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祥
摘 要:《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是马克思在《莱茵报》时期撰写的一篇重要政论性文章。在该文章中,马克思无情揭露了省议会维护林木所有者私人利益的本质并第一次坚决维护政治上和社会上备受压迫贫苦群众的利益,还首次遭遇了政治经济学的个别命题。该文章反映了马克思正经历世界观由唯心主义向历史唯物主义转变及其本人由民主主义者开始向共产主义者转变。但该文章整体处于资产阶级民主主义革命的水平,仍然属于马克思“两个根本转变”时期的过渡性文本。因此,本着回归原著的原则对该文章在马克思思想发展史中的地位及其文本进行分析和考察,对马克思“两个根本转变”思想的研究具有重要价值。
关键词: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两个根本转变;马克思
中图分类号:A81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2096-000X(2021)30-0066-04
Abstract: The Argument about Act of Wood Steal is an important political commentary written by Marx during the Rheinische Zeitung period. In this article, Marx ruthlessly disclosed the nature of the provincial assembly's protection of the private benefits of the wood proprietors and resolutely defended the interests of poor people under political and social oppression for the first time. Moreover, he firstly encountered the individual proposition of political economy. Therefore, this article is a reflection of Marx's transition from with an idealist worldview to with a historical materialism worldview, and from a radical democrat to a communist. Yet within the scope of bourgeois democratic revolution, this article is still one of the transitional works during the period of Marx's two fundamental transformations. Hence it is of great value to analyze and examine the status of this article in the history of Marx's ideological development and the text thereof.
Keywords: the Argument about Act of Steal Wood; two fundamental transformations; Marx
对国内关于《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的相关研究成果进行梳理后发现,多数学者围绕马克思的法学思想、国家权力观、物质利益思想、生态思想、宗教思想观念转变、意识形态概念探源以及该文章在马克思思想转变过程中的作用与地位等进行了较深入的研究和探讨,但总体来说,与马克思思想转变时期其他文章相比受重视程度是不够的。国内王永灿、炎冰等学者也曾发文指出马克思的这篇专题论文未引起学术界的足够重视,其价值也未得到充分的挖掘和分析。然而,恩格斯曾在致理·费舍的信中指出馬克思本人非常重视自己青年时期对“林木盗窃法”的研究,正是这些研究推动了他开始关注经济领域问题并转向社会主义。由此可见马克思本人非常重视这篇文章,而且也反映出该文章在马克思实现“两个根本转变”的过程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历史意义。
一、《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的写作背景及历史地位
1842年4月马克思开始为《莱茵报》撰写文章,同年10月被正式聘为编辑,并很快成为该报事实上的主编,正是在《莱茵报》时期,马克思实际开始了他的批判旧世界的政治斗争,并在这一系列斗争中第一次遇到了“要对物质利益发表意见的难事”和对当时时髦的社会主义问题发表意见的挑战,同时形成了他朴素的历史唯物主义性质的哲学思想和政治经济学的个别命题。《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是马克思针对当时第六届省议会的辩论而写的第三篇政论性文章,在马克思对于莱茵省议会的辩论评论的过程中,一个更加具有现实性的辩论为马克思思想的转变提供了强大的推动作用。这一辩题就是“林木盗窃法草案”。从根本上来说,莱茵省出现“林木盗窃”问题,是由于当时普鲁士德国为资本主义的发展扫清障碍,在资本原始积累过程中,加强对农民土地的剥夺而引起的。19世纪初以来,普鲁士政府先后颁布了一系列法令,决定对从前领主和农民共同使用的土地进行“公有地分割”,规定农民通过把他原来占有和使用的土地的2/3割让给领主而获得剩下的少量土地,并免除对领主的劳役地租。这种情况,形式上是“解放”农奴,但实质上却是通过土地的私有化而形成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相适应的土地所有制形式(使土地获得一个“纯经济”的、可以自由买卖的形式)。其结果是一方面促进了资产阶级化了的“荣克”地主的形成;另一方面则造成大量的无地或少地的贫苦农民,并使他们历来在“公有”土地上进行放牧、狩猎、采集的权利受到剥夺。而正是在这种情况下,普鲁士政府为了保护林木所有者的利益,于1841年提出一个“未经许可的捡拾枯枝行为,以盗窃罪论处”的法案规定。同年的6月份,省议会曾就“林木盗窃法草案”展开了一次激烈辩论,以骑士等级为主的私人利益代表在辩论中发表倾向于加重处罚违反林木管理条例的修改意见,以维护林木所有者的财产并为其带来更多的“额外价值”“罚款”“补偿”等私人利益。而莱茵省议会竟然通过了这一寡廉鲜耻且严重损害贫苦群众利益的法案。马克思的这篇论文就是依据莱茵省议会所公开的关于林木盗窃法辩论记录进行评论的,从文章中可以看出,马克思这时主要是从法理的角度,即主要是从“法律”和“权利”的层面上来为贫苦群众辩护的。马克思为了维护贫困群众的利益,第一次公开对资产阶级的代表林木所有者进行了抨击,公开表明自己站在了贫困群众一边的政治立场。正是由于“林木盗窃”问题本身的性质,使马克思的分析一步一步地接触到了这些物质利益关系本身,且由于现实政治斗争的实际需要,促使马克思第一次开始从事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因此,该文章在马克思思想发展史上以及在马克思世界观的转变过程中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不过整体上看,其仍处于资产阶级民主主义革命的水平,仍然属于马克思“两个根本转变”时期的过渡性文本。
二、揭露和抨击“林木盗窃罪名”背后省议会维护林木所有者私人利益的本质
首先马克思阐述了关于林木盗窃法辩论问题的性质。在文章开头马克思开门见山地指出,“现在我们来到坚实的地面上”上讨论“意义重大的真正的现实生活问题”,接着马克思又指出,省议会批准的“林木盗窃法”本身的内容也需要去研究批判。这两句话说明了马克思此时已经清楚地意识到《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这篇文章不仅仅从历史观察者的身份来继续揭露和批判普鲁士国家、等级议会和“省议会的等级精神”以及“其真正本质”,还将要在“坚实的地面上”探讨“意义重大的真正的现实生活问题”。因此他才说“林木盗窃问题”本身也值得研究。所以,从表面上看这篇文章讨论的林木盗窃问题是法律问题,但背后隐藏的是涉及物质利益的现实生活问题,而在阶级社会里归根到底是等级利益问题或阶级利益问题,这说明马克思的研究领域已经开始从前期的单纯哲学研究转到了政治,并已经开始深入到政治的基础,即现实的物质生活当中来。这也从另一角度证明了马克思从唯心主义世界观向唯物主义历史观的转变的真正动力既不是受黑格尔影响也不是受费尔巴哈的影响,而是在现实政治斗争中遇到的“对所谓物质利益发表意见的难事”的“苦恼的疑问”。从马克思对“林木盗窃法”辩论问题的研究中也可以看出,此时马克思已经认清了省议会为林木所有者服务的真实面目并发现了其维护林木所有者私人利益的本质,表明其思想中已经出现物质利益决定人的政治态度和物质利益决定法的关系等上层建筑朦胧状态的思想萌芽,显然这些观点已经涉及到历史唯物主义的内容。
随后马克思揭露了莱茵省议会利用法律手段维护林木所有者利益的本质。马克思大学读的专业是法律,当他在政治斗争中接触到物质利益问题的时候,尤其在为贫苦群众生存利益辩护时,最早使用的还是法律的武器,但他在斗争中也很快认清了资产阶级法律的虚伪性和资产阶级立法者立法过程的虚伪性,并进一步揭示了法律被其背后的利益集团或资产阶级控制的现状。马克思尖锐地指出省议会立法时一旦讨论损害林木所有者利益方面,其维护林木所有者的真实面目就立马毫无掩饰地暴露出来。马克思又对资产阶级提出的国家应该为保护其私有财产服务的丑恶嘴脸进行了无情的揭露和批判,他指出:“国家就有义务使自己降低为私有财产的同理性和法相抵触的手段。”马克思接着指出了国家政治制度的代表省议会变成资产阶级代表林木所有者的“奴仆”的真实本质,整个国家制度都沦为林木所有者的工具,马克思形象地将“一切国家机关”比喻为林木所有者的“耳、目、手、足”,为林木所有者的私人利益进行探听、窥视、估价、守护、逮捕和奔波。这里充分说明马克思当时已经清楚认识到莱茵省议会利用法律手段维护林木所有者利益的本质,并对此进行了无情的讽刺和抨击,同时也反映出此时马克思已经意识到不是国家和法决定现实生活而是真正的现实生活决定国家和法的现象,慢慢地接近他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形成的市民社会决定国家与法和权利以及物质生活决定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唯物主义观点,表明了马克思此时的世界观正在向着历史唯物主义世界观过渡和转变。
三、转向维护政治上和社会上备受压迫的贫苦群众的利益的立场
在《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这篇文章中,马克思主要是从事物的法理本质上为贫苦群众捡拾枯树的行为进行辩护。他指出,捡拾枯树与盗窃林木在本质和行为上是完全不同性质的,盗窃是一种暴力侵占,是强硬地切断所有物与所有物的主人之间有机联系的过程。但是,捡拾枯树并不属于盗窃,而恰好与强行占有树木的盗窃行为相反,枯树枝已经从树木身上脱离,不再属于树木,也就不再被树木所有人占有。虽然马克思此时的辩护显得很无力,但是马克思已经站在了贫苦群众的立场上并为其利益辩护。马克思又指出,在政治上和社会上一无所有的贫苦群众,也即“一切国家的穷人”要有自己的“习惯法”,而且这种“习惯法”从其本质上来说只能为“最底”“一无所有的基本群众”利益服务。马克思这里提到的”“一切国家的穷人”“最底层的、一无所有的基本群众”等表述已流露出马克思世界观中开始出现了世界无产阶级思想的萌芽。而他又指出在封建社会统治下,一无所有的贫困群众人数众多且只能以尘土为生,最终只能像“工蜂”一样被不劳而获的“雄蜂”用劳动折磨致死。在这里,马克思显然已经看到了贫苦群众艰难的生存处境,不仅提到了“贫苦群众”的概念,还揭示出封建社会统治阶级剥削贫苦群众的本质和手段——“用勞动把它们折磨死”,这里马克思看到了劳动者和非劳动者的对立,这显然是一个很大的进步。另外,马克思还指出,合乎贫苦阶级本能的法才是实际的、合法的、合乎自然的“习惯法”,然而,这种反映贫困人民利益的“习惯法”却在现存的“市民社会”中没有找到应有的地位。这也充分表明马克思不仅从历史的、“法理”即“权利”的角度去为贫苦阶级辩护,而且进一步指出“贫苦阶级的存在本身至今仍然只不过是市民社会的一种习惯”,意思就是指资产阶级社会的存在要求贫苦阶级的存在成为一种习惯,这里的“市民社会”也就是指资产阶级社会。因此,马克思已经看到了资产阶级社会和封建社会以及一切剥削阶级的共同特点:一定要有被剥削对象的贫苦阶级的存在。这里的“贫苦阶级”“劳动”“市民社会”等提法无形中对马克思后来形成的唯物主义历史观和科学的阶级观都起到了重要作用。联系上文关于“最底层的、一无所有的基本群众”“一切国家的穷人的习惯法”的说法,可以看出,此时马克思的思想正在一步一步地向着《〈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诉诸无产阶级”的方向转变。另外,马克思在文章中还提到“这些人的财产只是生命、自由、人性以及除自身以外一无所有的公民的称号”,这句话表明马克思此时已经在法律上看到了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在经济利益上的对立矛盾,也慢慢形成了从经济领域对无产阶级本质的认识,即“只是生命、自由、人性以及除自身以外一无所有的公民”。
四、首次遭遇政治经济学的个别命题
如前文提到的,从表面上看马克思《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这篇文章是从法律角度评论林木盗窃问题,但背后隐藏的是意义重大的现实生活问题,而且涉及到政治经济学的很多范畴和概念,如对“价值”“资本”“利息”“额外价值”(在德文和“剩余价值”是同一个词即Mehrwert)等范畴的初次涉及。马克思在文中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阐述了政治经济学的个别命题。一方面是关于“财产”和“价值”的关系。马克思在文章中指出,如果不做任何区分地认定侵犯财产的行为都属于盗窃,那么所有的私有财产都是盗窃,自己的私有财产岂不是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可以看出:马克思这里显然是受到了蒲鲁东《什么是财产?》一书中关于“财产就是盗窃”这一观点的影响。而蒲鲁东的观点,又是受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时期已经出现的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思潮的影响。尽管这些观点带有强烈的超阶级和纯思辨的色彩,但是这毕竟表明马克思已经开始对私有财产提出了质疑,而且接触到了共产主义问题的核心——消灭私有制的问题。马克思又指出:“对于财产来说,这种衡量罪行的尺度就是它的价值。”这里马克思第一次从法律关系上对财产下了定义,指出价值是衡量财产的尺度,只是这个定义不是从劳动创造价值的角度阐述的,还没有上升到财产来源的高度。联系到前面提到的“众多一无所有的靠尘土为生的贫困群众专为上等人攀摘大地的果实”,这充分表明马克思看到了正是一无所有的劳动者养活了整个社会的现象,也表明其思想正在向劳动创造价值过渡。马克思还特别讲到“护林官员不能估量被窃林木的价值”,因为“护林官员是在确定自己本身活动的价值”,而不会去考虑林木的真正价值或者贫困群众的利益。可以看出,马克思这时虽然还并不是从科学的高度认识到了“价值”的性质,但却已朦胧地觉察到了“价值”与“财产”以及与人“本身活动”的关系。
另一方面是关于“资本”和“利息”及“额外价值”的论述。马克思在文章中提到,对林木所有者来说就是要把“违反林木管理条例的行为”变为林木所有者的“流通硬币”、“一项收入”或者“投资的机会”,因为对林木所有者来说,“违反林木管理条例者”已成为“资本”了。这里的“资本”在马克思看来就是指生息资本,即产生利息的资本,不是指金钱货币的资本,而是表现为权利资本。省议会把贫苦群众到林木所有者的森林里捡拾枯树定义为盗窃,而且要求违反林木管理条例的人不仅要退赔、补偿林木所有者的损失,而且要加倍罚款,这就意味着林木所有者将贫苦群众违反林木管理条例的行为或者捡拾枯树的行为当作可以带来更多利益的资本。马克思这里提到的是虛拟的资本,虽然不是真实的货币资本,但他已经认识到了资本的一般规律和本质规定,即“生出货币的货币”或“能带来货币的货币”。马克思在文中还指出,“他们把罪犯的改造了解为利息的增加;给林木所有者带来一笔利息,就是罪犯的崇高使命”。这里的利息就是生息资本的产物,马克思认为其就是剩余价值。马克思同时指出,贫困群众捡拾枯树枝的行为可能给林木所有者产生四倍、六倍甚至八倍的“额外价值”,因为林木所有者不仅获得单纯价值,还有成倍的罚款。随后马克思总结指出“对于林木所有者来说,不仅他的林木,而且他用林木进行的牟利活动也应该受到保障”,因为,林木所有者可以把罪犯变成“利息”。从以上论述可以看出,尽管马克思的这些表述暂时还不是从科学的高度提出的,但已经触碰到了政治经济学的一些关系和范畴,尤其是对于“额外价值”一词的使用,在马克思的理论活动中尚属首次。
五、结束语
总的来看,马克思的这篇论文仍然处于资产阶级民主主义者的水平上,属于马克思“两个根本转变”时期的过渡性文本。从世界观的角度看,马克思所用作判断是非标准的,更多的仍是抽象一般的“自由”“公平”“理性”“国家精神”“法的观念”等;从政治经济学角度看,只是形成了他“研究政治经济学的最初动因”和“遭遇政治经济学的个别命题”;从其阶级立场来看,其已经转向“政治上备受压迫的贫苦群众”“贫苦阶级”的立场,但“诉诸于无产阶级”的人类解放思想还未形成。另外,“唯物主义”一词在这篇文章中还是作为贬义词来使用的。这说明:马克思此时虽然已经开始了思想上的“两个根本转变”,但还没有完成这两个转变。不过也不能忽视甚至是抹杀这篇文章在马克思主义发展史中的重要地位和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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