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刘婷婷
2020年4月18日下午,河南省原阳县盛和府建筑工地土方堆放场发生一起违规作业,致4名儿童压埋窒息死亡事故。这一惨剧迅速引起全国媒体的关注,红星新闻、《新京报》、上游新闻等多家媒体在采访现场遭遇当地人的阻拦,双方发生拉扯、推搡行为。事后,“记者采访被打”的视频在网络上被曝光发布后,事件再次升温发酵,成为舆论热点。近年来关于新闻采访权的问题,一直有学者在讨论,涉及“无证记者”“假记者”新闻采访权的矛盾不断被激化,记者的“身份”常常也成为了限制媒体采访的一道鸿沟。随着国家不断推行的新闻记者证制度,以及网络新媒体的不断发展和壮大,真正从事新闻采编的人员与实际拥有新闻记者证的人员之间往往相差一个“官方记者”的身份认定。那么,无证记者是否就等于假记者?新闻采访权是有证记者的特权吗?无证记者又是否具有新闻采访权?“新闻采访”作为两者相同工作内容的一部分,对“权”如何理解也是本文需要思考与讨论的重点。
目前,我国对于新闻采访权的解释众说纷纭,其概念界定并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标准规定。罗颖凤认为新闻采访权是由公民的知情权演变而来,是记者的专属职业权利,是实施新闻写作、评论、传播等一切其他职业权利的基础;张振亮认为新闻采访权是新闻媒体及记者享有的不同于私权利与公权力的特殊的社会权利;姚广宜在其文中表述,采访权作为媒体及其记者所拥有的特殊的社会权力,在一定程度上兼有公权力和私权利的特性;魏永征教授认为,记者的采访活动需要受到国家保护,国家授予的记者职务权利具有专有性和排他性,但“国家授予”并不等于新闻传播活动对社会和他人享有特权,法律和道义上的底线应是清晰和不可逾越的。以上关于新闻采访权的表述,可以看出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对于其内涵的表述,即新闻采访权的概念本质;另一方面比较倾向于对新闻采访权的权源及其性质做出说明。因此,本文将从新闻采访权的内涵和权源两个方面进行梳理。
新闻采访权的内涵。结合甘惜分在《新闻学大辞典》中对“新闻采访”的定义,首先,新闻材料的采集需要记者通过实地访问或观察的方式进行,记者在新闻采访的过程中具有主体性;其次,新闻采访是一种特殊的调查研究活动,在展开调查研究的过程中具有比较特殊的行为权利,也就是采访权。不过,学界对新闻采访权的主要争议点在于“采访权”的不同主体上,即采访权究竟是记者的特权还是公民普遍拥有的权利。新闻单位或组织、机构作为“新闻采访权”的主体,记者所行使的采访权并非代表个人身份,而是代表了所供职的新闻单位,那么新闻采访权应包含新闻单位和新闻工作者。由于我国对新闻采访权的界定和相关说明还未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学界也尚未对新闻采访权达成统一标准,因此,对于新闻采访权的权源及其性质的解析自然会更加丰富和多义。
新闻采访权的权源。关于记者的新闻采访权的性质讨论一直以来都有不同的声音,探究其“权”是一种权力(power)还是权利(right)备受争议。戴丽认为“权利”和“权力”之争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观点:第一,采访权是第四权力,即公众舆论对社会的监督被称为“第四种权力”,此概念源于西方国家的法学新闻理论,代表“新闻正义”;第二,采访权是权利并非权力,是记者通合法手段采集新闻材料而不受干预的权利,是一种与义务相对的权利,而不是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权力;第三,采访权是权力与权利的统一,不仅是一种民事权利,而且具有行政权力的性质。在我国法律体系中虽然没有对新闻采访权做明确的规定,但就其本质内涵及性质来看,新闻采访权的权源可以追溯为:宪法权利→言论自由权→表达权→知情权、舆论监督权→新闻采访权。
采访权源于《宪法》第35条明确规定的言论自由、出版自由和进行文化活动的自由。在新闻传播活动中,新闻工作者具有以各种形式发表意见、表达自己意志的权利和自由。对于新闻采访活动而言,其进行的目的和前提则是要具备合法的言论自由的表达权利。在西方法学理论和宪法学中,表达自由被看作是公民的“第一权利”。而“知情”是“表达”的前提,因此知情权由表达权衍生出来。知情权指公民通过新闻媒介了解政府工作情况的法定权利,由美国记者肯特·库伯在20世纪40年代提出。记者只有在享有新闻采访权的前提下,公众才能借助新闻媒体了解到及时准确且具有社会与新闻价值的消息,形成以良知与正义为基础的社会舆论,推动社会的文明进程。因此,知情权其实可以被认定为记者新闻采访权的权源,为记者的新闻采访权找到有所依据的权利保障。监督权作为《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之一,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产生直接约束力。舆论指人们对社会公共事务所表达的意见,具有重要的社会监督功能,是社会监督机制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新闻媒介是公民获取消息的主要途径,新闻舆论的监督可以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表达权得以实现。综上分析,新闻采访权是在《宪法》层面上的延伸。
疫情期间原阳县突发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红星新闻、上游新闻、《新京报》等媒体在接收到相关消息后第一时间赶赴现场了解事发过程,不料在实地采访的过程中与当地街道办工作人员发生冲突,采访受阻。“记者被打”的相关视频被发布后,舆论迎来一个新高潮:向地方政府问责,要求还原事件真相等。一般而言,记者在采访活动中愈是遭遇受阻,大众对事件的关注度就愈高,舆论的导向就会愈加明显。然而,没过几天,记者遭遇“殴打”的事件出现了反转,一些公众号开始在网络平台以“假记者”为由大做文章,认为这些无证记者身份不明、故意炒作、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因此,“真假记者”成为此次舆论事件的新关注点。
在我国《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中,新闻记者持有新闻记者证依法从事新闻采访活动是受法律保护的,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干扰或阻挠,因此持证记者的合法新闻采访活动是可以得到明确保障的,并享有记者采访权。然而,对于无证记者而言,他们的采访活动往往因为没有新闻记者证而受到各种阻碍,甚至被拿来当成阻止采访活动进行的“合适理由”。那么,如何看待这些无证记者的身份及其采访权问题其实也是本文需要讨论的重点。
记者身份问题的探讨。目前在我国从事新闻工作的现实情况是,很多供职于一些新闻单位的记者其实并无新闻记者证,但是他们依然是在新闻第一现场的新闻工作者。若仅以“未持有新闻记者证”为由,否认这些记者的工作及其职业身份,似乎不具说服力。申领记者证的新闻从业人员其所供职的新闻单位是要经国家相关部门许可的,主要是报纸出版单位、期刊出版单位、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新闻电影制片厂以及纳入新闻记者证核发范围的14家中央主要新闻网站等,因此具备申领新闻记者证的新闻单位无论是从纳入范围还是数量上均有受限。
另外,申领新闻记者证的新闻从业人员必须具备一年以上的工作经历,且要是编制内或新闻单位正式聘用的新闻采编人员,那么像一些实习记者、兼职记者、特约记者等则被排除在外。若以记者证为判准,那些真正从事新闻工作而没有记者证的记者很容易被一棍子打死,甚至被贴上“假记者”的标签。此外,长期从事新闻工作的记者,即使未能获得记者证,往往都有供职单位的工作证或其他相关证件。这意味着记者的采访行为不再是个人行为,新闻单位要为记者的采访、报道行为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有时候也为记者取得采访对象的信任起到助力作用。
随着我国新媒体的不断发展与扩大,从事与新闻采编工作相关的人群也在不断地流动和增加,简单以新闻记者证来加以区分,只能证明是否是由国家主管部门认可的一种职业资格,而非以绝对的“真假记者”这样的二元对立关系来简单地做出判别。
记者新闻采访权的问题探讨。从这次舆论事件中可以看出,新闻记者证成为了新闻采访权的一道门槛,或者说成为了阻止采访工作展开的最好说辞。记者作为一种特殊的职业,本身承担着向公众传递信息、了解事情真相的社会责任,从《宪法》中公民言论自由权利延伸出来的新闻自由,肯定了新闻工作者正常采访的权利,这里的“新闻工作者”是一个广义的概念,既包括持有新闻记者证的记者,也应包括那些无证的记者,例如实习记者、兼职记者、特约记者等。由此可见,新闻采访权并不是持证记者的特权或专利,无证记者依然可以行使其新闻采访权。
再者,每一名公民都享有知情权,而新闻采访权源于公众的知情权。在“人人都是自媒体”的时代,无论是个人还是职业记者,只要是在合法的情况下,都可自主进行新闻调查与采集,这也是新闻采访权的另一种体现。当然,个人作为自媒体,在没有具有资质的新闻单位的支援和经国家认可的职业资格前提下,个人在实地采访过程中受到的限制也会更多。
由原阳县“4名儿童压埋窒息”事件引起全国媒体关注,到记者在当地采访遭遇“殴打”的舆论热点,再发展到“假记者”风波,矛盾重重,一波三折,让关于“真假记者”及记者“新闻采访权”的问题再次引发讨论和思考。结合我国当下的现实情况以及《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和《宪法》的相关规定,并不能简单地将“无证记者”等同于“假记者”,应充分正视有关新闻采访权的问题。彭桂兵在其文中表示,应当从法权的角度看待新闻采访权的问题,记者有无记者证并不重要,无论是普通公民还是职业记者都具有新闻采访权,关键要看新闻采访权的双重性,既要正视新闻采访的权力形态,也要正视新闻采访的权利形态。事实上,记者采访遭遇受阻的情况常有发生。本文借以原阳县“假记者”风波,对记者身份和采访权的诸多问题进行了梳理和探讨,希望对新闻采访权的性质有一个重新的认识,并呼吁地方政府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应以客观冷静的态度面对新闻媒体的采访报道,依法公开相关信息,充分尊重记者的合法采访权益,要高度重视新闻媒体采访的接待管理和服务工作,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的执政理念得以更好地体现。