、前沿科学技术、多领域科研团队、文献信息资源以及项目资金等,而这些资源即是我国高校在国际化竞争中需要“引进来”的关键资源,也是在国际地位提升中需要“走出去”的核心内容。通过联盟关系网络,可以实现高等教育资源的双向互动。在《教育行动》提出的合作愿景中,“实现共同发展”即是对教育资源互动的目的表述。资源尤其是知识资源是教育深度合作和互学互鉴的基础,也是促进教育发展的归宿和落脚点。“一带一路”高校战略联盟通过嵌入资源网络为实现高等教育共同发展提供了关系基础。
布迪厄将场域分为两个层次,一是相对自主的社会空间,二是客观关系的网络。[11](p134)“一带一路”高校战略联盟构建的客观合作关系网络,为进入此场域的各高校提供了一个合作空间。成员高校作为场域中的行动者拥有资源总量和结构上的差异,由此影响了其在场域中的位置变化。通过“一带一路”高校战略联盟构建的合作场域,其成员高校在“惯习”的作用下不断从其他成员处获取有利资源,从而推动各个成员高校在场域中位置的优化。尽管“一带一路”高校战略联盟的合作场域是充满竞争关系的网络,但是在“一带一路”的“共商、共建、共享”精神的影响下,各成员高校既有相互竞争的利益冲突,也有合作发展的利益交点,联盟合作场域是一个寻求最大公约数的包容性发展过程。现实中的“一带一路”高校战略联盟也充分贯穿自愿原则,并没有严格或强制的约束条件,其成员高校会因联盟而使利益都有所增加,但不联盟时已有利益也不会受损。
当联盟成员身份和认知逐渐交融,那么联盟的社会网络就会产生社会心理力量,联盟与身份的认同就会紧密地联系起来。[10](p6)“一带一路”倡议重点打造“五通”合作格局,其中“民心相通”就是实现各国民众之间的身份和情感认同,增进信任和友谊,以“民之交”促进“国之交”。“一带一路”高校战略联盟可以通过构建联盟关系网络的身份,提供给沿线高校成员以群体认同和群体归属感,以实现对“一带一路”倡议以及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社会心理构建与修正。此外,社会网络不仅构建群体认同,也通过网络来影响成员的选择和行为,处于强关系网络中的成员具有更强的权威性,对其他成员的影响也更大。[12](p153)“一带一路”高校战略联盟均由我国高校发起和管理,意味着我国高校在联盟网络中处于更中心的位置,这对影响沿线高校的选择和行为有更大的影响力,为促进民心相通以及提升区域教育影响力提供了契机。
如何充分发挥“一带一路”高校战略联盟的价值?这就需要作为“根本法”的联盟章程进行规范的程序设计,从顶层架构上制定联盟运行的方向和细则。联盟价值实现的制度表达就是指联盟章程文本中制度条款的表述情况,通过管窥联盟对内部制度设计的认识,为联盟章程的完善与联盟的进一步发展提供参考。
“一带一路”高校战略联盟多数都签署了框架协议并据此制定了联盟章程,其涵盖的主要内容有宗旨目标、合作内容、组织制度与权利义务等,这些即是联盟价值实现的制度依据。本文选取了12 个“一带一路”高校战略联盟的章程作为研究对象,采用文本挖掘工具“NLPIR 大数据语义智能分析平台”,对每个联盟章程中的宗旨目标、合作内容、组织制度与权利义务四部分内容分别进行关键词自动抓取,其抓取技术采用交叉信息熵算法,自动计算关键词及其权重。[13](p95)由于智能抓取存在无效的虚词,因此,研究将在自动计算的关键词权重排名的基础上结合人工内容分析,确定各部分最终关键词。另外,为了直观展示各联盟章程中的核心制度表达,研究基于UCINET 软件构建相关内容的关键词共现网络。关键词共现网络是各联盟章程相关或相同关键词连接而形成的关系网络,它可以更好地展现出哪些关键词处于联盟制度表达的中心。关键词节点越大,表明该关键词节点在网络中的中心地位越高。[14](p147)
12个“一带一路”高校战略联盟分别是:丝绸之路大学联盟、“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大学联盟、“一带一路”建筑类大学国际联盟、“一带一路”标准化教育与研究大学联盟、“一带一路”商学院联盟、“一带一路”高校食品教育科技联盟、丝绸之路农业教育科技创新联盟、丝绸之路职业教育联盟、“一带一路”铁路国际人才教育联盟、“一带一路”国际医学教育联盟、“长江—伏尔加河”高校联盟、“一带一路”职教联盟。这些联盟的共同特征是在“一带一路”倡议提出之后,重点围绕沿线区域搭建的高校国际合作平台。
联盟的宗旨是联盟存在的基本价值和意义,它包括一个联盟的总体建设方向、建设目标和指导思想,表明了联盟存在的合法性,是贯穿联盟日常实践活动的根本精神,是联盟建设意志的体现。研究首先采用NLPIR 对12 个联盟章程中的宗旨与目标部分,分别进行关键词提取,结果如表1所示。从表1可知,在自然语言关键词提取后,各联盟的宗旨中权重最高的关键词有一定差别,但“合作”是联盟建设最突出的宗旨。除此之外,其他关键词的差异也体现出各联盟建设的重点和方向具有多样性。
表1 12个联盟章程中宗旨目标的核心关键词提取
为进一步观察联盟宗旨目标表达的全貌,研究在提取关键词的基础上,使用UCINET 社会网络分析软件构建了“一带一路”高校战略联盟宗旨与目标关键词共现网络,如图1所示。从图1可以看出,处于中心地位的节点除了合作之外,主要是人才、资源、培养、服务等关键词,表明“一带一路”高校战略联盟更加关注资源的获取,强调人才的培养以及国际化的合作等内容,这些内容体现的多是联盟高校自身的教育发展需求,是以高校为中心的表述。相对的,在网络的外围边缘,中心地位较低的节点包括经济、需求、责任、特色、组织等关键词,意味着联盟对于服务“经济”发展,满足“需求”导向,构建有“特色”的联盟等内容是弱化和边缘化的。教育部有关负责人就《推进共建“一带一路”教育行动》答记者问时表示:“力争做到经贸走到哪里,教育的民心工程就延伸到哪里,教育的人才培养就覆盖到哪里。”①参见《教育部有关负责人就〈推进共建“一带一路”教育行动〉答记者问》,http://www.moe.gov.cn/jyb_xwfb/s271/201608/t20160811_274678.html,2016-08-11。因此,教育在共建“一带一路”中的重点任务是服务经济发展需要,是通过民心相通和人才培养达成与经贸并驾齐驱。但是,从章程的表述来看,“一带一路”高校战略联盟的宗旨目标对这一方面的关注有所不足。
图1 宗旨与目标关键词共现网络
联盟宗旨和目标的实现需要合作内容与方式的支撑,高质量的合作内容设计是联盟稳定运行的基石。当前,“一带一路”高校战略联盟的章程都包含了联盟的合作内容与合作方式。研究在对12 个联盟章程内容与方式进行NLPIR 关键词提取的基础上结合内容分析,确定最终的联盟内容与方式的关键词,使用UCINET社会网络分析软件构建“一带一路”高校战略联盟内容与方式关键词共现网络,如图2所示。
由图2 可以看出,“一带一路”高校战略联盟建设的中心内容与方式主要为联合培养、课题合作、培训、智库、社会服务等层面,且较大节点的数量较少,多数为边缘的小节点。虽然,从节点的数量来看,“一带一路”高校战略联盟所规划的内容和行动较为丰富多样,但是,从图中不难发现小节点呈现聚类态势,表明在该区域的关键词节点联系较为紧密,即来自同一联盟。因此,丰富的合作内容只是表象,而更多高中心度的节点集中在少数关键词上,意味着不同联盟合作领域和发展情境虽有差异,但在具体行动内容和方式的选择上具有相似性,只有个别联盟规划了一些创新内容与举措,如开创联盟期刊、建立校友联合会、开办博览会、制定国际标准等等。此外,处在边缘的小节点往往是联盟需要加强关注的高质量合作内容,如技术推广、服务地方、协同创新、实训基地等为“一带一路”经济发展贡献较大的内容还很薄弱。已有研究也发现了该现象,认为一些高校举行以“一带一路”为主题的研讨会、论坛,但并无实质性内容或进展,只是“蹭政策热度”。[15](p20)
图2 内容与方式关键词共现网络
合理有效的组织制度是联盟成功运行的重要保证,多层级管理架构将有助于联盟日常事务与常规活动的顺利开展。整体来看,“一带一路”高校战略联盟的发起和成立,基本都构建了以联盟理事会、联盟成员大会等形式为主的组织运行机制,多以“成员大会—执行委员会—秘书处”这样的多层级组织架构为主,组织制度同构现象明显,这一点在12 个联盟章程中可见一斑。采用NLPIR 平台提取关键词后,运用UCINET 绘制“一带一路”高校战略联盟组织制度与管理关键词共现网络,如图3所示。
图3 组织制度与管理关键词共现网络
从图3可以直观地看到,12个联盟的组织制度的相似性非常高,进一步验证了联盟组织制度同构现象的存在。集中表现在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是多数联盟都会设置的决策机构,秘书处是必备的常设执行机构。尽管在国际同类联盟当中,也多采用类似的组织架构,但是一些联盟会在组织层级和机构的设立上进行创新,以满足联盟的个性化发展需要。[16](p10)在“一带一路”高校战略联盟中也有个别联盟进行了组织制度创新,在图3中处在边缘的小节点关键词成了少数联盟创新组织制度的范例,如设立专家委员会、特别观察员、联盟委员会与专业委员会。这些在联盟框架下设立的相对创新的组织机构,为统筹实现“一带一路”高校战略联盟的智库建设、专业能力提升以及服务社会等方面内容发挥着重要作用。
权利、义务是制度关系的内容,是制度关系的核心。对联盟成员权利的赋予,在某种程度上是对成员高校的激励,可以提高成员高校对合作互动公平的感知。[17](p91)因此,联盟章程中对成员权利和义务的详细描述,有利于提高成员对联盟建设的积极性。为了比较这些联盟对权利和义务的表达程度,本研究将权利与义务分别提取并绘制共现网络图,如图4和图5所示。
图4 权利关键词共现网络
图5 义务关键词共现网络
图4展现的是联盟章程中对“权利”表达所用的关键词,不难发现,处于“权利”中心地位的关键词是“建议”,意味着各联盟鼓励成员对联盟发展提出建议,充分体现出“一带一路”高校战略联盟遵循“共商、共建”原则和“开放包容”的丝路精神。紧随“建议”之后的是“自由退出”和“自愿加入”,体现了各联盟遵从“自愿、平等”的思想,也回应了联盟宗旨中的价值指引。中心地位较高的关键词还有“利用资源”“选举与被选举”“使用联盟名义”“监督”与“质询”等权利,这些也是成员参与联盟活动以及联盟价值实现的基本权利保障。处在“权利”共现网络边缘的关键词,往往是少数联盟赋予成员的更具诚意的权利,如联盟为成员提供优先服务、为成员活动提供便利、准许成员在联盟框架与制度下自由组建机构等等。如此为联盟成员提供更大的自由度和更丰富的活动空间,有利于激发成员建设联盟的积极性。
相比之下,联盟章程中对“义务”表述的关键词则相对少一些。从共现网络密度来看,“权利”共现网络密度为1.316,“义务”共现网络密度为1.110。网络密度的大小是由网络中的行动者数量n和实际关系数目m决定的,其计算公式为2m/[n(n-1)]。[18](p139)“义务”共现网络密度较小,意味着联盟章程中对“义务”的表达和重视程度要小于“权利”。在“义务”共现网络中处于中心的关键词为“遵守章程”“维护名誉”等,体现了联盟对成员的约束性。但是,我们看到更多的节点是很小的,意味着“一带一路”高校战略联盟对成员的义务缺乏重视,多数只是简单的行为约束。可能的原因是,我国高校对于联盟成员尤其是国外成员的管理趋于保守,在涉及具体要求和约束中显得较为慎重,难以把握“共商、共建、共享”的制度边界。
“一带一路”的高质量发展离不开高质量的人才支撑。作为推动共建“一带一路”教育行动的重要平台,“一带一路”高校战略联盟应该在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上提供更高质量的中国方案。完善联盟章程就是完善联盟行动准则,从而为联盟价值的实现提供保障。
以需求决定论为价值导向是现代大学教育体系的主要目标之一,[19](p36)“一带一路”高校战略联盟是高校回应制度需求和自身发展需求的产物。然而,在实践发展中,对自身发展需求的表达和关切程度超过了国家制度的需求。在“一带一路”高校战略联盟的建设中,服务国家战略发展需求应是第一位的,是联盟产生的逻辑起点。因此,高校应当更加重视制度需求导向,站在政治、战略、全局的高度,从主要关注自身发展需求向更加关注国家战略发展需求转变,提高服务“一带一路”经贸发展的战略意识,以经济合作为牵引,做强“教育之翼”。联盟章程中应完善平台搭建、项目合作、技术转移等目标,立足联盟高校、面向全球建立协同创新网络,以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为抓手,转化应用一批先进技术成果,提升联盟高校交流合作和服务经济发展的能力。其次,要重点关注联盟成员的合作需求,由联盟秘书处等机构积极对接各成员的发展要求,不断协调和弥合各成员间的需求差异,发挥联盟的协同力量。
教育为沿线各国民心相通架设文化桥梁,为沿线各国政策沟通、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提供人才支撑。富有创意且满足各方利益的联盟活动内容是联盟持续合作的基础,高水平常态化的合作项目是联盟高校所在国民心相通的必然要求。当前“一带一路”高校战略联盟建设内容的相似性表达问题,很大程度上是由于部分高校对加入联盟的准备不足,存在跟风式地筹建和加入联盟的现象,从而陷入“一带一路”倡议下中外人文交流机制“低效化”误区。[20](p64)随着联盟的发展,势必要补足合作内容空泛的短板,加强活动形式创新,立足当前、逐步推进,对接所在国家的产业需求,打造访学、办学、语言、科技、人文交流、孔子学院等饱含联盟特色的高质量合作项目,形塑基于联盟的“一带一路”高等教育合作典范。例如,鼓励成员在联盟框架下自主推出合作项目,并在联盟层面以项目立项的形式给予资金和制度支持;利用新媒体和短视频平台,搭建灵活的沟通宣传体系,实现联盟交流的常态化和体系化等。
“一带一路”高校战略联盟组织制度同构现象的原因也主要源于“随大流、追热点”,部分联盟效仿已有联盟做法,没有深入思考什么样的组织制度适合自己。而且,很多联盟并没有常设的独立运作机构,往往都是挂靠到理事长单位或者秘书处单位,限制了联盟的独立运行能力。相比之下,欧美教育类联盟的组织构建相对完善。如建于2002 年的欧洲研究型大学联盟(The League of European Research Universities,LERU),现有来自欧盟12 国的23 所顶级研究型大学成员。该联盟设有独立的欧洲研究型大学联盟秘书处(又称LERU 办公室),秘书长作为办公室的负责人,主要职责是负责联盟组织的日常管理,并由LERU办公室工作人员协助,该办公室有8名专职人员。得益于完善的组织形式和稳定的联盟关系,自LERU成立以来,该联盟已经发布了95份报告,影响着成员所在国政策的制定,也促进了成员大学自身的发展。[21]因此,“一带一路”高校战略联盟需要深入了解各方发展现状、平衡各方需求,在充分考虑联盟沿线国家经济发展特色与文化差异的基础上,定制合适的组织运作机制,设立专职的管理机构和专业的管理人员。同时,需要拓展组织机构层级,设立区域中心、分专业的合作委员会等纵深管理网络。
权责失衡不利于协调各联盟高校的前行步伐,也难以将联盟决策、措施统一到建立人类命运共同体和促进“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共同发展的价值追求上来。因此,各成员在联盟中权利与义务的分配直接影响了该联盟是否可以实现其规划的宗旨与目标。针对“一带一路”高校战略联盟权责失衡与内容简单这一问题,首先要提高“义务”内容的比重,细化和丰富义务的相关内容,避免“怕提要求”以及“论而不施”,进一步强化权责对联盟高校的管理与约束力。其次,在联盟章程中要明确写入联盟文化。良好而又具体的组织文化代表着联盟成员发展的共同愿景,能够激发联盟成员同心协力的动力。只有在联盟章程中对联盟文化做出明确阐述,并将其上升为联盟权责进行遵守时,才能真正提升成员高校对联盟的身份认同,形成发展合力。[22](p117)最后,要丰富共同发展的内容。在联盟活动和制度创新的同时,逐步添加可以提升联盟整体水平的权利与义务,及时将实际运行中出现缺位、错位的权利与义务补充到章程之中,实现权利和义务的平衡,进而实现对联盟成员的激励作用,引导成员积极投身到联盟的建设中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