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G时代网络暴力成因探析

2021-11-14 16:16吕家希
声屏世界 2021年11期
关键词:网民暴力公民

□ 吕家希

所谓“5G时代”即在互联网不断发展背景下,移动通信技术换代升级过程中的第五代产品在生活中各个领域开始应用的物联网新时代,它相比以往的2G、3G、4G时代具有高数据速率、减少延迟、节省能源、降低成本等特点,能够实现之前以往几代通信技术所无法有效实现的万物互联。5G在造福人类的同时,也加剧了网络暴力现象普遍化。相比4G时代的网络暴力现象,5G时代的网络暴力既有其技术的原因,更有网络使用者和网络监管者的原因。本文就对导致5G时代网络暴力的成因做简要分析。

网络暴力的主体成因:网民道德素养的缺乏

随着我国网络迅速发展,截至2020年,中国网民规模达9.4亿,相当于全球网民的1/5,互联网普及率达67%,手机上网的网民占绝大多数,而网民的整体道德素质却远远跟不上网络的快速发展,势必造成网络暴力现象的滋生。道德如同遵守法律、政治一样是调控社会的精神力量,任何社会及其各个生活领域都势必在合适的秩序中才能正常运转,现实社会的基本秩序需要公民遵守道德才可以实现,在网络世界中也是如此,只有网络主体道德素养的提高,自觉遵守网络秩序,才可减少或阻止网络暴力的发生。

公民现实生活道德素质缺失。部分网民现实生活中道德的缺失,导致在虚拟网络上随意发表言论,辱骂他人。现实生活中不乏一些素质较低的公民,导致其现实生活道德素质缺失无外乎有以下因素:一是家庭原因。父母作为其监护人,父母的行为举止、言行、品德会对一个人产生深远的影响,父母举止粗暴、家庭氛围不和谐等因素都会导致网暴行为主体的道德缺失。二是学校教育不够或是网暴行为主体接受教育程度不够。学校教育是每个人一生中必要的经历,但一些学校可能由于规章制度不完善、学校监督检查力度不够、素质教育实施不彻底等因素,使现实个体没有得到应有的素质教育,最终导致其道德缺失。三是社会因素。现实个体所处社会环境会对其本身产生耳濡目染的影响,一些不良的社会风气更会使行为主体,尤其是判断力羸弱的青少年进行学习模仿,最终导致其道德缺失。四是现实个体本身原因,现实个体的主观意向和自我要求远比客观影响更为重要。现在现实个体存在一些道德问题,不能有效约束自己的行为,不能积极主动接受高尚品德的教育,就不能在道德方面有所提升。

网络道德教育缺失。网民心智不成熟是网络暴力的另一主要因素,中国的网民中以20-29岁的网民占主体,这部分网民是以学生为主体的,而正值青春的学生恰恰也是最冲动的,年轻化、学生化、冲动化致使他们容易跟风,盲目从众,对待问题容易先入为主,进行先行的道德审判,从而导致网络暴力的滋生。这种现象的出现不得不说与学校的道德教育有一定的关系,学校的道德教育主要注重现实生活中的道德教育,而忽视了网络道德的教育。一些教师缺少对网络暴力的了解,认为离自身较远,离学生较远,导致学生对此忽略,认为在网络上随意发表言论也无关紧要,一个人这样认为并不会有什么影响,而许多个人就会有“人多力量大”的效果,久而久之就导致了网络暴力现象的产生。

网民的非道德主义倾向。由于网络发展速度较快,每个人只要有手机、电脑就可以接入互联网,因此网络入门门槛较低。一些网民可能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受到个人形象或是名誉的限制无法把非道德的一面表现出来,而虚拟网络不同,虚拟网络是匿名的,是看不见真人的,因此会使一些网民将非道德的一面暴露出来,他们认为在网络上随意发表言论是没有任何影响,更不会造成所谓的网络暴力。在道德约束不高的网络中真正能够遵守道德底线的人少之又少,同时虚拟网络中又没有真正的道德限制,所以就会导致网民降低对自身的道德要求,“基于此可以说明网络社会给道德相对主义提供了生存的土壤,使得个体的道德意识减弱甚至消失殆尽。”

网络管理成因:平台诚信缺失

网络平台作为网络世界的实际创造者,充当了管理者的角色,它们是否真正尽到了一个合格管理者的责任,是网络环境和谐、减少网络暴力的重要一环。一些网络平台为了吸引流量博取眼球,故意将一些事件推上热搜或是点击榜第一,促使网络暴力的产生;一些网络平台表面上对用户监管严格实则松散,用户的言论不经审核,言语有失真实性,在群体极化现象丛生的网络中,其他用户无法辨别内容的真伪性,容易跟风,致使一些别有用心的网络水军、幕后推手将事件推向风口浪尖,导致网络暴力的发生。

平台自身监管缺失。在4G时代,人们获取信息的方式已经从以往的电视、报纸变为了微博、微信、抖音等网络平台,随着5G时代的到来,信息传播速度加快,呈指数型增长,甚至可以称之为裂变式的信息传播。在这种环境下由于信息传播方式和传播方向无法控制,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无法得到确认,一些缺乏监管或缺失责任的网络平台为了吸引流量不择手段,最终导致一些原本子虚乌有的事情被炒作起来引起网络暴力的产生。一些网络平台对旗下编辑监管不到位或是放任不管,致使这些编辑为了博人眼球,将一些很小的事情扩大化,使一些报道片面化、失实化。一些网络大V,将自己的主观意向强加到某件事中,这些网络大V有着成百上千万的粉丝,这些粉丝会被网络大V的观点蒙蔽双眼,粉丝在言论上会跟随“意见领袖”,而其他网民又会由于“羊群效应”跟随这些粉丝,最终将一件普通小事变为时事热点最终形成网络暴力。

平台对用户监管不力。许多网民在现实生活中遇到过不公平的现象,使其对社会发展的满意度下降,例如“碰瓷”现象的产生。同时,腐败现象屡禁不止也是网民社会满意度下降的另一原因,这两类问题如果得不到及时处理,久而久之,使得公民对社会失去信心而降低社会满意度。这类网民往往会具有一种报复社会的心理,他们可能会将一件不存在的事件捏造出来或是夸大事件的程度。由于网络平台的信息审核不到位任由网民发表言论,给当事人造成不同程度的伤害。

再者,公民在现实社会中会遇到无法获得有效表达意愿的渠道或渠道不畅,导致普通公民只能借助网络来表达诉求。公民在网络中表达诉求时可能由于自身的不满而夸大事实,虽然公民在网络中发表言论的真实性无法得到证实,但在网络舆论形成过程中不完全受理性思维约束,其他网民出于弱势群体的认同感,往往会不假思索地帮助弱势一方去攻击更强势的一方,导致网络暴力的发生。

或许此时会有人打着保护“人权”的旗号来招摇撞骗,认为如果平台审核过于严厉,限制个人言论,普通百姓岂不是更没有伸张正义的渠道。在此,我们需要划分清“多数人的暴政”与“言论自由”的界限,国家在各项立法中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但绝不是没有边界的自由,当公民在网络中申诉保护自身权利时,也需注意他人的合法权利。换言之,“强调个体权利并非意味着个人主义,个体权利的主张与落实不得以无视他人的感受、损害他人的权利为代价。”

网络监管成因:网络立法缺位

5G时代的来临,加速了网络社会与现实社会的相互融合,使网络社会与现实社会息息相关。随着网络不断的普及和升级,人们遇到了过去没有发生但又急需解决的问题,特别是网络犯罪的频繁发生给社会带来了巨大危害。“目前,网络社会的治理方式存在与技术发展不够同步的问题,治理方式转型应该紧跟网络技术的发展进行适应性创新。”以往的一些法律法规或许存在一些漏洞,需要国家及时对一些新的技术领域或可能存在违法犯罪的风险领域制定一系列法律法规,关于网络暴力的立法分散在宪法或民法、刑法等部门法中,并没有专项立法,这些问题都亟待解决。同时,法律法规是基本的共同的道德规范的反映,对于网络道德的建设,维护网络和谐,订立合理且完善的法律都是非常重要的。

网络暴力立法的缺失。从某种程度上来说,社会的发展是要先于法律的制定,尤其是5G时代下,社会发展会变得更快,而我国立法工作进度缓慢,很难能与网络发展速度同步。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项法律来规制网络暴力的内涵,只有少部分法律法规略有涉及,例如《侵权责任法》的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四条:“为了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二)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三)利用互联网进行盗窃、诈骗、敲诈勒索。”

在现实生活中有些网络暴力是会构成违法犯罪的,但是由于没有一项专门的法律法规来规定网络暴力的内涵,导致无法进行定罪的现象发生,给执法工作带来困难。除此之外,我国对于网络暴力没有专项立法,都分散在《宪法》《民法通则》《刑法》、司法解释等法律中,由此可以看出国家在关于网络暴力问题立法的缺失。

网络暴力侵权责任难以确定。在网络暴力事件中施暴者想要被法律制裁,需要裁定他的法律责任。认定法律责任首先需要确定侵权主体,在《侵权责任法》《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的规定》中明确说明了网络暴力的主体有网民和网络供应商。但在现实环境中,虽然很容易追踪到网民,却由于网络匿名性导致对网民侵权行为的事实认定困难。针对这一问题,我国建立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的规定》《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等法律,但由于网民数量庞多复杂,一些实名账号不一定是本人真实信息,可能是盗用他人信息,这些都给网络侵权责任主体的确定带来了困难。

网络暴力司法救济缺失。在任何民事诉讼案件中,原告都会被要求提供被告的个人信息,网络暴力案件也是如此,但是由于网络信息复杂,网络的匿名性导致原告无法有效提供被告信息,给司法程序带来了困难,公民无法有效维权。同时我国《民事诉讼法》要求当事人自行搜集证据且有一定的举证期限且人民法院无法及时提供有效帮助,能力弱小的公民在网络中搜集证据就好比“大海捞针”,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发生网络暴力问题,被侵权主体也会由于无法获得有效的司法救济,最终放弃侵权责任追究。

诚然,网络是一种方便人际交流、及时获取信息的工具,方便了我们的日常生活,但也给人们造成了诸多烦恼,网络暴力便是之一。从21世纪初国内网络刚刚普及到现在的5G时代,网络暴力问题已经出现逐年增长的迹象,网络暴力作为暴力手段之一,已经凸显出比现实生活暴力更为严重的后果。究其根本原因,本文认为主要涵括两类问题:

一是社会教育问题,社会迅速发展而国民素质教育步伐缓慢,针对此类问题,单纯的素质教育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在更深层次的伦理学角度去使大众明白生活目的,生活意义。快乐和幸福,人人都为之向往,有的人以为快乐等同于幸福,实则不然,如有的人以伤害他人、侵损他人利益为乐,这种快乐显然不是幸福,更不能说是一种良好生活。

二是社会张力不断加大问题,因为网络暴力的发生不仅是网民情绪的表达,更深层次的是网民对社会的感知,反映了他们的需求和渴望。改革开放后我国经济迅速发展,进入21世纪的今天更是飞速发展,各地区发展状况参差不齐,导致社会结构失衡。针对这类问题,国家要及时做出宏观调控,地方政府要能及时做出反馈,满足公民合理需求。

无论是社会教育问题还是社会张力不断加大的问题,培养网民的道德素养,强化网络道德教育,加强行政监管力度,提高网络媒体用户的责任意识,加强网络自律,健全网络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网络秩序,完善网络舆情管理机制,是解决网络暴力问题的主要途径,更有利于网络世界的和谐与社会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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